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是影视创作的一条重要途径,有相当多的优秀作品是经过改编产生的。据有关统计,每年生产的数量庞大的世界各国影片,来自改编的竟占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我国近年来在国际上获得大奖的影片,如《红高粱》、《大红灯笼高高挂》、《菊豆》……以及国内公认的优秀影视作品如《人到中年》、《本命年》、《湘女潇潇》、《春桃》、《红楼梦》、《四世同堂》、《围城》,等等,也都是从已有定评的优秀小说改编而成的。
因此,作为编剧,不能忽视“改编”这条创作途径。下面,简单谈两点:
其一,改编什么?
即是说,什么样的其他品类的文艺篇章可以改编为影视作品?
可从两方面衡量:
就小说(或戏剧,或其他品类的篇章)而言,它自己首先要具有被改编的价值,具体说——它应有好的“故事”(广义的故事);这个故事应有某种不俗的(最好能体现或溶进某种时代感的)内涵;这个故事还具有较强的“可视性”。
就改编者而言,则要考虑自己对要改编的篇章所反映的生活是否熟悉、有没有驾驭这“素材”的能力以及改编的必要性(文化内涵方面或艺术创造方面)与可能性(社会环境的可能性与经济条件的可能性)。
实际上,供改编的其他文艺篇章也就是影视创作的另一类“生活素材”。至于选择什么样的素材进行影视创作,在本书“影视剧的发现”部分已有细致论说,此不赘言。只举一二因忽视上述“简单规则”致使改编不甚成功乃至失败的影视作品篇目,如以鲁迅小说《药》及《伤逝》所改编的影片《药》与《伤逝》、以古典名著《西厢记》改编的影片《西厢记》、以《聊斋志异》改编的电视连续剧《聊斋》、以《东周列国志》改编的连续剧《东周列国》等,大家可参照原著,对比一下影视作品,再了解改编后的各方面观众的反映,当有适当见识的。
其二,怎么改编?
常见影视理论界对一部改编作品争论不已——不是争论它的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而只在它是否“忠实于原著”上大动干戈。
实属不必。
因为改编本可以有多种方式,何必拘泥一格?!
改编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曰“照编”:只是把原著内容不大变动地用影视方式体现出来即是。
其中,可以是整体照编。如影片《祝福》的对原著小说《祝福》的搬演,影片《哈姆雷特》的对同名戏剧的搬演,影片《菊豆》的对小说《伏羲伏羲》的搬演等;可以是缩编,如著名影片《简·爱》对数十万言的原著小说的缩写,影片《青春之歌》对同名长篇小说的缩写等;也可以是节选,如电影《红楼梦》对原著小说片段的表现,影片《林冲》只截选《水浒传》中一个叙事单元加以表现,影片《小花》节选自长篇小说《桐柏英雄》的一条副线等。
第二种,曰“改编”:即在原著、原作的基础上,加入改编者自己某些方面的创作性改写——
或者特意强调原作的某一方面或层面的故事情节或人文内涵,使之“发扬光大”而减略其他,如《大红灯笼高高挂》对小说《妻妾成群》的改编,《天云山传奇》的改编者(也是原小说的作者)对原作小说所进行的在原来基础上的更新创作等;或者改变原作的表述风格,为之换一套新的艺术包装,如日本的黑泽明将莎士比亚的名剧《麦克白斯》改作由日本古装人物表演的具有本国风格的影片《蛛网宫堡》;或者将两部(或多部)原作的情节故事经删削、挪移、拼接、组合,形成一部影视新作,如日本影片《生死恋》脱胎于《爱与死》和《友情》两部小说的合并组接、《罗生门》来源于芥川龙之介的两篇小说《筱竹丛中》和《罗生门》等。
第三种,曰“创编”:不过借原作的基本轮廓、大体框架,甚至只凭借原作中某一局部人事场景,而“借题发挥”,几乎(或根本)不顾及原作的既定题旨或故事的具体内容,而进行充满改编者新异发现的再创作。此类方式,属于“非常格”的、追求“延伸意义”的改编,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不能属于人们约定俗成的“改编”范畴,但由于它毕竟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原作,所以还是宽容地将其归纳进来为妥——因为原作者往往不大宽容,版权的纠纷还是尽量避免为好。
关于改编,还有一句必需的告诫:无论属于哪一方式的改编,在动手创作(改编也是创作,甚至可以说是并不亚于原作创作的创作)时,最起码在正式发表或演播前,一定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并达成正式的协议,否则是将有令人烦躁的官司要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