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问题要通过制度来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还是要从制度的角度入手。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根本,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是改革和发展的主线。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亦受城市化发展的影响并应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我国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要义是保证流转中农民和土地的自由与平等,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秩序。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之因素,基于上述价值目标的选择,我们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要根据不同土地类型所需选择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要实现规模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使用情况区别流转;对小产权房则分类进行清理。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不同类型土地流转模式的选择,既实现了土地流转的有序性,又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的落实,更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和模式的合理选择对于我国耕地保护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范健、张中秋、杨春福:《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169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 张文显:《法理学》,25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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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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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28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357页,上海,东方出版社,1998。
[10]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平等的起因入手,从社会起因的角度界定平等之内涵,认为“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借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转引自卓泽渊:《法的价值论》,4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1]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6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2] 张德瑞:《中国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38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
[13]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6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4] 张德瑞:《中国农民平等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35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
[1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1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8] 《专家解读三中全会公报:土地是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最大问题》,http://politics.gmw.cn/2013-11/14/content_9488593.htm,2015-01-14。
[19] 张文显:《法理学》,268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0] 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15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1] [葡萄牙]Maria da Glória Garcia:《葡萄牙农地法律制度的演变》,“农村土地立法问题: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武汉,2008。
[2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2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3] 张文显:《法理学》,260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4] 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1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5] [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2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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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蔡文辉:《社会学理论》,128页,台北,三民书局,1986。
[29]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0]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8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1] 陈小君、高飞、耿卓等:《后农业税时代的农地权利研究——中国十省农地法律制度研究总报告》,见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中国十省调研报告书》,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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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35] 刘振伟在《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也提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36]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2》,21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7] 吴越、沈冬军、吴义茂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选择》,9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8] 此处地方政府主要为乡镇政府,由其承担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39] 此处的宅基地使用金类似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40] [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191~203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