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高等教育改革成就斐然

字体:16+-

(一)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高等教育规模从稳定发展到急剧扩张,也体现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经过40年的努力,我国的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跨越。从总体规模上看,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已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例如,1978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不足1%,全国本专科在校生只有85.63万人,研究生1.09万人;2007年,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3%,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700万人。在高校招生数上,1977年,全国普通高校录取本专科生27.3万人,次年增至40.15万人;1997年,普通高校录取本专科生数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0.04万人。1999年开始,全国共招收本专科生154.86万人,研究生9万余人,本专科招生数比上年增长43%。由此,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拉开了“扩招”的大幕。2004年之后,增长速度放缓,2007年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并将毛入学率达到25%作为“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之一。在高校数量与在校生数上,1977年,我国普通高校只有404所;2007年普通高校数量达到1908所,增长了近4倍;普通高校在校生数量从1977年的62.53万人增长至2007年的1884.90万人,增长了近30倍。在研究生规模上,1978年共招生1.07万人,2007年研究生的招生数增长到36.06万。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高等教育规模跨越式发展已经完成,开始进入逐步发展、稳定规模、重在提高质量和实现公平的阶段。

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和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的目标。自《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根据2014年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报告,我国的高等教育规模在实现跨越式发展后持续增长,提前完成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阶段目标任务。比如,2014年,在校生规模达到3559万人,居世界第一,高校数量为2824所,居世界第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提前完成了《教育规划纲要》预定的36%的阶段目标任务。2000—2014年,高校录取人数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0.7%,录取率由59%提高到74.33%,是1978年的12.3倍。每十万人口平均在校大学生数增幅超过3倍,毕业生占当年新增城镇人口比例从12.86%提高到61.62%,高校毕业生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各类重大工程整体提升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科研承载能力增强,科研水平显著提升。经“985工程”“211工程”及特色学科项目等平台拉动,高等教育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部分学科跻身国际一流行列。在英国QS“2015年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中,前400强中有58所中国内地大学,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前50强中有7所中国内地大学,入选学科总数位列全球第五、亚洲第一。在“2015年亚洲大学排行榜”中,中国内地百强大学达到21所,取代日本(19所)傲居亚洲之首。《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及汤森路透集团“2015年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中,中国内地27所大学跻身全球前500强,超越日本成为亚洲龙头。在学科前50强中,有23所中国内地大学在12个学科领域入选。高等学校承载科研能力大幅提升。2005—2013年,高等学校承担科研项目成倍增加并超过同期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高校基础研究在全国占绝对优势,基础研究经费在全国占比超过一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占70%以上。2010—2014年,高校共获国家自然科学奖583项,技术发明奖1328项,科技进步奖3577项。高校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占70%左右。2005—2013年,高校科技论文占全国比例一直在70%以上。高等学校专利授权数从8843件增加到84930件,增加了8.6倍。

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高校师资队伍持续扩大,人才培养质量提升。2010—2014年,全国高校占地面积净增15502万平方米,增幅为9.9%。高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实验实习及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净增7004.38万平方米,增幅达到15.33%。高校教学科研固定资产净增4867.25亿元,增幅高达42.1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净增1326.14亿元,增幅高达57%。高校教师队伍持续壮大,发展态势良好。1999—2014年,教师队伍保持稳定增长,教职工总数达233.6万人,专任教师总数达153.5万人,教师队伍数量成为世界第一。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比例超过50%,中青年教师超过70%。高校教学基本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本科教学工程”实施以来,重点建设了1500个专业点,公布了3000多个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了1000门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5000门资源共享课。建设了100个成效显著、受益面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校实验室空间得到了拓展。2009—2010学年,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共有实验室28156个,实验室面积2785.67万平方米。2012—2013学年这2项数据分别为29964个、3102.26万平方米,较2009—2010学年分别增长6.4%、11.4%。

高等教育质量内外部保障体系不断走向成熟。2010年起,国家开始对2000年以来的新建本科院校实施合格评估,截至2014年年底,已评估143所学校,覆盖了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占全国新建本科高校总数的50%左右。2013年起,对参加过上一轮评估的本科院校实施审核评估,完成了18所高校试点工作;倡导专业论证和国际同行评估。从2009年到2014年,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领域已由10个拓展到14个,年度认证专业数量由30个增加到138个。截至2015年11月,通过认证的专业数量由75个增加到318个,覆盖高校由51所增加到106所,大部分“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已参加认证。2012年,中国完成了加入《华盛顿协议》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在13个专业领域开展了69个专业认证试点,建立了内外联动的质量保障机制。在评估引导下,各高校从质量标准、队伍建设、机构组织、监控手段及反馈改进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建立了有标准、有组织、有队伍、有监测、有反馈的内部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建立了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接受第三方评估。2011年,国家要求39所“985工程”高校编制教学质量报告;2012年,该范围扩大到“211工程”高校;2013年,扩大到全国所有公办普通高校。截至2013年年底,省一级专门的评估机构已经发展到13家。这些成果都为我国实现从高等教育大国走向高等教育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从管理向治理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高校一直被当作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庸,在办学问题上都是政府一手包办,高校没有决策权。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管得过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在加强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的原则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6年,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政府与高校关系模式的转变。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1998年8月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规范政府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政府简政放权、逐步扩大高校自主办学权的同时,伴随着高校扩招,如何保障高校自主管理的质量就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高校进行评估就成为政府调控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对高等院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提出了统一的规范。1992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肯定了民间实施的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地位。1999年,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在《高等教育法》中获得了合法地位。2003年,我国开启了5年一轮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至此,我国已建立起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问责机制,并通过教育问责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与指导。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要求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由此可见,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在不断尝试改变传统的行政指令、计划管理的单一方式,探索高校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实现了通过教育立法、教育评估、教育经费等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多样化管理模式。同时,政府也不再以“统治者”的姿态管理高等教育,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来治理高校,以实现政府对高等学校从控制到服务、从规制到协调的管理模式转变。

(三)不断探索高等教育的投资模式,回归教育的公共性

1987年,国家开始推行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摊和回收制度,把原来的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并鼓励高等院校拓宽经费来源渠道。1989年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补偿制度。1992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较大范围地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提高自费学生比例及学费水平。1995年,新的投资体制在《教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即“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199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普通高校的“并轨”,高等教育实行全面收费。高等学校学费制度在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中得以确立。至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开启了由单一经费来源向多渠道筹措经费的转型。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在推动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同时,政府也一直在加大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例如,国家财政预算内分配给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从2000年的504亿元增长至2005年的1046亿元,并从2005年开始大幅增长,到2013年,国家财政预算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经费达到了3763亿元。我国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占高等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也在上升。例如,2005年高等教育经费支出2117亿元,其中政府财政拨款885亿元,占当年高教经费的42%,非财政性经费收入包括学杂费、校办产业、社会捐集资、银行贷款、设立教育基金等达到当年高教经费的58%。近年来,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占高等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13年上升到60.14%,其间有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此外,根据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在原有教育经费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国家还实行了特殊的分配方式,比如,给予“211工程”“985工程”高校更多的资金支持,提出“重点办好几所世界一流的大学,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等。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投资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并不断探索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模式。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费多元筹措格局中,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税、费、产、社、基、科、贷、息”。

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格局的形成,支撑了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展,但是实现高等教育财政公平才是其更重要的理念。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考成绩。经济发达地区及富裕家庭的孩子相比经济不发达地区及贫困家庭的孩子,有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鉴于高等教育实行多渠道筹措经费,政府就可以在基础教育中投入更多的资源,促进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分布。

(四)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强**育公平

从1983年起,高等学校开始进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制度改革的总要求。1994年,一些院校开始推行招生并轨改革,到1997年,全国实现了招生并轨,这也标志着高校招生制度的根本性变革。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高考改革的开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五大任务。这是我国恢复高考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文件。

40年来,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在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录取体制及招考技术等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例如,考试科目的改革先后实行过高中会考基础上的高考科目改革、“3+2”及“3+X”改革,部分省份探索过将学业水平测试与综合素质评价引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的改革。考试内容从以知识立意为主到强调能力立意,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再到进一步强调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积极发挥高考对中学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录取体制改革中逐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将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权和省级政府的省域统筹权、高校招生自主权相协调。在招考技术上,推行网上阅卷、平行填报志愿和录取投档模式等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是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改革承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40年来,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还在考试环境、招生秩序、促进区域和属地招生公平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显著成效。比如:2004年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对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2005年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制度,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2011年启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国家和地方累计投入资金75亿元,共建成标准化考场53万个,对防范、打击考试舞弊和建设良好的考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2000年以来,招生计划持续向西部省份倾斜,到2016年高考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的平均水平差距已经缩小到4个百分点以内;从2012年起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每年增加1万人,到2016年已达到6万人。这些政策措施都在促进我国高校招生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继续发挥高考改革在促进社会公平、选拔人才、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和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以及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调整。在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方面,高校先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试点。1996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经《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确立下来;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对党的领导职责和校长的职权分别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大学制定章程。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各类高校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并确立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和吉林大学等26所高校为建立健全大学章程试点院校。在高等学校内部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方面,1978年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要尝试重新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此后各高校开启了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探索。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界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权限,即“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之后,国务院和教育部又相继出台了许多与大学学术委员会相关的政策法规。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强调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大学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及运行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项上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2014年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直接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学术管理体制的核心。这是第一部旨在推进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规章,它的出台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推进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优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以上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与实施,对完善高校的法人制度,推进高等学校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继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