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团体的使命,在于时常聚集讨论,以谋学理发现和事业推展。随着社员逐渐增多,一年一次的年会远远不能满足社员需求,“各社员均感时间之短促,不能尽量发表意见。所以希望在限定的时间以内,要完成各地分社。如是,各地社员常有机会聚集讨论,本社事业之发展当更迅速,本社的力量亦可因此深入内地或辽远边疆”。[86]1932年8月,社教社第一届年会通过决议案,在条件具备的省市组织中国社会教育社分社,以期能“互通声气,以收联络之效”[87]。社教社第二届社员大会专门通过《中国社会教育社分社组织办法》(1934年4月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第6429号指令暨教育部第5021号指令修正备案),共12条,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依据本社社章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二、分社之单位区域以市县为限。
三、凡分社不论其单位区域之大小均直属本社。
四、各分社之名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名曰中国社会教育社某地分社。
五、分社之社员,以依据本社社章第四条规定手续,经本社理事会通知之社员,志愿加入者为限。
六、分社之组织,以全体社员大会为最高机关。大会闭幕期间,以理事会为最高机关。理事会设理事三人至五人,公推常务理事一人,处理日常事务,并为各本分社之代表。
七、分社社员,除照本社社章十六、十七两条缴纳社费外,并须缴纳分社社费,个人每年五角,团体每年一元。偶有特殊捐助,得视捐助人之意旨,送缴本社,或留归分社。
八、凡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有社员二十人以上者,方可发起组织分社,其程序如下:
甲、发起人拟具旨趣书及社章草案,连同本社规定格式之赞同书,向本区域内全体社员征求意见,得有过半数之赞同,即由发起人将赞同书汇寄本社审核后,定期举行社员大会,请由本社派员指导。
乙、分社大会将社章通过,理事会组织就绪后,将社章请本社理事会审定认可,并将理事名单函送本社,以便转呈中央备案。
九、各分社之重要工作及社员大会决议案,均须送请本社备案。
十、分社各项章则及决议事项,均不得与本社所规定者抵触。
十一、分社如违背本社社章及本办法,或有足以阻碍本社进行之行动者,得由理事会决议取消认可。
十二、本办法经本社理事会提请社员大会通过,呈请最高党政机关备案施行。[88]
分社组织办法对分社单位区域、隶属关系、名称、社员、组织等进行规定,申请成立分社的区域必须有社员20人以上方符合资格,并要求分社社员,除缴纳总社社费外,并须缴纳分社社费,个人每年5角,团体每年1元。遇有特别捐助,视捐助人意愿,送缴总社或留归分社。为了尽快推广社会教育事业,社教社积极寻找条件成熟区域设立分社,1934年7月,事务所专门印刷“分社赞同书”:“按本社分社组织办法第八条甲项之规定,本社社员发起组织分社时,须用本社规定格式之赞同书,向本区内全体社员征求意见。本社因应各地社员之需要起见,已由事务所拟定‘中国社会教育社社员组织分社赞同书’,并已印刷,各地社员如欲组织分社,可径向本社事务所函索应用”[89]。1935年5月,由于洛阳实验区事业实验凝聚了为数不少的社教社社员,在社员陈大白等人努力下,社教社洛阳分社成立,图4-7为洛阳分社成立时分社社员合影。
图4-7 社教社洛阳分社成立大会留影(1935)[90]
洛阳分社如期成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本社为便利各地社员互相研究起见,如满相当人数,即可组织分社,洛阳分社已于今年春天成立,广州分社正在积极进行中,不久也可正式宣告成立。最近安庆社员周德之、邵晓堡等热心同志,以安庆社员已满二十人,亟需有一组织,以便互相砥砺。爰发起组织本社安庆分社,预计在今年年内或可相继成立。”[91]揆之史实,或许因为人数限制等问题,申请设立分社的市县并不积极,截至1936年年初,总干事俞庆棠在第四届年会上报告社务发展,称“社教社总社设在无锡,分社有南京分社、洛阳分社、广州分社三处,在组织中的分社尚有安庆一处”[92]。该届年会黄道诚、李文白提交四个建议设立分社的提案[93],如李文白提案认为:“本社社址现在东南,对西北鞭长莫及,就本社社员一项观察(查该社社员计千余人,西北各省社员不及百分之一,笔者注),亦可概见,况值开发西北的现代,应在西北上增设分社或通讯社”,认为不应该拘泥于社员满20人的限制;黄道诚则认为,应该按照全国各省区单位组织分社,“以各省区教育厅,为固定团体社员;并依其需要,轮次举行年会,普及各省区对民教之认识及社教之信念”等,提案审查委员会决定数案合一,主文修改为“本社应鼓励各地分社之设立,并将年会轮流各省举行案”,大会决议“修订通过”。[94]可惜的是,不久抗战全面爆发,决议并没来得及落到实处。社教社希望组织分社来拓展社务、辅导各省社会教育事业的理想,实现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本着“同志能人尽其才,事业能尽量发展”的目标,社教社将介绍社教人才作为辅导各省社教工作之一。“我国社教略在过去因缺少联络之故,各机关往往不能请到相当人才,而专门人才又往往困于一隅,不能展其所长。此种现象,确因无人介绍之故。兹为应双方便利起见,特制定介绍社教人才办法一种,该项办法,现已草拟完竣,俟交理事会通过后,即行正式公布,开始介绍。俾社教同志能人尽其才,社教事业能尽量发展云。”[95]嗣后,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国社会教育社介绍社会教育服务人员办法》,如下所示:
一、任何机关团体需用社会教育服务人员时,均可委托本社介绍。
二、委托介绍时,委托者应开明职位、月薪、聘约时期、人选标准等,连同本机关团体详情,寄往江苏无锡本社理事会事务所。
三、本社介绍人员时,得将合格者加倍开列,听凭选择;如须先约谈话或暂用试用,亦可代为接洽。
四、本社介绍人员,暂以社员为限。[96]
该次理事会同时通过了《中国社会教育社待聘社员登记办法》,专门对待聘社员资格审查进行了规定:“本社于必要时,得约登记人员谈话或测验。其不愿谈话或受测验者,应于登记时预先声明”,“登记人随时供委托介绍者之选用,本社除以合格者开单介绍外,去取之权,绝不参加意见”。[97]社员唐贤钟是《社友通讯》上刊登的第一位代为介绍职业者。在“待聘”标题下,如此遣词:“唐君系本社社员,男性,年二十八岁,江苏江宁县人。江苏省立第四师范及江苏省立教育学院毕业,能操纯粹国语,英语较为生涩,擅长地方自治和民众教育。曾任江宁县作厂民众教育实验区主任,嗣因江宁县改为自治实验县,行政计划变更,所有社教机关,一律裁撤,故唐君目前暂无职务。凡国内社教团体机关,需要上项服务人员者,请即函知本社,本社当代为负责介绍。”[98]未有资料显示唐贤钟是否借助社教社介绍如愿谋得工作,但之后,《社友通讯》上为社员介绍工作的广告时有登载,如第3卷6期中,专门刊登了河北房山籍的社员某君各种情况(如图4-8所示),广告还专门附有该社员能担任工作及课程的具体名称,为需要该项人才的单位提供了详细信息。
图4-8 《社友通讯》刊登为社员介绍职业的广告(1934)[99]
社教社向来注重各地社友交流切磋,1932年的社务进行要项中,方针方面的第5条为“增进社友互相切磋共同努力之机会”,教育方面的第5条是“鼓励各地社员对于研究实验工作实行分工合作办法”,事务方面的第7条为“与国内外有关之学术团体及教育机关作相当之联络”。[100]其重点都是围绕交流合作、沟通信息。1934年8月,社教社第三届年会,山东省立民众教育馆提案《由本社建议民教机关,交换工作人员以便观摩案》,提出“当今民教事业,方兴未艾,一切工作,尚有赖于研究与实验。而各地以观点之不同,主张与方法,亦未必能趋于一致,故优点缺点,往往互见。因此,相互观摩,实为推广事业之主要方策,但短期参观,以时间之限制,对于各种事业,不能作精密之观察,殊难达到切实研究之目的。至若派员实习,于派出机关之事实上既受影响,接受机关,亦难使其有充分工作之机会,于事业前途,至难有极大之帮助”。[101]欲要彻底改变,“惟有较长期的交换工作人员,可以收切实观摩之效”,大会决议案“照审查案通过”:[102]实际上,该届年会还通过社员乔志恂所提的《由本社呈请教育部,通令各省市社会教育机关与乡村教育机关,切实联络,以推进乡村之社会教育案》,提案中主要办法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教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切实合作,另一方面通过教育部、厅通令下属机构努力推行乡村社会教育,该提案将社教社内部社员合作拓展至机关之间的合作。除去这种各地交换工作人员的提案,社教社历届年会还有交换刊物加强合作的决议。如在第一届年会上,理事会有《各教育机关所印关于社会教育及乡村教育刊物,应尽量设法交换,以省经费而增效率案》,照审查案通过。具体办法由该社通函全国各社教机关,调查刊物种类和数量,“汇印一览,分寄赞成交换之机关,请直接交换”。[103]第二届年会则通过了《本社应发行研究社会教育理论及实施之定期刊物案》。社教社希望通过社员、刊物等之间的交换,促进各地社教事业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