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學原理(第2版)

三、藝術興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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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興辭,是指具有調整、暢達個體體驗及其理想與現實生存境遇間關係作用的符號表意方式。人們通過創造特定的帶有實踐意向的符號表意形式,以實現個體體驗及其理想與現實生存境遇之間的關係的調整和暢達。在此,修辭是感興的修辭,感興是修辭的感興。藝術興辭涉及藝術品的符號編碼規則,它所造成的興辭層正是藝術品結構的第二個層麵。

1.藝術符號的感興修辭性

藝術的感興修辭性,是指藝術具有感物而興、興而修辭的特性。首先來看“感興”,它指人對自身生存境遇的深沉體驗與超拔追求。“感興”暗含了藝術體驗的兩層狀態:感,側重於個體性心理結構對外界事或物的感知與體驗;興,則側重於由個體性的內在體驗引發個體與自然、他人、群體的情感溝通功效。據考證,興,繁體字作“興”,古文字學家認為“興”是眾人合力舉物時發出的聲音,意味著某種原始巫術儀式。[25]進而,作為巫術儀式的“興”追求的正是眾人合舉的那一文字符號“同”。“‘同’就是‘興’的核心,它的追求目標。人們把‘同’置於‘興’的中心,置於舞的中心,置於舞人們的中心,是為了凸現它。”王一川認為,“興由‘同’與‘舞’兩部分合成,就是在對個體生命的無限歡欣裏達到對永恒的大同模式的占有和享受。”[26]“舞”不正是藝術的象征嗎?“興”本身就意味著通過藝術來實現人間大同的理想境界。由感及興,囊括了“活的體驗”與“同的追求”雙重內涵。但要將“感興”所包蘊的**與理性予以“具體化”、“肉身化”[27],則需要考慮“修辭”。

再來看“修辭”,它指人借助藝術媒介將深沉體驗與超拔追求編碼化、具象化的符號實踐。一般認為,修辭應屬於文學語言範疇。自古希臘以來,修辭都被視為說話的藝術。到了20世紀,美國修辭學家博克(Kenneth Burke,1897—1995)把修辭定義為“人類主體為著對其他人類主體形成態度或誘發行為而使用語言”。修辭“植根在語言本身的一個基本功能中……即語言被用作一種象征手段,在那些天生就能應答符號的存在中誘發合作”[28]。博克擱置了古典性“說服”意涵,而啟用了現代性“認同”意涵去解釋修辭。依據“認同”修辭觀,我們不妨將“修辭”引進藝術領域。如果說文學是用適當的文學語言(文字)來表述觀點溝通認同,那麽,藝術則是通過藝術語言(如色彩、線條、肢體、音符、裝置等)來傳情達意建立認同。在此,“修辭”不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文字符號,其本質實際已擴展為一種“符號實踐”的內涵。所謂“符號實踐”,是指“人類創造和運用符號以便認識和改造世界與自我的社會過程”[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