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发展中的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3.3 发达国家城市化后期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制度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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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在城市化早期通过剥夺农民土地、掠夺农民权益来促进自身城市化发展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进入快速城市化的时期后,就不仅仅关注如何实现城市化率的快速增长,相反地,各国通过实行各种应对措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发展路径。面对城市化带来的各种“城市病”以及农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等问题,发达国家先后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旨在避免上述问题。深入探究英国、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几个城市化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土地制度,可以发现各国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及城市化发展方式不同产生的土地制度虽各有差异,但在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流转制度乃至农民权益保障制度却具有诸多相似之处。

3.3.1 政府规范管理与支持

就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发展中针对土地和农民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而言,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这主要体现在:政府一方面制定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的纲领性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行政、财政等方式引导土地的流转和实现农民权益的保障。

3.3.1.1 法律层面——土地制度法律化

法律是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通过其秩序价值规范土地流转、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纵观世界各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不以法律为手段规范社会各项秩序。经济发展得越好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就越完备,法律规范就越明确。在土地制度这一领域也无例外。随着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土地问题越发严重,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控制和调整成为各城市化发展国家的必由之路。在土地制度方面,各国都通过健全土地法律制度和明确土地产权等来化解由城市化发展引发的问题。

第一,英国、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健全是城市化发展后期的重要共同点。上述各城市化发达的国家都对土地制度进行了相关立法,立法数量可观。英国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就开始了土地流转市场的立法以规范和简化土地交易,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并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保障。英国在19世纪和20世纪先后颁布的诸项法律,尤其是土地授予法、信托法、财产法、土地登记法、土地负担法和土地管理法六项法律的通过,使得英国土地法律制度在促进土地产权交易、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更为完善。美国从建国伊始就开始农业立法。美国关于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立法主要有联邦宪法、土地优先购权法、宅地法、农地保护政策法、农业调整法、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以及各州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土地政策的规定。另外,针对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对农地的破坏情况,美国政府专门通过立法限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用和出售土地发展权,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美国详细而完备的土地法律体系。法国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和农业指导补充法,旨在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强农民社会保障。日本的土地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中非常完善的,其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就有130多项,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也不遗余力。而且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纵横交错、互相衔接,共同构成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发达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韩国作为新兴国家,在土地立法方面卓有成效。它通过制定一系列土地基本法律,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保护农地,以此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如前文所述,韩国还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来遏制地价和土地投机,使得广大农民在城市化发展中的权益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为规范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和保障农民的权益,各国立法都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几乎每项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都比较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而确保了法律在执行中效力的发挥。

第二,各国通过法律制度明确土地的产权边界是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和农民权益得以保障的基础。明晰的产权边界能够保护产权者的根本利益,形成有效的刺激机制,已经被人类发展的经济实践予以证实。上述发达国家均是实行土地私有制或以土地私有为主的国家。它们的发展经验表明,土地私有制能够形成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土地私有制之下土地产权边界最为清晰。在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与生命、自由同被作为人权的保护目标。英美财产法中有“restraint against alienation”(禁止转让)[55]的指导原则。作为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是法律保护的首要目标并尽量避免对其附加不必要的限制。“有土斯有财,相较于动产(chattel,personal property),土地或不动产在英美法里被称为‘真实’财产,其重要性于此可见一斑。”[56]在大陆法系国家,土地所有权之确立和保护与个人的自由紧密相关,财产权是个人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德国法学家沃尔夫指出:“一个人拥有所有权,如房屋、汽车和帆船等,比穷光蛋能够更加自由的发展。”[57]足见产权之重要意义所在。而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规范的土地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的。发达国家不管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土地权利之转移,都须经过登记程序方得确立并获得保障。以日本为例,不仅其《民法》规定土地作为不动产,其得失、变更需要进行登记;而且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明确要求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日本,土地登记内容详尽,不仅有物理状态的登记,而且有权利变更的登记。土地登记簿中记载的土地情况,从物理状态看包括土地及其建筑物现状、土地所有者、土地的地点面积和用途等内容;从权利状态看包括土地权利的设定、保存、转移、变动、处分的限制、消灭,以及其他有关权利的设定状况等。此外,个人之间的土地交易还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法务部门进行登记、确认,获得同意方能发生效力。严格、健全的土地登记制度既明确了个人的产权,维护了土地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又便利了土地交易,保护土地交易安全和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从上述各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各国虽在制度上存在不同,但是其保护农地免受城市化蚕食,保证农民土地上权益的宗旨却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虽不同于上述国家采用土地私有制度,但是明晰的土地产权之功能应该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内容。

3.3.1.2 行政层面——土地利用合理化

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为应对城市发展对农村土地的占用和破坏,通过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耕地并促进流转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和节约。

第一,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综观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地面积的变化,城市化的发展与耕地数量的增减并不表现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相反地,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加速阶段及稳定阶段,耕地面积与城市化发展保持同步增长的状态。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良性发展的平衡态势,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通过行政干预和控制的手段,重点实施耕地保护和城市化发展中的土地利用规划。英国政府以立法的手段限制了土地私有权的滥用,任何土地只能保持原有使用类别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土地持有人或其他主体若想变更土地使用类别,须向政府“购买发展权”。美国政府则采取向耕地所有者购买土地发展权的办法。农民出售发展权后可以继续耕种这块土地,但是不得改变用途。如果城市规划已决定改变这块土地的用途,那么:农民从政府手里赎回发展权,或者自己开发,或者出售给开发者;政府购买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使之成为政府的土地,政府就可以自由地处置它。[58]为了防止投机性地囤积土地,日本建立了空闲地制度[59],并通过围海造田和开发山地的方式扩大耕地面积,对随意转用农地和擅自占用农地者则给予惩罚[60]。

第二,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由于资源特点、人地关系、工农关系的不同,采取的政策也不同。但是,为避免土地流转可能引发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各国的态度则较为一致,即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例如,美国为了防止土地因继承而被分割,规定家庭成员可拥有或继承农场的土地股份,但只允许内部转让,不能退股或将股份抵押。英国鼓励农场兼并,政府对意愿合并的小农场补贴所需费用的50%;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获得2000英镑以下的补贴或领取终身养老金;政府还按照农场的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农产品价格补贴,农场规模越大,得到的补贴就越多。法国则鼓励农场合并,成立带有官方性质的“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让其购买农民手中的闲置土地,将土地整改后再卖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扶持中型农场的发展,在土地购买、贷款和税收上给予优惠;鼓励老年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以腾出土地出租,而土地只能整体继承或转让;政府还设立土地银行和土地事务所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土地银行购买小块土地再租给农民,土地事务所对小块土地有优先购买权,并经过整理后出售给有需要的农民。日本则实行“认定农业生产者”资格机制。认定农业生产者在购买土地时可以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方面享有政策上的支持,这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模经营。这都从制度上确认了对土地的集约利用。除此之外,各国政府还通过合理规划土地的利用等来确保地尽其用。

3.3.1.3 财政层面——农民权益保障化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中农地保护和农民权益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障。发达国家在城市化发展中对农地和农民的保护,在财政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支持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一,各国加强经济支持力度,为农地保护和农民权益保障提供基础。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需要制度的支持,但制度的运行需要足够的财政予以保障。各国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无不面临严重的土地和人口问题,这不但侵犯了农民权益,更是阻碍了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为此,各国在城市化发展后期土地城市流转的进程中逐步建立了以“公平”为目标的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和财政支持制度,旨在保护土地流出主体(主要是农民)的利益。英国“对合并的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发给2000英镑以内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生年金”[61]。美国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通过各项计划直接补贴农业以保护耕地,到80年代中期,这种直接性的补贴达到了顶峰;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在法国,政府对老农户发放终身养老金;对离开农业的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对退出农业转入工业、服务业的青年农民则进行奖励性赔偿或补助等。日本政府则建立了一整套的农业支持体系(包括资金扶持制度、技术支持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等)来推动农地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韩国在保持土地分散占有的前提下,对土地难以集中的地方通过大量拨款扶持或者直接组织各种公司组织机构来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推出了农民退休支付计划;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投资大量资金对农村地区进行综合开发;在“新村运动”中为增加农民收入更是对水稻价格予以财政补贴,并以“新村运动”的名义大量投资,扶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各国具体的财政支持措施,对农民适应城市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各国注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财政补贴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系统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发放补助金、养老金等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美国也将农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日本则通过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等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年保健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始终坚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土地权利获得充分保障”这条宗旨,并将其贯穿于农业制度的不同历史阶段。[62]可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但消除了农民城市化过程中的顾虑,更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内容所在。

3.3.2 土地流转市场开放且独立

市场作为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能够为土地的流转创造更为高效的外部环境。发达国家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不但将土地视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作为“人类栖息之场所,人类一切物质之库藏”[63];更将土地视为一种商品,如同其他商品一样允许其自由地在市场中交换。作为商品的土地,其价值的体现与增值,只有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实现。而发达国家之市场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这一环境,使得土地价值及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能在自由交易中得以充分实现。市场对土地流转的调节与促进作用主要通过主体间的自由交易和中介组织的力量得以发挥。

3.3.2.1 土地流转市场开放化

如前所述,发达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有着明确的产权界限,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利能够通过法律得到稳定而持久的保障,这为土地流转提供了足够的自由空间,使之能够得到很好的市场调节。因此,在整个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买卖、租赁等土地交易行为均由市场主导。以英美为例,英国的土地市场高度发达,而政府也比较重视通过指导性计划、经济政策等手段来调控和干预土地市场从而保障土地市场的销量,而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也为土地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土地市场交易呈现规范性和简化性的特点,这一方面避免了市场本身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为农民土地流转带来极大的便利,从而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美国的土地市场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土地市场是一种“准完全竞争”的市场,政府仅仅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土地流转中,双方协商交易价格或聘请私人估价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契约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土地收益分配和处分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政府只对土地投机等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美国土地市场完备,土地市场已经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土地市场有专门的土地产权交易所,土地供求双方需在土地市场上完成交易。[64]

3.3.2.2 市场中介组织独立化

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的自治组织或机构。在发达国家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为适应土地交易市场的需求,实现土地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全面与对等,土地市场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为独立于政府的自治的组织或机构。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英国土地“交易的大部分环节都有法规或行规可循,专业问题有各专业团体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租赁双方在很多问题上并无信息不足问题,采用变动地租制产生的交易成本量不大且较为固定”[65]。在美国,农场局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维护农户和农场主利益的重要非政府组织,是农民和农场主自己的组织,联结全美的大部分农场。农场局表达农民利益、为农民服务,依据农场主的利益需求调整自己的政策倾向。“如果需要支持或反对联邦的某一项有利于或不利于农场主的法案,农场局一方面派出它强大的游说员队伍去游说国会和政府决策人物,另一方面动员它的340多万名成员,对他们所选出的议员施加压力,使其支持或反对某项法案通过。”[66]此外,美国有近5万个农村合作组织遍布全国,构成了农业服务网络,是农地产权交易中重要的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重要力量。法国法律规定,“土地转让或租契必须经过管理机构。不获其批准,土地转让无效”[67]。法国建立了由28个土地管理和农业设施机构组成的非营利、非政府但受政府监督的土地治理和乡村建设组织(SAFER)。在土地流转市场中,SAFER起到了类似于土地流转中介的作用。当公共设施的修建或者以公共利益之名对土地造成侵占时,SAFER可以予以保护;在可能导致土地被分割而流转的情形中,SAFER可以进行干预等。另外,SAFER还享有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时,法国建有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土地事务所,并建有土地银行。土地事务所对小块土地有买卖权,可以将其整治并合并后卖给有经营前途的农民。此外,法国政府建立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专门购买土地,在合并、整治、改良和规划以后再转让给有需要的农民,从而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对土地的规划管理。日本最著名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就是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是沟通农地租借转让的一座桥梁,它先接收欲出租的农地,再将这部分农地租给欲租者。[68]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通过农地权利转移,实现农地的中间保有和再分配职能。为促进农地流转,日本还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接收要租出的农地,再将这些农地租给有需要的农民。而作为各国农民组织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的日本农协,不但促进着农民之间的合作,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地流转中最重要的媒介,加快了农地流转的速度,保证了农地流转的成功率,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不仅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土地高效率的流转;而且中介组织在发挥作用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也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土地权益。

可以说,各发达国家政府在农地流转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政府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为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培育了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同时又为农地正常流转创造了一个自由而良好的市场氛围。

3.3.3 农民权利自主和选择自由

农民的自主性是发达国家城市化后期尤为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这几个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国家中,农民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与自由迁徙方面。

3.3.3.1 土地流转的自主性

土地流转的自主性表征了农民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上述各国在城市化发展后期越发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自主,对土地流转的自由方面具有一致的态度。“土地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是英国财产法制度的一个基本观念。”[69]在英国和美国,法律极其反对限制转让的规定或限制将来进行转让的条款。“限制转让被视为会阻碍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70]事实上,美国城市发展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用地的获得是由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完成的。只要在区划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政府很少干涉。[71]在美国,各级政府实行的是一套自下而上的自治体制,在不违背宪法的情况下,公民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美国对于农场主所拥有的私有土地(无论是购买的还是获赠的)有着明确的产权界限,土地私有所有权稳定而有保障……”[72]这使得土地的流转具有极大的自由性,买卖或出租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土地无论公私,在交易中地位、利益平等”[73];并且“私人土地的买卖,政府一般不予干涉。凡法律承认的私人土地,在县政府都有登记。当土地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只要到县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所有权便实现转移”[74]。而对于土地价值来说,“私人土地的买卖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根据土地的经济价值进行估价,或由私人估价公司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一旦土地买卖发生争议,都应通过法律解决”[75]。可见,私有土地的买卖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事情,交易过程中双方地位、利益平等。英国也不例外,土地买卖也完全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确定交易价格。租用保有权“通过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权利和内容,而且在租赁期内,确定的土地权利和内容不能随意更改,自由保有权人不能随意干涉”[76]。在日本,农地法明确将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并通过一系列的农地改革和法律修订,明确界定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取消了农户之间租借、买卖土地的限制,允许农地产权通过市场进行买卖和租借,扩大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说,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自主性权利确保了城市化发展用地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避免了政府和相关主体对土地市场的垄断进而保证了农民利益的实现,这是在土地流转中落实农民权益的极为重要的内容。

3.3.3.2 人口转移的自由性

如前文所述,城市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各国人口的大面积流动。就一般情况来说,在发达国家,人口的流动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性。乡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并无制度性的障碍;城市人口无户籍管制;城市居民对从农村迁来的居民也甚少有歧视观念;政府没有“城市偏向”(urban bias)[77]的政策。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乡劳动力呈现出自由流动的良性循环状态。

英国在城市化初期有人口迁移的限制,不过后来也予以取消。而美国城市化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人口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这种流动呈双向性特征。在集中城市化阶段,人口主要从农村向城市迁移;而在郊区化阶段,人口又从大都市向郊区迁移。这种迁移,一方面源于制度上的无限制性;另一方面在于铁路网、公路网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便捷及普及。韩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没有采取禁止农村向城市移民的行政措施,即使政府希望减少农村向城市的移民,也没有像在其他方面那样采取行政措施,而是通过“新村运动”在农村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农村向城市移民的速度放慢。[78]即使是在韩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20世纪60—90年代,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人口也存在互相迁移的现象。

人口的自由迁徙为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奠定了基础。农民有了自由进入和退出城市的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解除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