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第三节 走向高等教育强国:公立高等学校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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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教育改革40年政策回顾

(一)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其中关于高等教育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②改革高等学校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分配的办法,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在国家计划外招收少数自费生三种办法。③为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④为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针,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⑤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自愿地为发展教育贡献力量。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的三级办学体制,扩大了地方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即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增强高等教育的社会适应性,发挥高等教育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的潜力。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划分了中央各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管理高等教育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高校自主办学

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指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形成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②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③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对地方举办的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④调整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的关系,由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中央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人才预测和规划,协助国家教委指导本行业的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管理其所属学校。⑤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变全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招生的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⑥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

199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这一阶段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重点是淡化和改革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1997年1月,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加强地方政府对所在地区学校的统筹权,还要求进一步改进管理决策体系,加强社会参与,促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高校的两级管理体制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对前一阶段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进行了巩固。如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1999年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教育的权力,形成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条块结合的新体制。

(四)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规划纲要》,对2010—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划。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②改革办学体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③改革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综上,20世纪80年代的高等教育改革主要是调整国家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下放高等教育权力,强调在加强国家宏观管理的原则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90年代的高等教育改革主线是改变高校的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2000—2010年,国家在继续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同时,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例如,2002年6月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要全面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以各种形式扩大办学规模,使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增加到1600万人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