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團體的使命,在於時常聚集討論,以謀學理發現和事業推展。隨著社員逐漸增多,一年一次的年會遠遠不能滿足社員需求,“各社員均感時間之短促,不能盡量發表意見。所以希望在限定的時間以內,要完成各地分社。如是,各地社員常有機會聚集討論,本社事業之發展當更迅速,本社的力量亦可因此深入內地或遼遠邊疆”。[86]1932年8月,社教社第一屆年會通過決議案,在條件具備的省市組織中國社會教育社分社,以期能“互通聲氣,以收聯絡之效”[87]。社教社第二屆社員大會專門通過《中國社會教育社分社組織辦法》(1934年4月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第6429號指令暨教育部第5021號指令修正備案),共12條,辦法如下:
一、本辦法依據本社社章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分社之單位區域以市縣為限。
三、凡分社不論其單位區域之大小均直屬本社。
四、各分社之名稱,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名曰中國社會教育社某地分社。
五、分社之社員,以依據本社社章第四條規定手續,經本社理事會通知之社員,誌願加入者為限。
六、分社之組織,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最高機關。大會閉幕期間,以理事會為最高機關。理事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公推常務理事一人,處理日常事務,並為各本分社之代表。
七、分社社員,除照本社社章十六、十七兩條繳納社費外,並須繳納分社社費,個人每年五角,團體每年一元。偶有特殊捐助,得視捐助人之意旨,送繳本社,或留歸分社。
八、凡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區域內,有社員二十人以上者,方可發起組織分社,其程序如下:
甲、發起人擬具旨趣書及社章草案,連同本社規定格式之讚同書,向本區域內全體社員征求意見,得有過半數之讚同,即由發起人將讚同書匯寄本社審核後,定期舉行社員大會,請由本社派員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