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是審美反映,文學是審美意識形態,這個學說的基本內涵是什麽呢?它們在理論上具有什麽特點呢?根據筆者的理解,有這樣幾點。
(一)“文學審美反映”論和“審美意識形態”的整一性
“文學審美反映”論和“文學審美意識形態”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不是“審美”加“反映”,不是“審美”加“意識形態”,它們是一個具有單獨的詞的性質的詞組,不是審美與反映、審美與意識形態的簡單相加。它們本身是一個有機的理論形態,是一個整體的命題,不應該把它切割為“審美”與“反映”,“審美”與“意識形態”兩部分。“審美”不是純粹的形式,是有詩意內容的;“反映”、“意識形態”也不是單純的思想,它是具體的、有形式的。正如布羅夫所說,不存在抽象的“意識形態”的實體,他說:
“純”意識形態原則上是不存在的。意識形態隻有在各種具體的表現中——作為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才會現實地存在。[1]
這種對“意識形態”的理解不但是正確的,而且是極有意義的。可惜布羅夫對這個問題未能展開論述。不過我們如果細細體會的話,其中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意識形態都是具體的,而非抽象的。通常我們所說的“意識形態”隻是對具體的意識形態的抽象和概括,那種無所不在的一般的“意識形態”是不存在的。意識形態隻存在於它的具體的形態中,如上麵所說的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就是這些具體的形態。沒有一種超越於這些具體形態的所謂一般的意識形態。第二,更重要的是,所有這些具體形態的意識形態——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審美意識形態——都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係統。哲學意識形態不是“哲學”與“意識形態”的簡單相加,政治意識形態也不是“政治”與“意識形態”的機械拚湊……當然,所有這些形態的意識形態有它們的共性,即它們都是社會生活的反映,但不同的意識形態反映的對象是不同的。哲學意識形態是對社會生活的總體的根本性的反映,著重回答思維與存在、精神與物質的關係何者為根基的問題。政治意識形態一般而言是反映社會生活中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的衝突與妥協問題。法意識形態則是對於社會生活中統治集團按其意誌,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所反映出來的思想領域……審美意識形態一般而言是對於社會中人的情感生活領域的審美反映。意識形態的不同形態的對象的差異,也導致它們的形式上的差異。這樣不同形態的意識形態有自己獨特的內容與形式,並形成了各自獨立的完整的思想領域。自然,各個形態的意識形態是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但又相互獨立。這些不同的意識形態領域,對於社會的經濟基礎來說,的確有靠得近與遠的區別,但它們並無“高低貴賤”之分。它們之間並不存在誰為誰服務的問題。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存在誰控製誰的關係。例如,審美意識形態與政治意識形態的關係,並不總是順從的關係,相反,審美意識形態對政治意識形態的“規勸”、“監督”、“訓斥”等,卻是十分正常和合理的。例如,西方的浪漫主義和批判現實主義,總的說來是對於資本主義政治秩序的不滿,是對資本主義政治意識形態主導下人性的喪失、人的異化、人的悲慘生存狀況以及非人生活環境等,進行“詩意的裁判”。在這種情況下,審美意識形態自身形成一個獨特的思想係統,它的整體性也就充分顯現出來。因此,文學藝術作為審美意識形態,是意識形態中一個具體的種類,它與哲學意識形態、政治意識形態、法意識形態、道德意識形態有聯係,但它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簡單的誰為誰服務的問題。像過去那樣把文學等同於政治、把文學問題等同於政治問題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精神的。80年代學術界提出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審美反映”論等,也就不是簡單地把“審美”和“意識形態”嫁接起來,更不是什麽權宜之計,而是根植於馬克思主義基礎上的理論建樹。當然,我們強調各種意識形態之間的獨立性和平等性,不是絕對的。在某個特殊時刻,如在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提出文藝“武器”論、“軍隊”論、文藝為政治服務論,這是非常時期特殊的理論要求,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常態時期,各種意識形態應該是相對獨立的。“文學審美反映”論也應作如上的理解。
(二)“文學審美反映”論和“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的複合結構
當我們說明“文學審美反映”和“審美意識形態”概念的整一性的同時,並不否認這兩種理論核心內容上的複合結構。
從性質上看,這兩種理論是集團性與全人類共通性的統一。文學作為審美反映,作為審美意識形態,的確表現出集團的、群體的傾向性,這是無須諱言的。但是,無論屬於哪個集團和群體的作家,其思想感情也不會總是被束縛在集團或群體的傾向上麵。作家也是人,必然會有人與人之間相通的人性,必然會有人人都有的生命意識,必然會關注人類共同的生存問題。
從功能上看,這兩種理論既強調認識又強調情感。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反映,無疑包含了對社會的認識。這就決定了文學有認識的因素,不包含對現實的認識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們說文學的反映包含了認識,卻又不能等同於哲學認識論或科學上的認識。文學的認識總是以情感評價的方式表現出來。文學的認識與作家情感評價態度是完全交融在一起的。
從功能上看,這兩種理論既強調無功利性又強調有功利性。文學是審美的,那麽在一定意義上它就是遊戲,就是娛樂,就是消閑,似乎沒有什麽實用目的,仔細一想,它似乎又有功利性,而且有深刻的社會功利性。文學是非功利與功利的交織。
從方式上看,這兩種理論既肯定假定性又強調真實性。文學作為審美意識與科學意識是不同的。雖然藝術和科學都是人類所鍾愛的兩姊妹,都是對真理的追求,但它們創造的成果是不同的。科學所承認的意識,是不允許虛構的,科學結論是對客觀規律的揭示。文學意識是審美意識,它雖然也追求真實,但它是在藝術假定性中所顯露的真實。這裏,科學與文學分道揚鑣了。“文學審美反映”論與“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既超越政治工具論,又超越形式主義論,它們在文學的內部與外部找到了一個結合點和平衡點,以包容文學的多樣性、複雜性、遼闊性和微妙性。
總之,“文學審美反映論”和“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與一般抽象的認識或意識形態不同,它們力圖說明文學作為人類的審美活動,它在審美中就包含了那種獨特的認識或意識形態,在這裏審美與認識、審美與意識形態,如同鹽溶於水,體匿性存,無痕有味。根本看不到哪是“審美”,哪是“意識形態”,它們作為複合結構已經達到了合而為一的境界。
文學的複雜性不是我們強加給文學的,文學本身就是一個複雜的事物,有時候文學複雜到我們很難理解它,很難接受它,很難解釋它。我們的論說不過是還其真麵目而已。《紅樓夢》簡單嗎?那裏什麽都有,社會的、非社會的、功利的、非功利的、真實的、虛構的、情感的、思想的、階級的、非階級的、民族的、人類的、感性的、理性的、遊戲的、非遊戲的、詩意的、非詩意的……就是這些的複合、結合與統一,構成了《紅樓夢》。一篇作品況且如此複雜,更何況文學活動呢。至於方法論問題,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一書中早就提出了“亦此亦彼”的論點。恩格斯認為事物不是單一的,我們的判斷也不應該是單一的。“對立統一”是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方法論之一。
[1] [蘇]阿·布羅夫:《美學:問題和爭論》,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