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教社作為“全國社教之總樞紐”,“無論在方法上在理論上,社教社都應充分設法完成其指導的任務”。按照教育部頒布《民眾教育館規程》規定,各省多有以省立社教機關輔導縣立社教機關的趨勢,社教社亦據此傾向,自覺自願擔負起輔導各省立社教機關的責任。“實施途術,其道多端,從容擘畫,今正其時。……社教社的輔導工作應力求普遍:輔導工作,綜計不外三端:一為示範,二為自發輔導,三為為社員解決問題。示範隻是極小部分的工作,個人殊不欲本社以獅子搏兔之力直接經營一兩個實驗區或研究實驗機關,理由是隻有全國社教的成功才是社教社的成功。全國各社教機關無論其粗有心得或彷徨中途,其需要本社之與黨政金融各界社會各團體通力合作,以便根本的減除障礙推助進行者,實甚迫切而普遍。”[64]理念相當豐滿,具體到現實中,外化為寥寥數筆可以談及的輔導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