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揚的領導下,以群和蔡儀分別擔任主編,匯集了一大批專家、學者,成立了兩個文學理論教材編寫組,新教材的編寫工作全麵啟動。不久,以群主編的《文學的基本原理》出版(1961年成稿,1963、1964年分上、下冊出版)、蔡儀的《文學概論》(討論稿,1963年完成)兩部統編教材誕生。
以群本的緒論和蔡儀本的第一章,在界定文學的本質時,所提出的文學觀念是基本一致的。他們都認為文學是社會意識形態。以群主編的《文學的基本原理》在講到文學性質時候,首先肯定文學是一種社會意識,這種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其次,又說明了這種社會意識如何又演變為“社會意識形態”:“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他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一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中,因此,他的思想情感,他對於周圍世界的反映,不能不受到社會發展、受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製約,具有一定的社會性。換句話說,文學藝術同哲學、科學一樣,從本質上看,都是社會意識。”接著教材在引了恩格斯在馬克思墓前的演說那段最著名的話後,指出:“人類社會的一切精神活動的產物,包括政治、法律的觀點以及宗教、道德、哲學、科學和文學藝術,等等,統稱之為社會意識形態。文學屬於社會意識形態,而社會意識形態又是上層建築的一個部分;上層建築最終為經濟基礎所決定,而又反轉過來為基礎服務,對基礎發生反作用。”[1]蔡儀主編的《文學概論》對於為什麽文學是“特殊的意識形態”則主要通過生活是文學的源泉、文學反映生活的角度加以論述。具體說法略雖略有差異,前者為“社會意識形態”,後者為“特殊的意識形態”。這裏需要評述的是,兩部教材都把文學看成是“意識形態”,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的曆史唯物主義對於文學的規定。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說:“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麵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麵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衝突並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2]馬克思的這段話明確把“藝術的”與“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哲學的”相並列,說明這些精神領域的部門,不論是理性的觀點還是感性的情感與形象,都是“意識形態”的某種形式。應該說這兩部教材都從馬克思的曆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結構理論,來確定文學在社會結構中地位,並從這一角度來理解文學的性質。
但是,在論述到文學作為意識形態的特征的時候,兩部教材都引了別林斯基的《1847年俄國文學一瞥》中的關於文學與哲學的區別:“哲學家用三段論法,詩人則用形象和圖畫說話,然而它們說的都是同一件事。政治經濟學家被統計材料武裝著,訴諸讀者和聽眾的理智,證明社會中某一階級的狀況,由於某一種原因,業已大為改善,或大為惡化。詩人被生動而鮮明的現實描繪武裝著,訴諸讀者的想象,在真實的圖畫裏麵顯示社會中某一階級的狀況,由於某一種原因,業已大為改善,或大為惡化,一個是證明,另一個是顯示,可是他們都是說服,所不同的隻是一個用邏輯結論,另一個用圖畫而已。”以群的本子雖然也引了馬克思的關於“對世界的藝術的、宗教的、實踐—精神的掌握”的論述,但沒有展開論述,編者更重視的還是別林斯基的上述論點。用“圖畫”與“邏輯結論”,能不能區分開文學與哲學呢?僅用“圖畫”作為文學的特征能不能成立呢?這完全是可以討論的。
從周揚到這兩部教材的編者都用“圖畫形象”來規定文學的特征,這裏存在兩個層麵的問題:第一層麵,別林斯基的看法明顯是一種認識論的文學特征論。他認為文學與哲學認識的對象是“同一件事”,對象完全是相同,所不同的僅僅是形式,即一個用圖畫,一個用邏輯。這種理解把文學看成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認識。這是不符合文學實際的。應該看到,文學有認識,但又不止於認識。文學從其本性上說更多的是價值,甚至可以說文學基本上是一個價值係統。一部作品可以不提供什麽認識的內容,但卻是具有審美價值的。像李白的詩句“黃河之水天上來”、“白發三千丈”,杜甫的詩句“月是故鄉明”,“鍾聲雲外濕”,從認識上說,可以說毫無意義,甚至可以說它們遮蔽了事物的本質,但它們流傳千古,因為它們提供了詩情畫意,具有審美的價值。也正為此種理解,兩個本子都特別看重典型,設專章專節來講典型。因為典型與認識的關係特別密切。實際上,優秀的文學作品往往比認識寬闊得多,或者說有很多非認識因素。有的作品,隻是一種情緒,一聲歎息,一種氛圍,一種氣息,一點情調,一些色澤,一種氣勢,甚至隻是一點詩意的議論。所以形象特征論並不確切。兩書的編者還不太理解馬克思提出的“藝術的掌握”、“詩意的裁判”、“莎士比亞化”的真正意義。
第二層麵,形象特征論特別適合於文藝服從政治的思想,與新中國成立後占主導傾向的“文藝從屬於政治”特別合拍。因為這種政治論的文藝學,過分強調強調文藝為政治服務,解釋政治結論和政策條文成為創作中不易解決的公式化、圖解化的頑疾。這種被歌德稱為“為一般找特殊”的弊病,恰好需要文學的特征是形象的理論,因為一般的政治概念如何能夠成為“文學”呢?那就通過特殊的形象的事例,來對一般的政治概念作生動的解釋。這樣作家所麵對的不是整體的、具有審美價值的生活,更不必研究這種生活,而隻需要尋找到可以與某些政治觀念相匹配的形象就可以了。實際上,新中國成立後一些被讚揚的作品,如短篇小說《不能走那條路》等,都是對政治觀念的形象圖解,都是“席勒式”的作品,但符合文學的特征是“用圖畫說話”的理論。
實際上這兩部教材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繼續強調“文藝從屬於政治”。以群主編的教材列“第二章文學與政治”,重點講文學的階級性,強調“文學為一定的階級的政治服務”。蔡儀的教材列了專節闡述“文學與政治的關係”,節下分三個標題:一、階級社會的文學的階級性;二、文學從屬於政治並為政治服務;三、無產階級的黨的文學原則。其內容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主導的文學思想傾向——“文藝從屬於政治”。
由此看來,從兩部教材的文學觀念和對文學特征的理解看,是政治論的文藝學與認識論的文藝學結合的產物。它們比之於1958年隻講“毛澤東文藝思想”當然有了改變,學理性也加強了,也有了某些對文學規律的探索,但從實際內容看,處處流露出對主導的“文學從屬於政治”的傾向與思潮的臣服。
[1] 以群主編:《文學的基本原理》(上冊),上海文藝出版社1963年版,第14、16頁。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