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古代历史、史学与理论比较研究

第一节 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历史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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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中国历史概论

(一)夏商西周时期的中国古代早期国家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时代,这一时期的历史发展对中国文化的影响至深至远。这一时期尤可注意的大事件是:(1)氏族时代过渡至文明时代,早期国家形成;(2)蕞尔小邦周取代大邑商,确立政权,周人的典章文物奠定了华夏文化的基础。这两件大事均可谓早期历史时期的重大转型事件,然而,考察其内在变化,却发现在变革当中蕴涵着延续。孔子说“殷因于夏礼,其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所损益可知也”[1],在孔子看来,夏商周的历史交替,并不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是继承式的发展。由“损益”来概括这一时期的变化和延续,十分恰当。就社会结构和政权的组织形式来说,国家已然确立,它凌驾于过去的氏族组织之上,与氏族时代显示出巨大差异。但是,氏族时代浓厚的血缘关系却不仅未随国家的产生而消亡,反而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大量衍生,使得早期国家和氏族时期难以截然不同;就社会文化的发展来说,周人灭商,不再迷信商人天命恒长的观念,表现出与殷商文化的显著差别。但周人却又承袭了商人的天命,经过加工改造,将商人的命定之天改造为道德之天,从此走上了以人心体察天意的道路,对中国历史、华夏文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这一历史时期确乎为历史发展的裂变时期,但裂变并非历史发展的断裂,而是延续构成了另一发展主题。

1.由氏族向国家的转变

中国古代的氏族时代滥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经过新石器时代到夏商时期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至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大量涌现宗族,氏族时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氏族时代在战国时期临近尾声,随着秦王政统一六国,标志着氏族时代的终结。

有关氏族向国家的转变,国内学者的研究多依照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展开。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阐述了由氏族社会进入国家的三种模式:第一,由氏族组织直接演变为国家,这一模式的典型体现为雅典;第二,通过部落征服进入国家阶段,这一模式的典型体现是德意志;第三,由家长制家庭转化进入国家,这一模式的典型体现是罗马。恩格斯还说雅典国家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恩格斯还指出,判断国家的产生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公共权力的设置,一是按地区划分国民,即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2]在恩格斯看来,地域关系冲破血缘关系,从而替代血缘关系,是进入国家的标志。国家产生之时,也就是氏族血缘钮链瓦解之时。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对中国的古史研究产生很大影响。然而,考察中国古代由氏族向国家转变的过程,则发现中国古代在进入国家之时,却有着不同于希腊、罗马的独特道路。其独特性表现为进入国家后,血缘锁链并未被地域关系所替代,反而是拖着浓重的血缘关系进入国家,血缘家族在当时发挥着极为重大的作用,这在夏、商、周三代的历史进程中都有清晰的体现。

夏商时期,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氏族。氏族继续作为社会上的基本生产单位而不断壮大。甲骨卜辞里面有不少关于商代氏族的记载,可以说离开氏族就无从探讨商代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面貌。周初分封时,曾以“殷民七族”封赏鲁公[3],表明这七族都是商王朝的主要劳动力。关于夏商时代氏族的基本情况,司马迁曾经进行过综述。《史记·夏本纪》记载:“禹为属长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史记·殷本纪》记载:“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对于夏、商王朝情况的概述如出一辙,可见在太史公的眼里,夏商王朝的确十分类似,其最主要的类似之处在于夏、商王朝都拥有大量的氏族,还极少见到个体家庭的踪影。

夏商时期氏族组织大量存在,但凌驾于族之上的王权已然确立。夏的历史由于没有同时代的文献记载,长期以来只能停留在传说阶段。唯一探索夏文化的途径,就是考古发掘,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是探索夏文化的重点。根据“文明探源工程”的最新进展,二里头遗址应视为夏代晚期遗址。在二里头遗址中出现了大规模的宫殿基址,其特点是:全部建筑物坐落在略呈方形的夯土台基上,以一座高台正殿为主,围绕着正殿四面,展开廊庑式建筑的布局,正殿前形成广大的庭院。考古学者据此推断,二里头遗址应是一个大都会,考古学家邹衡先生甚至认为这就是夏都。若其果为都市,则可见王权已经十分强大。

在商朝的国家政权中,王处于中心地位,强化王权始终是商王朝十分重要的事情,而神化王权,则是商人强化王权的重要体现。商王宣称,他们都与上天直接交通,有通天的本领。甲骨文有商先祖是否傧配于帝的占卜,如“贞咸宾于帝。贞大甲不宾于帝。贞大甲宾于帝。贞下乙不宾于帝。贞下乙宾于帝”[4]。宾即傧配,是商人认为他们的王应傧配于帝,帝即天帝、上帝。能傧配于天帝,当然也是死后到天上去。商王们既然与天帝有这样亲密的关系,能上天,有通天的本领,是神的化身,那地上人间的一切事皆应受其统治。商王们所做的事,是执行天神的旨意,汤伐桀时,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征,……尔尚辅余一人,致天之罚。”[5]盘庚迁都时,也同样打着上天的指令,“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6]意为是上天下令要我们迁到新的地方,上天将要恢复我祖上的功德,使商朝重新强大起来。

除了具有与神交通的本领,商王作为世俗之王,对国家拥有行政、军队、司法等一切大权,从而使神化的王权在现实世界中有了具体的体现。商王在国家行政方面的权力表现为:(1)对职官的任免权。在商朝内的官吏,上自国王的辅佐大臣,下至一般官吏,都由商王任免。辅佐汤建国的重臣伊尹,就是汤提拔起来的。对于方国部落的君长,商王也有任免权,文丁时,任命周人首领为“牧师”,西周甲骨文中有“册周方伯”的记载,就是商王对周人首领的任命。但是文丁又把周人首领季历杀死,纣王也曾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的牢中,可见方国部落长的任免权也在商王手中;(2)对行政事务的处决权。在甲骨文中,常见有“王令”某人或“王呼”某人去做某种事情的卜辞,就是商王对国家行政事务发出的指令。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7]“大令”就是广泛地命令,“众人”是商代的农业生产者,“协田”是协力耕种农田,这是商王直接干预生产活动;(3)对臣僚的监察权。在甲骨文中有商王直接下令监察的卜辞,如“王其呼监”[8],“呼监”是商王下令进行监察之事。《尚书·盘庚》记载,盘庚对“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说“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意为我将要考察你们关心我的民众的情况。

此外,商王对军队拥有最高统帅权、指挥权。这种权力首先表现在商王是军队的组织者。卜辞云:丁酉贞,贞王作三师右、中、左。[9]师是商代军队的最高编制单位,意为商王建立了三个师的军队。卜辞云:今春王供人五千征土方。于辛巳王征召方。[10]表明商王直接指挥军队出征。

另外,商王拥有司法权和处决权。商王对臣民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尚书·汤誓》记载汤对他的臣下说:“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尔,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赉是赏赐,孥戮是降为奴隶或将之杀死。可见,汤的誓言,就是商朝的法律。在甲骨文中,常见有商王亲自主持对臣民的用刑卜辞,如“乙酉卜,王,贞余辛朕老工”[11],余、朕是商王的自称,辛是动词,学者认为是黥面的黥刑;老工应是商朝的工匠。《合集》8207 记载“贞惟王自虎陷皿”,虎是地名,陷是陷埋,即活埋,皿是人名,意为商王从虎地赶往活埋皿的地方。这是商王握有对臣民生杀之权的明证。

商代的王权十分强大,但是商代缺乏制度方面的规范与保障。至西周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

西周政权建立之时,社会当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血缘家族。并且周人建国时,进一步地利用了血缘纽带,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这个记载反映出周代的分封,尤重同姓,有血缘关系者占绝对优势。在重视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周人建立起一套制度、规范,国家的发展由此可以在制度的层面上循序渐进,文化的发展积累也由此而进入到新的阶段。关于西周国家政权的建立,王国维曾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12]在王国维看来,自周人起,始有国家制度方面的规范,周人从此有典章文物可据,这是周人大异于商人之处,有了制度方面的保证,周之文化粲然可备,对华夏文化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西周国家制度的建立,最重要的是分封制和宗法制。《荀子·儒效》篇说“(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周初所分封的主要诸侯国有卫、齐、鲁、宋、晋、燕等。诸侯国对王室需尽义务,如按期纳贡朝觐、出兵助王征伐,救济王畿内的灾患。分封的目的是拱卫周王室,共同抵御外侮,正所谓“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13],因此,周人的分封、封建是“封诸侯建藩卫”的政治措施。

与分封息息相关的是宗法制。宗法制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宗庙之法,与血缘有关。宗法制严嫡庶长幼之制,区别大宗、小宗地位。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宗子的义务。唯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对宗族组织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诗经·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无俾城坏,无独斯畏”,而小宗对大宗起着辅助的作用,正如《左传》襄公十四年所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左传》桓公二年所记“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依照宗法关系,周王“惠于宗公”,“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14]而众小宗则服从和拱卫王室、公室,成为大宗的屏障,在这里,血缘关系不是被废除,而是巧妙地用来维持政治上的安定。

西周、春秋间贵族的统治,就是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贵族为主,联合其他异姓贵族的统治。周天子分封同姓诸侯之时,又封异姓诸侯,诸侯也封同姓和异姓卿大夫,由于实行同姓不婚制、贵族等级内婚制,异姓贵族都成为姬姓贵族的姻亲,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也称异姓卿大夫为舅。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固然有着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宗法和姻亲的关系,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和联合。当时贵族为了加强内部团结和统治人民的力量,依据旧有习惯,加以改变和发展,制定了许多礼,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策命礼、觐礼等都是为了维护君权,加强贵族之间政治上的组织关系的。

综合上述,夏商周时期,氏族时代解体,历史进入早期国家时代。由氏族进入国家,是历史进程中的大变革,但就中国的早期国家来说,由于血缘关系的大量存在,使得氏族时代的特征不能完全消失,早期国家与氏族社会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商人王权的确立以及周之制度的建立,又使得早期国家与氏族社会迥然有异。因此,旧的与新的并存,新的借助于旧的获得更高程度的发展,是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征之一。

2.中国早期国家特征

中国早期国家的特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概括:(1)从社会组织方面来说,家族组织大量存在,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2)从国家形式方面来说,国家具有家长制家庭的色彩;(3)从社会文化观念方面来说,道德意识起源甚早。就这一方面来说,主要表现为周人的天命观念、忧患意识、敬的意识、德的意识的产生。《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这句话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殷周文化观念的区别,可说殷周之间存在裂变。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文化的承继性又同样十分突出。周人“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德”尚未发展至“内修诸己,外得于人”的境地)的意识并非陡然发生,其以“德”体察天命的方式也并非独立创造,殷人已具备了初步的德的意识,他们对天命的思考予周人以影响。周人是在对殷商文化改造的基础上,在更高的层次上发展了自己的文化。显而易见,殷周文化之间,既有断裂,又有继承。

早期国家产生之际,社会生产力还十分低下,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社会内部阶级分化并不明显,血缘纽链并没有被打破,因此,血缘关系的浓厚、血缘纽带的长期存在,氏族或宗族在社会中长期发挥作用,便构成了中国早期国家的显著特征。这种状况在两周时期仍有极其明显的体现。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对西周来说,这一前提在国中确实开始被破坏了,因为此时国中的居民已不限于周族一支。最典型的例证如伯禽封鲁,同时分封有“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15]。同时,为了符合国家政权的需要,西周国中还有里的划分,周初铜器《令彝》记“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告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僚: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16]这是划分里的较早记录,里是一个地域概念,所以周之建国置里本身就表明政治和地缘关系已经出现,并开始在国人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但是,血缘关系大量存留,周代的分封,尤重同姓,有血缘关系者占绝对优势。周人曾说“周之宗盟,异姓为后”[17]。在周人建国之时,血缘关系不是被废除,而是巧妙地用来维持政治上的安定。显而易见,西周王室、公室虽已有国家政权性质,但却是从周族的氏族机构中脱胎而来,并尽量利用其旧的形式。所以,血缘关系不仅没有被政治关系所取代,反而和政治关系相并存。

中国早期国家的特征还表现在:由于血缘组织的长期存留,早期国家具有家长制家庭的特征。这种特征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的存在。宗族在西周时期的影响力自不待说,直到春秋时期,宗族仍然影响巨大。这里可以晋国为例进行说明,《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起之下:赵成、中行吴、魏舒、范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张髌、籍谈、女齐、梁丙、张骼、辅跞、苗贲皇,皆诸侯之选也。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 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这个记载说明春秋后期晋国社会上最有影响的韩、赵、中行、魏、范、知、羊舌、祁等“大家”、“强家”,亦即大族、强族,这些强宗大族不仅经济实力雄厚,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军事力量,直令强大的楚国都不敢小觑。这种家族制度的存在,以及在这种制度下出现的子族、多子族大宗、小宗等家族结构,恰好是中国古代国家内部以血缘关系划分社会等级的确证。总之,中国古代国家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通过特定的方式形成的,由于原有的部落形态和家长制家庭没有彻底打破,而是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并且在国家产生以后得到强化,原有的家庭结构生长成为政治结构的补充部分,成为早期国家的重要支柱。所以家长制家庭结构长期存留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特点。因此,早期国家阶段,家族的存在对于国家政体的形式有着深刻的影响。在西周初年的大封建过程中,作为周人家族组织的大家长,周天子成为天下共主,而周王的兄弟子侄则分别成为统治各诸侯国的国君,诸侯国君的兄弟子侄则受封为卿大夫。《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实际上是对家长制家族组织国家化的说明。

中国早期国家的特点,表现在思想文化方面,则是道德意识起源很早。较早地具有道德意识,与周人在建国之初变革殷人的天命观有密切的联系。

关于周人天命观在中国文化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意义,曾有学者以周初的人文精神跃动来描述,说:“(周人)政权的根源及行为的最后依据,却只诉之于最高神的天命。并且因为由忧患意识而来的‘敬’的观念之光,投射给人格神的天命以合理的活动范围,使其对于人仅居于监察的地位。而监察的准据,乃是人们行为的合理与不合理。于是天命(神意)不再是无条件地支持某一统治集团,而是根据人们的行为来作选择。这样一来,天命渐渐从它的幽暗神秘的气氛中摆脱出来,而成为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加以了解、把握,并作为人类合理行为的最后保障。并且人类的历史,也由此而投予以新的光明,人们可以通过这种光明而能对历史作合理的了解,合理的把握。因而人人渐渐在历史中取得了某种程度的自主的地位。这才真正是中国历史黎明期的开始。”[22]在这里,学者高度评价了周人天命观之于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并且指出由于周人将人事与天命联系起来,提出“天辅明德”的观念,从而造成殷周天命观迥然有异。的确,周人变革殷人的天命观念,在天命中注入德的因素,造成周人道德意识的极大提升。但考察周人的天命观念,则可见与殷人的天命观有其继承性。

周人依靠智慧和武力推翻了殷商王朝,但他们不特意表彰自己的武装和谋略,反而在周革殷之际,乃至在西周一代,特别强调天命对于革商的重要作用,说明那一时期,天命对于周人,有着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天命观念影响深刻,人们仍然笼罩在传统的天命观念当中。

周人天命观当中的突出内容,并由此而大异于商人天命论之处,诸家指出,为增加了道德方面的因素,从而否定了天之于人的绝对意志。这方面的记载在传统文献中比比皆是,如“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33],“肆王惟德用”[34],“明德慎罚”、“经德秉哲”等。其中“天不可信”的说法最为突出,最为典型的否定了天的命定性。但是周初的“德”所指内容是什么,是否是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德,是否是今人所指的道德?

综观这几篇铭文,可见德所包含的是一些具体的事项,如反省殷人之失国、勤于政事等,当然其中也蕴涵着一些观念,如敬业、谨慎等等。这些内容是介于抽象的道德与具体的事物之间的一种状态,它还尚未从具体的事项中抽象出来,变为纯粹的观念。因此,周人是将德的因素注入天命中,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德亦被注入天命方面的内容。所谓的德,其中重要的内容是恪守天命,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人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因为人是要以天为指导的。关于周人天命观方面的内容,前人总结说:王权受命于天代表了合法性,王者须用“敬德保民”来获得证明;天命则以其德行臧否为转移,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35]。以德配天(命)遂成为周文化的一大特征,寓示了人文精神的自觉高涨。周人的新,就新在确立了“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的信念,周人天命观的道德意愿高于宗教意愿。但是,如若从青铜铭文的角度来看,对周人天命观的理解会有所不同。周人获得政权,天命是其基础,在周人看来,如果没有天命的轮转,周人是不可能获取政权的。因此,天命对于周人来说,具有无上的重要意义。天命成为周人获取本族以及异族支持的有力支柱,单从这一点来说,民众并未从传统的天命论中解放出来,否则,周人强调文武受天命就毫无意义。此外,周人在注重天命的同时,的确注重德,但从上面分析可见,德并不是道德之德,它是一些行为准则,一些规条,这些规条,主要是周人在总结殷人衰亡教训时,得出的一些规则,它尚未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另外,在西周时期人们所讲的“德”中,敬畏天命是其重要内容。

这样看来,将人事与天命联系起来,并不完全是周人的发明。周人是在继承殷人天命观合理部分的基础上,在实际政治中作了特别的发挥。因此,周人注重德的观念,固然与周人对殷人天命观的改造有关,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说殷周文化之间存在继承,周人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发展了殷人天命观念中的合理因素以及“德”的观念,使得早期国家时代的文化发展中“德”的色彩十分浓厚。

(二)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转变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转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从社会组织方面来说,血缘家族逐渐削弱。各国不同程度的变法,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旧贵族,贵族政治趋于解体。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家族的解体,个体小农大量涌现,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成为国家的经济命脉,编户齐民成为国家控制民众的有效方式;从社会群体方面来说,士阶层大量涌现。旧的贵族下降为士,庶人则通过各种方式上升为士,士阶层的流动为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和交流提供了条件;从社会文化的发展来说,由于官学向私学的转换,加之定于一尊的政权形式尚未出现,人们的思想处于活跃状态,思想文化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在总结三代文化的基础之上,各家各派提出了不同的思想命题和思想主张,诸子百家的文化胜景就此形成;从民族融合的角度来说,各民族的融合步伐加快,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可谓承前启后的历史时代。

1.从封建到郡县

周族本是以泾渭一带为根据地的蕞尔小邦,后取代“大邦殷”而成为天下共主。周人克商后,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统治大邑商。周人人少势弱,殷遗人多势众,且不时有反叛迹象,如何使小邦周能够稳固对大邑商的统治,是周初政治家面临的重要课题。周公东征,摧毁商及其同盟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周初一批政治家通过宏观政治决策,采取分封的策略,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地方,“以藩屏周”[37],巩固周疆,这就是所谓的“封建制”。

周人施行封建制与其建国之时所面临的社会形势有关,它是周人克商后为解决政治稳固而采取的策略,从实际效果看,周人的封建对于打击、抑制商人力量,稳定周初政治形势,起到了关键作用。

“封建”一词最早见于《左传》,谓“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38]可以看出,古人所说的封建是指“封诸侯建藩卫”的政治举措。

周初的分封,就其封建对象来说,可分为两类:一是褒封,对象是先古圣王之后裔,属于武王克商后的政治举措。《史记·周本纪》记载:“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据《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注:“有土嘉之曰褒,无土建国曰封。”褒封有助于推行周人灭商后的新的政治观,周人借助褒封先圣后裔所具有的内聚力,顺理成章获得其政权的正统性、合法性,也有助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西周王朝的政治权威;二是实封,授民授土,分地建国,所封为周同姓亲戚及部分异姓功臣谋士。《左传》昭公九年记载:“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此类分封,主要集中在文、武、成、康四世。有关周初的封国数,或谓:“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39]或说:“(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40]周初所分封的主要诸侯国,重要的有卫、齐、鲁、宋、晋、燕等。

周初的封建,是要在全国建立一批大小不一的带有武装殖民性质的次等侯国,通过政治权力的层级分化,形成一个向最高政治中心周王朝汇聚的统治网络。所以,周初的封建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其目的主要在于作为王室的助手,监视被征服的民众。周所封建的诸侯,对王室的义务有按期纳贡朝觐、出兵助王征伐,救济王畿内的灾患。诸侯国的内政完全自主,而自武王成王之后,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也就成了具文。

与周之封建相表里的,是宗法制度。宗法制严格区分嫡庶长幼,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强调和突出大宗、宗子的地位,以建立起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秩序,形成以大使小、据重驭轻的政治形势,使之发挥以枝强干的作用。

建立在宗法基础上的分封制是周代社会最为基本的制度。周人利用氏族宗法组织扩大成国家统治机构,实行逐级的宗法分封,形成了贵族的等级制和对土地的世袭占有制。宗法制决定了分封制、等级制和对土地的占有制,而分封制、等级制和对土地的占有制又巩固了贵族的宗法统治。宗法制和封建制的结合,使得周代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了较为严密而统一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制度,在周代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开启了周朝八百年的格局,直到秦统一后才由郡县制代替。

然而,分封制导致的结果之一却是天子、诸侯及卿大夫各据封土而相互疏远,直至在诸侯势力坐大之时,不断挑战天子的权威。秦始皇《琅邪刻石》中就曾说过“古之帝者,地不过千里,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乱”[41],一语道破了封建制的先天缺陷。特别是当西周早期的大分封结束后,周天子持续的分封政策致使周王室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不断削减,也导致诸侯们的势力日渐膨胀,严重地威胁了周天子的崇高地位。另外,周天子虽然在名义上是至高无上的,但他对天下的最高统治权仅仅行使至诸侯这一层次,而不能渗透到诸侯国内部、宗族内部,因此,周天子的权力在事实上是被分割的。

春秋时期,维系封建社会的宗法体系遭到破坏,等级制度削弱,大量人口脱离宗法血缘关系而走向个体独立。各诸侯国为了增强国力,纷纷开拓疆土,于是出现了大片没有经过周天子分封,但实际又掌握在各诸侯国君手中的土地。另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导致大量私田被开垦。同时,随着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如何管理兼并战争中获得的新增土地,也成为诸侯国国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春秋时期,各个主要诸侯国内部都有由于血缘关系破坏而出现的大量自由人口,也出现了由于宗法家族崩溃而取得的大量土地,以及在战争中兼并而来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统治机构——郡县制应运而生。一般认为,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全面推行于秦始皇统一天下。

早在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便设置了县。《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随后在秦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秦人打败邽、冀戎,将之变为秦国的“县”,又在杜、郑之地设县。秦武公十年为公元前688年,秦国已经开始设立县,但那时的县应当只是指国都以外的地区或城邑四周的地区,尚未发展至真正的郡县之县。

楚国也是较早设立县的诸侯国之一。《左传》哀公十七年记载,“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朝陈蔡,封畛于汝”,楚文王时代大概为前689—前677年,《左传》中的这一记载说楚文王派出令尹管理申息之地,并以之作为县,这有可能是楚国灭国置县的开始。此后,楚庄王十六年楚国伐陈,以之为县,虽然楚国曾一度恢复了陈国的社稷,但最终还是灭陈而将其地置县。在这以后,楚开始大规模地灭国设县,《左传》昭公十一年记载“冬十一月,楚子灭蔡……楚子城陈、蔡、不羹,使弃疾为蔡公”,《左传》宣公十二年甚至记载楚有“九县”之称。就总体情况来说,楚国主要是通过灭亡邻国而设置县,县主要设置于边邑地区。

与楚国相似,晋国也通过兼并和扩张取得不少土地,并将之设置为县。但晋国不仅在边地灭国为县,而且在内地也改造一些大夫的采邑为县,促进了县邑向郡县的转化。《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晋侯败狄于箕,卻缺获白狄子”,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先茅之县本来是先茅的采邑,因其绝嗣,将其地赏给胥臣,这是以采邑为县。《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同样是将县赏赐功臣作为采邑。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个例子中的县都是在晋国内地。晋国还分割卿大夫的采邑为县,如晋“遂灭祁、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42]。又如《左传》哀公二年记载赵简子誓师辞“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说明晋国的县多是功臣、贵族的赏田或封邑,并且这些县多在晋国内地。

据学者研究,晋、楚的灭国为县以及在新领土上所设的县虽然还不是后世的郡县之县,还没有将县境内的血缘组织改造成为什伍乡里,但已是国君的直属地,县的长官也由国君任命而不世袭,已开始具有了地方行政组织的萌芽。

封建制向郡县制的普遍转化,形成于战国时期。春秋后期、战国初期,诸侯国内外兼并的土地越来越多,县制也更加普遍。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关键性的重大变革和发展时期,其中,郡县两级的地方行政组织的形成正是这一时代的突出特征。

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推行,是与土地国有的进程相配合的。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例子是秦国。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所进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他把立足于村社土地的占有制,改变为普遍国有与私人占有两种形式。他的主要举措是,一是取消封侯制、采邑制,代之以县制,并重新以新的军功“名田宅”[43],并令宗室等无军功者不得属籍。秦自孝公以后,制约王权的贵族势力终难坐大,以及大土地占有者不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国家手中;二是在宗族解体的过程中,通过“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44]、“壹山泽”[45]等措施,完成了对村社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垄断。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由国家统筹“为国分田”[46],“制土分民”[47],使普通民众摆脱了封君、村社等的控制,而直接成为国君的臣民,列为编户。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大力推行县制,规定县令、县丞由中央政府任命,只有管理权而无所有权,保证了君王的直接管辖权到达县一级。在推行县制之时,商鞅还将民众组织起来,形成保甲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48]这样就形成了以什伍制为基础的基层地方组织,使县不但拥有了比较完备的行政职能,还能够承担国家所交付的各种任务。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后设立的县,不再是采邑,而完全是国君的直属地;县的长官不再世袭,而随时或定期由国君撤换;县的幅员或范围多经过国家划定,而不纯粹是天然形成;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以地缘取代了血缘,以行政设置代替了血缘组织,使县具有了较完备的行政职能。县级长官由国君任命,以年终上计为标准直接对国君负责,因此,县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直属的管理地方的机构,失去了政治上的独立性,为中央的君主集权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于郡的最早资料,可以追溯至晋赵鞅誓辞“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说明在公元前493年之前,晋国已经有了郡的设置,但郡的地位较县为低。战国时期,不少诸侯国中都设立有郡,如魏国“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49],楚国也设立有郡,“越国乱,故楚南塞厉门而郡江东”[50]。到战国后期,郡的设置越来越多,诸如赵国云中、雁门、代郡等,燕国上谷、渔阳、辽西等。

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郡县制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秦始皇二十六年,有人曾提议分封,例如丞相王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针对此种观点,廷尉李斯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李斯认为建立在血缘基础之上的封建制,当血缘关系逐渐疏远后,政治利害关系超越了血缘关系,封建制就无法有效运作了。秦始皇听从了李斯的建议,认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51]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九郡),郡置守、尉、监。建立起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行。秦国的郡县制维系了大一统局面,开二千多年封建王朝地方行政制度的先河。

与郡县制相对应,国家政府中的贵族政权在战国时代也变成了官僚政权。这是和传统的世族世官制相对而言的新的政治制度,官吏的选拔任免不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依据,而是代之以个人的能力。入仕的官僚不再是终身制和世袭制,和国君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俸禄取代了采邑,和宗法体制下的官僚形成了区别。新旧官僚在行政事务上也有很大的区别。战国以前,宗法政权体制是军政合一的,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卿大夫集行政权和军事权于一身。战国以后,各国官僚体制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将相的分离,将相权力的分离和相互牵制,更有利于君主的集权。

郡县制作为当时先进的政治制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为国家的统一和强大起到了重要作用。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郡县制,奠定了中国地方政治行政体系的基础,构建了两千多年中央集权封建王朝的基本框架,而与其相配合的大一统观念也深入人心。

2.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为社会大变动时代,就社会结构而言,家族的解体以及编户齐民的出现,是最为引人瞩目之事。由社会结构以及生产力方面的变化,推动着社会在方方面面的变动。然而,就是在这个社会大变动的时代,民族融合的脚步加快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组合规模已经朝着小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力对家族直接产生着分化瓦解的作用。同时,财富无孔不入地渗透到家族内部,对家族财产地争夺,也导致有些大家族衰落。其次,各大家族之间为相互争夺利益而互相争斗,也使得一些家族削弱下去。复次,有些家族为获得更多的利益,远徙他乡求取富贵,使家族力量减弱,家族间的分化加剧。家族的迁徙,尤其带来了地缘关系的进步。私有制的成长使族间及族内矛盾日益扩大,从而进一步导致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的转化。伴随着现实社会中血缘关系的削弱,有的人在思想上、观念上就把至高无上的亲亲原则看得淡漠起来。例如宗主原是家族之本,而宋之华亥却欲“丧其宗室”,华臣也“暴其宗室”,乐大心又“卑其大夫而贱其宗”,[52]齐之卢蒲癸公然宣称:“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53]血缘团体的裂痕既已撕开,便难以再完全弥合。

这个时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不属于宗族的人士。最早游离出宗族的可能是一批文化知识的拥有者亦即士人。例如春秋时期楚乐师锺仪被囚于晋,晋景公“问其族”,锺仪回答说“泠人也”[54]。乐师不回答其宗族名称,而以“泠人”——乐官这种职业作答,可见锺仪(甚至包括其先辈) 已经脱离了本族而专职司于乐官之业。关于春秋战国时期脱离了家族的人的生活状况,文献中有所记述:“黄鸟黄鸟,无集于谷,无啄我粟,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归,复我邦族。黄鸟黄鸟,无集于桑,无啄我粱。此邦之人,不可与明。言旋言归,复我诸兄。黄鸟黄鸟,无集于栩,无啄我黍。此邦之人,不可与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55]“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理园圃而食者几何家?人之开田而耕者几何家?士之身耕者几何家?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余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几何人?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56]这两例材料,《小雅·黄鸟》当是春秋时代的作品,《问》篇的著作时代盖在战国中期。[57]东周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这正是氏族(宗族) 与国家并存的典型时期。族既是普通社会成员的保护伞,又是一种束缚。上面这两条材料表明社会普通成员摆脱族的努力和处境之尴尬。离族出走者被称为“国之弃人”,可见其受到歧视,甚至要查问他是“何族之子弟”。这样的人在外面没有办法生活,只得“复我邦族”,返回到保护伞下。但是摆脱束缚毕竟是时代潮流,从春秋后期开始,士人逐渐登上社会历史舞台,他们既与自己出身的氏族(宗族) 有联系,又服务于社会,可以远走他乡,也可以服务于乡里。孔子提出士人应当达到的基本标准就是“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58]。从摆脱族的束缚并由此而引起社会结构变革的角度看,可以说“士”是勇敢的先行者。

宗族时代在战国时期已临近尾声,《管子·问》篇似为当时的一篇户口统计提纲,它所统计的各类人员,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社会人员的复杂面貌,既有自耕农民,又有氏族中人。就农民而言,既有“开田而耕者”,又有“士之身耕者”,还有“理园圃而食者”。其中提到的“国子弟之游于外者”,应当同于《小雅·黄鸟》诗中所说到他“邦”谋生的人。这样的复杂局面应当就是战国时期各国大变法前夕的社会情况。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史的氏族时代结束的时期,也是由氏族时代迈向编户齐民时代的过渡阶段。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大规模展开,授田制日益普及,孟子曾经这样向魏惠王说到其所希望的农民的情况:“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9]这个目标可以说在授田制之下基本上实现了。农民已不再完全是氏族(宗族) 的成员,而是国家户口登记簿上的民众。商鞅主张治理国家应当做的大事就是“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无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60]。“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 者著,死者削”[61]。统计和管理户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实行授田制。农民所耕种的田地由国家授予,并且由此而向国家缴纳赋税,提供劳役。农民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没有了氏族(宗族) 这个层次。氏族(宗族) 对农民的保护伞的作用已经大为削弱,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加强自己的力量而从氏族(宗族) 那里将劳动者归于国家统治管理,直接从劳动者那里取得赋税,乃是势所必行的事情。随着授田制和户口管理制的实行,在战国后期,编户齐民已经迈向社会历史舞台。

“编户”之称顾名思义乃是编入国家户籍的民户,民户如果隐匿而不纳入国家户籍,就要受到惩罚。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这种情况被定为“匿户”。按照秦国法律的定义,即“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62]。登记户口的做法在战国末年秦国称为“傅”。《云梦秦简·编年记》载“今元年,喜傅”[63],指秦王政元年,名喜者的户口登于国家的户籍。从商鞅变法中,可以看到当时实行了严格的什伍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了增加纳赋税的户数,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64]秦汉以降,编户之民成为最普通的社会成员,《淮南子·俶真训》谓:“夫鸟飞千仞之上,兽走丛薄之中,祸犹及之,又况编户齐民乎?”类似的感叹也出自司马迁之口:“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编户之民乎?”[65]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伞——氏族(宗族),在战国中期被强劲的变法之风吹飞了,国家通过编户制度将其牢牢地捆绑在自己的战车之上。这时候的民众不再单纯是某一氏族(宗族) 的成员,而更重要的已经成为国家的人口——“齐民”。所谓“齐民”,当取义于整齐划一,在国家户籍上,民众皆整齐而一致,对于国家而言,大家都是老百姓,谁也不比谁高一头。在统治者看来,“齐民”乃是其统治的主要对象。《管子·君臣》下篇即谓:“齐民食于力作本,作本者众,农以听命。是以明君立世,民之制于上,犹草木之制于时也。”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时候,曾用“齐民与俗流,贤者与变俱”[66]之语来说明变服易俗的道理。汉初吕后执政时,大臣们曾经称颂她“为天下齐民计所以安宗庙社稷甚深”[67]。这些都表明从战国后期到汉代,“齐民”已经是社会认可的普通民众名称。

“编户齐民”之称最早盖见诸《淮南子》,而《史记》则称为“编户之民”。这并非偶然的事情,因为汉代社会上编户齐民已经是最普通的劳动者的称谓,难怪《淮南子》的作者们和司马迁对他们的命运多舛感而慨之了。编户齐民或称为“编户民”,据《汉书·高帝纪》记载,西汉初年吕后即有“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之说,颜师古注谓“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西汉昭帝时代的盐铁会议上,文学之士谓“宋、卫、韩、梁,好本稼穑,编户齐民,无不家衍人足”[68]。可见这时候的编户齐民主要指努力于本业——农业的编入国家户籍的民众。这应当是很长历史时期里的“编户齐民”的定义。

当秦王政以金戈铁马统一天下的时候,“氏族时代”已经是明日黄花了。若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言,秦的统一即标志着一个与“氏族时代”相对应的“编户齐民时代”的开始。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时代,它是不会一下子就从传统中销声匿迹的。氏族(宗族) 以及宗法观念在秦汉以降很久,还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社会,影响着文化观念。

在编户齐民时代,普通劳动群众往往身兼“齐民”与氏族(宗族) 成员两种身份。在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之间,前者更有权威性,《荀子·大略》篇载:“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三命,族人虽七十,不敢先”,证明编户齐民与宗族共存在战国后期就已经奠定了基本格局。秦汉以降,民众有邻里乡党比邻而居者,亦有聚族而居者。宗族往往成为国家政权的补充力量,领导宗族者多为年长德高望重者,称为“族长”或“族正”。清代规定:“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实令查举。”[69]这类“族正”,与官府之下的地方基层小吏有着类似之处。[70]然而,宗族的有些基本原则也有不变者,同族之人相互帮助义务就是长期坚持的一项。同族之人,有丧事时,依血缘关系的亲疏服丧,墓地多聚族而葬。[71]宗族世代繁衍,则立族谱排比世系。为了防止假冒,南北朝时期还曾有专门官员负责进行族谱及族人身份的核查事宜。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篇谓:“同昭穆者,虽百世犹称兄弟。若对他人称之,皆云‘族人’”,同族之人有着自然亲近的情感,名门大族往往以高贵的族望而自诩。与国家政权基层机构并存的宗族,由于它是稳固国家统治的一个因素,所以国家政权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对世家大族采取敌对措施。有些历史时期的国家政权甚至建立在世家大族支持的基础之上,东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为典型。《白虎通·宗族》篇谓:“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其中所讲的族人中这种友爱联系不唯汉代如此,而是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现象,它是传统文化观念的重要支柱。

春秋战国时期的另一大变化,是华夏族的形成。这一时期是华夏民族融合的关键时期,西周以来的比较固定的民族分布格局、族群关系被打破。民族融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诸夏与少数族的争斗,史载“南夷与北狄交侵,中国不绝若线”[72],一方面则是交流与融合,诸夏与少数族通婚的例子屡见不鲜。《国语·周语中》记载“王(周襄王)德狄人,将以其女为后”,虽然周襄王此举遭到大夫富辰的反对,但周襄王以狄女为后的做法,无疑说明诸夏与诸少数族的融合、交汇。又如晋文公在继位之前,逃亡至狄时,“狄人伐廧咎如,获其二女:叔隗、季隗,纳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修、叔刘,以叔隗妻赵衰,生盾。将适齐,谓季隗曰:‘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对曰:‘我二十五年矣,又如是而嫁,则就木焉。请待子。’处狄十二年而行。”[73]廧咎如是狄之一支,重耳(即以后的晋文公)娶狄女,其随从之士,著名的赵衰亦娶狄女。晋由于地理原因之故,与狄接触甚多,在频繁的接触、交往中,在晋人的观念中,已没有富辰那样严格的“内外”观念。而重耳所娶的季隗,从其言辞中,可见受华夏文化影响甚深,表明华夏族与少数族融合达到一定程度。

在与诸少数族的斗争中,以夏商周三族为主体的华夏文化逐渐形成。春秋时期,五霸中的齐、晋与北方的戎狄进行斗争,又成功地牵制了南方楚国的力量,在客观上有利于三代文化的积淀与蓄积,为华夏文化主干的进一步巩固创造了条件。春秋时期,齐国的齐桓公采纳臣下管仲的建议“尊王攘夷”。当时,戎狄势力很盛,对华夏族威胁很大。公元前661年,狄伐邢(邢台)。邢国为周公之胤,虽为小国,然为周文化的正统。公元前660年,狄又破卫,卫人弃城而逃。卫国也是周初分封的重要国家之一,是周文王儿子的封国。卫懿公由于昏庸无能,根本无力抵挡狄人的进攻,被狄人打得落花流水。逃往的卫人渡过黄河后,得到宋桓公的帮助,总共只剩下男女老少七百多人。邢与卫几到亡国灭祀的边缘。这时,“(齐桓公)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僖之元年,齐桓公迁邢于夷仪。二年,封卫于楚丘”。齐桓公帮助两个周室正统小国复国,避免了绝姓灭祀的后果。史书记载,齐桓公救助的作用好极了,使得“邢迁如归,卫国忘亡”[74]。当邢卫遭夷狄进攻之时,管仲力劝桓公救邢存卫,结果,齐国的拯救一方面使得周之邦国免于戎狄的**,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齐国在中原诸国中的威信。齐国一面抗击北方的戎狄,一方面抵挡南方楚国对中原的进攻。楚在春秋已是文化发展水平很高的民族,应属华夏族之一部。但楚地处南方,受群蛮、百濮包围,衣服语言具有南方民族特色,不同于中原,所以自称“我蛮夷也”[75]。春秋时期,楚国在南方休养生息,逐渐强大之后,意欲北进,成为齐国的对手。齐国与楚国的争斗不可避免。《左传》僖公四年记载:“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遂伐楚。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楚人又说:君若以德绥诸侯,谁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齐楚两国势均力敌,大的战争会导致两败俱伤。后来,两国举行了召陵之盟。这次盟会,齐国虽未能完全压服楚国,但在事实上遏制了楚国北进的势头。关于齐桓公之于华夏文化的贡献,顾颉刚先生曾指出:“为了周平王的微弱,郑庄公的强暴,使得中原诸国化作一盘散沙,而楚人的势力这般强盛,戎狄的驰骋又这等自由,夏商周以来积累了千余年的文化真动摇了。齐桓公处于如此艰危的时局,靠着自己的国力和一班好辅佐,创造出‘霸’的新政治来,维持诸夏的组织和文化,使得各国人民在这均势小康的机构之下慢慢作内部的发育,扩充智慧,融合情感,整齐国纪,画一民志,所以霸政行了百余年,文化的进步真是快极了,战国时代灿烂的建设便是孕育在那时的。这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该注意的人物!……可怜桓公一死,中原诸国依然是一盘散沙。……齐桓公的霸业已全部倒坏了。在这间不容发的时候,黄河上游的唯一姬姓大国而且有大才干的君主晋文公就接从齐桓公而起,担负了第二度尊王攘夷的责任。”[76]

晋文公称霸之前,楚国势力北上,狄人南下,这种形式较齐桓公称霸时,更加险恶。晋文公执掌国政后,史书记载他“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这样的政策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使“政平民阜,财用不匮”[77],为霸业打下了基础。晋文公之时,国力强盛,打退了狄族,对于狄人的南下起到了抵挡作用。晋文公称霸中原时,楚国的国力也很强盛。楚国北上,势必与晋为敌。公元前632年,晋人联合秦、齐、宋,出兵车700乘,与楚国在城濮展开了决战,楚师败绩。城濮之战是春秋前期最大的一次战争,楚国在扩张中遭到严重打击。关于晋文公在保护华夏文化中的作用,顾颉刚先生说:“晋文公的主要功绩是城濮之役遏住了楚国,使他们不得向北发展。晋襄公的主要功绩是崤之役遏住了秦国,使他们不得向东发展。有了他们父子,春秋时的中原诸国才获得休养生息的机会,才渐渐孕育了后来诸子百家的灿烂文化。而且秦晋两国又有同样的成就,秦的成就是融化了西戎,晋的成就是融化了狄人……秦晋两国都费了长期的心思和劳力去经略他们,名义上是把这些部落一个个的剪灭,而实际上却是把全部戎狄民众的文化提高了,好使他们和中原民众站在平等的地位。到战国时就再没有所谓‘华夏’和‘戎狄’的区别了。”[78]

诸夏内部文化的交流、汇合,加之诸夏与其他少数族文化的融合,使得一个并非单纯的夏、商、周,也非单纯的蛮夷戎狄,而是融合了所有诸族的华夏族逐渐形成。

战国时期的民族融合,其程度更深,其范围更广。春秋时期的五霸至战国时期演变为齐、鲁、燕、韩、赵、魏、秦七个大国。不断的争霸战争,在客观上造成了民族大迁徙、大交流,华夏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接触频繁,从而密切了华夏族与其他各族的联系。例如,战国时期赵国与周边少数族的关系既有争斗又有融合。赵国被中山、燕、林胡、楼烦、东胡等少数族国家包围。特别是中山国,本为白狄之一支,战国时期力量强大,为赵的心腹之患。赵武灵王即位(公元前325年)后,他的目标是“兼戎取代,以攘诸胡”,但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继位18年后,他放弃了中原传统的衣冠制度和作战形式,开始学习北方游牧族军事上的优点,推行“胡服骑射”,改中原地区的宽袖长袍为短衣紧袖、皮带束身、脚穿皮靴的胡服,适应了骑战的需要。赵武灵王决心施行胡服骑射之时,曾咨询臣下的意见,肥义即以“昔者舜舞有苗,禹袒裸国”[79],古代的圣贤舜禹亦不以正宗自矜而吸收少数族文化,采纳少数族礼俗来鼓励灵王推行改革。赵武灵王及其臣下在众人反对的情况下,能够对中原正统文化进行改革,吸收少数族文化因素,实是战国时期民族文化融合的典型范例。

随着各民族交往联系的频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获得了发展,各族融合,形成了以秦、楚、晋、燕、齐等为中心的融合区域。当时东夷族多融于齐与鲁,东北诸族则融合于燕,而中原的韩、赵、魏则吸收了居住于黄河流域、乃至北方的少数族。南方的楚国与西部的秦国,在诸侯角逐中发展壮大,楚先后打败、征服长江流域的诸蛮、群濮以及淮河流域的夷人,将其融入自己的族群系统中。雄踞西方的秦国,本为文化落后而为中原各国所鄙视,在经过一系列的变革中,蜕变为最为强大的国家。在与西方诸戎的争斗中,不断吸收戎族的力量而壮大自我,成为西戎融合的中心,为后代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从春秋初的上百个邦国,到战国时期而为十几个大国,表明地区性的统一已经完成。这种区域性的融合,为华夏族的整体融合,提供了可能。在争斗与融合中,一个新的民族华夏民族形成了。

在现实的层面上,华夏民族的融合已然完成,但各族属之间在心理上、观念上的相互认同更为重要。唯有心理上、观念上的相互认可,地域的融合、统一才能够稳固,才能够禁得起历史风雨的考验。春秋战国时期在古史记述领域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将本不相干的族属重新组织、编排,使得他们看上去好像原本就是一个统一体。具体来说,就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古史将原本不相统属的各个族属的始祖追溯为一家,从而造成所有不同族属皆有共同祖先的事实。在这一方面,战国时期所造成的两大始祖就是颛顼和帝喾,进而在他们之上,又有共同的祖先——黄帝。共同始祖的追认,在事实上为各族群心理方面的认同提供了最大的可能。经过战国时人的改造,两大系统基本划清,属于颛顼系统的有楚、秦、赵、越、匈奴、齐,属于帝喾一系的则有商、周,如是,融合的任务基本完成。“但他们还觉得不满意,以为这两枝必须并到一干上才好”[80],即两个始祖还不完善,必须归于一个祖先才算完满。于是,黄帝应运而生。与孔门七十子及其后学密切相关的《五帝德》中,记载孔子的学生宰我向老师询问颛顼和帝喾,孔子说:“颛顼,黄帝之孙,昌意之子也。”这是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的一支;帝喾则是“元嚣之孙,蟜极之子也”。《帝系》又说“黄帝产元嚣,元嚣产蟜极,蟜极产高辛,是为帝喾”。这是黄帝生元嚣,元嚣生蟜极,蟜极生帝喾的另一支。这样,“颛顼和帝喾就成了同气连枝的叔侄。两千余年来,大家都自以为是黄帝的子孙,原因就在这里”。两大系统终于合二为一,全部出于黄帝这个共同的祖先了。不但如此,战国时人还“把四方小部族的祖先排列起来,使横的系统变成了纵的系统……这样一来,任何异种族异文化的古人都联串到诸夏民族与中原文化的系统里”。[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