(一)以填补立法空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健全教育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和根本。我们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大立法力度,填补法律空白,坚持教育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发展。教育立法要达到全面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全面覆盖各种教育行为、全面调整各种教育利益关系的目标,形成纵横交错、疏而不漏的教育法网,通过法律的完备性,形成“全面的”教育秩序。因此,应结合现实国情,努力实现教育领域内重大问题有法可依。
我们要把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作为重要的依据,确定教育立法的目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从中可以看出《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战略关注的重点,在教育法制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性、优先性。
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完成修正,其他立法项目也在积极推进。除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立法项目,还要积极推动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目前不能制定法律的,可以先起草行政法规。要加快部门教育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根据实践需要,按照及时、系统、有效、针对性强的要求,在招生考试、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管理、教材选用、教学行为规范等涉及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整合管理措施,统筹考虑制度安排,制定、修订相应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推动管理措施、改革举措的稳定化、规范化。要加强教育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软法”建设。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可以视为一种“软法”,作为法律的配套文件,在教育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41]
(二)加强民主立法,借鉴域外经验,提高教育立法质量
未来教育立法在质量上要有新突破。要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在立法原则上,突出教育“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更加突出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把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扩大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根本原则。在体制创新上,要以构建有利于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体制为目标,整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一个开放的、多元的,有利于学校、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的新型教育体制,促进和保障公民学习权利的实现。在制度设计上,要以突出教育主体的地位、激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建立更为灵活的、更富有效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要突出法律的可执行力,切实提高教育法律对教育活动的规范、调整力度,要便于社会各界依法参与教育活动,对教育进行监督。[42]
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立法、民主决策机制,保证教育法律与政策的质量。建立健全教育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评估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而增加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决策的社会公信力、执行力。
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大法律借鉴、法律移植的力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国外已有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和惯例。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面临一系列由教育国际化趋势带来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拓展国际视野,需要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法律技术、法律规范。在法律移植与借鉴过程中,需要将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法律及国际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国情进行理性选择和本土化改造。[43]
(三)改变教育法律与政策错位现象,使教育政策法律化
教育法律应该关注重大教育利益,将重大教育利益置于法律手段的调整之下,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调整重大利益关系。要改变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错位现象:教育立法必须关注重大教育利益问题,必须把本领域核心利益的调整放在首位;教育立法必须走出追求内容全面、形式好看的传统,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点突破;加大教育政策法律化的力度,尽快地、更多地把一些成熟的教育政策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其实施的约束力。[4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教育工作,特别是推进教育公平和优先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推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这些重大政策措施经过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其中一些已经通过2006年和2015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转变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执行力。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未上升为法律规定。比如,国务院先后于2002年、2005年两次就职业教育做出决定,出台了一些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急需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予以体现。
(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保证教育法律与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一,推动教育系统法律的实施,必须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保证教育行政执法权力的相对集中,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推诿塞责等问题。明晰教育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定位,比如,对教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和检查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积极对教育案件进行查处和审判。同时,建立专业化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保证教育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经费保障、人力保障、制度保障。[45]
第二,创新教育行政执法方式,实行联合执法,提升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行政手段应综合运用,刚柔并济,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提高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力。[46]建立教育行政执法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与综治、公安、法院、卫生、文化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教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并规范统一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充分保障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项权利。
第四,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备、严格、公正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施监督一体化机制,使各种法律监督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独立行使职权又需要协调配合,从而形成一个优势互补、高效联动的一体化的监督机制。
(五)提高司法机构处理教育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化解教育利益纠纷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要真正享有一项实体性权利,就必须求助于第二项权利——程序性权利。”[47]赋予公民维护自身实体性权利的程序性权利,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程序性权利的实质就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或者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公民能够通过何种渠道、经历何种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更多、更准确地引用教育法律法规。在司法机构的建设上,建议专设教育法庭和青少年法庭,处理教育案件和青少年案件。[48]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司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利益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对司法介入教育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更加重视教育司法成果的综合应用与转化,及时出台相关教育司法解释,以保证教育法律的正确适用;加强司法判例的积累和研究,以充实和完善教育司法理论和审判实践。
(六)健全教育问责制度,增强教育问责实效
国家应强化违反法律规范的责任追究,促进教育法律秩序的形成。《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教育问责机制。除了教育督导制度包含的问责内容,从机制出发,我国还需要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各级人大监督、问责机制。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人大具有质询、监督的功能,人大应监督教育部门,对教育部门不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责任。二是建立家长委员会及社区教育委员会,使其参与教育管理、决策、监督、评价。三是司法问责机制。学校违规办学、招生,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在行政部门内部进行,一些处理轻描淡写,有的不了了之。因此,要让教育问责“硬”起来,不能只依靠内部行政问责,而是需要教育督导部门联合人大问责,联合司法问责,家长参与监督。[49]
[1] 苏红:《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演变路径及其局限》,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2)。
[2] 钱志亮:《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探索——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第10次年会综述》,载《中国教育学刊》,2001(1)。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 劳凯声:《中国教育改革30年:政策与法律卷》,223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 杨宜勇等:《公平与效率——当代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4页,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7] 苏红:《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演变路径及其局限》,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2)。
[8]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data/zgjy/2008-08/20/content_16282359.htm,2018-08-10。
[9] 王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的回瞻与展望——基于基础教育宏观决策的分析》,创新教育学术会议论文,武汉,2011。
[10] 苏红:《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演变路径及其局限》,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2)。
[11] 王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的回瞻与展望——基于基础教育宏观决策的分析》,创新教育学术会议论文,武汉,2011。
[12] 《温家宝在科教领导小组会讲话:百年大计教育为本》,www.gov.cn/ldhd/2009-01/04/content_1194983.htm,2018-08-10。
[13] 武秀霞:《从权利平等到优质均衡——我国教育公平取向之演变》,载《教育学术月刊》,2012(5)。
[14] 谈松华、王建:《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载《人民教育》,2011(18)。
[15] 谈松华、王建:《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载《人民教育》,2011(18)。
[16] 冯建军:《教育公正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平等》,载《教育研究》,2008(9)。
[17] 章毛平:《论教育公平与公平教育》,载《江苏社会科学》,1997(5)。
[18] 田正平、李江源:《教育公平新论》,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
[19] 曾继耘:《差异发展教学与教育公平的关系》,载《中国教育学刊》,2005(6)。
[20] 陈如平:《走向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载《中国教育报》,2007-08-18。
[21] 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191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22] 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3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3] 柳欣源:《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构建》,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7。
[24] 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5] 申铖、韩洁:《我国已有3600多万学生受益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http://www.xinhuanet.com/local/2017-06/01/c_1121072204.htm,2018-08-10。
[26]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1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7] 牛先锋:《社会公平的多重内涵及其政策意义》,载《理论探讨》,2006(5)。
[28]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29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9] 褚宏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现代教育梦的法律实现》,载《教育发展研究》,2013(19)。
[30] 涂云新:《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教育立法的理念、问题与对策——复旦大学“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学术研讨会综述》,载《复旦教育论坛》,2015(4)。
[31] [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美国社会与法治》,见《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570~57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2] 周洪宇:《“十三五”时期教育立法应“竞速提质”》,载《团结报》,2015-10-27。
[33] 孙霄兵、翟刚学:《中国教育法治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载《课程·教材·教法》,2017(5)。
[34] 余雅风:《教育立法必须以教育的公共性为价值基础》,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35] 尹力:《是“具体落实”还是“选择性移植”——〈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载《教育学报》,2013(6)。
[36] 尹力:《是“具体落实”还是“选择性移植”——〈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载《教育学报》,2013(6)。
[37] 褚宏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现代教育梦的法律实现》,载《教育发展研究》,2013(19)。
[38] 柴葳:《教育执法体制不顺何谈依法治教》,载《中国教育报》,2015-03-08。
[39] 柯进:《教育行政执法为何“硬”不起来》,载《中国教育报》,2015-03-10。
[40] 柯进:《教育行政执法为何“硬”不起来》,载《中国教育报》,2015-03-10。
[41] 孙霄兵、翟刚学:《中国教育法治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载《课程·教材·教法》,2017(5)。
[42] 孙霄兵、翟刚学:《中国教育法治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载《课程·教材·教法》,2017(5)。
[43] 秦惠民、谷昆鹏:《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44] 褚宏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现代教育梦的法律实现》,载《教育发展研究》,2013(19)。
[45] 柴葳:《教育执法体制不顺何谈依法治教》,载《中国教育报》,2015-03-08。
[46] 董少校、金志明:《刚柔并济执法 护航教育发展》,载《中国教育报》,2012-03-17。
[47] 转引自陈瑞华:《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6)。
[48] 孙霄兵:《教育法律的法理性质及其法学价值》,见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13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49] 张滢:《教育执法:腰板怎么“硬”起来》,载《中国教育报》,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