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古代历史、史学与理论比较研究

第二节 专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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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耐(能)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

“天下一家”之辞,汉以后习见,而这种观念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从炎黄尧舜的时代开始,天下统一这个观念一直是人们精神的基本架构的支柱之一,战国时人曾经这样进行说明:“唐虞之道,禅而不传。尧舜之王,利天下而不利也。禅而不传,圣之盛也。利天下而弗利也,仁之至也。古(故)昔贤人圣者女(如)此。身穷不均,仁(?)而弗利,穷仁矣。必正其身,然后正世,圣道备矣。”[68]当时人们认识到古代圣王之所以“利天下”,是因为他们具有仁爱之心。他们所关注的不是一家一族,而是整个“天下”[69]春秋前期鲁国人曾经追述唐尧时代人们对于属于高阳氏的“才子八人”的评语“齐圣广渊,明允笃诚。天下之民谓之八恺”[70],认为那个时代“天下之民”已经有了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春秋后期的人谓“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71],认为周公所治理的不仅是周王朝,而是“天下”。在先秦时人的心目,虞夏商周既是朝代的名称,又是“天下”的代称。战国时人认为“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72],这就把天下一家的思想发挥到了很高的程度。先秦时期,大略而言,人们的社会地位是氏族或宗族的,但人们的眼光并不局限于氏族或宗族,而是天下的、统一的。先秦时代的统一精神虽然与秦以后的情况有不小的区别,但其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形式。

二是,自强不息的开拓精神。“自强不息”一辞见于《周易·乾卦》象传,语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是人们从天象而感悟人道,认为人应当像自然的运行那样生生不息,不断前进。这种开拓精神至少应当是包括了两个方面的,首先是“形而下”的物质层面的东西,包括疆域的拓展、政治的稳固、经济的繁荣等等,其次是“形而上”的精神层面的内容。春秋时期孔子在回答鲁哀公关于什么人可以称为“君子”这一问题时说:“所谓君子者,言必忠信而心不怨,仁义在身而色无伐,思虑通明而辞不专;笃行信道,自强不息,油然若将可越而终不可及者。此则君子也。”[73]孔子强调“自强不息”的目标在于拥有君子的德行与道义,具体行动起来就要不断超越,永不自满而停止。这种勇于开拓的精神对于民族心理结构的优化甚为重要。“笃行信道”,就意味着心灵的不断净化,道德意识的不断提升。

三是,厚德载物的兼容精神。“厚德载物”源自《周易·坤卦》象传,语谓“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里以地之广博深厚,比喻人所应当具有的宽广胸襟和包容精神。这种精神的核心在于对于他人他族他国的关爱。所谓“爱人”,就是要有利于、有德于他人。[74]相传尧的时代就做到了“九族既睦”,“协和万邦”,[75]商王朝立国之君成汤在野外捕鸟的时候,其祝词是“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网”,这里象征了汤所实行的部落方国联盟坚持了“欲左,左;欲右,右”一样的包容精神。周王朝继续高扬兼容并包的精神,做到“柔远能迩”,怀柔远邦,亲睦近邻,造就了“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的宏大局面。[76]这种胸襟宽广的包容精神,自大处而言,是对于他国他族的包容;自小处而言,是对于他人的包容。此外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这种精神亦主张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兼容并包的精神,在先秦时期常常称为“中和”或“和合”,《礼记·中庸》所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就是这种精神的准确表达。

总之,先秦时期所构建完成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以上述三点为核心内容的。当然,我们还可以举其他的一些内容,如注重传统、刻苦勤劳、善于总结历史经验等,可是就其核心内容而言,恐怕还以以上三点最为重要。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普遍性的精神的构建,虽然在先秦时期已经完成,但这构建并非一劳永逸的事情。它虽然已经是各族人民的共识,但其普及和深入的程度还不能算是很深层次的、特别稳固的,许多方面的思想内容尚需今后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发展。虽然先秦时代的民族精神至孔子的时代已经初步构建完成,孔子和儒家学派也曾经进行过认真诠释和论证,但毕竟在社会上还没有广泛深入人心。那个时代,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精神,还多存在于制度层面。在这方面,宗法精神就是一个典型例证。两周时代,宗法由盛而衰经历了漫长时间的发展,其以血缘为核心的宗法精神,一直为贵族在宗法制度中所体悟与坚持,表现了坚忍不拔的英雄气概。

三、中国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一个特色——和谐之途

(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走着与西方多数国家颇不相同的发展道路。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古代历史的长久发展和在广大地域范围内的国家的统一。

恩格斯在他的伟大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以古代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社会发展情况为依据揭示了国家起源的道路,那就是彻底打碎氏族制度,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国家,“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77]这的确是古代希腊、罗马及日耳曼国家形成的道路,但是恩格斯并没有说它是世界上一切地区所有的古代国家形成的道路。后来郭沫若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时候,曾经敏锐地觉察到恩格斯并没有提及古代中国的问题,但是他依然按照打碎氏族以建立国家的思路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现在,我国许多学者深入考察了古代中国氏族长期存在的史实,多已认识到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道路走着与古代希腊、罗马及日耳曼不同的道路,即并没有打碎氏族制度,而是在普遍存在的氏族组织的基础上滥觞国家的萌芽,国家与氏族长期并存来使早期国家完善与发展。这是具有古代中国特色的国家形成与发展的道路。

具体来说,这是一条怎样的道路呢?

依照以往的理解,这是一条在社会阶级矛盾激化、阶级斗争尖锐的情况下,而必须由国家机器实行专制与镇压的道路。简而言之,这是一条构建压迫之路,国家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创造出来的工具。这个认识不能说是不对的。国家的确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一开始就具有镇压敌对阶级的功能。应当说这个认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确认识,但若仅仅注意到这一点,可能不够全面,即并没有全面地领会马克思主义阶级与国家的理论,也不完全符合古代中国国家产生的历史实际。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不仅指出了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个方面,而且也明确地指出了另一个方面,即国家是阶级斗争的“缓冲器”,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工具。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著作中,恩格斯在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的同时,还指出:

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78]

恩格斯在这里所强调的是国家这种力量的出现,其目的是为了“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国家的这种缓和冲突的功能主要不是依靠镇压的手段,而是靠国家的管理功能来实现的。国家管理功能的所达到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的和谐。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步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不断地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国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的形式上的复活。”早期国家功能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即在于此。恩格斯把摩尔根的这个论断放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结尾,并且完全赞同这个说法。其实,氏族制之下的氏族、胞族和部落、部落联盟的权力体系中已经蕴含着的通过管理功能所达到的目标,在早期国家那里是得以传承并且发展的,这可以说是旧传统在新形式下的“复活”。国家当然是超出于氏族之上的力量,然而在它开始出现不久的时候,它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脱离”的距离还不是很大,这个距离依照恩格斯的说法是在“日益”增大的,而不是一蹴而就所形成的高悬于社会之上的镇压之剑。按照古代中国的情况,最初的国家和氏族部落之间并没有一条截然的界限,不宁唯是,而且由氏族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还是一条长期渐进的漫长的道路。氏族那种维持公正与和谐的传统在早期国家中的长期保存,也就不是不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就古代中国早期国家起源与形成的历史看,国家的“缓和冲突”的功能表现得还是比较明显的。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来讨论一下学术界很有影响的“酋邦”学说。这个学说为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人类学家所提出,和传统的氏族、部落联盟说比较而言,它是解释前国家时代社会发展的新概念,对于补充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个学说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张光直、谢维扬、沈长云等著名学者的深入精到的解释下,用以研究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问题,并取得了可观的成果。可是,还有一些问题,尚有继续研究的余地。除了古代中国有没有一个“酋邦”时代这个应当再探讨的重要问题之外,“酋邦”的理论走向也很值得斟酌。它的理论走向是强调专制国家的萌芽早在“酋邦”时代就已经出现。据说在这个时代已经有了“世袭等级制”,“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因素已经出现”,据说这样发展的后果就必然是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从一开始就较欧洲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缺乏民主的传统。[79]“酋邦”学说中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者说弱化)了原始时代氏族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这一基本原则,而代之以“游团”之类的模糊说法。氏族是原始时代社会基层组织单位这一个基本原则决定了那个时代的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因素不可能占有主导的(或者说是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指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级的形态)……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又说:“君主政体是与氏族制度不相容的。”[80]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内部当然也有各种社会矛盾,部落间也会有战争厮杀,甚至有残忍的猎头之俗,然而在每一个级别的社会组织内容则是以民主与和谐为主导的,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不可能是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温床。

五帝时代是大家公认的古代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关键时期。夏、商、周三代可以说是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形成和初步发展的时期。从相关历史记载和考古资料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当时如何通过和谐建构的道路来使早期国家得以形成与发展的。关于这条和谐建构之路,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关键之处。

首先,依靠固有的血缘亲情,加强氏族、部落间的亲密联合。战国时期成书的《尚书·尧典》篇曾经这样追忆尧作为部落联盟首领时的情况:

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

这里是说尧能够恭谨谦让地厚待族人,所以其光辉能够普照四方,尧还能够感召天地神灵,发扬其美好的德操,以此使自己的九族都能够亲和融洽,并且在九族亲和融洽的基础上来辨明百姓的职守,进而协调了万邦的关系。这里排列了九族—百姓—万邦三个层次的社会组织。九、百、万,皆言其众多,非必是实指。“九族”当指尧为首的核心氏族部落,在早期国家构建的时候,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舜和大禹的时期依然强调要“惇叙九族。庶明励翼”[81],所谓 “百姓”,当指加入部落联盟并担负一定职务的众多族长。《诗经·天保》曰:“群黎百姓,遍为尔德。”毛传谓:“百姓,百官族姓也。”这解释是很对的。后世常以世庶民众来理解百姓之意,但在讲述上古史事时也会露出其本来的意义。如《礼记·缁衣》载孔子语“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伪古文《尚书·汤诰》篇述夏末事谓“夏王灭德作威,以敷虐于尔万方百姓。尔万方百姓,罹其凶害,弗忍荼毒”,就是例证。要之,如果我们把《尚书·尧典》篇所写尧通过自己的卓越德操(而非暴力镇压)来影响和巩固九族、百姓及万邦,理解为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可能是接近历史实际的。

古代中国早期国家的起源与形成的阶段,“礼”之作用尤巨。那个时期,礼的本质在于它是氏族、部落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准则。相传鲁哀公曾经向孔子请教古代“大礼”的问题,孔子回答说:

丘闻之也: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明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君子以此之为尊敬然。然后以其所能教百姓,不废其会节。有成事,然后治其雕镂文章黼黻以嗣。其顺之,然后言其丧算,备其鼎俎,设其豕腊,修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则安其居处,丑其衣服,卑其宫室,车不雕几,器不刻镂,食不贰味,以与民同利。昔之君子之行礼者如此。[82]

按照孔子这里所说,自生民以来,礼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除了饮食、祭祀、婚姻诸事以外,礼还可以“序宗族”,是宗族间的黏合剂与关系准则。古代中国多言礼而少言法,在许多情况下以礼代法,或者是礼法连称并举,这是古代中国社会的显著特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于氏族、部落而言,“礼”(而不是法)为它所生,为它所需。早期的礼贯穿了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亲情。或谓这只不过是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已,其实,何止是一层面纱,礼在实际上却是支撑古代中国社会的精神支柱之一,是社会人们思想的一个灵魂,礼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虽然没有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但它“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83]的作用却是暴力镇压的手段所达不到的。古代中国早期国家的起源和形成的历史上,礼是构建和谐社会极为重要的工具。

其次,在处理氏族、部落及部落联盟的外部关系时,虽然也有战争与杀戮,但那并不是主要的手段,主要的手段是联盟和联合。黄帝时期曾经有炎帝部落与蚩尤部落的战争,结果“执蚩尤,杀之于中冀”[84]。不过像这样靠杀戮解决问题的事情并不多见,常见的情况是通过战争,双方谅解,再结联盟。[85]炎帝部落与黄帝部落间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黄帝部落与炎帝部落虽然曾三战于阪泉之野,但交战之后双方即相互交融,后世还多通婚姻。“巡守”是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加强各族联系的主要手段。相传黄帝曾经“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在这样广大的范围里面依靠联合,而不是征伐,使得“万国和”[86]。舜的时候将巡守制度化,据《尚书·尧典》所说是“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舜五年巡守一次,各部落酋长首领在两次巡守期间要朝见舜。相传,先商时期“成汤东巡,有莘爰极”[87],利用巡守。与有莘氏结为婚姻,促成了商族与有莘氏两大势力的联合。这都反映了各族联系通过这种和谐的方式而得以加强。

复次,国家的功能无外乎是镇压与管理两项。但并非国家一开始出现,这两项功能就平分秋色,不分主次。就古代中国早期国家的情况而言,其管理的功能应当是远远大于镇压功能的。古代中国,从阶级萌芽到阶级形成再到早期国家的出现,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时段。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形成并非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88]而首先是由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促成的。大禹治水可以说是古代中国早期国家管理功能的典型体现。大禹治水,在治理水患的时候,可以充分联合各部落的力量“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令益予众庶稻,可种卑湿。命后稷予重庶难得之食。食少,调有余相给,以均诸侯,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89]大禹治水充分利用了早期国家的管理功能,并且随着治水的极大成功,又促进了早期国家的发展,形成了“九州攸同”、“四海会同”[90]的局面。这里所说的“诸侯”、“国”应当就是部落或部落联盟。

再次,部落联盟领导权的禅让制是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和谐构建的重要标志。关于尧、舜、禹之间领导权的传递,《尚书》所载言之凿凿,无隙置疑。[91]其所说尧传位于舜的情况,最为典型:

这里讲了尧年老的时候召集“四岳”(即四方部落之长)商议选接班继承人的问题。尧本来要传位“四岳”中人,但被推辞,大家一致推荐舜,详细介绍了舜的情况。他父亲目盲而糊涂,母亲则谈吐荒谬,他弟弟名象者则傲慢无礼,就是这样的家庭舜却能够和谐相处,还恪尽孝道,感化邪恶之人。尧又亲自用各种方式检查舜的品行和能力,经过三年之久的考验,才决定由舜来继承“帝位”。这种禅让的方式,完全是通过民主协商来完成,最高领导的个人意志并不起决定作用。要在这种方式里面找寻“专制”的萌芽,恐怕只能是南辕北辙了。

总之,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的起源、形成和初步发展的阶段,[93]走的是一条构建和谐的道路。氏族制度的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古代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结构是和谐构建之路的深厚社会基础。孔子曾经将古代理想的社会描绘成“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意即天下就像一个大家庭,整个中国团结得就像一个人。他认为“圣人耐(能)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94]。古代中国早期国家构建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度的创立,抑或是方式的选择,无不关注各个氏族、部落的情、义、利、患等问题。这种关注与社会实践,成为构建和谐的基石,也是那个时代的领导者们(亦即是孔子心目中的“圣人”)成功的标志。构建和谐的理念直到古代中国早期国家成熟的时候,还能够看到其深远影响的痕迹。

(二)我们的讨论还可以转入对于作为中华文明精神核心的儒家理论的认识上面。这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古代国家发展道路也颇有意义。这是因为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历代的治国理念才得以及时修正过失而确定前途。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儒家理念呢?以孔子的思想而言,构建和谐是孔子思想中一条重要的思想线索。在道德修养中,“和而不同”是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某种事物、理论、政策提出自己的意见,错者纠之,缺者补之,使之臻于完善,这才是“和”,反之,若只是一味随声附和,没有是非观念,那就只能是“同”而不是“和”。孔子所讲的“和”是在礼的范围内运行的。所以说“有道德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可以看到,“和”并非是一个广大无边的概念,而是特定范围的概念。

我们探讨孔子思想的现代价值的问题,单独提出孔子思想中构建和谐的理论,是要来说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有着中华文明精神的深厚渊源,是要说明早在孔子的时代,作为一位高瞻远瞩的伟大思想家,孔子就曾提出并认真阐述过构建和谐的问题,并且这一理论在其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干的中华文化精神中得到不断的发展。

首先,我们来说“君子和而不同”的问题。

“和”与“同”本来是春秋时期思想家们时常提到的说法,但把这两者相提并论,提升到人的伦理道德层面来分析,孔子之说则是首次。

早在春秋初期,人们即谓“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95]。五声指的是宫、商、角、徵、羽五个音阶。这五个音阶交错调和之声才是真正的音乐。如果只听一个音阶的音乐,那就不啻是聋者听乐。春秋后期,齐国的大政治家晏婴曾经指出齐国朝廷中的佞臣梁丘对于齐景公一味逢迎的做法,那只是“同”,而不是“和”。请看晏婴和齐景公的对话:

晏婴以煮肉羹和演奏音乐为例说明“同”与“和”的区别。煮肉羹的时候,必须搭配醯、醢、盐、梅等调味,各种味道是调和的,才可食用,若是只有一种味道,就像加了水再加水,一直加水一样,煮出来的肉羹就会无法食用。听音乐也是如此。声音的大小高低清浊快慢等,亦需和谐配合,才能够有悦耳动听的音乐,否则,若只有一个音调,那就没有人愿意听。煮肉羹和演奏音乐的事情说明应当有不同的味道、不同的声音进行调和,互相补充,这样才算是“和”,若只是单一的单调的重复,那就只是“同”,而不是“和”。

《论语·子路》篇载孔子之语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97]把“和”与“同”的关系提升到伦理道德的层面来认识,成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重要标识。所谓君子之“和而不同”,开始人们理解为君子心态平和,但所见不同。到了朱熹的时代,理解为“君子尚义故有不同”[98],方揭示出其真谛。“和”,并非随声附和,而是有一个标准在,这个标准就是“义”,所以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99]君子所不苟同者,就是与“义”之标准相违者,反之,君子所赞成的一定是符合“义”之标准的事情。“义”就是原则与信念,是为君子所固守。可是,小人却不讲究这些,只会为了个人私利而成为一个应声虫,随声附和,同流合污。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的道理,应当是跟反对“乡原”的道理相提并论的。《论语·子路》篇记载孔子与子贡的谈话是这样的:

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

这种不讲原则、谄媚世俗的人,孔子称其为“乡原”,是“德之贼”,[100]尽管一乡之人可能都说他好,那也不足为训,算不得“君子”。所以要达到真正的“和”,就必须敢于坚持原则,不做“乡原”式的人物。在孔子心目中,和谐并不是表面上的一团和气,而是君子之交,君子之争后的真正的和谐与一致。

其次,我们来研究“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的蕴意。

和谐是事物与人伦的祥和状态。在千差万别的大千世界中达到这种祥和状态,并非易事,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和原则。《礼记·中庸》篇所讲的一席话,很能够表达孔子和谐理论的要义。是篇说: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这里是在讲人的性情若要表现出来,必须合乎善道,这个善道就是“节”,即关键与标准。合乎此,即“中节”[101]。那么这个善道又如何来理解呢?这个善道依孔门师徒之意,应当就是“礼”。《论语·学而》篇载: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这里明谓“礼”就是“和”之“节”,人的性情之发、行动之动、言语之出都应当合乎礼,必须“以礼节之”,这样才能达到“和”的境界。[102]

在孔子的理念中,“和”并不是无原则无标准的一团和气,而是以与人为善为出发点,在礼的范围内的相互理解与协调,相互尊重与宽容。孔子曾经从多方面论析“礼”的意义及其内容,孔子所强调的礼,重点不在于琐细的仪节,而在于仁的精神和对他人的尊重。孔子把礼提到人的安身立命的根本来认识,谓“不知礼,无以立也”[103]。在儒家理论中,“礼”是人的底线,《礼记·曲礼》上篇谓: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按照这一定位,如果人没有“礼”,就不配为“人”,就只能是禽兽。孔子说的“不知礼,无以立也”的“立”,固然可以理解为人的安身立命,立足于社会,其实也可以理解为立足为人。这样来理解,对于礼之重要性的强调,将是无以复加的。先秦时代,特别是周代,社会秩序的稳固主要是靠“礼”,而不靠刑法,礼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主要手段。世事移易,社会变迁,自战国秦汉时代以降,刑法对于稳定社会的作用日巨,或许用“法治时代”相称,以别于此前的“礼治时代”,也许并不为过。然而,就是在“法治时代”,礼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拯救社会危机、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就是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礼依然是不可或缺的稳固社会的利器。

总之,以“仁”、“礼”学说为核心的孔子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说是他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线索和准则。孔子思想中这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而深刻,其荦荦大端者即可以分为关于天人关系的和谐、关于社会政治伦理的和谐、关于人自身(特别是道德修养)的和谐等。我们今天仅就“和而不同”以及礼与“和”的关系这样两个小点进行一些探讨,重点是在说明孔子所讲的“和”与“同”是两个根本对立的观念,也力图说明孔子主张“和”是在“礼”的范围之中的“和”。这对于认识孔子构建和谐这一思想线索,可能会有一些裨益。这对于我们认识中华民族发展理念的构建也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四、一种规则,两种模式——古代中国郡县制与罗马行省制形成的异同

从世界文明古国的政治发展情况来看,通常总有从小邦到统一帝国发展的趋势。但是,从具体的古代国家来说,情况又各有异,或只经历了小邦阶段,或发展到地区性的王国,或形成跨地区性的帝国;而古代中国与罗马则是走完了这个趋势的两个典型。[104]

古代中国的郡县制与罗马的行省制是在从小邦到统一帝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广大领土进行统治的不同形式,并发展成为秦汉帝国与罗马帝国的统治基础和特征之一,是小邦演变为帝国在行政制度上的反映。具体言之,两者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小国向大国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出现与古代国家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对外扩张联系在一起,与城邦的瓦解及帝国的形成联系在一起。其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邦的扩展与邦的否定过程;郡县制、行省制一经形成,便意味着小邦阶段的基本结束,标志着新的国家模式的出现,宣告了帝国时代的来临。正如林志纯先生所说:“城邦阶段和帝国阶段较为明显的限界,是以郡县或行省制的确定,作为重要的标识。……由城邦到帝国,是在郡县制、行省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逐渐实现的。”[105]总而言之,郡县、行省的发生及形成对邦的解体及帝国的建立起了重大作用和影响,并作为帝国的地方行政制度保留下来,成为帝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秦汉、罗马两大帝国统治的主要特征之一。

不难发现,这两者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在此,笔者拟对两者在形成过程、形成结果等方面的异同进行一些初步的比较与分析。

1.殊途而同归:形成过程的比较

(1)本义的差异

“县”、“郡”源于西周时期的国野制,指邦内特定区域。“县”本是国都以外鄙野地区的泛称,古通“寰”。从地理意义上讲,环绕于国,这是周边地区,而不是核心地区;从政治意义上讲,是未分与国人之地,悬系于国家(或国君)之手。古者“县”即“悬”之本字,“悬”字晚出。“郡”则是指“公邑”。

“行省”译自拉丁语“provincia”。“provincia”本义是指“职责范围”(通常是军事职责)或“任务”,并没有地理意义。后来某行政官员能行使其军事职责的地区也称为“provincia”,“行省”源于此。宣布某一地区为一个“行省”(provincia)最初只是意味着该地区成为某行政官员(行使)军事职责的范围而已。

(2)产生途径的异同

通过战争吞并别国的土地,这是县、郡和行省产生的重要途径。县、郡和行省的出现,是战争兼并的产物,是邦对外扩张的结果,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

此外,县产生途径还有:①贵族的封邑转化为县;②开辟荒地为县;③并新的聚落为县;④通过改革置县。而罗马也有附属国国王死后将其国作为遗产赠给罗马,建为行省。

不难看出,县、郡及行省都起于边区,都是为了军事目的而设立,但郡、县不仅设在被征服地区,非征服地也设郡、县,从边区到内地逐渐展开,而行省只限于意大利以外被征服地区。

(3)形成过程的异同

总的说来,郡县制或行省制的发生、发展及形成过程是邦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否定过程,即是小邦向帝国的发展过程。但是,情况毕竟有所不同,郡县化过程是武力统一的过程,行省化过程则是简单的武力征服过程。

对中国来说,郡县制是作为封建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封建制走向反面的必然结果,是先秦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古代西方相比,中国古代社会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即实行分封制。分封制下,周天子除王畿附近的土地和人民由自己直接统治外,其他土地和人民都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卿大夫等各级大小贵族,他们在自己的封地拥有主权和土地所有权,拥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实力。西周分封诸侯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形成的,意在“以藩屏周”。平王东迁以后,周天子作为“大宗”和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已经名存实亡,但被分封制培植起来的诸侯和卿大夫势力则兴起。到了春秋中后期,各诸侯国内国君与卿大夫之间的权力争夺剧烈,司马迁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106]在另一方面,各诸侯国之间兼并战争频繁。正是在这种政治条件下,作为宗法分封制度的直接对立物和邦扩展产物的郡县制产生,并成为加强君权,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107]到战国时期,战国七雄都已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郡县,并且都力图在不断兼并战争中战胜他国,最后秦统一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108]。郡县制成为全国基本的行政体制。这样,我们看到,按照郡县制自身特性的规定,它的产生及形成是与国家政权的集中和国家领土范围的扩大,即与帝国形成的历史过程相适应,是走向统一的过程,是春秋战国历史发展的自然的产物,是建立中央集权制统一帝国的客观基础。

而对罗马来说,情形则不同。行省制的出现,是罗马征服地中海地区的直接结果,目的主要是军事性的和经济性的。地中海地区各国被罗马用武力强行纳入罗马帝国,缺乏统一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只是一个暂时的军事联合,而且罗马灭国建省时触及被灭国(地区)内部结构的程度很浅,缺乏对被占领地区进行改造这一阶段。由此,产生了行省制的两个重要特点,就是罗马的行省及其人民与罗马及其人民的地位的不平等,行省里长期保存着先前城邦制度的残余。(关于这两点,下节将进一步讨论)。行省制主要就是借助征服这种形式而形成的。

从总体上讲,古代中国郡县制的形成过程大致有两条线:一方面是郡县制逐渐排挤宗法分封制,在两者相对抗中,此消彼长的过程;一方面是郡县制本身不断健全发展的过程,这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反映古代中国郡县制形成发展的特殊性。关于郡县制逐渐否定排挤分封制的过程,主要表现为:(1)早期郡县没有完全摆脱宗法分封制的羁绊,郡县与分封并存;(2)汉初又实行诸侯封国制和郡县制并行的制度;(3)汉武帝时基本上解决了诸侯王问题,郡县制最终否定分封制。关于郡县制本身不断完善过程,主要表现在:(1)郡县内族的结合(氏族血缘组织)的逐渐崩溃(缘于战国的人口流动);(2)贵族政治的破坏,官僚制逐渐代替世族世官制;(3)到战国时期,原先的国野区分消失,即解决两者之间不平等关系问题,郡县逐渐变成地方政权;(4)专制性的君权增长,中央与郡县关系上下相通,君主直接统治方式的实现;(5)郡县以下的乡里保甲组织逐渐确立,使官府统治的社会化在乡里社区范围内得以实现。根据这两条线,古代中国郡县制的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就是春秋、战国、秦统一至汉武帝时期,这是同一事物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代表郡县制逐步形成的一般过程,反映了制约和影响郡县制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古代国家结构形态的变化,说明郡县制的形成是和统一密切相关的。

春秋时的县制由西周演变而来,起源于邦的模式,二者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尚未最终割断旧传统的脐带(保持国野之制、世族世官制、分封制),但性质、结构已与前明显不同,所以,春秋时期的县制具有未变和有变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1)最初,只是吞并占领,县内族的结合没有被打破(灭国而能恢复,即是明证);(2)多设在边境地区,起军事重镇的作用(如楚县);(3)县的长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4)保留着分封制的残余,有的县成了功臣、贵族的赏田或采邑;(5)本邦和由征服而来的地区的区别,即不平等关系,尚未完全消失。后者表现为:(1)随着县制的发展,国和野的区分开始逐渐消失(这表明邦的基础结构在逐渐消融);(2)随着县制的发展,君权逐渐强大起来;(3)到春秋后期,卿大夫采邑改造成县,一些小邑并成县,县扩展到内地,性质发生变化。

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很普遍,并且由于人口流动的加剧及政治改革的实行,县内族的结合被打破,一方面原有“县”的血缘基础被破坏,另一方面新的聚落结合为县。随着兼并战争的激化,春秋时设于边地的郡又开始出现于内地列国之间,并逐渐发展成郡统县的体制。郡、县长官及重要属吏均由国君委派,并有一定的考核任免制度。

秦统一至汉武帝时期为古代中国郡县制形成过程的第三阶段。这一时期,统一帝国形成,专制皇权确立;经过汉初郡县与封国的较量,到汉武帝时,郡县制排挤了封国制,趋于定型,真正实现了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统一。

行省制的演变也受古代国家结构形态变化的制约和影响,共和时期和帝制(元首制)时期不尽相同。一方面行省数在增加,另一方面行省管理制度也在变化(行省最初只是一个军区,从军区发展到成熟的行省管理系统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但是,总的看来,前后变化不像中国那么清晰、那么大。

(4)作用的比较

郡县制与行省制的出现,造成了邦的解体及帝国的建立,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是,具体表现又不尽相同,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前者主要表现为彻底摧毁了旧贵族赖以抗衡王权的物质基础,为自上而下贯彻中央集权统治扫清了道路,是直接统治权的延伸。后者主要表现为被动地成为军阀利用的工具,使罗马的共和政体向军事独裁过渡。

关于郡县制对邦的体制起否定作用问题,刘家和先生有过深入探讨。[109]郡县对邦的否定,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第一,造成邦的基础结构即国野区分逐渐消失;第二,造成君权逐渐巩固强大起来,这主要表现为:限制和削弱君权的力量逐渐消失(上古时代,由于氏族传统的影响,贵族阶层比较强大,能与王权抗衡,这是一个普遍现象。郡县的兴起,则造成贵族、国人的力量削弱),支持和实行专制君权统治的工具逐渐建立(君主集权的进一步发展,要通过推行郡县制来实现)。战国时期,七雄的君主们逐渐取得了专制性的君权,并且都力图在不断兼并战争中战胜他国,结果,公元前221年,由秦统一六国。之后,郡县制作为巩固统一帝国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关于行省制对邦的体制起否定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通过对外战争,罗马由一蕞尔小邦变为跨多区域的帝国,共和末期行省管理存在的种种弊端表明共和政体已不适应当时社会发展,提出了改变体制(即实行专制独裁)的要求;第二,行省使一些人得到机会来和军队取得更密切的联系,造成军阀的出现,并成为军阀利用的工具,为体制的改变(实行军事独裁)提供了可能。这主要表现为:到罗马共和末期,金钱决定了一切,军队决定了一切,而行省则提供获得金钱和军事实力的可能。于是,出现军阀,又反过来,影响城邦,通过内战,推翻共和,建立帝制,罗马从共和国变成了君主独裁的帝国。

2.个性表现:形成结果的比较

(1)对待邦的残余的态度各异

在罗马帝国的行省里有城市自治制度,这可说是先前城邦制度的残余;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即在郡县以外封了一些王国和侯国,这也可说是先前分封制度的残余。但是,情况毕竟有所不同。在罗马,邦的残余一直存在,城市自治制度长期保存,并成为帝国的基本社会组织结构,罗马通过利用城市制度实现它对行省居民的统治;在中国,邦的残余问题很快就解决了,汉帝国内的封国不断受到限制、否定,不久就名存实亡,而且在思想上也明确认识到分封不行了。因此,可以说,在如何解决邦的问题上,中国不论在实践上还是在思想上都较罗马有突破。[110]

罗马行省的建立是武力征服的结果,因此,被征服地区旧的组织没有被打破,在罗马帝国的行省里保存着邦的残余,其表现之一便是城市自治制度。我们说城市自治制度是先前城邦制度的残余,是指:一方面它保留着旧的组织,内部结构没有被打破,作为古代社会的主要结构单位继续存在着(实际是罗马统治下的城邦),另一方面它已失去政治上的独立(没有外交权),已丧失了进行战争的军事能力(没有军事权),是在最终从属罗马的条件下,享有对地方问题的自治权。因此,已不是独立的城邦,而只是原先城邦制的残余。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它不可能完全抛弃历史传统,而只能凭借传统的形式,在历史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造。那么,罗马为什么在行省里长期保存城市制度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首先,历史的传统没有提供其他可能的选择。罗马帝国本身是从城邦共和国发展而来的,它又是希腊文明的继承者,罗马统治只能从自己的历史传统中以及希腊城邦史中,寻求治国的经验。历史的传统,往往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资料库。西方文明发展所决定的罗马没有一竿子插到底的传统,希腊人所能提供的也只是殖民的办法,而殖民地实质是城邦的搬家或分家,对母邦来说,殖民地是独立的。罗马很早就有对立的文明,承认文明本身是多元性的。因此,罗马人把在行省中建立殖民地、自治市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其次,客观现实也使罗马人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一方面,行省的建立是对外征服的结果,所有这些行省的居民在种族、语言文化及文明程度上差异很大,在东方,是希腊人及希腊化的城市居民,而欧洲内陆山区则存在落后的氏族部落制度,文明程度及民族、语言、文化的差异给统治者带来统治上的复杂性,面对复杂的民族、参差的文化,由当地上层人物实行城市自治,使其与帝国结为一体,是现实唯一明智的办法。另一方面,被派到行省的罗马官吏数量小,缺乏大规模的官僚机构,不足以维持帝国对行省的统治。因此,帝国中央政府需要一个联系中央与地方的中介,通过它,以实现对行省居民的统治,这一中介就由帝国行省中的城市来承担,城市成为罗马统治的基础。这样,邦的残余就一直存在下来。

与罗马相比,在如何解决邦的问题上,古代中国不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突破。首先,在思想上,逐渐明确认识到分封制度不行了。春秋战国时期,尽管人们在分封的必要性、规模、对象等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认识差异,但一般都不反对分封,[111]人们尚没有明确认识到分封与郡县的矛盾,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分封制。第一次郡县制与分封制的争论出现在秦朝建立以后。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中国,即与群臣商议,是实行分封制,还是实行郡县制。丞相王绾建议行封建,认为:“诸侯初破,燕齐荆(楚)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镇)之。请立诸子。”[112]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表示反对,指出:“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皆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志,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113]秦始皇吸取“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的教训,认识到“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所以,他采纳李斯的主张,“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把郡县制推广到全国。[114]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就分封制和郡县制问题,在秦廷议中又展开大辩论。齐人博士淳于越认为,殷周能享国千余岁,是因为“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的缘故。他说:“事不师古而能称久者,非所闻也。”[115]李斯则认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也。”[116]不过,这时的争论主要是从实际考虑的。

真正的从思想上认识到分封与郡县的矛盾,认识到分封制度不行了,是西汉的贾谊。贾谊上疏皇帝,认为诸侯王谋反叛乱,乃是“形势使然”,是个制度问题。朝廷不管怎样用“深思厚德”、姑息忍让,既没有阻止异姓王的叛乱,也没有填满同姓王的欲壑而使其不反。“厚其力、重其权”,只能“使有骄心”。[117]可见,诸侯王的叛乱与否并不在于朝廷对他们的“恩德”的厚薄,以及与他们关系的亲疏,原因在于王国势力太大,诸侯王“势足以专制,行足以行逆”,[118]谋反是意料中事。贾谊清楚地看到了这点,主张建立郡县制的中央集权政治,认为“欲天下之治安,天子之无忧,莫如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无邪心”[119]。这样,才能使“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凑并进而归命天子”[120]。

其次,在实践上逐渐采取措施,削弱分封制度的残余,使汉初曾分封的王国不久就名存实亡,徒拥虚号,就本质而言,实为郡县制。汉初出于政治需要,一改秦制,采用“封建”与郡县并存的混合制度,即在郡县以外封了一些王国和侯国,这可以说是先前分封制度的残余。汉初诸侯的特殊地位维持了半个世纪,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以后,特别至汉武帝时,诸侯特权被剥夺,王国等同汉郡,侯国亦分属所在郡管辖,也就是说,郡与王国是名异而实同,邦的残余问题终于解决了。汉初王国问题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个历史问题,它的解决也有一个历史过程。秦楚之际,诸侯并起,刘邦为争取力量战胜项羽,曾把掌握重兵的将领分封为王,史称“异姓王”。当项羽瓦解,汉王朝建立以后,高帝刘邦遂不得不承认既成的事实,于公元前202年(汉高帝五年)正式分封异姓功臣七人为王,有韩王信、赵王张耳、淮南王黥(英)布、楚王韩信、梁王彭越、燕王臧荼(高帝五年九月为卢绾所代)、长沙王吴芮。七异姓王国的封域占去汉疆域的一半,“多者百余城,少者乃至三四十县”。[121]拥兵自重,专制一方。十分明显,这与专制皇权直接矛盾。于是,高帝六年(前201年)起,采用各种办法,开始逐个消灭异姓王,最后,只保留比较偏僻而弱小的长沙王。由于刘邦错误地认为秦王朝速亡的原因在于没有同姓王国以拱卫中央政权,加之当时汉朝建立不久,有必要加强对某些有强大旧势力的地方的控制,因此,刘邦在消灭异姓王的同时,大封同姓王,企图利用血缘宗法关系来加强统治,以确保刘家天下。《汉书·王陵传》载:高祖且“刑白马而盟,曰: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到高帝十二年(前195年)“高祖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惟独长沙异姓……。而内地北距山以东尽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观,僭于天子。汉独有……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122]这是同姓诸侯王国的鼎盛时期,总封域占全汉疆域一半以上。[123]

汉初分封同姓王的目的,正如司马迁所说:“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强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124]但分封制本身就包含着分裂割据的因素。当时诸侯王国封疆大,“跨州兼郡、连城数十”[125];人口多,中央直接统辖地区与诸侯王国地区的人口比为5.29∶10[126];诸侯王有“掌治其国”[127]之权,王国的政权组织,只有丞相由朝廷派遣,其余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官,由诸侯王自己任命[128];国王不仅有行政权及用人权、军事权,而且有财政权,在封地征收地税和山川市井之税,《史记·五宗世家》说:“高祖时,诸侯皆赋,除内史以下”。《集解》引徐广曰:“国所出有,皆入于王也。”吴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129]国王还利用减免赋役、问候赏赐、抵制搜捕等方法,招致流亡,不断扩大他们所拥有的人力,甚至还可以下令征发所属人民出征[130]。由于同姓王封疆大,人口多、拥有特权,实力雄厚,实际上处于独立、半独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使诸侯王野心勃勃,与专制皇权形成越来越尖锐的对立矛盾,严重威胁中央集权政治的巩固。至汉文帝时:“若此诸王,虽名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令非行也。”[131]尾大不掉的局面已形成。

汉廷为巩固政权,采取措施以削弱王国势力。文帝采贾谊之策,以亲制疏、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削弱诸侯的实力。及景帝继位,取晁错之计,用直接“削地”的办法,缩小诸王封地。诸侯王不甘心自己的版图被削减,于是,公元前154年,吴楚等七国发动叛乱,但不过数月即被平定。经过这次事变,诸侯王实力中落,中央对王国的控制加强。王国版图大大缩小,诸侯王行政上“自置吏”、财政上“得赋敛”的特权被剥夺,不准诸侯王干预自己封国的政务,《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从此,诸侯王的独立地位被取消了,如同汉郡。武帝时,继续推行削弱诸侯王国的政策,他接受主父偃的意见,于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以嫡长子继承王位之外,不可以推恩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由皇帝制定封,别属汉郡。这样一来,王国封地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弱,失去对抗中央的力量。以后武帝又罢郡国盐铁,作“左官之律”(“左官”即“左迁”或降职)设“阿党附益之法”,并利用种种借口来剥夺各个诸侯国的爵位,进一步从经济上、政治上对诸侯王加以限制。[132]此后,诸侯王在政治上毫无作为,完全不得参与政事,经济来源只余田租一项,已不对中央政权构成威胁。王国的政务由“相”主持,“相”由中央任命,听命于中央。这样,王国的相与郡的太守,地位就是相同的了,王国与郡是名异而实同,西汉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加强了。

汉初还分封了许多侯国,但连地较小,大者不过三四万户,小者仅千余家。功臣列侯在封邑内开始也享有独立的行政和财政权,但王国改制之后,侯国的独立权力也被削除,趋于没落。侯国隶属于郡,其地位相当于县。

经过长期斗争,封国问题终于解决了,分裂、割据的威胁消除了,西汉王朝的政令真正达于全国,统一的形势得到进一步巩固。

(2)郡县及其人民与行省及其人民的地位不同

秦统一后,并没有使秦的人民获得任何地位高于六国人民的特权,六国故地和秦地一样成为郡县,六国遗民和秦人一样成为“黔首”,成为帝国的编户齐民,没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区别,郡县及其人民并没有感到低一层。罗马的行省及其人民与罗马人民的地位则无法同日而语,是一种通过征服而建立的不平等的关系。美国学者阿谢德(S.A.M.Adshead)曾对罗马帝国和汉帝国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罗马帝国的设计就像一个环绕地中海竞技场的圆形剧院,罗马是这个剧院的包厢,行省是剧院的一般座位;汉帝国的设计则像一个车轮[133]。很明显,前者等级差别存在很大不同,而后者,尽管会有轮毂、轮辐的区别,但这不是等级差别,其结构是内聚的,呈现以京畿为同心的统一状态。

在城邦时代,存在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这种差别表现为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关系。在古代中国郡县制形成过程中,原来城邦时代存在的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很快就解决了,而罗马行省制实质上是原来城邦时代不平等关系的翻版,是继续保持公民公社内外差别(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在公元3世纪,那已是行省制形成后若干年的事了)。

古代中国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的解决主要表现为原先的国野区分消失,国人与野人的身份区分消失。关于国野关系的变化,前文已有讨论,其要如下:春秋前,各国都有国和野或者都和鄙的两部分地区,国人是由同族或通婚的关系联系起来的封闭的公民共同体,野人处于这种共同体以外,国野差别实质就是公民公社(共同体)内外差别。国人是国家统治的政治、军事基础,有权参与政事;国人有服兵役、出军赋,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野人则主要从事生产劳动,没有参与政治决策权力,没有资格当兵。被征服者,如不沦为奴隶,一般也处于野人地位,不能与国人等同。“县”本义是“寰”,是国都以外的鄙野之地,县由此发展起来,是野的扩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县作为由被征服而来的地区与本邦是有区别的,但由于扩大征兵,县出赋,县民要当兵,改变了其野人身份,所以,随着县制的发展,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到了战国时期,随着领土逐步扩大,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国野区分消失,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在一些主要国家发展起来,郡县之民与本邦之民已不存在区别了。自古以来存在的国野界限被彻底打破了,意味着原来的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解决了。战国时各国境内之人均有当兵的资格,服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独占的权利,凡是适龄的男子都在征发之列,例如《韩非子·显学》篇里提到要“境内教战阵,阅士卒”;《战国策·韩策一》提到楚曾“儆四境之内选师”等,征兵范围的扩大表明原来的野人已经变成了国家的正式国民。为了富国强兵,制敌取胜,七国的君主们任用客卿,蔚为风气;春秋时期已有“晋材楚用”、“楚材晋用”的事例,到战国时期,秦国任用商鞅、张仪、范雎、李斯等客卿为相,并因此战胜群雄,一统天下。这说明,战国时期,不仅原先的国人和野人之别消失了,而且连邦界、国籍也不再考虑了。秦始皇征服六国,在全国推行郡县制,秦人并没有成为征服统治者,而是与东方人一样,都成为帝国的“黔首”。没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区别。山东丁壮戍边,秦人也戍边;山东有刑徒徭作,秦也有刑徒徭作,山东人负担的赋役,秦人也同样负担。[134]秦始皇要做天下人的皇帝,而不只是秦人的国王。汉王朝是秦王朝的继承者。汉高祖刘邦是东方的楚人,领导东方的起义军攻入关中推倒秦朝,又靠关中和汉中人民的支持打败了东方的项羽,最后又建都于关中的长安。刘邦没有也不可能把楚人或秦人当成为征服者,而把其他地方人当作被征服者。因此,在汉代,除了王侯贵族和奴隶,其他人都称为“编户齐民”。《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意为政府按户登录人口。理论上,凡为编户之民,法律身份都是平等的,是国君统治下的平等人民,故曰“齐民”;《汉书·食货志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指唐朝)言平民矣。”秦汉郡县人民,身份是平等的,都是自由平民,他们都有资格通过二十等爵而成为贵族。当然事实上不会如此,但理论上是如此。他们既不像罗马公民早期那样有参政的特权,也不像罗马行省臣民那样被排除于政治权利之外。因此,对于各地的“编户齐民”来说,秦汉王朝的建立是一种统一,而非一种征服。[135]

对罗马来说,情形则不同。罗马帝国表现为武力征服的结果。行省不过是被征服的地区,限于意大利以外;行省及其人民与罗马及其人民的地位是无法同日而语的。罗马行省实际上是原来邦里无权部分的继续或延伸,原来存在的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并没有因行省的建立、帝国的形成而打破,而是重复这种差别。

关于罗马早期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涉及贵族与平民起源及相互斗争情况,比较复杂,诸说不一,尚无定论。[136]笔者以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关系既有公民公社内外差别问题,又有公民公社内上下层差别问题,造成这一复杂情况的原因在于王政时期塞尔维乌斯改革的不彻底。不过,公民公社内外差别是客观存在着的,并且随着罗马的发展,不断重复着这种差别。最初,表现为罗马与意大利同盟诸邦的差别;罗马行省出现后,则表现为罗马及意大利同海外诸行省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