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民俗志(第2版)

一、定县秧歌的类型与民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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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欧达伟根据定县秧歌的文本,研究了华北民间的婚姻观和伦理观。

来到定县后,我们多次访问了当地的秧歌老艺人和小戏班社,搜集他们的回忆资料,听他们自己“说戏”,然后再来研究《定县秧歌选》,我们发现,根据文本记录和民间解释,它们可以分为14个类型。

第一类,失落定亲宝型。传达民间婚恋爱观。主要讲男女主人公由父母做主,自幼定亲。男方家持有定亲宝为凭。以后,男方家道中落,女方家长嫌贫爱富,悔约赖婚(理由是失落定亲宝)。但男女青年自己冲破阻力结合了。

代表剧目:《杨二舍化缘》《杨富禄投亲》等,共7种。

第二类,索取信物型。表演年青一代不是靠家长的定亲宝,而是靠彼此互赠的信物,信守爱情誓言。

代表剧目:《兰桥会》《罗裙记》《丁郎寻父》等,共5种。

第三类,媒人说亲型。以女性为主,否定媒人的角色,认为婚姻应该是没有外人干涉的自由行动。办喜事也都是女子动手操办。

代表剧目:《刘玉兰上庙》《打鸟》《顶灯》等,共6种。

第四类,缘情假死型。讲述婚变争娶的故事。婚变的原因在家长,但遭到了男女青年的反抗,他们把其中的一方装在棺材(或描金柜)中,装死,然后私奔了。

代表剧目:《双锁柜》《描金柜》。

第五类,老少换妻型。主要反映民间少女的婚姻史观。在乡村爱情戏中,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情节,是男女自报年龄。据定县地方志记载,1949年以前青年的婚令,女的十六七岁,男的20岁左右。秧歌戏中的男女自报年龄,大致符合这个情况。但如一方是少女,另一方是年老的丈夫,岁数相差悬殊(如20岁以上),女孩就会有强烈的反应,或逃走,或私奔,或打官司。这和西方的现代婚姻观不同,也与今天中国现代青年人的婚姻观不同。戏曲中的女孩,不管对方是高官,还是财主,说不愿意,就不愿意。她最后总能打赢官司。

代表剧目:《老少换妻》《耳环记》等,共6种。

第六类,家有仙妻型。表演女子比男子更聪明能干,或能教男人读书识字。这些不平凡的女性,被解释为天仙、玉皇大帝的女儿或出身豪门的小姐。这些戏曲表达了女子可以被尊重的观念,和能够赢得男子的爱慕与敬佩。

代表剧目:《白蛇传》《崔光瑞打柴》等10种。

第七类,丈夫休妻型。大多是婆婆导演的离婚戏。丈夫又不愿意离。据李景汉对1929年对定县515个家庭的调查,离婚的只有2例。可见,这类小戏主要以离婚为话题,谈民间女性的生活史。

代表剧目:《蒋士幢休妻》《王明月休妻》等5种。

第八类,小姑劝善型。讲婆婆制造离婚的口实,小姑以女儿的身份劝母亲回心转意。这类戏,其实谈的是如何正确地使用家庭主妇权。通常使用主妇权的是婆婆,协助使用主妇权的配角是小姑。

代表剧目:《小姑贤》等6种。

——欧达伟研究的民众婚姻观和伦理观,属于这8个类型之内,戏曲的内容特点,都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种种冲突。但在民间生活史的叙述中,它们是被这样表述的,定县的土话还称它们是“拴老婆桩戏”“针线筐戏”“家庭戏”;用学者的话说,就是女性戏。

第九类,家门内外型。从民间小戏唱词的分类看,家门内外,是不同的民俗环境。

凡是表演非正统的情节,都在家门以外展开的。

代表剧目:《赵美蓉吊孝》等6种。

第十类,跳神扮仙型。表现民间的家神观。

代表剧目:《小花园》等6种。

第十一类,僧道度劫型。这类戏曲的表演,从叙事情节到唱词用语,都与当地的佛道宝卷极为相似。能形象地传达民间的宗教观。

代表剧目:《杨二舍化缘》《杨文讨饭》等13种。

第十二类,民间结社型。在定县秧歌的唱词叙述中,出现了许多民间会社的名称,大致有9种,其中有的是性别组,有的是拟亲属关系,也有的是江湖结义组织。

代表剧目:《金牛寺》《倒听门》等13种。

第十三类,禳灾减丁型。反映中国民间的人口观。

代表剧目:《郭巨埋儿》《耳环记》等3种。

第十四类,公堂告状型。表现民间法律观。击鼓告状是口头文化,被告、原告和证人基本都是家族内部成员,如父亲告女儿、妻子告丈夫、女婿告岳父、娘家告婆家等,县官判案的结局,是以官方权威否定家长权威,肯定家庭民主和村落民主,代表家长势力和村落恶势力的一方一律败诉,表现了民间的法律观。

代表剧目:《借当》等8种。

以上分类,与文本史料的分类不同的是:一是大体上按照文本剧目分类,但在叙事类型上,往往互有重复。把上述14个类型所涉及的剧目加起来,共96个,比《定县秧歌选》中的45个戏,多了41个,多出的部分,都是故事类型上重复的部分。二是定县秧歌艺人自己的分类,也比《定县秧歌选》上记录的要多,因为他们在实际表演中,是把45个剧目中的连台本戏拆成小的折子戏来表演的。但折子戏再小,也不小于上述情节单元,这就说明上述的分类,是民间戏曲叙事中的基本分类。这样,定县艺人所说的秧歌戏的数量,也比45个要多,他们总是说,“有80多个”或“100来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