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本創作教程(第4版)

四、象征手段運用中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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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中外作品,都必須遵守“象征”這一美學詞語最基本的要求——象征、象征,必須要有“象”有“征”。也就是說:凡象征風格的作品,既要有充分的、不宜過分晦澀的藝術形象體係,又要有蘊涵在這體係之內的深厚、闊大的哲理內容。

故,好的象征篇章要注意兩點:

第一,詩情與哲理要有機結合成藝術的整體。即是說,藝術形象的圓滿、充實要與理念思想的生發演繹交融起來。常見有些被稱為象征品格的作品,或者隻有藝術形象表麵的充實、完美,而無人文內涵、深層哲理的潛入,便隻成一般的故事了;而另一類現象則更為多見,即過分急切地要闡述某種觀念、哲理,而忽略了藝術形象體係血肉的豐滿鮮活,往往成為某種抽象義理的道具式傳播。在這方麵,我們不宜過分推崇西方那些確有盛名的“先鋒派”、“新浪潮”導演,因為他們在有所創新的同時,也不無失誤。乃至失敗之作的,如伯格曼編導的《沉默》,便因過於抽象、晦澀而受到批評,縱如上述的《去年在馬裏昂巴德》,作為一種藝術創新、一種藝術實驗,雖確有不可否認的價值,但畢竟顯得惚恍、艱澀,很難讓一般觀眾接受的。

第二,象征要求意蘊深邃、豐富,不可是單向比附。但也絕不可故意玄而又玄、造作出某種隱秘艱深。以至連作者自己也不想懂、觀眾更無法理喻的所謂象征意蘊。這,絕非“曲高和寡”,其實隻是另一種淺薄與庸俗,其效果與真正象征的審美特性恰恰相反,可謂南轅北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