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社会学

第二节 对互联网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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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网络媒体,新媒体的一种形式,被公认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第四媒体”),指借助国际互联网这个信息传播平台,以电脑、电视机以及移动电话等为终端,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来传播新闻信息的一种数字化、多媒体的传播媒介。传统媒体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其传播活动有较多的局限性。比如说,其传播方式是单向的,在传播过程中,受众只能被动接受;在传播范围上,传统媒体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全球性的传播等。而网络媒体拥有先进的技术平台,具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无法拥有的优势,其特点是:传播方式的交互性、传播速度的快捷性、传播范围的全球性和广泛性、信息传播的开放性和超链接、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和手段多元性。它的出现,实现了人类传媒发展史上的革命,“是20世纪下半叶一个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事件,今天,由互联网勃兴所引发的数字化、信息化和全球化革命,正以极其迅捷的速度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并全方位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面貌,改变着我们的思考方式、行为倾向、社区形态以及自我认同”[13]。“老年人看报纸,青年人进网吧”这一形象的说法,表明了互联网与青年人生活方式的高度关联。2006年7月,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系所作的一项关于青海电视台的传媒影响力调查的过程中,研究者随机和几个放假回家的大学生、中学生聊起了电视的影响力问题。其中一个年轻人说:“我们基本不看电视,只上网”。这说明,传播工具的革命,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引发了社会文化变迁。当代中国,上网成为网民每天生活的一部分。以前,写信,到邮局寄信是人们与亲属、朋友联系的主要方式,现在,鼠标一点发个电子邮件就成了。人们再懒得动笔写信,到邮局寄信了。

搭上互联网这列高速飞驰的“快车”,人类将驶向何处?“在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快乐的同时,理性地面对网络时代和网络社会,而不至于丧失对互联网的必要的批判和思考能力,对于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源于对现代社会转型进行反思的社会学理论,不仅不应该在这一思考中‘缺席’,相反更应该积极投身这一全新的研究领域,因为面对社会的结构转型,社会学视角自有其特殊的解释能力。”[14]不仅如此,网络社会学研究展示的是一种新的向社会发问的方式。“在这一意义上,网络社会学不再仅仅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网络社会学的发问和研究方式,极有可能将社会学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并由此构成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崭新的范式……网络社会学是一种没有中心权威和中心话语的社会学,亦即一种后现代的社会学”[15]对互联网的社会学研究至少应该包括网络空间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网络生活世界对现实生活世界的积极影响、网络空间带来的社会风险等几个问题。

一、网络空间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

“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可以说,互联网的勃兴,是引发人类社会结构重大转变的一个起始事件。”[16]互联网作为一种文化载体,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社会行为所由以产生的内在构成要素。互联网出现以后,人们的行为中自然包括了一种网络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区别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坐在一个办公室里谈话。在网络世界中,一个人和另一个人通过鼠标进行非面对面的沟通。“由于网络人际互动完全依靠互联网展开,因此在真实世界面对面互动时起重要作用的一些关键因素,如表情、语调、身体语言等,在网络人际互动中不起任何作用。“正如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所说,不应把时间和空间仅仅视为社会行为的环境,而应以社会系统在时空伸延方面的构成方式来建构社会思想。”[17]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网络空间是由网民和他们的行为组成的。农业社会,农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工业社会,市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网络社会,网民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网民在网络空间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联结和组织起来的,这彻底改变了传统工业社会从中心向边缘的信息传播模式与人际互动模式。在网络空间,即使处于最边缘、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同网络中其他人一样,有同样的表达意见的机会,也都处在一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交流之中。同时,和工业社会的市民不同,网民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某一地区、某一国家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网民就是世界公民,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群体,他们超越了地域、民族和文化的限制。”[18]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优势,网络对公民社会的构建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生活世界对现实生活世界的积极影响

(一)拓展了公民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

我国的公民拥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渠道有多种,媒介即是渠道之一,并且是相对其他渠道而言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接近和使用媒介程度的高低是公民通过媒介实现言论自由表达的物质前提。美国学者J.A.巴隆196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媒介接近——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认为“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即“受众传媒接近权”。利益诉求作为民意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取决于传媒接近权。传统媒体因其自身媒介特性的限制,向公众开放和为公众使用的程度不高,社会成员的“媒介接近权”实现范围小。而网络媒体的出现,是“媒介接近权”广泛实现最具突破意义的标志。网络使用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为社会成员大范围地参与和使用提供了可能。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只要具备使用网络的可能,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日志、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等获取信息和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利益诉求。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公民言论表达的渠道和利益诉求的渠道得到了扩展和延伸,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了自由和开放的实践领域。

(二)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知情权

在民主和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宪政建设主要内容的今天,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实现显得尤为重要。知情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与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其义务主体既包括官方,又包括非官方;狭义的知情权基本上就是知政权,其义务主体仅限于官方。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法律的形式把信息公开制度化,为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知情权的实现,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权力的基础。

从官方信息方面看,现在,我国政府已经加强了网络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建设以及网络信息发布,政府的行为更加开放透明,公民充分及时地获取官方信息成为可能。从非官方的信息来看,因为网络媒体的准入门槛和使用成本低,且具有快速便捷、全球传播、易于复制、易于更改等特点,使“一人一媒体”成为可能,即使用网络媒体获取信息的信息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犹如拥有属于自己的媒体一样,这在传统媒体的生态环境下基本无法实现。总之,网络的普及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和最大化。

(三)拓宽了公共话语平台

公民话语表达需要一定的话语平台和话语空间。我国的公民享有话语权,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表达权利在媒介中的直接体现。简言之,话语权是公民在公共空间传播思想观点的自由。网络媒体以自身强大的传播优势,成为社会成员话语表达的首选平台和空间。在此基础上,网络媒体使公共话语平台和话语空间得到了拓宽。而且,在网络媒体营造的公共话语平台和空间里,公众的话语权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话语表达也变得更加充分。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某些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孙志刚”事件,“瓮安”事件),这些言论汇集成社会舆论,对问题的解决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另外,网络媒体为更多的人提供平等发言的公共话语平台,将话语权赋予了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使其对某些事情的不满情绪和利益诉求在公共空间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可以起到社会矛盾“解压阀”的作用。而这正是社会冲突理论所提倡的。特别是在价值观、行为模式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当代社会中,公共话语平台的化解风险作用尤为突出。

(四)增强了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

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典型的“一对多”方式,即单向传播。网络媒体实现了媒体与受众、受众之间的多向、交互传播,传播方式丰富多样,“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均能实现,最大程度地融合了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博客、网络论坛、留言板、电子邮件、ICQ和MSN等传播工具,公众可以及时地获取信息并表达自己对这些信息的观点、态度。更重要的是,在这种交互性传播的过程中,公众已不仅仅满足于复制或评论他人的信息,而是积极参与到信息的采集、调查中去,并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了监督。例如,在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强国论坛”的网民就亲自赶到现场跟踪拍摄,在论坛发帖40多条,以现场照片来展现拆迁情况。同年,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以后,也有一些网民自发到山西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发布在网上,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观察和思考。这表明,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监督程度在不断提高,而这些参与和监督,打破了传统媒体中话语权的集中和垄断现象,也对公共事务的圆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网络空间带来的社会风险

(一)负面信息无法控制[19]

社会稳定要有良好的舆论环境。网络的低门槛、便捷、迅速使得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的信息大量传播,其中不乏基于各种动机而传播的负面信息(如以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为代表的色情信息,电脑病毒、诈骗等网络犯罪信息)。这些信息对个人、社会是有害的。负面信息的大量传播增加了舆论控制的难度,给引导舆论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对政府管控社会舆论能力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当然,这里说的负面信息与负面新闻信息并非同一概念。

(二)难以抑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所造成的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冲击

作为一种全球性的信息传播渠道,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有益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相对立的西方思想文化。当然,西方思想文化中的精华对我国的文化建设是有益的,但是,其中的糟粕对我国的文化建设则有消极的作用。特别是,媒介帝国主义通过互联网可以获得便利的实施渠道,互联网已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一个重要工具。

(三)会强化人际交往的信任危机

人们在网络空间的社会行为具有匿名和身体不在场等特点,这是构成网络社会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行为主体的虚位对网络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仅就对网络人际交往的影响而言,就有可能导致诸如身份识别困难、人际信任危机、因交往对象不确定或多变而导致交往无法深入、多界面生存造成的压力与角色认同困难、交往伦理相对化、现实人际交往淡化等多重社会后果。”[20]因此,网络对个人而言,具有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功能,考验着人的网络素养。

(四)强化了知识鸿沟

“网络近用和网络使用能力的不平等,正在日益强化数字富人与数字穷人之间的隔阂和断裂,从而造成‘数字鸿沟’这一新的知识沟状态。”[21]网络资讯差异因社会阶层差异而来,穷人无钱,无机会上网,获得网络资源。这既是知识沟的一种表现,也是其原因。曾有一个笑话,调侃边远山区的穷孩子不知互联网为何物,以为是打鱼的渔网。其实,这正是数字鸿沟的典型体现。

总之,如何使互联网功能发挥做到扬长避短是传媒社会学应关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