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的行省及其人民與羅馬及其人民的不平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行省製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關係明顯。羅馬國家是征服者,羅馬人以征服者姿態看待行省,對行省人抱有種族偏見和歧視,對行省采取掠奪政策。
第二,行省是“羅馬人民的財產”,行省人民相對於羅馬公民是被征服者,沒有資格當兵;[137]最初,行省人也不能去羅馬為官,被排除在羅馬政治生活之外,沒有政治權利。直到公元3世紀,羅馬帝國危機已開始出現,大部分高級官職仍主要由意大利人擔任。[138]總督的權力是羅馬元老院授予的,對羅馬負責,而不同於中國的對當地人民負責。
第三,行省被看作海外征服的戰利品,被看作掠奪的對象。羅馬對行省,主要是軍事上的占領和經濟上的剝削。大多數行省是伴隨羅馬對外征服而建立起來的,是一方以暴力無條件地強加於對方的結果。作為被征服管轄的地區,行省與羅馬及意大利不同,行省人有納稅的義務。行省製度是羅馬奴役海外被征服地區人民的一種形式。羅馬行省稅收政策及製度建立在海外掠奪的基礎上,正如羅斯托夫采夫所說:“羅馬不大考慮它的新領土的繁榮。……羅馬的行省長官和資本家可以說是毫無顧忌地在各行省中漁利,他們通常是以最自私的精神和為了自身的利益來這樣做。”“從政治上看,羅馬國家就法權而論是一個由羅馬公民群眾統治著的帝國,但事實上,羅馬公民群眾是以富貴顯達的公民,即元老院成員們組成的統治集團為代表的。外省被視為這個統治集團所共有的地產。”[139]羅馬征服者自己,把加於行省人的稅收或看做是戰爭賠款,即由戰敗者為補償羅馬的戰爭花費而向羅馬交付的賠償金;或看做是對羅馬和平(Pax Romana)的保持而付的補償。不列顛一位名叫卡爾加庫士(Calgaous)的酋帥曾說:
……我們的財物被他們(羅馬)當貢稅收走,我們的收成變成了他們的儲積。……[140]
公元70年鎮壓高盧人起義的羅馬將軍凱裏亞裏斯(P.Cerialis)以征服者口吻對高盧人說:
……在你們服從我們的法律之前,在整個高盧總是不斷出現國王和戰爭。雖然我們常常為你們所激怒,但是作為勝利者,我們唯一利用我們權利的地方,就是使你們為維持和平而付出必要的費用。要知道,沒有軍隊你們就不能在各民族之間得到安靜,沒有錢就不能維持軍隊,而沒有稅收就不能籌劃出錢來。……[141]
西塞羅也有類似的說法。[142]這種稅收政策實際上就是把帝國居民人為地分割為兩個地位極不平等的社會集團。
從以上可以看到,行省製度作為羅馬武力征服的結果,是羅馬奴役海外被征服地區人民的一種形式,羅馬公民與行省臣民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雖然公元1至2世紀時,羅馬公民權逐漸向行省更多的人開放,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發布敕令,羅馬公民權被賦予了帝國境內全體自由民,但這時公民權已無實際意義,而且還是一種負擔(如公民有從軍和作戰的義務等)了。
3.行政製度的比較
(1)機構設置
秦漢和羅馬都是幅員遼闊的跨地區的大帝國,劃分成行政區域加以統治。秦漢地方行政體製貫穿中央集權的主線,實行郡縣二級管理體製;羅馬則是行省一級管理體製(主要就派官而言)。二者都由中央派官吏統治地方,是中央統治權的一種延伸,這是相似的地方。但就具體而言,二者又有區別。
秦漢郡縣製是一種中央朝廷直接統治地方的一整套行政係統,通過郡縣製,皇帝直接支配其土地和人民,郡以仰達君相,縣以俯親民事,體製簡要,一竿子插到底。秦漢帝國沒有任何自治或半自治的城市。漢武帝以後,諸侯國也名存實亡。在羅馬的行省體係中,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則相當廣泛地存在著,羅馬以城市為中介實現對行省人民的統治。因此,從中央對地方的控製程度來看,羅馬帝國與秦漢中國是難以比擬的。
秦漢郡、縣的劃分原則以人口為主,並兼顧地域的大小;郡、縣還有遠近之別,高低之分,待遇也有區別。早期羅馬帝國的行省則以軍權的有無劃分為元首行省與元老院行省;兩類行省中,又按所派出職官,有等級之別。
秦漢京師所在地也設郡、縣。羅馬行省則限於羅馬及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地區。
下麵,分別看一下秦漢和羅馬的情況。
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天下,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實行中央集權製度,以縣為基層行政單位(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特殊縣稱為道),以郡統縣,直屬中央,郡縣主要官員由朝廷任命。縣以下的地方上的基層行政組織有鄉、亭、裏,設“三老”等官,由地方長官從當地民眾中選拔出來。到了漢代,漢初在秦代郡縣製的基礎上,采用“封建”與郡縣並存的製度:一方麵,皇帝直轄部分郡縣,另一方麵,分出部分郡縣設置諸侯王(侯)國。漢初諸侯的特殊地位維持了半個世紀,到景帝及武帝以後,雖然封國在形式上還保留著,但特權被剝奪。王國與郡名異而實同,侯國也分屬所在郡管轄,其行政方麵的權力被剝奪。就行政方麵而言,實際上是郡縣二級製,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了皇權專製的中央集權製。[143]
秦漢時期的郡縣,就人口和麵積而論,大小有別。《漢書·元帝紀》:建昭三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中兩千石。戶十二萬為大郡。就地區而論,有內外、遠近之分。《漢書·宣帝紀》注引韋昭曰:“中國(按,指中原)為內郡,緣邊有夷狄障塞者為外郡。”[144]
就地位而論,有高低之別。秦漢京師也設郡縣,但比一般郡地位高。秦以內史掌治京師,漢武帝以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輔長官共治京師,皆秩中兩千石,位同九卿,並有資格參與朝議。縣也有等級,《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漢舊儀》(孫星衍輯本)雲:“縣戶口滿萬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戶不滿萬,置四百石、三百石長。”
按,這兩段說法略有不同。嚴耕望先生認為這是因為在成帝陽朔二年(前23年)省五百石秩就四百石,兩段記載“所據之圖籍有先後之異耳”[145]。
羅馬實行行省一級管理體製,但行省劃分為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我們主要來看一下奧古斯都時期的行省製。
共和國後期長時間內戰,造成了軍事將領的崛起,最終以屋大維(即奧古斯都)戰勝安東尼,成為羅馬世界的唯一主宰而告終。內戰最終摧毀了共和製,帝製(元首製)建立。
公元前27年奧古斯都元首製(實質是帝製)的建立,標誌著羅馬進入其黃金時代,行省製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行省數繼續增加;行省被劃分為“元首的行省”和“元老院的行省”。
在元首製發展過程中,行省數繼續增加。首先是通過征服,在萊茵、多瑙和不列顛等新征服地區設立了大小10多個行省。其次是通過重新劃分已存在的領土較大、難以控製的行省。對已存在的行省的劃分隻限於帝國的歐洲部分,例如,遠西班牙行省(Hispania Ulterior)劃分為貝提卡(Baetica)和路西塔尼亞(Lusitania);蓄發的高盧(Gallia Comata)被分成阿奎塔尼亞(Aquitania)、盧格杜內西斯(Lugdunensis)和貝爾依卡(Belgica)三個行省;馬其頓行省(Macedonia)分出阿哈伊亞(Achae)和伊庇魯斯(Epirus)。第三是通過兼並附屬國。例如,奧古斯都廢黜努米底亞(Numidia)的國王朱巴(Juba),把努米底亞並入阿非利加行省;公元前4年猶太國王希律(Herod)死後,奧古斯都三分猶太王國,分別交給希律的三個兒子統治,到公元6年,奧古斯都廢黜了老大阿爾赫拉烏斯(Achaelaus),將其所轄地區猶太(Judae)和撒馬裏亞(Samaria)置為行省;埃及和加拉蒂亞(Galatia)在奧古斯都統治開始時即被兼並。這樣,行省的數目增多了,到奧古斯統治後期,行省已達24或25個,行省人口占羅馬帝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三。[146]
奧古斯都是憑借武力奪得統治大權的,他認識到軍隊在羅馬政治鬥爭中的作用,因此,控製軍隊(進而控製全帝國)是奧古斯都一切政策的基本出發點。他雖然拒絕了獨裁官的稱號,放棄過執政官的職務,但他從來沒有放棄過指揮千軍萬馬的軍事大權。
公元前27年,奧古斯都被授予一個“大範圍”行省總督職權。這個大範圍並不明確,可以解釋為包括全帝國,也可以包括任何一個或大或小的行省。當時元老院同意他管轄的範圍是高盧、西班牙、敘利亞、亞裏西亞和塞浦路斯,後來又有一些新的行省增加,特別是多瑙河沿岸諸行省也受他管轄。他選擇這些行省的原因很清楚,因為它們在北部和東北部邊疆,帝國絕大部分常備軍都部署在這幾個行省,控製了這些行省,實際上就控製了帝國的軍權。較和平的行省仍像共和時期一樣,由元老院通過抽簽委派前任行政官員管理。這種劃分期限為十年,但實際上成為永久的了。這種行省劃分製度實際上仍是元首的一統天下。
關於行省劃分,狄奧·卡西烏斯(Dio)和斯特拉波(Strabo)都有記載。[147]據狄奧·卡西烏斯記載:
奧古斯都把較為弱小的省份還給了元老院,理由是這些省份平靜無戰事。他把強大的省份留給自己,借口是這些省尚不安全,有戰爭危險或有外敵窺伺邊疆,或其本身可能發生嚴重的變亂。……他這樣安排的真正目的是剝奪元老院的軍權,使之無實力,他可以獨掌大權。
斯特拉波也有類似記載:
他(奧古斯都)把整個帝國分為二部分:他指定一部分為其自己的,另一部分為人民的,他自己的部分是需要駐紮軍隊的,……(帝國的)蓁地區屬於人民,這是和平及不需要武力的易於統治的地區。他把這兩部分各分成許多行省,其自己那部分叫皇帝(愷撒)的行省,其餘叫人民的行省。
按,狄奧和斯特拉波都認為元首控製著全部有軍團的行省,這顯然帶有奧古斯都之後帝國行省情況的痕跡。例如,在奧古斯都時期,元老院行省的阿非利加行省就駐有羅馬軍團。[148]盡管如此,行省劃分的原則是元首控製需要駐軍的行省,把早先征服、比較安定的、無需駐紮大批軍隊的行省劃歸元老院,即以軍權的有無為劃分原則,當為不錯。到蓋烏斯統治時,由元老院控製的阿非利加行省的駐軍也轉到皇帝手中。[149]奧古斯都通過行省劃分,保證了他對全帝國的控製,因為他最終掌握了帝國的物質支柱之一,即軍隊大權。元老院行省與元首行省這種劃分,在元首製三百年曆史中除了行省的數目有所增減,歸屬有局部調整之外,以軍權的有無為總的劃分原則一直沒變。
在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中,也有等級。就派出官員而論,元老院行省中有執政官和大法官,元首行省中有執政官級、大法官級、督察使級和行政長官級。擔任不同等級行省總督的人選資格不同,待遇也有差異。
在羅馬的行省體製中,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當廣泛地存在著,原有機構繼續存在。羅馬通過自治或半自治城市來統治,當地的事仍由從屬於羅馬總督的地方當局(城市或公社)自己管理。關於行省中的自治或半自治城市問題,前麵已有涉及,此不贅述。我們來看一下元首製時期埃及的情況。
奧古斯都征服埃及後,埃及由於其戰略上和經濟上的重要性,被置於皇室的直接控製之下,成為皇帝的私產。[150]由皇帝派總督統治。總督(Prefect)來自騎士階層,有民事司法權和軍事權,但他首先對奧古斯都負責。元老通常根本不進入埃及。[151]總督在亞曆山大裏亞(Alexandria)、孟斐斯(Memphis)和培琉喜阿姆(Pelusium)設立法庭(Conventus),掌握最高審判權。值得注意的是,希臘托勒密時代的法律仍在私法中使用。[152]總督的助手有“Iuridicus”(副將)和“Iddiologus”(財務官),他們也來自騎士階層。埃及分成三個主要地區,設“Epistrategoi”(布政官),由來自羅馬的騎士擔任。在廣大的基層,埃及人的原有機構繼續存在。早在托勒密時期,除了亞曆山大裏亞(Alxandria)等希臘化城市外,埃及分成若幹Nomoi(州),由“Nomarchoi”和“Strategoi”管理,前者主要負責收稅,後者則有軍事和政治職責。這些州通常進一步分成Topoi;在這些Topoi中,基本行政單位是Kome(聚或村莊),此外,還有具有宗教地位的Metropoleis。羅馬兼並埃及後,原有機構繼續存在,設Strategos和Nomarohs、Kommogrammateus等官負責,這些人都由住在埃及的希臘人充任。[153]“托勒密時期的製度幾乎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了”[154]。稅收製度、經濟組織和財政組織也一仍其舊。
(2)職官製度
①編製與建製
郡、縣、行省的職官,可分為長官、佐官、屬吏三類。長官編製都隻有一位,長官與佐官由中央委派。秦漢郡縣製是中央直接統治地方的一整套行政係統,組織龐大而嚴密,分職極細。秦漢設官的原則在於:為力求各級文武官吏,互相控製,以維持長治久安之局。羅馬行省設官的原則則沒有這個特點。《漢書補注·百官公卿表》注引王鳴盛曰:“魏誌夏侯玄傳,玄議時事雲:秦不師聖道,私以禦職,奸以待下,懼宰臣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督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宰牧相累,監察相司,人懷異心,上下殊務,漢承其緒,莫能匡改。案,宰官即縣官,監牧即郡守,司察郡監郡禦史。”羅馬行省組織則顯得過簡,羅馬派到行省的官員數量少,沒有整套的官僚機構。
郡長官,秦名守,漢景帝時改名太守,以後便成為定稱。郡長官又以秩祿稱兩千石。郡的僚佐屬吏較多,並得以置府分曹治事。郡守佐官有尉有丞。郡尉秩比兩千石,佐郡守典領軍隊。邊郡的都尉稱為部都尉,可參與民政權。郡承(邊郡稱長史)秩六百石,佐助郡守理事,有時代行郡事。太守、尉、丞由朝廷任命。郡守可自置本郡人為吏,這些吏即郡府屬吏,秩百石。有:管理交通的集曹、漕曹;管理財政的倉曹、金曹;管理軍事的兵曹、尉曹;管理治安和司法的賊曹、決曹、辭曹;以及負責教育的學官、管理衛生的醫曹等。在郡中屬吏中地位最重要的是總治郡府庶務的功曹、僅次於功曹的五官掾和擔任監察、巡行屬縣的督郵。另外,郡守還有一些最親近的門下屬吏,如主簿、主記室、少府、門下督盜賊、門府亭長、書佐、循行、斡、小吏等。縣的組織與郡略同。區別僅在於名稱不同權力大小不同而已,此不贅述。[155]
從以上簡單的敘述可以看到,在漢代郡(縣)機構龐大而嚴密。與此相比,羅馬行省機構則官佐過簡。
羅馬行省長官的稱號在不同時期變化較大,為方便起見,筆者將他們一律譯為“總督”。先來看一下行省總督的設立及演變情況。
在最初,羅馬如何對行省進行管理尚不清楚,可能沒有製定確定的辦法,或許是交給執政官(Consul)根據元老院的建議來任命兩個合適的人作為他們的代表去西西裏及撒丁尼亞—科西嘉。[156]
隨著海外行省兼並的增多,羅馬城邦顯然需要調整才能對幅員遼闊的各行省進行管理。首先,通過每年增選大法官(Praetor)數目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實際是一種權宜之計。從公元前227年開始,大法官從兩名增加到四名,每年由森都利亞大會(The Comitia Centuriata)選出,兩名留在羅馬,兩名分別被指派到西西裏及撒丁尼亞和科西嘉。第二次布匿戰爭中,餘拉古和西班牙的部分地區被破了,到公元前197年,為治理近西班牙和遠西班牙行省,又增加兩名大法官。但如果某行省處於動**狀態並可能成為大規模軍事行動的地區,那麽,執政官可能通過特別約定被任命代替大法官前去行省。例如,根據此項原則,在近西班牙行省常常派執政官擔任總督,兼並西班牙以後直到蘇拉獨裁以前,有近半個世紀,羅馬沒有進一步的兼並,沒有建立新的行省,羅馬行省官員的數目亦沒有再增加。[157]這樣,羅馬每年選舉八名行政官員(兩個執政官、六個大法官)來管理羅馬及行省。
這種一年一度的選舉官員製度,對於像羅馬這樣的城邦是適合的,但並不適合於用來統治行省。首先,這些出任總督的現職官員任期隻一年,由於行省路途遙遠,旅途要耽誤大部分時間,這樣就不可能真正在行省任職多長時間。其次,許多行省都是重要的軍事地區,一年時間或更短的時間是不利於行省總督熟悉敵我雙方情況的。所以,隨著羅馬對海外新的擴張,行省的迅速增多,羅馬元老院決定對行省行政管理製度再進行某些修補。
在公元前146年馬其頓和阿非利加行省建立以後,元老院廢除為某一特定目的增加新的行政官員的辦法,而采用另一種機製,即采用延長每年選舉的執政官和大法官的任期,稱為“Prorogatio Imperii”,就是在他們在羅馬任職一年期滿後被任命為行省的具有執政官或大法官等級的總督,代替或代表一個正式的執政官或大法官去海外統治一個行省,稱為代行執政官或代行大法官(Proconsul或Propraetor)。[158]這種延長某行政官員權限的做法,早在公元前4世紀時就已出現。第二次薩姆尼特戰爭時(Samnite War),公元前326年,當即將去占領那波裏(Naples)的執政官普裏尤斯(Q. Publilius Philo)任期已到屆滿之日,人民大會投票決定讓他繼續任職,即以代行執政官身份(Pro Consule),直到戰爭結束。[159]後來,不管何時,隻要軍事需要,就延長執政官和大法官權限。[160]在與漢尼拔戰爭期間,這種做法常常使用。[161]值得注意的是,最初,這是人民大會通過投票特殊授予的一種特權。不過,據李維記載,早在公元前307年,元老院延長法比烏斯(Q. Fabius Rullianus)的指揮權到第二年。[162]盡管可能是維在此遺漏了提到人民大會的法,[163]但毫無疑問,元老院逐漸獲得了決定是否延長官員的職權的大權,使之變成一種由元老院通過的例行的措施,至少到公元前3世紀和前2世紀,成為元老院進行控製的一個重要法寶。
“Prorogatio”是一種既避免增加每年選舉的顯要行政官員數目又能彌補官職不足,滿足兼並需要的一種辦法。如果說最初隻是一種權宜之計,那麽從公元前2世紀下半期以後,它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正式確定的製度。實際上,在公元前146年第三次布匿戰爭結束以後,羅馬向地中海帝國大踏步前進,隨著羅馬對外兼並過程的重新開始,羅馬版圖擴大,行省數量逐漸增加,羅馬麵臨著的難題之一就是官職不足,而元老院又不願由於高級官吏的增多使寡頭集團擴大,於是“prorogatio”發展起來,它不再被看做一種緊急措施或權宜之計,而是成為一種獨特的、較成熟的形式。到公元前123年以後,大法官日益需要在羅馬處理重組的陪審法庭[164],執政官也因政治原因要留在羅馬,於是,由前任行政官員統治行省成為主要形式。
從以上羅馬共和時期行省總督的變化情況,可以看到,共和時期羅馬對海外行省的管理並沒有一個係統完整的辦法,而是麵對形勢的變化而逐漸加以調整,並且羅馬人隻是將行省總督職位看做在羅馬擔任官職的生涯在海外的繼續。
元首製建立後,行省劃分成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兩類。元首(皇帝)控製著帝國中駐有軍隊的大部分行省,通過一個“大法官銜奧古斯都特使”(Legati Augusti Pro Praetore)代表他統治;一些較小行省由來自騎士階層的“督察使”(Procurator)管理;埃及作為特別區,總督也來自騎士階層,稱為“行政長官”(Prefect)。在元老院行省,變化不大,仍沿用共和時期的辦法,從前任執政官或前任大法官中通過抽簽方式產生統治行省的人選,但一律稱為“代行執政官”(Proconsul)。[165]總督一般是任期一年。
行省總督佐官主要有財務官(Quaestor)和副將(Legati)。財務官由羅馬人選舉,通過抽簽而被派到某一行省。例如,西西裏行省有兩名財務官。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行省的財務稅收,他被授予其他職責,如司法、征稅,甚至可指揮軍隊。財務官一般年紀較輕,在共和時期,一般是30歲,例如,西塞羅在公元前75年任財務官時隻有31歲;在元首製時,財務官最小年齡為25歲。由於財務官年紀輕,所以總督可能更喜歡用年長的人擔任副手。總督通常從他的隨從中挑選一個或幾個Legati,作為他的副將。嚴格說來,副將由元老院來任命,但通常總督本人有推薦權。他們大多為元老,其主要是承擔軍事職責。他也參與司法審判,到元首製時,成為行省主要法律官員(Legatus iuridious)。有時當總督離開行省時,副將可臨時代理總督。[166]通常,一個執政官級行省總督有三個副將,一個大法官級行省總督有一個副將。[167]
總督的屬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所謂“執行吏”(Apparitores),包括文書、信差、侍從官、占卜者以及較低的仆從等;一類是總督的親戚朋友,他們通常是一些年輕人,被帶到行省以增加閱曆。[168]
②郡守與總督職權
郡守縣令,皇帝任命,總督以下,則不是皇帝任命。郡守與總督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必有一定的職權和職責。可以說,對於一郡(行省)事務,他們無所不統,權力是相當大的。關於郡守、總督的主要職權可作如下的說明:
第一,都有相當大的銓選人事權。漢代官吏選任和升遷,主要憑舉薦。太守有向朝廷推薦本郡吏民,使其入仕的特權,謂之:“察舉”,諸如孝廉、賢良方正、茂才異等、文學明經以及有道之士等,皆在太守察舉的範圍。如果不能選舉人才,郡守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169]被薦舉者政績不佳,郡守也有罪。[170]另外,郡守可自置郡府屬吏,對於曹、掾、史、吏均有權任免升補。[171]郡守還可自置令、長暫時代理屬縣政事。[172]又,縣令、長由中央任命,但如中央委任的令長不稱職,郡守可以要求予以罷免。[173]行省總督也有權來挑選屬吏。另外,總督的副將(Legati)雖由元老院任命,但總督有推薦權。
第二,都有監督權。太守對所屬各縣有監督權。太守每年定期到各縣巡視,考察治狀,謂之“行縣”。[174]郡府常設督郵若幹,分部專門檢舉縣令長等官的違法失職等。[175]對所屬縣令長,太守有考課權,並按治安的優劣,將考課結果分為“最”、“殿”,且成績列為“殿”者,常受責斥。[176]在羅馬的行省體製中,雖然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當廣泛地存在著,但行省總督對行省自治城市的司法和財政也有監督權。[177]
第三,都有司法權。太守對本郡的司法案件有司法權,對民事、刑事案件可作出最後的判決。郡是地方最高司法機關,郡守對於司法案件掌有最終的決定權,並且還督察下屬各縣的獄案。但處理日常司法案件,則由郡曹主管,戶曹對於司法案件,也有向郡守建議權,不過最後的決定權仍為太守。[178]對於死罪或疑難案件要上報朝廷,不過朝廷對郡守上報的死刑,一般不否決。[179]疑難案件須由皇帝定奪。[180]獲得特許或事屬非常的情況下,太守有生殺予奪之權。[181]總督也有權處理行省中的司法案件,掌握最高審判權,並且可自作法令。總督有民事和刑事司法權,包括可以任命法官和陪審員、捕人以及生殺予奪之權。[182]他可以根據行省法(Lex Provinciae)和自己頒布的法令處罰行省中的任何人,或鞭打,或沒收財產,或處死。[183]總督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類似羅馬行政官員,可以受理或拒絕案子;受理案件後,確定案子的性質,然後交給某法官或某些法官處理。值得注意的是,羅馬承認並保持當地城市原有的法律和司法係統。在一些“自由”城市,當地司法權的獨立性在羅馬元老院法令中有特別規定,另外,涉及當地非羅馬公民的案件一般由當地法庭審理,並可使用自己的法律。[184]即使當地羅馬公民也要遵守當地的法律。[185]
第四,都有軍事權。太守掌握本郡兵權。盡管太守之下另設負責軍事的郡尉(都尉),但郡尉隻是郡守掌軍方麵的助手,太守才是指揮軍隊的主將,有“郡將”之稱。[186]另一方麵,太守雖有主兵之權,但不能任意發兵,隻有取得皇帝頒發發兵用的銅虎符或其他信符(竹使符、節、羽檄、璽書)後才能調用郡中之兵。[187]無符擅自發兵,就算謀反,是要治罪的。[188]行省總督也掌行省兵權,並且有發兵、領兵之權,是當地羅馬駐軍的最高統帥。
第五,都有維持地方安寧秩序的權力,如果以現代名詞稱,當屬警察權的作用。太守對郡中盜賊或武裝暴動,要進行武力緝捕和鎮壓。[189]總督也以保持行省和平、抵禦外敵入侵為要務,包括鎮壓土匪叛亂和對付海盜襲擾等。[190]
第六,都有自設條教權。太守可以根據本郡的實際情況,因地製宜,自設條教,如勸課農桑、整飭民法、舉辦地方教育等。《漢書·循吏傳》中多見太守勸農桑、賑災荒、力行教化、興辦地方學校的例子。[191]總督一到行省,都要發布自己的敕令(edict),規定其將在行省使用的司法和行政管理辦法。
從以上六點來看,太守、總督作為地方上最高行政長官,權力都是相當大的,但這隻是問題的一個方麵。太守與總督最明顯的不同在於,漢代太守處於朝廷較有效的監督和控製之下,地方設有監督區。一般要接受丞相、禦史大夫的考課和監察,還要受州刺史的直接監督。較健全和嚴密的監督與考課機製使郡守不敢欺騙和違抗中央朝廷,並使地方隨時處於朝廷控製之下,特別是兵權實際是集中在皇帝手中,故郡守雖專利一方,而朝廷則無強藩之懼。秦漢的統一,是跟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度結合在一起的。專製主義中央集權是以皇帝為核心的政治製度。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通過郡縣製把地方權力集中到中央,以鞏固國家的統一。統一、專製、集權三者的結合,強化了帝國的國家職能,秦漢時期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盛衰消長,都同國家職能的發揮有著直接的關係。行省總督則不然,總督任內不受約束,根本動不了,且權力相當大(往往以軍事權為基礎),這樣,一方麵造成行省吏治敗壞,百姓苦不堪言,另一方麵,野心家常以行省為基地,構成對中央的危害。共和末期,愷撒即以高盧行省作為基地,開疆拓土,招兵買馬,增加實力與威信,為最後奪取權力提供了便利條件。
五、本與末——古代中國與古代希臘農工商業觀念的比較研究
(一)問題的由來
“本”和“末”原指事物的根本和支末,由於戰國以來逐漸形成了以農為本,以工商為末的傳統觀念,“本”與“末”遂成為中國經濟思想史中的特定範疇,一般說來,“本”泛指農業,“末”泛指工商業。古代希臘雖然沒有與中國相對應的“本”、“末”範疇,但也存在重農輕工商的思想觀念。
中國古代的“重農抑商”問題是20世紀以來中國學術界討論最多的史學課題之一,學術界在傳統上認為這種思想觀念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期裏占據統治地位,並且嚴重地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中國的近代化曆程。近年來,隨著研究的深入,出現了一些新的看法。首先,在“重農抑商”的性質和評價問題上,有些學者對傳統上占統治地位的“總體否定說”提出了質疑,認為不能完全用現代的眼光來看待工商業在古代的作用,“重農抑商”的思想和政策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尤其是封建社會前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與合理性;其次,傳統上認為“重農抑商”問題為古代中國所獨有的看法被突破,學者們通過比較研究,在把這個問題放入世界曆史的大範圍裏進行考察之後,認識到“重農抑商”並非為中國古代所獨有,而是一種在所有前資本主義的傳統農業社會中(包括古代希臘)某種程度上曾經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
無獨有偶,與中國學者關於重農抑商問題的討論幾乎同步進行的是西方學術界關於古代希臘羅馬的經濟屬性的論爭,其爭論的中心問題是古代希臘是農業文明還是工商業文明。大致說來,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工商業文明說”占統治地位,60年代以後,“農業文明說”則逐漸成為大多數學者的共識。[192]
縱觀中西學界關於這兩大史學課題的論爭,雖然論題不盡相同,但其中的聯係是不容否認的,那就是在論爭的起點上都或多或少地犯了“古史現代化”的毛病,即完全用現代人的眼光來解釋和評判古代人的經濟生活。更令人深思的是,對於中國學者來說,這兩大論爭還存在著某種內在的必然聯係。黃洋在《希臘城邦社會的農業特征》一文中指出:“在這些傳統觀點(即古希臘是工商業文明——引者注)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更為深刻的現實原因,即國內學者往往有意識地或下意識地將中國古代文明與西方文明乃至古希臘文明相比,由這兩大文明的現代特征入手,由今而古,想當然地推出一個對立的結論,即現代中國經濟的欠發達應歸咎於古代中國的農業特征,而現代西方文明的工商業特征則起始於它的根源,即古希臘文明。但事實上這個結論的主要依據並不是對古希臘社會所進行的曆史考察。實際上,希臘城邦同古代中國社會一樣,是一個以農業而不是工商業為特征的社會。”[193]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中西兩大論爭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古人是如何看待和評價農工商業及其相互關係的問題,即“本”與“末”的問題。這就為對這一思想進行曆史的比較研究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作為一種經濟思想,其產生一方麵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存在著必然的聯係,是當時人們所麵臨的經濟問題在思想上的反映;另一方麵,在這種思想的背後也隱含著思想的闡發者們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乃至人的本性的思考,成為其“本”、“末”觀念的理論基礎。因此,深入挖掘這些背後的原因對於我們認識和理解這一觀念是十分重要的。
下麵著重探討“本”、“末”思想的起源問題,主要包括兩方麵的內容:第一,描述“本”、“末”思想在中希曆史上的起源過程並分析其思想內涵;第二,挖掘其所以產生的經濟、社會和思想根源。因此,下麵僅涉及“本”、“末”思想在中國和希臘產生的時代,其時間範圍大致設定在公元前8世紀到前3世紀之間,時段上大體相當於中國的春秋戰國時代和希臘的古風時代到古典時代,考察的對象包括這一時期出現的主要學派和思想家。
(二)“本”、“末”思想產生的經濟與社會背景
任何一種思想的產生,尤其是與現實生活聯係十分緊密的經濟觀念和思想,都是與當時人們所處的生活環境直接相關的。我們首先回顧一下中國的春秋戰國時代和希臘的古風到古典時代的經濟發展情況。
首先,公元前8世紀到前3世紀的中國和希臘都處在一個古代經濟迅速發展的時期,與前一個曆史階段相比,中國和希臘在農業、手工業和商業以及城市的發展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這主要表現為新的生產技術(主要是鐵製生產工具和牛耕技術的出現)推動了農業的發展,鐵製生產工具的出現和農業產量的提高又為手工業的發展和商業的繁榮創造了必不可少的條件。最後,農工商業又帶動了真正意義上的城市的湧現和城市經濟的繁榮。這些發展一方麵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另一方麵,新的社會生活條件和環境也在深刻地改變著人們固有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種種社會問題應運而生。關於“本”與“末”的問題的思考正是人們對農工商業的發展及其不平衡性所帶來的一些問題的回應。因此,經濟的發展無疑是“本”、“末”思想得以產生的最根本的動因。下麵我們就與這種思想直接相關的幾個關鍵的環節作一些說明。
從考古發掘上看,至少在春秋的早期,人工冶鐵就已出現,不過以武器為主。到了中晚期,品種大增,尤其是鐵製農具和工具的數量有了明顯的增長,分布的範圍也已經相當廣泛。[194]到了戰國時代,一方麵,文獻中關於鐵製工具的記載大為增多,另一方麵,考古發掘出土的戰國時代的鐵器不論在數量、品種還是分布區域上比春秋時代又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這說明在當時鐵器在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中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鐵器的製造和使用極大地提高了生產力,使大麵積的農業開墾成為可能,隨著糧食產量的提高,又帶動了包括手工業者和商人在內的非農業人口數量的增加。
商品交換經濟發展的直接表現之一就是在中國曆史上私人工商業者第一次打破“工商食官”的束縛脫穎而出,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領域顯示出不容忽視的影響。商品交換經濟在這一時期出現了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全麵的大發展。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私有製和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品交換經濟發展的條件日益成熟,商品交換意識開始無孔不入地滲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比如土地的買賣,說明了不動產的商品化;奴隸的買賣,雇傭勞動的出現,娼妓製盛行,說明了勞動力的商品化;私學的興起,醫藥、卜筮行業的出現,說明了知識的商品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甚至還體現在政治領域,那就是買賣官爵的現象。
第二,工商業者社會地位的提高和富商巨賈的出現。在《左傳》昭公十年中記載,“人有十等”,但是沒有提到工商,原因是他們既不為人所臣,亦不臣他人,在宗法製社會中是一個不入流的階層,沒有什麽社會地位可言。到了春秋以後,隨著商品交換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私人工商業者的日益增多,一些本地的氏族公社成員,甚至一些破落的低級貴族,開始加入工商業者的行列,上述狀況開始發生改變,工商業者的地位提高,進入了“四民”(即士農工商)的行列。與此同時,財富的集中是商品交換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這一時期,在中國曆史上出現了第一批有名有姓、財富可觀的私人工商業者,司馬遷專門為他們寫了《貨殖列傳》,記下了他們的活動和成就。他們不僅通過經商而致富,而且還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產生了前所未有的影響,這樣,在從前的依靠血統獲取政治權利的“貴貴”之外,又加入了一種新的因素,即“貴富”,與另一種新的因素,即依靠學識而參與政治權力的“貴賢”相互結合,衝擊著舊有的社會結構和價值體係。
第三,市場的繁榮和真正意義上的城市的出現。在形成於這一時代的《考工記》中,市場第一次被當作城市不可缺少的四個核心要素之一列入到了城市規劃當中,在戰國時代,甚至還出現了以市場為城市中心的建設思想,比如《市法》中講:“市必居邑之中。”這體現了市場地位的提高,是對春秋戰國以前的政治中心的城市建設觀念的第一次衝擊。
下麵我們再簡要地回顧一下同時期的古代希臘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希臘的古風和古典時期(公元前8—前4世紀)是與中國的春秋戰國(公元前8—前3世紀)大體相當的一個時代,這種對應性不僅僅在於時段上的接近,更重要的是,兩者在社會發展階段和時代特征上也存在諸多相似性。
首先,與愛琴文明時代相比,荷馬時代經曆了一次經濟的全麵衰退過程。從古風時代開始,希臘的農業生產開始複蘇,與中國的情形類似的是,鐵器與牛耕的使用也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古風時代希臘境內發生的比較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希臘人的殖民活動,殖民城邦如雨後春筍一般在地中海東岸的一個十分廣闊的區域內出現,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希臘城邦製度逐步形成。與此同時,荷馬時代中斷的海外交通和商路不但開始一一恢複,而且外貿活動也日益頻繁,為古典時代的商業繁榮做好了準備。
另外,我們看到,由於希臘境內多山、多石、多島嶼的地理環境,使得希臘文明從一開始就麵臨著農業生產條件相對惡劣的嚴峻挑戰,大力種植經濟作物(如葡萄和橄欖),發展工商業和海外貿易是補充糧食生產不足的一條重要出路,這是希臘文明不同於古代的東方文明呈現出較大的工商業成分的根本原因,也是希臘農業經濟發展的特色。
古風時代有關希臘經濟狀況的記載十分有限,到了古典時代,記述越來越豐富,透過那一時代的詩人、曆史學家、戲劇家、哲學家的作品,我們看到,與春秋戰國時代的中國相似,希臘的農工商業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在色諾芬的《經濟論》中,可以知道當時的農人們已經掌握了施肥、培土等技術,並且對土壤、植被等方麵有了較為係統的知識。雅典人的日常商品交換活動在“阿哥拉”(Agora)上進行,這裏不僅是商業場所,還是公民們進行政治集會、宣講政治觀點和討論國家大事的地方。
阿裏斯托芬的喜劇經常以雅典的市場為場景,市場上的商品琳琅滿目,不僅有本地的特產,還有其他城邦甚至希臘境外運來的各種奢侈品和罕見商品,比雷埃佛斯和雅典的市場上,還出現了專門的貨幣兌換商,稱為“坐在桌邊的人”,他們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本邦和外邦錢幣的兌換業務,同時一般也兼營高利貸,有人稱他們為曆史上最早的銀行家。進入到古典時代,雅典在原有的大麵額貨幣的基礎上,出現了小麵額的銅幣,這為小商品的交換和發展提供了便利,並且從一個側麵說明了雅典商品經濟的發達。這些也說明,普通公民對市場的參與度和依賴性也日益增加。
與中國的情況相似,在這一時期,希臘的私有製和商品化程度也有了進一步的加深。土地抵押和買賣,奴隸市場的繁榮,服務業的興盛,娼妓製的流行,以及以出賣知識為業的智者的出現,種種情況表明,商品經濟和商品意識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
總之,不論是春秋戰國時代的中國,還是古風到古典時代的希臘,都經曆了一個農工商業加速發展,並出現空前繁榮的局麵的過程,尤其是工商業活動比前一個曆史時期(即春秋戰國之於西周,古風和古典時代之於荷馬時代)有了突破性的進展,這成為中國和希臘的“本”、“末”思想得以產生的最根本的動因。
這是一個追名逐利的時代。曆史發展的辯證法告訴我們,任何社會的進步都要付出代價,尤其是在這樣一個經濟、政治和社會的急劇轉型的時期,人們發現,在獲得了盼望已久的自由和財富的同時,也正在悄然地失去一些更加重要的東西,作為人的生活準則的古老的倫理依托開始變得荒謬和可笑,精神和心理上的平衡被打破,種種新的社會問題接踵而至,唯利是圖,貧富分化,人情冷漠,當時的人們感覺到經濟利益的追求與倫理道德的原則從來沒有像今天那樣處於一種緊張的衝突狀態當中。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中的有識之士認識到,要麽對傳統的道德觀念進行徹底的改造,要麽根據現實的需要創造出一種全新的道德標準,除此之外別無他途。麵對道德與利益的緊張,思想家們紛紛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提出救世的良方。
(三)各家學派“本”、“末”思想傾向及其理論基礎述要
在公元前8世紀到前3世紀的中國和希臘,農工商業及其相互的關係是一個得到了普遍關注的話題,這方麵的資料異常豐富,同時,又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思想家們紛紛從自己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思考和評判。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由於篇幅所限,下文僅就中國先秦和希臘古典時代有代表性的主要學派和思想家在“本”、“末”思想上的主要傾向及其理論基礎作一些概括性的評述和比較。
在古代中國,從戰國時代開始,“本”和“末”成為泛指農業和工商業的專用術語,這兩個字本身就蘊含著對農工商業及其相互關係的基本認識,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先秦各家學派無不認為農業是“本”業,手工業和商業是“末”業,但是在重視“本”業的同時如何對待“末”業的問題上,各家則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從總的傾向看,儒家對“末”業采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不但不反對私商的貨殖行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奢侈品的生產和流通,但對於“末”業中的有悖於禮義規範的行為表示反對。墨家對“末”業的看法與儒家接近,隻是極力反對“末”業中的奢侈品的生產和流通。與儒、墨相比,道家和法家對“末”業則采取了十分嚴厲的態度,二者不僅極力否定“末”業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而且還有把“末”業擴大到“本”業以外的所有行業而一概加以拒斥的傾向。因此,在“本”、“末”思想上,大致可以分為儒墨和道法兩派,兩派在“末”業上的分歧主要在對社會分工的不同態度上,儒墨兩家肯定社會分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而道法兩家則主張回到尚未出現分工的純粹自然經濟的社會狀態,但兩家在實現這一目標所使用的方法上是完全不同的,其中道家在目標和手段上存在著深刻的矛盾。
在古代希臘,雖然沒有產生與中國類似的“本”和“末”的概念,但從古風時代晚期開始,也出現了許多關於農業和工商業及其相互關係的思考,這一時期的希臘思想家無不認為農業是國家的“本”業,手工業和商業是“末”業,在這一基本觀念上與中國先秦各派別無二致。同樣,希臘的這些思想家和改革者在對待“末”業的問題上也存在著不小的分歧。其中,梭倫和色諾芬注意到了“末”業對“本”業的補充和促進作用,因而主張在一定程度上發展“末”業,二者對“末”業的批評僅限於倫理道德的層麵。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在肯定“末”業中的具有自足性質的部分的同時,極力反對“末”業中具有營利性質的部分,在這一點上,柏拉圖比亞裏士多德走得更遠一些,阿裏斯托芬反對“末”業中的一切有害於“本”業的因素,在“本”、“末”思想上與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接近。來庫古則通過立法幾乎取消了一切“末”業,與色諾芬形成了“本”、“末”思想上的兩個極端。
我們看到,在公元前6世紀到前3世紀,在古代中國和古代希臘幾乎同時出現了農“本”工商“末”的一種經濟思想,兩種文明中的思想家或改革者都不約而同地主張在重視“本”業的同時在不同程度上對“末”業加以限製,在對待“末”業的態度上都可以大體上分為比較寬容和相對嚴厲的兩種傾向。那麽,該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呢?
一切思想的產生從根本上都離不開社會經濟基礎,都是它所賴以產生的社會經濟基礎的某種反映,筆者認為,“本”、“末”思想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這一時期中希兩種文明出現的十分相似的社會經濟狀況,那就是,一方麵,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仍然牢牢地占據主導地位,另一方麵,手工業和商業在曆史上第一次有了很大的發展,後者作為這一時代的新鮮事物對前者發生著正麵或負麵的影響,正是這一社會現實刺激了有識之士從各種角度對農工商業及其相互關係加以思考,從而導致了“本”、“末”思想的產生。所以,社會的自然經濟基礎和工商業的大發展無疑是“本”、“末”思想得以出現的最為根本的動因。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某種思想,尤其是經濟思想的產生並不是孤立的,在某種經濟觀點或經濟政策的背後無不蘊藏著思想者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倫理學認識乃至對人性本身的哲學思考,而且,某種思想一旦產生,就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這種思想與思想者的其他方麵的思想就會存在一種有機而內在的邏輯關係和必然聯係,尤其在古代,一個思想家的政治、經濟、倫理和哲學思想往往是混同在一起的,不論中國還是希臘的古代思想家都具有這個特點。因此,如果能找出這種內在聯係,必然會加深我們對這種思想的了解和認識,下麵我們就沿著這樣一條思路,對“本”、“末”思想背後的倫理學依據和哲學根源作一些嚐試性的探討。
農工商業是一種體現了社會分工的職業劃分,三者都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而且,都以獲得某種經濟上的利益為目的,所不同的是,農業主要是靠天吃飯,從自然界獲取利益,而工商業則是靠人吃飯,從他人那裏獲取利益,所以“本”、“末”思想在實質上不過是人們對如何分配和處理社會利益的一種認識,而中國先秦思想家們關於“義”、“利”及其相互關係的探討正是這種認識的集中體現,大約與此同時,古代希臘的思想家也正在討論“正義”(justice)與“利益”(interest)的問題,並表現出與中國的“義”、“利”之辯大致相同的理路。
在本部分所涉及的中國的四家學派中,從對“義”、“利”的基本態度來看可以分為兩派,一派包括儒、墨和法三家,其共同的特點是在承認人的求利行為之現實性與合理性的前提下,主張製定出某種確定的社會規範和標準來加以規範;另一派隻有道家,既否認人的除自然需要之外的求利行為,更反對用一種人為的標準來加以約束,一切均以自然為度。在前一派中,儒家與法家的“義”、“利”觀存在著尖銳的對立,這種對立表現在兩個方麵:第一,在如何使人的求“利”行為符合“義”的要求的問題上,儒家倡導自律,主張通過人們的道德品質的培養和精神境界的提高,而法家則力主他律,主張用嚴刑峻法行必然之政。第二,在社會利益的分配上,儒家之“義”政要求統治者愛民利民,不與民爭利,同時肯定“利”中之等級和差別的存在,以達到“利者,義之和”的最佳狀態;法家則主張君主應牢牢地掌握住“利”之來源,並盡力消除“利”中存在的一切差別,[195]而追求“利出一空”的理想境界。墨家在“義”、“利”觀上介於儒、法之間,在其“兼相愛、交相利”的主張中,他所提倡的人與人之間互利互愛以及為政者宜“興天下之利”的看法接近儒家,而力圖消除“愛”與“利”中的一切等差的觀念則傾向於法家。
在“正義”與“利益”及其相互關係的問題上,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看法比較接近,大體上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對個人來說,“正義”是一種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尤其是利益關係的品德,當政者應該本著“正義者得利,不義者失利”的精神進行立法和執法。第二,對國家來說,城邦的“正義”則體現在社會利益分配上的公平,要達到這種公平就必須運用好兩種不同性質的“平等”的手段。[196]
可以看出,在“義”、“利”問題的探討上,古代中國的思想比希臘的相關思想更加豐富多彩,其中道家學派的“義”、“利”觀可謂獨樹一幟。在“義”與“利”的總體看法上,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比較接近儒家,即都認為“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利”的差別中體現出來的,但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都十分強調“法律”的外在約束,因而又帶有強烈的法家色彩,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法家的君製“利”源和“利出一空”的主張也是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所沒有和極力反對的,這種差異植根於中希兩者不同的政治製度。
那麽,“本”、“末”和“義”、“利”之間是一種什麽樣的關係呢?
如何看待社會利益的分配是“義利論”中的一個主要內容,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關於這個問題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以儒家為代表,一方麵主張不與民爭利,“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而農工商業皆為民利之來源,所以儒家並不反對正當的工商業,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便利;另一方麵則主張“利”為“義之和”,也就是承認在“利”的內容和“利”的分配上存在著不同的層次和各種等級差別,隻是要求這些差別要符合“義”的要求,從而達到一種整體和有機的和諧,這樣一種“義”、“利”觀表現在經濟思想上就是提倡社會分工,並肯定各行各業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別,同時,其中也蘊含著這樣的觀念,那就是,不論是農業,手工業,還是商業都可以為社會創造財富,都承擔著一定的社會經濟職能,當然也就應該得到屬於它們的一份利益和收入。所以,表現在對“本”、“末”問題的看法上,自然也就相對寬容,隻是對“末”業中有害於“本”業的因素和有悖於“禮義”規範的內容有所限製。另一種傾向以法家為代表,與儒家針鋒相對,一方麵認為君主應該牢牢地掌握民“利”之來源,另一方麵,為了達到通過農戰而“王天下”的目的,隻留下農戰作為獲利的唯一途徑,即“利出一空”,於是否定了自然的社會分工,手工業和商業,甚至以教化為業的學士也就都被列入了去除的名單,與儒家相反,法家認為農民和戰士以外的這些從業人員都不為社會創造財富,是不勞而獲的“寄食者”,當然也就不應該無功受“利”,這樣的一種“義”、“利”觀必然導致對農業以外的“末”業采取比較嚴厲的態度。
至於其他各家都介乎於儒法之間,在“本”、“末”思想上也就表現出各有偏向。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道家學派,從表麵上看,道家與法家在“義利論”上的看法截然對立,道家既反對求利的行為,又否認存在一個確定的求利的標準“義”,而法家則把人的求利行為推向極致,並建立了一個絕對的求利標準“法”,但實際上,兩者所向往的理想狀態是一致的,那就是達到“利”之無差別的“同一”狀態,與“本”、“末”思想的情形一樣,在“義利論”上,道家與法家再次相反相承地走到了一起。
與先秦中國的諸家學派相似,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對“正義”與“利益”的關係的認識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和塑造了他們對農工商業的看法。一方麵,他們認為城邦起源於人們之間利益上的相互需求,因此,社會分工和交換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一個自然的趨向,在這樣一個前提下,農工商業都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麵,他們又都主張要建立一種合理的利益交換和分配的道德、機製和秩序,這就是“正義”,以此來衡量農工商業中的求利行為,就有了不同層次的道德合理性,立法者應該據此製定出製約和調節人們的求利行為的法律,才能實現政治(和道德)上的正義和經濟上的公平的統一。
最後,我們還要看到,思想家們之所以在對待人們的利益關係上都表現出兩種不同的傾向,又與他們對人本身的認識——即人性論——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各派思想家的人性論又間接地為“本”、“末”思想提供了一種哲學上的依據。
在中國,先秦各家學派都十分熱衷於關於人的本質,即人性問題的探討,從總的傾向上看,各家的人性論大致可以分為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惡兩種截然相反的類型。其中性善論以孟子為代表,他認為人性中先天就存在著向善的潛能,人隻要在後天悉心發掘和利用就能夠做到“人皆堯舜”;性惡論者則包括了儒家的荀子、墨家學派以及法家學派的商鞅和韓非,故而情況比較複雜。首先,他們都認為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追求一己之私利是人性惡的根源,但是在性惡的程度上卻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表現出各家學派的不同特色。
荀子在主張性惡的同時,又認為人可以用“心”對“性”加以製約和改造而化性起偽,也就是說,人性雖惡,但能夠通過人為的努力成為善人。與荀子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以商、韓為代表的法家的性惡論,其特點就是把人性之惡推向了極端,以至於在人性自身幾乎找不到絲毫的向善的資源,於是把一切轉惡為善的可能性全寄托在了君主運用手中的王權製定出無所不為的“法”來規定和製約人的行為上麵,按照這種徹頭徹尾的性惡邏輯,君主也是人,當然同樣既無向善的可能,也無向善的必要,因此,以惡製惡、以愚製愚的極端專製主義成為法家在治國政策上的必然結論。墨子的性惡論介於荀子和法家之間,一方麵反對儒家之“仁愛”,因為“仁愛”中包含著作為性惡之源的“私”的成分,由此造成了人間的紛爭和動亂,他提出以消除一切人我差別的“兼愛”代替“仁愛”,這樣也就失去了表現為“己”的愛的主體,因而“兼愛”無法在人性自身中找到依據,隻能借助於外在於人的“天誌”來完成這一使命,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墨子的人性論比荀子走得要遠,因為他幾乎排除了人能夠自律的可能,而把向善的希望寄托在層層選出的賢者和“天誌”的外在約束上麵。但是另一方麵,在商鞅代表的法家看來,墨子的性惡論是不夠徹底的,因為墨子主張的“尚賢”仍舊含有“私”的成分,而且,墨子雖然在人性中找不到善源,但作為人性之外化的“天誌”還是代表了一種理性的權威,而商、韓之性惡說則極為徹底,既不依賴於天,又不依賴於人,君之法成為鉗製人性之惡的唯一途徑。
至於道家的人性論則顯得十分獨特,把人的自然本性視為人性的主要內容,因而也就無所謂善惡,並且把儒家所主張的“仁義禮智”和法家所倡導的君權和“法”治全看作人為的束縛和對人的自然本性的戕害而加以拒斥,道家認為,隻有做到“少私寡欲”、“知足”和“重生”才能使人的自然本性保持得完好無損,從而恢複失去的自由。
與中國思想家喜歡籠統地把人性界定為“善”或“惡”不同,希臘思想家更傾向於對人性進行一分為二的分析。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都認為,人由靈魂和肉體兩個部分所組成,其中靈魂又由理性的部分和無理性的部分組成,理性的部分高於無理性的部分,而無理性的部分應該受到理性的部分的指導和約束,哪一個部分占據了統治地位就決定了人的善惡。因此,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人性論的結構中,既可以找到人之為善的依據(即理性的部分),又可以發現人之作惡的根源(即無理性的部分),這樣,就必然存在兩種去惡從善的途徑,一是通過知識的學習和道德的修養達到理性的自覺,使自身的理性部分足夠強大,從而迫使無理性的欲求合乎理性的要求,二是讓這些通過教育達到理性自覺的人為沒有達到理性自覺的人製定出合乎理性精神的法律,並通過遵循這些外在的法律使之內化為人的習慣。兩種途徑的結合使用就有可能實現“人皆堯舜”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