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古代曆史、史學與理論比較研究

第二節 專論02

字體:16+-

聖人耐(能)以天下為一家。以中國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於其義。明於其利。達於其患。然後能為之。

“天下一家”之辭,漢以後習見,而這種觀念在先秦時期已經出現。從炎黃堯舜的時代開始,天下統一這個觀念一直是人們精神的基本架構的支柱之一,戰國時人曾經這樣進行說明:“唐虞之道,禪而不傳。堯舜之王,利天下而不利也。禪而不傳,聖之盛也。利天下而弗利也,仁之至也。古(故)昔賢人聖者女(如)此。身窮不均,仁(?)而弗利,窮仁矣。必正其身,然後正世,聖道備矣。”[68]當時人們認識到古代聖王之所以“利天下”,是因為他們具有仁愛之心。他們所關注的不是一家一族,而是整個“天下”[69]春秋前期魯國人曾經追述唐堯時代人們對於屬於高陽氏的“才子八人”的評語“齊聖廣淵,明允篤誠。天下之民謂之八愷”[70],認為那個時代“天下之民”已經有了統一的道德評價標準。春秋後期的人謂“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71],認為周公所治理的不僅是周王朝,而是“天下”。在先秦時人的心目,虞夏商周既是朝代的名稱,又是“天下”的代稱。戰國時人認為“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72],這就把天下一家的思想發揮到了很高的程度。先秦時期,大略而言,人們的社會地位是氏族或宗族的,但人們的眼光並不局限於氏族或宗族,而是天下的、統一的。先秦時代的統一精神雖然與秦以後的情況有不小的區別,但其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不同的隻是形式。

二是,自強不息的開拓精神。“自強不息”一辭見於《周易·乾卦》象傳,語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這是人們從天象而感悟人道,認為人應當像自然的運行那樣生生不息,不斷前進。這種開拓精神至少應當是包括了兩個方麵的,首先是“形而下”的物質層麵的東西,包括疆域的拓展、政治的穩固、經濟的繁榮等等,其次是“形而上”的精神層麵的內容。春秋時期孔子在回答魯哀公關於什麽人可以稱為“君子”這一問題時說:“所謂君子者,言必忠信而心不怨,仁義在身而色無伐,思慮通明而辭不專;篤行信道,自強不息,油然若將可越而終不可及者。此則君子也。”[73]孔子強調“自強不息”的目標在於擁有君子的德行與道義,具體行動起來就要不斷超越,永不自滿而停止。這種勇於開拓的精神對於民族心理結構的優化甚為重要。“篤行信道”,就意味著心靈的不斷淨化,道德意識的不斷提升。

三是,厚德載物的兼容精神。“厚德載物”源自《周易·坤卦》象傳,語謂“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這裏以地之廣博深厚,比喻人所應當具有的寬廣胸襟和包容精神。這種精神的核心在於對於他人他族他國的關愛。所謂“愛人”,就是要有利於、有德於他人。[74]相傳堯的時代就做到了“九族既睦”,“協和萬邦”,[75]商王朝立國之君成湯在野外捕鳥的時候,其祝詞是“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乃入吾網”,這裏象征了湯所實行的部落方國聯盟堅持了“欲左,左;欲右,右”一樣的包容精神。周王朝繼續高揚兼容並包的精神,做到“柔遠能邇”,懷柔遠邦,親睦近鄰,造就了“方行天下,至於海表,罔有不服”的宏大局麵。[76]這種胸襟寬廣的包容精神,自大處而言,是對於他國他族的包容;自小處而言,是對於他人的包容。此外就人與自然的關係而言,這種精神亦主張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種兼容並包的精神,在先秦時期常常稱為“中和”或“和合”,《禮記·中庸》所謂“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就是這種精神的準確表達。

總之,先秦時期所構建完成的中華民族精神是以上述三點為核心內容的。當然,我們還可以舉其他的一些內容,如注重傳統、刻苦勤勞、善於總結曆史經驗等,可是就其核心內容而言,恐怕還以以上三點最為重要。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普遍性的精神的構建,雖然在先秦時期已經完成,但這構建並非一勞永逸的事情。它雖然已經是各族人民的共識,但其普及和深入的程度還不能算是很深層次的、特別穩固的,許多方麵的思想內容尚需今後不斷地進行補充和發展。雖然先秦時代的民族精神至孔子的時代已經初步構建完成,孔子和儒家學派也曾經進行過認真詮釋和論證,但畢竟在社會上還沒有廣泛深入人心。那個時代,在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精神,還多存在於製度層麵。在這方麵,宗法精神就是一個典型例證。兩周時代,宗法由盛而衰經曆了漫長時間的發展,其以血緣為核心的宗法精神,一直為貴族在宗法製度中所體悟與堅持,表現了堅忍不拔的英雄氣概。

三、中國國家形成和發展的一個特色——和諧之途

(一)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和發展走著與西方多數國家頗不相同的發展道路。這一點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中國古代曆史的長久發展和在廣大地域範圍內的國家的統一。

恩格斯在他的偉大著作《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以古代希臘、羅馬和日耳曼的社會發展情況為依據揭示了國家起源的道路,那就是徹底打碎氏族製度,在它的“廢墟”上建立起國家,“氏族製度已經過時了。它被分工及其後果即社會之分裂為階級所炸毀。它被國家代替了。”[77]這的確是古代希臘、羅馬及日耳曼國家形成的道路,但是恩格斯並沒有說它是世界上一切地區所有的古代國家形成的道路。後來郭沫若先生在研究中國古代社會的時候,曾經敏銳地覺察到恩格斯並沒有提及古代中國的問題,但是他依然按照打碎氏族以建立國家的思路來探討中國古代社會性質問題。現在,我國許多學者深入考察了古代中國氏族長期存在的史實,多已認識到中國古代國家起源的道路走著與古代希臘、羅馬及日耳曼不同的道路,即並沒有打碎氏族製度,而是在普遍存在的氏族組織的基礎上濫觴國家的萌芽,國家與氏族長期並存來使早期國家完善與發展。這是具有古代中國特色的國家形成與發展的道路。

具體來說,這是一條怎樣的道路呢?

依照以往的理解,這是一條在社會階級矛盾激化、階級鬥爭尖銳的情況下,而必須由國家機器實行專製與鎮壓的道路。簡而言之,這是一條構建壓迫之路,國家就是為這個目的而創造出來的工具。這個認識不能說是不對的。國家的確是階級壓迫的工具,它從一開始就具有鎮壓敵對階級的功能。應當說這個認識是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正確認識,但若僅僅注意到這一點,可能不夠全麵,即並沒有全麵地領會馬克思主義階級與國家的理論,也不完全符合古代中國國家產生的曆史實際。

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不僅指出了國家是階級壓迫的工具這個方麵,而且也明確地指出了另一個方麵,即國家是階級鬥爭的“緩衝器”,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工具。就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這部著作中,恩格斯在指出國家是階級矛盾的產物的同時,還指出:

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麵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麵。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麵,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麵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78]

恩格斯在這裏所強調的是國家這種力量的出現,其目的是為了“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國家的這種緩和衝突的功能主要不是依靠鎮壓的手段,而是靠國家的管理功能來實現的。國家管理功能的所達到的目標,應當是社會的和諧。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說:“社會的利益絕對地高於個人的利益,必須使這兩者處於一種公正而和諧的關係之中。……管理上的民主,社會中的博愛,權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將揭開社會的下一步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和科學正不斷地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國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複活,但卻是在更高的形式上的複活。”早期國家功能所要達到的終極目標即在於此。恩格斯把摩爾根的這個論斷放在他的《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一書的結尾,並且完全讚同這個說法。其實,氏族製之下的氏族、胞族和部落、部落聯盟的權力體係中已經蘊含著的通過管理功能所達到的目標,在早期國家那裏是得以傳承並且發展的,這可以說是舊傳統在新形式下的“複活”。國家當然是超出於氏族之上的力量,然而在它開始出現不久的時候,它與氏族、部落、部落聯盟“脫離”的距離還不是很大,這個距離依照恩格斯的說法是在“日益”增大的,而不是一蹴而就所形成的高懸於社會之上的鎮壓之劍。按照古代中國的情況,最初的國家和氏族部落之間並沒有一條截然的界限,不寧唯是,而且由氏族部落到國家的發展,還是一條長期漸進的漫長的道路。氏族那種維持公正與和諧的傳統在早期國家中的長期保存,也就不是不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就古代中國早期國家起源與形成的曆史看,國家的“緩和衝突”的功能表現得還是比較明顯的。說到這裏,我們不能不來討論一下學術界很有影響的“酋邦”學說。這個學說為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人類學家所提出,和傳統的氏族、部落聯盟說比較而言,它是解釋前國家時代社會發展的新概念,對於補充和發展馬克思恩格斯的相關理論有一定的積極作用。這個學說從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在張光直、謝維揚、沈長雲等著名學者的深入精到的解釋下,用以研究古代中國的早期國家問題,並取得了可觀的成果。可是,還有一些問題,尚有繼續研究的餘地。除了古代中國有沒有一個“酋邦”時代這個應當再探討的重要問題之外,“酋邦”的理論走向也很值得斟酌。它的理論走向是強調專製國家的萌芽早在“酋邦”時代就已經出現。據說在這個時代已經有了“世襲等級製”,“專製主義和君主製的因素已經出現”,據說這樣發展的後果就必然是古代中國的早期國家從一開始就較歐洲具有濃厚的專製主義色彩而缺乏民主的傳統。[79]“酋邦”學說中有意無意地回避(或者說弱化)了原始時代氏族為社會組織的基本細胞這一基本原則,而代之以“遊團”之類的模糊說法。氏族是原始時代社會基層組織單位這一個基本原則決定了那個時代的專製主義和君主製的因素不可能占有主導的(或者說是重要的)地位。馬克思指出:“氏族這種組織單位本質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組成的胞族,由胞族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聯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級的形態)……所組成的氏族社會,也必然是民主的。”又說:“君主政體是與氏族製度不相容的。”[80]氏族、部落、部落聯盟內部當然也有各種社會矛盾,部落間也會有戰爭廝殺,甚至有殘忍的獵頭之俗,然而在每一個級別的社會組織內容則是以民主與和諧為主導的,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不可能是專製主義和君主製的溫床。

五帝時代是大家公認的古代中國早期國家起源的關鍵時期。夏、商、周三代可以說是古代中國早期國家形成和初步發展的時期。從相關曆史記載和考古資料中,我們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到當時如何通過和諧建構的道路來使早期國家得以形成與發展的。關於這條和諧建構之路,我們至少可以看到以下幾個關鍵之處。

首先,依靠固有的血緣親情,加強氏族、部落間的親密聯合。戰國時期成書的《尚書·堯典》篇曾經這樣追憶堯作為部落聯盟首領時的情況:

允恭克讓,光被四表。格於上下,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

這裏是說堯能夠恭謹謙讓地厚待族人,所以其光輝能夠普照四方,堯還能夠感召天地神靈,發揚其美好的德操,以此使自己的九族都能夠親和融洽,並且在九族親和融洽的基礎上來辨明百姓的職守,進而協調了萬邦的關係。這裏排列了九族—百姓—萬邦三個層次的社會組織。九、百、萬,皆言其眾多,非必是實指。“九族”當指堯為首的核心氏族部落,在早期國家構建的時候,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舜和大禹的時期依然強調要“惇敘九族。庶明勵翼”[81],所謂 “百姓”,當指加入部落聯盟並擔負一定職務的眾多族長。《詩經·天保》曰:“群黎百姓,遍為爾德。”毛傳謂:“百姓,百官族姓也。”這解釋是很對的。後世常以世庶民眾來理解百姓之意,但在講述上古史事時也會露出其本來的意義。如《禮記·緇衣》載孔子語“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偽古文《尚書·湯誥》篇述夏末事謂“夏王滅德作威,以敷虐於爾萬方百姓。爾萬方百姓,罹其凶害,弗忍荼毒”,就是例證。要之,如果我們把《尚書·堯典》篇所寫堯通過自己的卓越德操(而非暴力鎮壓)來影響和鞏固九族、百姓及萬邦,理解為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可能是接近曆史實際的。

古代中國早期國家的起源與形成的階段,“禮”之作用尤巨。那個時期,禮的本質在於它是氏族、部落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係準則。相傳魯哀公曾經向孔子請教古代“大禮”的問題,孔子回答說:

丘聞之也: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明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君子以此之為尊敬然。然後以其所能教百姓,不廢其會節。有成事,然後治其雕鏤文章黼黻以嗣。其順之,然後言其喪算,備其鼎俎,設其豕臘,修其宗廟,歲時以敬祭祀,以序宗族。則安其居處,醜其衣服,卑其宮室,車不雕幾,器不刻鏤,食不貳味,以與民同利。昔之君子之行禮者如此。[82]

按照孔子這裏所說,自生民以來,禮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除了飲食、祭祀、婚姻諸事以外,禮還可以“序宗族”,是宗族間的黏合劑與關係準則。古代中國多言禮而少言法,在許多情況下以禮代法,或者是禮法連稱並舉,這是古代中國社會的顯著特點。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對於氏族、部落而言,“禮”(而不是法)為它所生,為它所需。早期的禮貫穿了氏族、部落血緣關係的親情。或謂這隻不過是一層溫情脈脈的麵紗而已,其實,何止是一層麵紗,禮在實際上卻是支撐古代中國社會的精神支柱之一,是社會人們思想的一個靈魂,禮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麵雖然沒有采用暴力鎮壓的手段,但它“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83]的作用卻是暴力鎮壓的手段所達不到的。古代中國早期國家的起源和形成的曆史上,禮是構建和諧社會極為重要的工具。

其次,在處理氏族、部落及部落聯盟的外部關係時,雖然也有戰爭與殺戮,但那並不是主要的手段,主要的手段是聯盟和聯合。黃帝時期曾經有炎帝部落與蚩尤部落的戰爭,結果“執蚩尤,殺之於中冀”[84]。不過像這樣靠殺戮解決問題的事情並不多見,常見的情況是通過戰爭,雙方諒解,再結聯盟。[85]炎帝部落與黃帝部落間的情況就是一個典型。黃帝部落與炎帝部落雖然曾三戰於阪泉之野,但交戰之後雙方即相互交融,後世還多通婚姻。“巡守”是古代中國早期國家加強各族聯係的主要手段。相傳黃帝曾經“東至於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於空桐,登雞頭,南至於江,登熊、湘。北逐葷粥,合符釜山,而邑於涿鹿之阿”,在這樣廣大的範圍裏麵依靠聯合,而不是征伐,使得“萬國和”[86]。舜的時候將巡守製度化,據《尚書·堯典》所說是“五載一巡守,群後四朝”,舜五年巡守一次,各部落酋長首領在兩次巡守期間要朝見舜。相傳,先商時期“成湯東巡,有莘爰極”[87],利用巡守。與有莘氏結為婚姻,促成了商族與有莘氏兩大勢力的聯合。這都反映了各族聯係通過這種和諧的方式而得以加強。

複次,國家的功能無外乎是鎮壓與管理兩項。但並非國家一開始出現,這兩項功能就平分秋色,不分主次。就古代中國早期國家的情況而言,其管理的功能應當是遠遠大於鎮壓功能的。古代中國,從階級萌芽到階級形成再到早期國家的出現,這是一個非常漫長的曆史時段。古代中國的早期國家形成並非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88]而首先是由社會管理的需要而促成的。大禹治水可以說是古代中國早期國家管理功能的典型體現。大禹治水,在治理水患的時候,可以充分聯合各部落的力量“以開九州,通九道,陂九澤,度九山,令益予眾庶稻,可種卑濕。命後稷予重庶難得之食。食少,調有餘相給,以均諸侯,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89]大禹治水充分利用了早期國家的管理功能,並且隨著治水的極大成功,又促進了早期國家的發展,形成了“九州攸同”、“四海會同”[90]的局麵。這裏所說的“諸侯”、“國”應當就是部落或部落聯盟。

再次,部落聯盟領導權的禪讓製是古代中國早期國家和諧構建的重要標誌。關於堯、舜、禹之間領導權的傳遞,《尚書》所載言之鑿鑿,無隙置疑。[91]其所說堯傳位於舜的情況,最為典型:

這裏講了堯年老的時候召集“四嶽”(即四方部落之長)商議選接班繼承人的問題。堯本來要傳位“四嶽”中人,但被推辭,大家一致推薦舜,詳細介紹了舜的情況。他父親目盲而糊塗,母親則談吐荒謬,他弟弟名象者則傲慢無禮,就是這樣的家庭舜卻能夠和諧相處,還恪盡孝道,感化邪惡之人。堯又親自用各種方式檢查舜的品行和能力,經過三年之久的考驗,才決定由舜來繼承“帝位”。這種禪讓的方式,完全是通過民主協商來完成,最高領導的個人意誌並不起決定作用。要在這種方式裏麵找尋“專製”的萌芽,恐怕隻能是南轅北轍了。

總之,古代中國的早期國家的起源、形成和初步發展的階段,[93]走的是一條構建和諧的道路。氏族製度的長期存在和發展,這一古代中國獨具特色的社會結構是和諧構建之路的深厚社會基礎。孔子曾經將古代理想的社會描繪成“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意即天下就像一個大家庭,整個中國團結得就像一個人。他認為“聖人耐(能)以天下為一家,以中國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於其義,明於其利,達於其患,然後能為之”[94]。古代中國早期國家構建的過程中,無論是製度的創立,抑或是方式的選擇,無不關注各個氏族、部落的情、義、利、患等問題。這種關注與社會實踐,成為構建和諧的基石,也是那個時代的領導者們(亦即是孔子心目中的“聖人”)成功的標誌。構建和諧的理念直到古代中國早期國家成熟的時候,還能夠看到其深遠影響的痕跡。

(二)我們的討論還可以轉入對於作為中華文明精神核心的儒家理論的認識上麵。這對於我們認識中國古代國家發展道路也頗有意義。這是因為正是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曆代的治國理念才得以及時修正過失而確定前途。

這是一個什麽樣的儒家理念呢?以孔子的思想而言,構建和諧是孔子思想中一條重要的思想線索。在道德修養中,“和而不同”是一項基本原則。對於某種事物、理論、政策提出自己的意見,錯者糾之,缺者補之,使之臻於完善,這才是“和”,反之,若隻是一味隨聲附和,沒有是非觀念,那就隻能是“同”而不是“和”。孔子所講的“和”是在禮的範圍內運行的。所以說“有道德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可以看到,“和”並非是一個廣大無邊的概念,而是特定範圍的概念。

我們探討孔子思想的現代價值的問題,單獨提出孔子思想中構建和諧的理論,是要來說明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有著中華文明精神的深厚淵源,是要說明早在孔子的時代,作為一位高瞻遠矚的偉大思想家,孔子就曾提出並認真闡述過構建和諧的問題,並且這一理論在其後以儒家思想為主幹的中華文化精神中得到不斷的發展。

首先,我們來說“君子和而不同”的問題。

“和”與“同”本來是春秋時期思想家們時常提到的說法,但把這兩者相提並論,提升到人的倫理道德層麵來分析,孔子之說則是首次。

早在春秋初期,人們即謂“耳不聽五聲之和為聾”[95]。五聲指的是宮、商、角、徵、羽五個音階。這五個音階交錯調和之聲才是真正的音樂。如果隻聽一個音階的音樂,那就不啻是聾者聽樂。春秋後期,齊國的大政治家晏嬰曾經指出齊國朝廷中的佞臣梁丘對於齊景公一味逢迎的做法,那隻是“同”,而不是“和”。請看晏嬰和齊景公的對話:

晏嬰以煮肉羹和演奏音樂為例說明“同”與“和”的區別。煮肉羹的時候,必須搭配醯、醢、鹽、梅等調味,各種味道是調和的,才可食用,若是隻有一種味道,就像加了水再加水,一直加水一樣,煮出來的肉羹就會無法食用。聽音樂也是如此。聲音的大小高低清濁快慢等,亦需和諧配合,才能夠有悅耳動聽的音樂,否則,若隻有一個音調,那就沒有人願意聽。煮肉羹和演奏音樂的事情說明應當有不同的味道、不同的聲音進行調和,互相補充,這樣才算是“和”,若隻是單一的單調的重複,那就隻是“同”,而不是“和”。

《論語·子路》篇載孔子之語謂:“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97]把“和”與“同”的關係提升到倫理道德的層麵來認識,成為區別君子和小人的重要標識。所謂君子之“和而不同”,開始人們理解為君子心態平和,但所見不同。到了朱熹的時代,理解為“君子尚義故有不同”[98],方揭示出其真諦。“和”,並非隨聲附和,而是有一個標準在,這個標準就是“義”,所以孔子說:“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99]君子所不苟同者,就是與“義”之標準相違者,反之,君子所讚成的一定是符合“義”之標準的事情。“義”就是原則與信念,是為君子所固守。可是,小人卻不講究這些,隻會為了個人私利而成為一個應聲蟲,隨聲附和,同流合汙。孔子講“君子和而不同”的道理,應當是跟反對“鄉原”的道理相提並論的。《論語·子路》篇記載孔子與子貢的談話是這樣的:

子貢問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這種不講原則、諂媚世俗的人,孔子稱其為“鄉原”,是“德之賊”,[100]盡管一鄉之人可能都說他好,那也不足為訓,算不得“君子”。所以要達到真正的“和”,就必須敢於堅持原則,不做“鄉原”式的人物。在孔子心目中,和諧並不是表麵上的一團和氣,而是君子之交,君子之爭後的真正的和諧與一致。

其次,我們來研究“發而皆中節謂之和”的蘊意。

和諧是事物與人倫的祥和狀態。在千差萬別的大千世界中達到這種祥和狀態,並非易事,必須有一定的規則和原則。《禮記·中庸》篇所講的一席話,很能夠表達孔子和諧理論的要義。是篇說:

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這裏是在講人的性情若要表現出來,必須合乎善道,這個善道就是“節”,即關鍵與標準。合乎此,即“中節”[101]。那麽這個善道又如何來理解呢?這個善道依孔門師徒之意,應當就是“禮”。《論語·學而》篇載:

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這裏明謂“禮”就是“和”之“節”,人的性情之發、行動之動、言語之出都應當合乎禮,必須“以禮節之”,這樣才能達到“和”的境界。[102]

在孔子的理念中,“和”並不是無原則無標準的一團和氣,而是以與人為善為出發點,在禮的範圍內的相互理解與協調,相互尊重與寬容。孔子曾經從多方麵論析“禮”的意義及其內容,孔子所強調的禮,重點不在於瑣細的儀節,而在於仁的精神和對他人的尊重。孔子把禮提到人的安身立命的根本來認識,謂“不知禮,無以立也”[103]。在儒家理論中,“禮”是人的底線,《禮記·曲禮》上篇謂: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

按照這一定位,如果人沒有“禮”,就不配為“人”,就隻能是禽獸。孔子說的“不知禮,無以立也”的“立”,固然可以理解為人的安身立命,立足於社會,其實也可以理解為立足為人。這樣來理解,對於禮之重要性的強調,將是無以複加的。先秦時代,特別是周代,社會秩序的穩固主要是靠“禮”,而不靠刑法,禮是構建社會和諧的主要手段。世事移易,社會變遷,自戰國秦漢時代以降,刑法對於穩定社會的作用日巨,或許用“法治時代”相稱,以別於此前的“禮治時代”,也許並不為過。然而,就是在“法治時代”,禮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拯救社會危機、構建和諧的重要手段。就是在我們今天的社會中,禮依然是不可或缺的穩固社會的利器。

總之,以“仁”、“禮”學說為核心的孔子思想,構建和諧社會可以說是他的一個重要的社會線索和準則。孔子思想中這方麵的內容十分豐富而深刻,其犖犖大端者即可以分為關於天人關係的和諧、關於社會政治倫理的和諧、關於人自身(特別是道德修養)的和諧等。我們今天僅就“和而不同”以及禮與“和”的關係這樣兩個小點進行一些探討,重點是在說明孔子所講的“和”與“同”是兩個根本對立的觀念,也力圖說明孔子主張“和”是在“禮”的範圍之中的“和”。這對於認識孔子構建和諧這一思想線索,可能會有一些裨益。這對於我們認識中華民族發展理念的構建也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四、一種規則,兩種模式——古代中國郡縣製與羅馬行省製形成的異同

從世界文明古國的政治發展情況來看,通常總有從小邦到統一帝國發展的趨勢。但是,從具體的古代國家來說,情況又各有異,或隻經曆了小邦階段,或發展到地區性的王國,或形成跨地區性的帝國;而古代中國與羅馬則是走完了這個趨勢的兩個典型。[104]

古代中國的郡縣製與羅馬的行省製是在從小邦到統一帝國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對廣大領土進行統治的不同形式,並發展成為秦漢帝國與羅馬帝國的統治基礎和特征之一,是小邦演變為帝國在行政製度上的反映。具體言之,兩者都是曆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從小國向大國發展的必然結果,其出現與古代國家結構的變化聯係在一起,與對外擴張聯係在一起,與城邦的瓦解及帝國的形成聯係在一起。其形成是一個曆史過程,是邦的擴展與邦的否定過程;郡縣製、行省製一經形成,便意味著小邦階段的基本結束,標誌著新的國家模式的出現,宣告了帝國時代的來臨。正如林誌純先生所說:“城邦階段和帝國階段較為明顯的限界,是以郡縣或行省製的確定,作為重要的標識。……由城邦到帝國,是在郡縣製、行省製的發生、發展過程中逐漸實現的。”[105]總而言之,郡縣、行省的發生及形成對邦的解體及帝國的建立起了重大作用和影響,並作為帝國的地方行政製度保留下來,成為帝國的有機組成部分,成為秦漢、羅馬兩大帝國統治的主要特征之一。

不難發現,這兩者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同時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異。在此,筆者擬對兩者在形成過程、形成結果等方麵的異同進行一些初步的比較與分析。

1.殊途而同歸:形成過程的比較

(1)本義的差異

“縣”、“郡”源於西周時期的國野製,指邦內特定區域。“縣”本是國都以外鄙野地區的泛稱,古通“寰”。從地理意義上講,環繞於國,這是周邊地區,而不是核心地區;從政治意義上講,是未分與國人之地,懸係於國家(或國君)之手。古者“縣”即“懸”之本字,“懸”字晚出。“郡”則是指“公邑”。

“行省”譯自拉丁語“provincia”。“provincia”本義是指“職責範圍”(通常是軍事職責)或“任務”,並沒有地理意義。後來某行政官員能行使其軍事職責的地區也稱為“provincia”,“行省”源於此。宣布某一地區為一個“行省”(provincia)最初隻是意味著該地區成為某行政官員(行使)軍事職責的範圍而已。

(2)產生途徑的異同

通過戰爭吞並別國的土地,這是縣、郡和行省產生的重要途徑。縣、郡和行省的出現,是戰爭兼並的產物,是邦對外擴張的結果,這是兩者的相似之處。

此外,縣產生途徑還有:①貴族的封邑轉化為縣;②開辟荒地為縣;③並新的聚落為縣;④通過改革置縣。而羅馬也有附屬國國王死後將其國作為遺產贈給羅馬,建為行省。

不難看出,縣、郡及行省都起於邊區,都是為了軍事目的而設立,但郡、縣不僅設在被征服地區,非征服地也設郡、縣,從邊區到內地逐漸展開,而行省隻限於意大利以外被征服地區。

(3)形成過程的異同

總的說來,郡縣製或行省製的發生、發展及形成過程是邦的自我發展與自我否定過程,即是小邦向帝國的發展過程。但是,情況畢竟有所不同,郡縣化過程是武力統一的過程,行省化過程則是簡單的武力征服過程。

對中國來說,郡縣製是作為封建製的對立物而產生的,它是封建製走向反麵的必然結果,是先秦曆史發展的必然選擇。與古代西方相比,中國古代社會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征,即實行分封製。分封製下,周天子除王畿附近的土地和人民由自己直接統治外,其他土地和人民都分封給諸侯,諸侯再分給卿大夫等各級大小貴族,他們在自己的封地擁有主權和土地所有權,擁有一定的政治經濟實力。西周分封諸侯是當時的曆史條件形成的,意在“以藩屏周”。平王東遷以後,周天子作為“大宗”和最高統治者的地位已經名存實亡,但被分封製培植起來的諸侯和卿大夫勢力則興起。到了春秋中後期,各諸侯國內國君與卿大夫之間的權力爭奪劇烈,司馬遷說:“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106]在另一方麵,各諸侯國之間兼並戰爭頻繁。正是在這種政治條件下,作為宗法分封製度的直接對立物和邦擴展產物的郡縣製產生,並成為加強君權,對社會進行有效控製的重要方式。[107]到戰國時期,戰國七雄都已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郡縣,並且都力圖在不斷兼並戰爭中戰勝他國,最後秦統一六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108]。郡縣製成為全國基本的行政體製。這樣,我們看到,按照郡縣製自身特性的規定,它的產生及形成是與國家政權的集中和國家領土範圍的擴大,即與帝國形成的曆史過程相適應,是走向統一的過程,是春秋戰國曆史發展的自然的產物,是建立中央集權製統一帝國的客觀基礎。

而對羅馬來說,情形則不同。行省製的出現,是羅馬征服地中海地區的直接結果,目的主要是軍事性的和經濟性的。地中海地區各國被羅馬用武力強行納入羅馬帝國,缺乏統一的經濟基礎和文化基礎,隻是一個暫時的軍事聯合,而且羅馬滅國建省時觸及被滅國(地區)內部結構的程度很淺,缺乏對被占領地區進行改造這一階段。由此,產生了行省製的兩個重要特點,就是羅馬的行省及其人民與羅馬及其人民的地位的不平等,行省裏長期保存著先前城邦製度的殘餘。(關於這兩點,下節將進一步討論)。行省製主要就是借助征服這種形式而形成的。

從總體上講,古代中國郡縣製的形成過程大致有兩條線:一方麵是郡縣製逐漸排擠宗法分封製,在兩者相對抗中,此消彼長的過程;一方麵是郡縣製本身不斷健全發展的過程,這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麵,反映古代中國郡縣製形成發展的特殊性。關於郡縣製逐漸否定排擠分封製的過程,主要表現為:(1)早期郡縣沒有完全擺脫宗法分封製的羈絆,郡縣與分封並存;(2)漢初又實行諸侯封國製和郡縣製並行的製度;(3)漢武帝時基本上解決了諸侯王問題,郡縣製最終否定分封製。關於郡縣製本身不斷完善過程,主要表現在:(1)郡縣內族的結合(氏族血緣組織)的逐漸崩潰(緣於戰國的人口流動);(2)貴族政治的破壞,官僚製逐漸代替世族世官製;(3)到戰國時期,原先的國野區分消失,即解決兩者之間不平等關係問題,郡縣逐漸變成地方政權;(4)專製性的君權增長,中央與郡縣關係上下相通,君主直接統治方式的實現;(5)郡縣以下的鄉裏保甲組織逐漸確立,使官府統治的社會化在鄉裏社區範圍內得以實現。根據這兩條線,古代中國郡縣製的形成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不同階段,就是春秋、戰國、秦統一至漢武帝時期,這是同一事物發展過程的不同階段,可以代表郡縣製逐步形成的一般過程,反映了製約和影響郡縣製形成的主要原因在於古代國家結構形態的變化,說明郡縣製的形成是和統一密切相關的。

春秋時的縣製由西周演變而來,起源於邦的模式,二者有著直接的繼承關係,尚未最終割斷舊傳統的臍帶(保持國野之製、世族世官製、分封製),但性質、結構已與前明顯不同,所以,春秋時期的縣製具有未變和有變兩個方麵。前者表現為:(1)最初,隻是吞並占領,縣內族的結合沒有被打破(滅國而能恢複,即是明證);(2)多設在邊境地區,起軍事重鎮的作用(如楚縣);(3)縣的長官一般由強大的世族擔任;(4)保留著分封製的殘餘,有的縣成了功臣、貴族的賞田或采邑;(5)本邦和由征服而來的地區的區別,即不平等關係,尚未完全消失。後者表現為:(1)隨著縣製的發展,國和野的區分開始逐漸消失(這表明邦的基礎結構在逐漸消融);(2)隨著縣製的發展,君權逐漸強大起來;(3)到春秋後期,卿大夫采邑改造成縣,一些小邑並成縣,縣擴展到內地,性質發生變化。

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很普遍,並且由於人口流動的加劇及政治改革的實行,縣內族的結合被打破,一方麵原有“縣”的血緣基礎被破壞,另一方麵新的聚落結合為縣。隨著兼並戰爭的激化,春秋時設於邊地的郡又開始出現於內地列國之間,並逐漸發展成郡統縣的體製。郡、縣長官及重要屬吏均由國君委派,並有一定的考核任免製度。

秦統一至漢武帝時期為古代中國郡縣製形成過程的第三階段。這一時期,統一帝國形成,專製皇權確立;經過漢初郡縣與封國的較量,到漢武帝時,郡縣製排擠了封國製,趨於定型,真正實現了中央集權製下的中國統一。

行省製的演變也受古代國家結構形態變化的製約和影響,共和時期和帝製(元首製)時期不盡相同。一方麵行省數在增加,另一方麵行省管理製度也在變化(行省最初隻是一個軍區,從軍區發展到成熟的行省管理係統是一個長期而緩慢的過程)。但是,總的看來,前後變化不像中國那麽清晰、那麽大。

(4)作用的比較

郡縣製與行省製的出現,造成了邦的解體及帝國的建立,這是兩者的相似之處。但是,具體表現又不盡相同,可以說是殊途同歸。前者主要表現為徹底摧毀了舊貴族賴以抗衡王權的物質基礎,為自上而下貫徹中央集權統治掃清了道路,是直接統治權的延伸。後者主要表現為被動地成為軍閥利用的工具,使羅馬的共和政體向軍事獨裁過渡。

關於郡縣製對邦的體製起否定作用問題,劉家和先生有過深入探討。[109]郡縣對邦的否定,這可以從兩方麵來分析:第一,造成邦的基礎結構即國野區分逐漸消失;第二,造成君權逐漸鞏固強大起來,這主要表現為:限製和削弱君權的力量逐漸消失(上古時代,由於氏族傳統的影響,貴族階層比較強大,能與王權抗衡,這是一個普遍現象。郡縣的興起,則造成貴族、國人的力量削弱),支持和實行專製君權統治的工具逐漸建立(君主集權的進一步發展,要通過推行郡縣製來實現)。戰國時期,七雄的君主們逐漸取得了專製性的君權,並且都力圖在不斷兼並戰爭中戰勝他國,結果,公元前221年,由秦統一六國。之後,郡縣製作為鞏固統一帝國的一項重大措施,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關於行省製對邦的體製起否定作用,也可以從兩方麵來看:第一,通過對外戰爭,羅馬由一蕞爾小邦變為跨多區域的帝國,共和末期行省管理存在的種種弊端表明共和政體已不適應當時社會發展,提出了改變體製(即實行專製獨裁)的要求;第二,行省使一些人得到機會來和軍隊取得更密切的聯係,造成軍閥的出現,並成為軍閥利用的工具,為體製的改變(實行軍事獨裁)提供了可能。這主要表現為:到羅馬共和末期,金錢決定了一切,軍隊決定了一切,而行省則提供獲得金錢和軍事實力的可能。於是,出現軍閥,又反過來,影響城邦,通過內戰,推翻共和,建立帝製,羅馬從共和國變成了君主獨裁的帝國。

2.個性表現:形成結果的比較

(1)對待邦的殘餘的態度各異

在羅馬帝國的行省裏有城市自治製度,這可說是先前城邦製度的殘餘;漢初實行郡國並行製,即在郡縣以外封了一些王國和侯國,這也可說是先前分封製度的殘餘。但是,情況畢竟有所不同。在羅馬,邦的殘餘一直存在,城市自治製度長期保存,並成為帝國的基本社會組織結構,羅馬通過利用城市製度實現它對行省居民的統治;在中國,邦的殘餘問題很快就解決了,漢帝國內的封國不斷受到限製、否定,不久就名存實亡,而且在思想上也明確認識到分封不行了。因此,可以說,在如何解決邦的問題上,中國不論在實踐上還是在思想上都較羅馬有突破。[110]

羅馬行省的建立是武力征服的結果,因此,被征服地區舊的組織沒有被打破,在羅馬帝國的行省裏保存著邦的殘餘,其表現之一便是城市自治製度。我們說城市自治製度是先前城邦製度的殘餘,是指:一方麵它保留著舊的組織,內部結構沒有被打破,作為古代社會的主要結構單位繼續存在著(實際是羅馬統治下的城邦),另一方麵它已失去政治上的獨立(沒有外交權),已喪失了進行戰爭的軍事能力(沒有軍事權),是在最終從屬羅馬的條件下,享有對地方問題的自治權。因此,已不是獨立的城邦,而隻是原先城邦製的殘餘。

任何一種政治製度和文化觀念,都是曆史的產物,因此,它不可能完全拋棄曆史傳統,而隻能憑借傳統的形式,在曆史傳統的基礎上進行創造。那麽,羅馬為什麽在行省裏長期保存城市製度呢?這可以從以下幾方麵來解釋:首先,曆史的傳統沒有提供其他可能的選擇。羅馬帝國本身是從城邦共和國發展而來的,它又是希臘文明的繼承者,羅馬統治隻能從自己的曆史傳統中以及希臘城邦史中,尋求治國的經驗。曆史的傳統,往往是解決現實問題的資料庫。西方文明發展所決定的羅馬沒有一竿子插到底的傳統,希臘人所能提供的也隻是殖民的辦法,而殖民地實質是城邦的搬家或分家,對母邦來說,殖民地是獨立的。羅馬很早就有對立的文明,承認文明本身是多元性的。因此,羅馬人把在行省中建立殖民地、自治市看作是理所當然的。其次,客觀現實也使羅馬人沒有更多的選擇餘地。一方麵,行省的建立是對外征服的結果,所有這些行省的居民在種族、語言文化及文明程度上差異很大,在東方,是希臘人及希臘化的城市居民,而歐洲內陸山區則存在落後的氏族部落製度,文明程度及民族、語言、文化的差異給統治者帶來統治上的複雜性,麵對複雜的民族、參差的文化,由當地上層人物實行城市自治,使其與帝國結為一體,是現實唯一明智的辦法。另一方麵,被派到行省的羅馬官吏數量小,缺乏大規模的官僚機構,不足以維持帝國對行省的統治。因此,帝國中央政府需要一個聯係中央與地方的中介,通過它,以實現對行省居民的統治,這一中介就由帝國行省中的城市來承擔,城市成為羅馬統治的基礎。這樣,邦的殘餘就一直存在下來。

與羅馬相比,在如何解決邦的問題上,古代中國不論在思想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突破。首先,在思想上,逐漸明確認識到分封製度不行了。春秋戰國時期,盡管人們在分封的必要性、規模、對象等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認識差異,但一般都不反對分封,[111]人們尚沒有明確認識到分封與郡縣的矛盾,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分封製。第一次郡縣製與分封製的爭論出現在秦朝建立以後。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統一中國,即與群臣商議,是實行分封製,還是實行郡縣製。丞相王綰建議行封建,認為:“諸侯初破,燕齊荊(楚)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鎮)之。請立諸子。”[112]始皇下其議於群臣,群臣皆以為便。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表示反對,指出:“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皆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製。天下無異誌,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113]秦始皇吸取“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的教訓,認識到“天下初定,又複立國,是樹兵也”。所以,他采納李斯的主張,“分天下為三十六郡”,把郡縣製推廣到全國。[114]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就分封製和郡縣製問題,在秦廷議中又展開大辯論。齊人博士淳於越認為,殷周能享國千餘歲,是因為“封子弟功臣自為枝輔”的緣故。他說:“事不師古而能稱久者,非所聞也。”[115]李斯則認為,“五帝不相複,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也。”[116]不過,這時的爭論主要是從實際考慮的。

真正的從思想上認識到分封與郡縣的矛盾,認識到分封製度不行了,是西漢的賈誼。賈誼上疏皇帝,認為諸侯王謀反叛亂,乃是“形勢使然”,是個製度問題。朝廷不管怎樣用“深思厚德”、姑息忍讓,既沒有阻止異姓王的叛亂,也沒有填滿同姓王的欲壑而使其不反。“厚其力、重其權”,隻能“使有驕心”。[117]可見,諸侯王的叛亂與否並不在於朝廷對他們的“恩德”的厚薄,以及與他們關係的親疏,原因在於王國勢力太大,諸侯王“勢足以專製,行足以行逆”,[118]謀反是意料中事。賈誼清楚地看到了這點,主張建立郡縣製的中央集權政治,認為“欲天下之治安,天子之無憂,莫如眾建諸侯而少其力。力少則易使以義,國小則無邪心”[119]。這樣,才能使“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製從,諸侯之君不敢有異心,輻湊並進而歸命天子”[120]。

其次,在實踐上逐漸采取措施,削弱分封製度的殘餘,使漢初曾分封的王國不久就名存實亡,徒擁虛號,就本質而言,實為郡縣製。漢初出於政治需要,一改秦製,采用“封建”與郡縣並存的混合製度,即在郡縣以外封了一些王國和侯國,這可以說是先前分封製度的殘餘。漢初諸侯的特殊地位維持了半個世紀,景帝平定吳楚七國之亂以後,特別至漢武帝時,諸侯特權被剝奪,王國等同漢郡,侯國亦分屬所在郡管轄,也就是說,郡與王國是名異而實同,邦的殘餘問題終於解決了。漢初王國問題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個曆史問題,它的解決也有一個曆史過程。秦楚之際,諸侯並起,劉邦為爭取力量戰勝項羽,曾把掌握重兵的將領分封為王,史稱“異姓王”。當項羽瓦解,漢王朝建立以後,高帝劉邦遂不得不承認既成的事實,於公元前202年(漢高帝五年)正式分封異姓功臣七人為王,有韓王信、趙王張耳、淮南王黥(英)布、楚王韓信、梁王彭越、燕王臧荼(高帝五年九月為盧綰所代)、長沙王吳芮。七異姓王國的封域占去漢疆域的一半,“多者百餘城,少者乃至三四十縣”。[121]擁兵自重,專製一方。十分明顯,這與專製皇權直接矛盾。於是,高帝六年(前201年)起,采用各種辦法,開始逐個消滅異姓王,最後,隻保留比較偏僻而弱小的長沙王。由於劉邦錯誤地認為秦王朝速亡的原因在於沒有同姓王國以拱衛中央政權,加之當時漢朝建立不久,有必要加強對某些有強大舊勢力的地方的控製,因此,劉邦在消滅異姓王的同時,大封同姓王,企圖利用血緣宗法關係來加強統治,以確保劉家天下。《漢書·王陵傳》載:高祖且“刑白馬而盟,曰: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到高帝十二年(前195年)“高祖子弟同姓為王者九國,惟獨長沙異姓……。而內地北距山以東盡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連城數十,置百官宮觀,僭於天子。漢獨有……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頗食邑其中。”[122]這是同姓諸侯王國的鼎盛時期,總封域占全漢疆域一半以上。[123]

漢初分封同姓王的目的,正如司馬遷所說:“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廣強庶孽,以鎮撫四海,用承衛天子也。”[124]但分封製本身就包含著分裂割據的因素。當時諸侯王國封疆大,“跨州兼郡、連城數十”[125];人口多,中央直接統轄地區與諸侯王國地區的人口比為5.29∶10[126];諸侯王有“掌治其國”[127]之權,王國的政權組織,隻有丞相由朝廷派遣,其餘自禦史大夫以下的官,由諸侯王自己任命[128];國王不僅有行政權及用人權、軍事權,而且有財政權,在封地征收地稅和山川市井之稅,《史記·五宗世家》說:“高祖時,諸侯皆賦,除內史以下”。《集解》引徐廣曰:“國所出有,皆入於王也。”吳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129]國王還利用減免賦役、問候賞賜、抵製搜捕等方法,招致流亡,不斷擴大他們所擁有的人力,甚至還可以下令征發所屬人民出征[130]。由於同姓王封疆大,人口多、擁有特權,實力雄厚,實際上處於獨立、半獨立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使諸侯王野心勃勃,與專製皇權形成越來越尖銳的對立矛盾,嚴重威脅中央集權政治的鞏固。至漢文帝時:“若此諸王,雖名為臣,實皆有布衣昆弟之心,慮亡不帝製而天子自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黃屋,漢法令非行也。”[131]尾大不掉的局麵已形成。

漢廷為鞏固政權,采取措施以削弱王國勢力。文帝采賈誼之策,以親製疏、眾建諸侯而少其力,削弱諸侯的實力。及景帝繼位,取晁錯之計,用直接“削地”的辦法,縮小諸王封地。諸侯王不甘心自己的版圖被削減,於是,公元前154年,吳楚等七國發動叛亂,但不過數月即被平定。經過這次事變,諸侯王實力中落,中央對王國的控製加強。王國版圖大大縮小,諸侯王行政上“自置吏”、財政上“得賦斂”的特權被剝奪,不準諸侯王幹預自己封國的政務,《漢書·百官公卿表》雲:“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複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禦史、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從此,諸侯王的獨立地位被取消了,如同漢郡。武帝時,繼續推行削弱諸侯王國的政策,他接受主父偃的意見,於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頒布“推恩”令:諸侯王除了以嫡長子繼承王位之外,不可以推恩將自己的封地分給其他子弟,由皇帝製定封,別屬漢郡。這樣一來,王國封地越來越小,勢力越來越弱,失去對抗中央的力量。以後武帝又罷郡國鹽鐵,作“左官之律”(“左官”即“左遷”或降職)設“阿黨附益之法”,並利用種種借口來剝奪各個諸侯國的爵位,進一步從經濟上、政治上對諸侯王加以限製。[132]此後,諸侯王在政治上毫無作為,完全不得參與政事,經濟來源隻餘田租一項,已不對中央政權構成威脅。王國的政務由“相”主持,“相”由中央任命,聽命於中央。這樣,王國的相與郡的太守,地位就是相同的了,王國與郡是名異而實同,西漢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製加強了。

漢初還分封了許多侯國,但連地較小,大者不過三四萬戶,小者僅千餘家。功臣列侯在封邑內開始也享有獨立的行政和財政權,但王國改製之後,侯國的獨立權力也被削除,趨於沒落。侯國隸屬於郡,其地位相當於縣。

經過長期鬥爭,封國問題終於解決了,分裂、割據的威脅消除了,西漢王朝的政令真正達於全國,統一的形勢得到進一步鞏固。

(2)郡縣及其人民與行省及其人民的地位不同

秦統一後,並沒有使秦的人民獲得任何地位高於六國人民的特權,六國故地和秦地一樣成為郡縣,六國遺民和秦人一樣成為“黔首”,成為帝國的編戶齊民,沒有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區別,郡縣及其人民並沒有感到低一層。羅馬的行省及其人民與羅馬人民的地位則無法同日而語,是一種通過征服而建立的不平等的關係。美國學者阿謝德(S.A.M.Adshead)曾對羅馬帝國和漢帝國有一個形象的比喻,他說羅馬帝國的設計就像一個環繞地中海競技場的圓形劇院,羅馬是這個劇院的包廂,行省是劇院的一般座位;漢帝國的設計則像一個車輪[133]。很明顯,前者等級差別存在很大不同,而後者,盡管會有輪轂、輪輻的區別,但這不是等級差別,其結構是內聚的,呈現以京畿為同心的統一狀態。

在城邦時代,存在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這種差別表現為社會政治經濟地位的不平等關係。在古代中國郡縣製形成過程中,原來城邦時代存在的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很快就解決了,而羅馬行省製實質上是原來城邦時代不平等關係的翻版,是繼續保持公民公社內外差別(這一問題的解決是在公元3世紀,那已是行省製形成後若幹年的事了)。

古代中國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的解決主要表現為原先的國野區分消失,國人與野人的身份區分消失。關於國野關係的變化,前文已有討論,其要如下:春秋前,各國都有國和野或者都和鄙的兩部分地區,國人是由同族或通婚的關係聯係起來的封閉的公民共同體,野人處於這種共同體以外,國野差別實質就是公民公社(共同體)內外差別。國人是國家統治的政治、軍事基礎,有權參與政事;國人有服兵役、出軍賦,執幹戈以衛社稷的義務。野人則主要從事生產勞動,沒有參與政治決策權力,沒有資格當兵。被征服者,如不淪為奴隸,一般也處於野人地位,不能與國人等同。“縣”本義是“寰”,是國都以外的鄙野之地,縣由此發展起來,是野的擴大,從這一意義上講,縣作為由被征服而來的地區與本邦是有區別的,但由於擴大征兵,縣出賦,縣民要當兵,改變了其野人身份,所以,隨著縣製的發展,情況很快就發生了變化。到了戰國時期,隨著領土逐步擴大,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流動,國野區分消失,郡、縣兩級製的地方組織在一些主要國家發展起來,郡縣之民與本邦之民已不存在區別了。自古以來存在的國野界限被徹底打破了,意味著原來的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解決了。戰國時各國境內之人均有當兵的資格,服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獨占的權利,凡是適齡的男子都在征發之列,例如《韓非子·顯學》篇裏提到要“境內教戰陣,閱士卒”;《戰國策·韓策一》提到楚曾“儆四境之內選師”等,征兵範圍的擴大表明原來的野人已經變成了國家的正式國民。為了富國強兵,製敵取勝,七國的君主們任用客卿,蔚為風氣;春秋時期已有“晉材楚用”、“楚材晉用”的事例,到戰國時期,秦國任用商鞅、張儀、範雎、李斯等客卿為相,並因此戰勝群雄,一統天下。這說明,戰國時期,不僅原先的國人和野人之別消失了,而且連邦界、國籍也不再考慮了。秦始皇征服六國,在全國推行郡縣製,秦人並沒有成為征服統治者,而是與東方人一樣,都成為帝國的“黔首”。沒有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區別。山東丁壯戍邊,秦人也戍邊;山東有刑徒徭作,秦也有刑徒徭作,山東人負擔的賦役,秦人也同樣負擔。[134]秦始皇要做天下人的皇帝,而不隻是秦人的國王。漢王朝是秦王朝的繼承者。漢高祖劉邦是東方的楚人,領導東方的起義軍攻入關中推倒秦朝,又靠關中和漢中人民的支持打敗了東方的項羽,最後又建都於關中的長安。劉邦沒有也不可能把楚人或秦人當成為征服者,而把其他地方人當作被征服者。因此,在漢代,除了王侯貴族和奴隸,其他人都稱為“編戶齊民”。《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曰:“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意為政府按戶登錄人口。理論上,凡為編戶之民,法律身份都是平等的,是國君統治下的平等人民,故曰“齊民”;《漢書·食貨誌下》顏師古注引如淳曰:“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指唐朝)言平民矣。”秦漢郡縣人民,身份是平等的,都是自由平民,他們都有資格通過二十等爵而成為貴族。當然事實上不會如此,但理論上是如此。他們既不像羅馬公民早期那樣有參政的特權,也不像羅馬行省臣民那樣被排除於政治權利之外。因此,對於各地的“編戶齊民”來說,秦漢王朝的建立是一種統一,而非一種征服。[135]

對羅馬來說,情形則不同。羅馬帝國表現為武力征服的結果。行省不過是被征服的地區,限於意大利以外;行省及其人民與羅馬及其人民的地位是無法同日而語的。羅馬行省實際上是原來邦裏無權部分的繼續或延伸,原來存在的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並沒有因行省的建立、帝國的形成而打破,而是重複這種差別。

關於羅馬早期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涉及貴族與平民起源及相互鬥爭情況,比較複雜,諸說不一,尚無定論。[136]筆者以為,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關係既有公民公社內外差別問題,又有公民公社內上下層差別問題,造成這一複雜情況的原因在於王政時期塞爾維烏斯改革的不徹底。不過,公民公社內外差別是客觀存在著的,並且隨著羅馬的發展,不斷重複著這種差別。最初,表現為羅馬與意大利同盟諸邦的差別;羅馬行省出現後,則表現為羅馬及意大利同海外諸行省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