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发展中的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6.2 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联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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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土地流转是当前时代发展的选择。自古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不仅为农民提供生存基础,更是其就业、养老的保证。即使从心理的角度看,土地也往往是农民的“保护伞”,是农民遭遇风险时最后的“退路”。然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使得土地流转成为历史的必然,农民放弃土地进入城镇生活是时代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土地流转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发挥相辅相成之力,共同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挥积极作用。

6.2.1 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如前文所述,土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的社会保障价值是指土地作为生存手段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所具有的重要价值。[10]当代大陆法系中的用益权与英美法系中的终身地产权有异曲同工之处,其设置之初是以“解决特定人养老和生活问题为前提的”[11]。因此,土地之使用自然具有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首先就是生存保障功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民以土地作为其基础性收入,更可以说,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经济来源。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农业生产形成的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但在一些地区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来源,是农民最坚实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次,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产业的农业在中国其实也承担着强大的失业保险功能。我国法律确认和保障农民对土地长期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使得每一个拥有土地的农民都事实上拥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因此农民总是能实现其就业。在普遍存在的隐性失业环境下我国之所以没有发生社会动**,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土地吸纳了大量的失业人口,为其提供了就业的保障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即使是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更多的青壮年外出经商务工,农业也依然是其在外面高风险就业危机之下的最后退路。更为重要的是,土地具有非常重要的养老功能,即使是受我国传统文化和思想的影响形成的“养儿防老”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在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迈入老龄的农民,如果自己还能劳动,“土地+劳动”就是他们的养老保险。农民因为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其所分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其从家庭获取生活资料的基础之一。[12]更有学者在调研中指出耕地的社会价值在耕地资源总价值中占比非常高。[13]这足以说明土地之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价值所在。

在当代社会,社会保障就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14]。作为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社会保障客观上应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二是服务保障,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15]。整体来说,在目前中国人多地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的基本国情下,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发挥着生产功能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还承担着农民经济收益、社会保障和稳定心理归属感的作用”[16]。然而,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价值,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在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前的普遍现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逐步降低。

6.2.2 农村社会保障与土地流转的相互关系

对于当前农民而言,其保障来自三个方面,家庭保障、商业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家庭保障作为一种传统的保障模式主要是以家庭为责任主体,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内生出来的互惠机制;尤其对于养老而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养儿防老”。商业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这种保险形式是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的传统保障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而商业保险在农村的普及程度较低且费用较高又没有补贴,所以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农民最重要的保障模式。

6.2.2.1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促进土地流转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基于“理性经济人”的本性,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之下农民早已不再将土地上的收入作为唯一的经济来源,进城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不过,大多数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取得收入的同时,并不放弃土地,以便从土地取得较为稳定的农业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底线。[17]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没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农民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土地依然担负着重要的稳定器之功能,农民以土地收入作为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和最基本的抵御风险的手段。

然而,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得不到彻底的解决,他们就会担心即使暂时取得了较高的土地流转收益也不能为此后不稳定的务工收入、生活、养老等问题提供根本的保障,所以他们更愿意将土地粗放式经营甚至抛荒闲置以留后路,而不会轻易地将土地流转出去。即使是流转,也更倾向于短期或近亲属之间的流转而不愿意长期流转,因此造成大多数土地难以流转以集中使用甚至是浪费。实践表明,农民之所以流转土地基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农地收入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且非农业收入具有稳定性;二是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来确保农民家庭能够抵御由生、老、病、伤、残等带来的风险。只有这两个条件得到满足才能消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这也是农民自愿进行土地流转的比重普遍较低,土地流转主要是伴随着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被动流转,而在这一流转过程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制度实施良好的地区土地流转的比例较高的原因。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降低,农民对土地本身的依赖性减弱,这就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给和需求。当农民本身的非农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且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渐从土地剥离时,农民因为有了社会保障来确保家庭运转而无需土地作为“退路”,那么土地流出的倾向就会上升,从而实现土地流转的供给。对于那些具有产业化经营能力而又担心规模经营在市场中遭遇风险的农民来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也为其提供了“定心丸”,从而提高了其流入土地的意愿。由此可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契机,推动了土地的流转,也为城市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6.2.2.2 土地流转能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土地的快速流转,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这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新的内容、新的制度和完善的体系结构来契合土地流转推动下的人口流动的需求。

首先,我国现阶段农民和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还存在二元结构上的差异。随着土地流转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农民进入城镇打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工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原有的社保也因身处异地而难以及时缴纳甚至断缴。这就意味着土地的城市流动体现在人口上则很难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转移和接续,这为进入城镇的农民带来了诸多困扰。而土地流转的推动正是为了实现城市化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统筹。以土地流转为动力实现城乡社会发展的一体化,必然会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从而使得社会保障在转移接续上消除障碍,实现顺利衔接。

其次,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要的瓶颈就是资金筹集。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筹集方式正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所在。土地流转之后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另外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的收益也使得农民更愿意拿出钱来缴纳社会保障基金。这既实现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加;又带动了农民积极投保的热情,提高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覆盖率;更为农民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后盾。

从上述意义上看,土地流转呼唤更加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对增加社保基金、扩大投保范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土地流转推动下的城乡一体化也终将要求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