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文學理論的經驗、困局與出路

二、文學審美特征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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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再提“文藝從屬於政治”和“文藝為政治服務”的情況下,如何來解釋文學藝術呢?當時的學界是將文學藝術與美聯係起來思考。近代以來,首先把藝術與審美聯係起來的是康德。康德把人的心理結構分為知、情、意三種。知就是認識,它的對象是自然,其產物就是合規律性的科學;情就是愉快不愉快的情感,它是一種判斷力,他的產物就是合目的性的藝術;意就是欲求,它是一種理性,它的產物是既合規律性又合目的性的道德。但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十幾年時間裏,哪有膽量去承認康德呢?康德是唯心主義的大師,避之唯恐不及,哪敢講什麽康德呢?所以新時期把文學藝術與審美聯係起來思考仍然是新鮮的、可貴的,它既有現實的針對性,也有理論的深刻性。

(一)美是藝術的基本屬性

新時期文學審美特征論最初的思考是把文學藝術與美聯係起來思考,認定美是文學藝術的基本屬性。著名美學家蔣孔陽先生於1980年發表了《美和美的創造》一文,提出:

藝術的本質和美的本質,基本上是一致的。美具有形象性、感染性、社會性以及能夠實現人的本質力量的特點,藝術也都具有這些特點,正因為這樣,所以我們說,美是藝術的基本屬性。不美的“藝術”不能成為真正的藝術。從事藝術工作的人,不管他辦不辦得到,但從本質上說,他都應當是創造美的人。創造美和創造藝術,在基本的規律上是一致的。[1]

他還補充說:

藝術美不美,並不在它所反映的是美的東西,而在於它是怎樣反映的,在於藝術家是不是塑造了美的藝術形象。生活中美的東西,固然可以塑造為美的藝術形象,就是生活中不美的甚至醜的東西,也同樣可以塑造為美的藝術形象。[2]

很顯然,蔣孔陽先生對於文學藝術的本質思考,已經轉移到“美”這個十分關鍵的概念上麵。他把文學藝術的性質歸結為美,而不是此前所認為的是形象化的認識或政治,這是很重要的。更重要的是他認為文學藝術的美的問題不僅是反映對象問題,更是怎麽寫的問題,醜的事物,經過藝術加工也可以塑造為美的形象。寫什麽並不具有決定作用,更重要的是怎樣寫。這種理解是很有意義的。當然,這種看法並不是蔣孔陽先生最早提出的。蔡儀在1942年撰寫的《現實主義藝術論》就說過:“自然美固然可以成為藝術美,即自然醜也可以成為藝術美。米羅斯(Melos)的維納斯表現著藝術美,羅丹的老妓女也表現著藝術美。”[3]蔡儀先生的論點可能來自羅丹的《藝術論》,其中說:“一位偉大的藝術家,或作家,取得了這個‘醜’或那個‘醜’,能當時使它變形,……隻要用魔杖觸一下,‘醜’便化為美了。——因為這是點金術,這是仙法!”[4]前人的這些說法,並不能湮沒蔣孔陽先生論點的光芒。因為經過了長達十年的“文革”後,在一個新紀元的開始,“說真話”仍然困難,普通的知識的提出也會有種種風險。特別是蔣孔陽的論點有特殊的針對性,那就是江青、姚文元的“題材決定”論。長期以來,主流的說法一直主張寫英雄人物和表現崇高的事物,誰要是寫“小人物”、“中間人物”都是罪惡。現在提出藝術加工可以化醜為美,這實際上是為“反題材決定論”平反,在題材問題上“正本清源”。所以蔣孔陽先生關於美是文學藝術的基本屬性和生活醜可以化為藝術美的理解,在當時是很有意義的。

(二)文學的特征是情感性

美學家李澤厚也談到了對文學藝術的理解。早在1979年,在討論“形象思維”的演說中,李澤厚就強調文學藝術不僅僅是“認識”,“把藝術簡單地看作是認識,是我們現在很多公式化概念化作品的根本原因”。[5]他同時又認為,文學藝術的特征也不是形象性,僅有形象性的東西也不是藝術。他強調指出:

藝術包含有認識的成分,認識的作用。但是把它歸結於或者等同於認識,我是不同意的。我覺得這一點恰恰抹殺了藝術的特點和它應該起的特殊作用。藝術是通過情感來感染它的欣賞者的,它讓你慢慢地、潛移默化地、不知不覺地受到它的影響,不像讀本理論書,明確地認識到了什麽。[6]

我認為要說文學的特征,還不如說是情感性。韓愈《原道》這篇文章之所以寫得好,能夠作為文學作品來讀,是因為這篇文章有一股氣勢,句子是排比的,音調非常有氣魄,讀起來,感覺有股力量,有股氣勢。所以以前有的人說韓愈的文章有一種“陽剛之美”或者叫壯美。[7]

李澤厚在這裏批評了流行了多年的文學藝術是認識、文學藝術的特征是形象的觀點,應該說是很深刻的。“認識”這是所有的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都有的功能,它不足以說明文學藝術的特點。文學形象特征說流行了多年,其實有形象的不一定是文學,動植物掛圖都有形象,但不是文學。像韓愈的文章沒有形象,倒是文學。把文學僅僅看成是通過形象表現認識,的確為公式化、概念化開了方便之門。由此他認為文學的特征是情感性,也就是審美。後來他又在《形象思維再續談》(1979)中直接說文學是“一種強大的審美感染力量。審美包含有認識——理解成分或因素,但決不能歸結於、等同於認識”[8]。李澤厚上述理解連同蔣孔陽的論述不能不說是新時期文學觀念轉向文學審美特征論的先聲。

(三)文學反映具有審美價值的生活

筆者於1981年發表了《關於文學特征問題的思考》一文,明確提出了文學的情感特征, 1983年又發表了《文學與審美》一文,闡述了文學審美特征論。筆者認為:

文學反映的生活是人的美的生活。人的整體的生活能不能成為文學的對象、內容,還得看這種生活是否跟美發生聯係。如果這種生活不能跟美發生任何聯係,那麽它還不能成為文學的對象。文學,是美的領域。文學的對象和內容必須具有審美價值,或是在描寫之後具有審美價值。美並不單純是客觀事物的屬性,它跟審美主體的主觀作用有密切關係。什麽是美的生活,什麽是不美的生活,什麽生活可以進入作品,什麽生活不能進入作品,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但文學創造的是藝術美,藝術美來源於生活美,因此隻有美的生活才能成為文學的對象的道理,卻是容易理解的。詩人們歌詠太陽、月亮、星星,因為太陽、月亮、星星能跟人們的詩意感情建立聯係,具有美的價值;沒有聽說哪一首詩歌吟詠原子內部的構造,因為原子內部的構造暫時還不能跟人們的詩意感情建立聯係,還不具有美的價值。詩人吟詠鳥語花香、草綠魚肥,因為詩人從這些對象中發現了美;暫時還沒有聽說哪個詩人吟詠糞便、毛毛蟲、土鱉,因為這些對象不美或者說詩人們暫時還沒有發現它們與美的某種聯係。[9]

筆者的論述顯然從蘇聯文論界的“審美學派”吸收了“審美”和“審美價值”這兩個概念。蘇聯在50年代的“解凍時期”,就對文學藝術的本質和特征展開了如何克服教條化的討論。但是當時由於中國自身的情況所限,並沒有認真從那次討論中吸收營養。例如,布羅夫在1956年就提出:“藝術是審美意識的最高的、最集中的表現。”他說:“美學的方法論不是一般的哲學方法論”;“把典型看成是通過具體的和單一的事物來表現‘一定現象的實質’,這個定義早已不能令人滿意了。從一般哲學意義上來看,這個定義仍舊是對的,但從美學上來看,則絲毫不能說明什麽。這裏指的是什麽樣的‘實質’呢?大家知道,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力求揭示‘一定現象的實質’。但有各種各樣的實質。雷雨的真正實質在於:這是一種大氣中的電的現象。是否可以說,詩人在描寫雷雨的時候給自己提出的任務是揭示這種物理實質呢?顯然,不能這樣說,因為詩人在描寫雷雨的時候所揭示的實質是另一種東西”。[10]如果說,以前的文學理論總是從哲學、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待文學藝術的本質特征的話,那麽布羅夫的論述真正從美學的角度接觸到了文學藝術問題,因此他得出的關於文學藝術的審美特性的結論,對於苦苦想擺脫“文藝從屬於政治”羈絆的新時期的中國學者來說,顯然具有很大的啟示意義。筆者由此受到啟發,提出了“文學的對象和內容必須具有審美價值,或是在描寫之後具有審美價值”。在這個表述中至少有三點是值得注意的:第一,提出了審美價值的觀念。價值就是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審美價值就是對人所具有的詩意的意義。從這樣一個觀點來考察文學,顯然更接近文學自身。第二,提出了文學的特征在於文學的對象和形式中。過去的理論受別林斯基論述的影響,認為文學與科學的區別僅僅在於反映方式的不同,文學和科學都揭示真理,科學用三段論法的理論方式揭示真理,文學則用形象的方式揭示真理。筆者不同意別林斯基的論點,認為文學與科學的區別首先是反映的對象的不同。第三,文學反映的對象可以有兩個層麵:一是本身就具有審美價值的生活,如優美、壯美、崇高等;二是經過描寫後會具有審美價值的生活,如悲、喜、醜、卑下等。這樣筆者就從文學反映的客體和反映主體兩個維度揭示了文學的審美特征。

(四)文學審美反映論

在當時學界多數人都認同文學的審美特性的情況下,進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提出嚴謹的關於文學審美特征的學說。這時已經到了80年代的中期,所謂“方法”年、“觀念”年的出現,使文學審美特征論者獲得了更好的研究環境和更寬闊的視野。

文學“審美反映”論的構建,是基於對“認識反映”論的不滿。筆者在1984年出版的《文學概論》(上、下卷)第一章第二節標題是“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審美反映”,認為:“社會生活是文學的唯一源泉。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其實,包括文學在內的全部意識形態(政治、法律、道德、哲學、藝術、宗教等)和一切社會科學,都是客觀的社會生活的反映,都以客觀的社會生活為源泉,所以文學是社會生活的論斷隻是闡明了文學和其他意識形態以及一切社會科學的共同的本質,隻是回答了‘文學是什麽’的第一個層次的問題。然而,我們僅僅認識文學和其他社會意識形態以及一切社會科學的共同本質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闡明文學區別於其他社會意識形態以及社會科學的特征。弄清楚文學本身自身特殊的本質,即回答第二層次的問題。那麽,文學反映生活的特殊性是什麽呢?我們認為文學對社會生活的反映是審美的反映。審美是文學的特質。……文學之所以是文學就在於它是對社會生活的審美反映,文學的崇高目的是要按照一定的社會審美理想來改造人的生活,使人的生活變得更美好。”[11]筆者隨後按照審美反映的“獨特的對象、內容和形式”展開了對文學“審美反映”論的論證。1986年錢中文也提出文學“審美反映”論,他說:“文學的反映是一種特殊的反映,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較之反映論原理的內涵,豐富得不可比擬。反映論所說的反映,是—種曲折的二重的反映,是一種有關主體能動性原則的說明。審美反映則涉及具體的人的精神心理的各個方麵,他的潛在的動力,潛伏意識的種種形態,能動的主體在這裏複雜多樣,而且充滿種種創造活力,這是一個無所不在的精靈。”[12]錢中文的論文不但從根本上區別了一般的反映論與文學“審美反映”論,而且還從“心理層麵”、“感性認識層麵”和“語言、符號、形式的體現”層麵說明了文學“審美反映”論的特征,這是十分有意義的。王元驤也就文學審美論進行了研究,對文學的“審美反映”做了非常具體深入的解說。他在1988年發表的論文《藝術的認識性與審美性》中,論證了“文學審美反映”的各個層麵。首先,從反映的對象看,與認識對象不同,“在審美者看來,它們的地位和價值就大不一樣。這就是因為審美情感作為審美主體麵對審美對象所生的一種態度和體驗,總是以對象能否契合和滿足主體自身的審美需要為轉移的:凡是契合和滿足主體審美需要的,哪怕是在別人看來微不足道的東西,也會成為主體愛慕傾倒、心醉神迷的對象;否則,不論事物本身的客觀意義多麽重大,人們也照樣無動於衷,漠然置之”[13]。其次,就審美的目的看,與認識目的以知識為依歸不同,“由於審美的對象是事物的價值屬性,是現實生活中的美的正負價值(即事物美或醜的性質),而美是對人而存在的,是以對象能否滿足主體的審美需要為轉移的;凡是由審美所生的愉快,總是以主體的審美需要從對象中獲得某種滿足而引起的。所以,從審美愉快中所反映出來的總是主體對於對象的一種直接或間接的(即通過對醜的否定來肯定美)肯定的態度,亦即‘應如何’的問題。這就決定了審美反映不可能以陳述判斷,而隻能是以評價判斷來加以表達”。[14]第三,一般認識的反映形式是邏輯的,而審美反映是“以崇敬、讚美、愛悅、同情、哀憐、憂憤、鄙薄等情感體驗的形式來反映對象的”[15]。王元驤的文學“審美反映”論從反映的對象、反映的目的和反映的形式等三個方麵來闡述“審美反映”論的要點,很完整也很深刻,大大深化了對文學“審美反映”論的理解。

(五)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

與文學審美反映論相映成趣的是,錢中文於1984年發表了《文學理論中的“意識形態本性論”》,提出了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文學藝術固然是一種意識形態,但我以為這是一種審美的意識形態,文學藝術不僅是認識,而且也表現人們的情感、思想;審美的本性才是文學的根本特性,缺乏這種審美的本性,也就不足以言文學藝術。看來文學藝術的本性是雙重性的。”[16]很顯然,這是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結構學說,即社會基礎與上層建築理論對於文學藝術觀念問題的一次解決。1987年錢中文又發表了題為《文學是審美意識形態》的論文,正式確認“文學是審美意識形態”,並展開了論證,其結論是:“文學作為審美的意識形態,以情感為中心,但它是感情和思想的認識的結合;它是一種自由想象的虛構,但又具有特殊形態的多樣的真實性;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實利為目的的無目的性;它具有社會性,但又具有廣泛的全人類的審美意識的形態。”[17]錢中文提出的“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具有廣闊的闡釋空間,從哲學的觀點看,文學確是一種意識形式,與哲學、倫理等具有意識形態的共同特性,但是文學之所以是文學,是因為文學是一種具體的意識形式,即審美意識形態:它將審美的方法和哲學的方法融合一起;它以感情為中心,但又是感情與思想的結合;它是一種虛構,但又是特殊形態的真實性;它具有階級性,但又是一種具有廣泛社會性以及全人類性的審美意識形態。

迄今為止,“審美反映”論與“審美意識形態”論這兩個觀點並存甚至相互為用。應該說文學“審美反映”論、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是一個時代的學人根據時代要求提出的集體理論創新,它是對於“文革”的文學政治工具論的反撥和批判。它超越了長期統治文論界的給文藝創作和文學批評帶來公式主義的“文藝為政治服務”的口號,但它的立場仍然牢牢地站立在馬克思主義上麵。新說終於取代了舊說。“審美反映”、“審美意識形態”進入了目前國內最重要的20多部“文學概論”教材,便是有力的說明。“審美反映”論與“審美意識形態”論的提出,其意義是深遠的。

[1] 蔣孔陽:《美和美的創造》,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頁。

[2] 蔣孔陽:《美和美的創造》,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頁。

[3] 蔡儀:《現實主義藝術論》,作家出版社1958年版,第166頁。

[4] [法]羅丹口述、葛賽爾記:《羅丹藝術論》,人民美術出版社1978年版,第24頁。這是新時期開始最早翻譯的美學著作之一。但新中國成立前,羅丹此書曾以《美術論》翻譯出版。值得注意的是, 1978年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此書時仍加上一個“出版說明”,認為羅丹是“資產階級藝術家”,論點中有不少是“唯心主義”的。

[5] 李澤厚:《談談形象思維問題》,《李澤厚哲學美學文選》,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0頁。

[6] 同上書,第341-342頁。

[7] 同上書,第344頁。

[8] 李澤厚:《形象思維再續談》,《美學論集》,上海文藝出版社1980年版,第559頁。

[9] 童慶炳:《關於文學特征問題的思考》,《中國新文藝大係(1976—1982)·理論一集》,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658-659頁。

[10] [蘇]阿·布羅夫:《美學應該是美學》,《美學與文藝問題論文集》,學習雜誌社1957年版,第30-40頁。

[11] 童慶炳:《文學概論》(上冊),紅旗出版社1984年版,第46-48頁。

[12] 錢中文:《新理性精神文學論》,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頁。

[13] 王元驤:《審美反映與藝術創造》,杭州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頁。

[14] 同上書,第53頁。

[15] 同上書,第54頁。

[16] 錢中文:《文學理論:走向交往與對話的時代》,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17] 錢中文:《新理性精神文學論》,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