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中國曆史概論
(一)夏商西周時期的中國古代早期國家
夏商西周時期是中國古代的早期國家時代,這一時期的曆史發展對中國文化的影響至深至遠。這一時期尤可注意的大事件是:(1)氏族時代過渡至文明時代,早期國家形成;(2)蕞爾小邦周取代大邑商,確立政權,周人的典章文物奠定了華夏文化的基礎。這兩件大事均可謂早期曆史時期的重大轉型事件,然而,考察其內在變化,卻發現在變革當中蘊涵著延續。孔子說“殷因於夏禮,其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其所損益可知也”[1],在孔子看來,夏商周的曆史交替,並不是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是繼承式的發展。由“損益”來概括這一時期的變化和延續,十分恰當。就社會結構和政權的組織形式來說,國家已然確立,它淩駕於過去的氏族組織之上,與氏族時代顯示出巨大差異。但是,氏族時代濃厚的血緣關係卻不僅未隨國家的產生而消亡,反而在新的社會環境中大量衍生,使得早期國家和氏族時期難以截然不同;就社會文化的發展來說,周人滅商,不再迷信商人天命恒長的觀念,表現出與殷商文化的顯著差別。但周人卻又承襲了商人的天命,經過加工改造,將商人的命定之天改造為道德之天,從此走上了以人心體察天意的道路,對中國曆史、華夏文明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而,這一曆史時期確乎為曆史發展的裂變時期,但裂變並非曆史發展的斷裂,而是延續構成了另一發展主題。
1.由氏族向國家的轉變
中國古代的氏族時代濫觴於舊石器時代晚期,經過新石器時代到夏商時期有了比較充分的發展,至西周春秋時期社會上大量湧現宗族,氏族時代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氏族時代在戰國時期臨近尾聲,隨著秦王政統一六國,標誌著氏族時代的終結。
有關氏族向國家的轉變,國內學者的研究多依照經典作家的有關論述展開。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闡述了由氏族社會進入國家的三種模式:第一,由氏族組織直接演變為國家,這一模式的典型體現為雅典;第二,通過部落征服進入國家階段,這一模式的典型體現是德意誌;第三,由家長製家庭轉化進入國家,這一模式的典型體現是羅馬。恩格斯還說雅典國家是一般國家形成的一種非常典型的例子。恩格斯還指出,判斷國家的產生主要有兩個標準:一是公共權力的設置,一是按地區劃分國民,即不依親屬集團而依共同居住地區為了公共目的來劃分人民。[2]在恩格斯看來,地域關係衝破血緣關係,從而替代血緣關係,是進入國家的標誌。國家產生之時,也就是氏族血緣鈕鏈瓦解之時。恩格斯的有關論述對中國的古史研究產生很大影響。然而,考察中國古代由氏族向國家轉變的過程,則發現中國古代在進入國家之時,卻有著不同於希臘、羅馬的獨特道路。其獨特性表現為進入國家後,血緣鎖鏈並未被地域關係所替代,反而是拖著濃重的血緣關係進入國家,血緣家族在當時發揮著極為重大的作用,這在夏、商、周三代的曆史進程中都有清晰的體現。
夏商時期,社會的主要組織形式是氏族。氏族繼續作為社會上的基本生產單位而不斷壯大。甲骨卜辭裏麵有不少關於商代氏族的記載,可以說離開氏族就無從探討商代的社會組織和社會麵貌。周初分封時,曾以“殷民七族”封賞魯公[3],表明這七族都是商王朝的主要勞動力。關於夏商時代氏族的基本情況,司馬遷曾經進行過綜述。《史記·夏本紀》記載:“禹為屬長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史記·殷本紀》記載:“契為子姓,其後分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值得注意的是,司馬遷對於夏、商王朝情況的概述如出一轍,可見在太史公的眼裏,夏商王朝的確十分類似,其最主要的類似之處在於夏、商王朝都擁有大量的氏族,還極少見到個體家庭的蹤影。
夏商時期氏族組織大量存在,但淩駕於族之上的王權已然確立。夏的曆史由於沒有同時代的文獻記載,長期以來隻能停留在傳說階段。唯一探索夏文化的途徑,就是考古發掘,河南偃師二裏頭遺址是探索夏文化的重點。根據“文明探源工程”的最新進展,二裏頭遺址應視為夏代晚期遺址。在二裏頭遺址中出現了大規模的宮殿基址,其特點是:全部建築物坐落在略呈方形的夯土台基上,以一座高台正殿為主,圍繞著正殿四麵,展開廊廡式建築的布局,正殿前形成廣大的庭院。考古學者據此推斷,二裏頭遺址應是一個大都會,考古學家鄒衡先生甚至認為這就是夏都。若其果為都市,則可見王權已經十分強大。
在商朝的國家政權中,王處於中心地位,強化王權始終是商王朝十分重要的事情,而神化王權,則是商人強化王權的重要體現。商王宣稱,他們都與上天直接交通,有通天的本領。甲骨文有商先祖是否儐配於帝的占卜,如“貞鹹賓於帝。貞大甲不賓於帝。貞大甲賓於帝。貞下乙不賓於帝。貞下乙賓於帝”[4]。賓即儐配,是商人認為他們的王應儐配於帝,帝即天帝、上帝。能儐配於天帝,當然也是死後到天上去。商王們既然與天帝有這樣親密的關係,能上天,有通天的本領,是神的化身,那地上人間的一切事皆應受其統治。商王們所做的事,是執行天神的旨意,湯伐桀時,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征,……爾尚輔餘一人,致天之罰。”[5]盤庚遷都時,也同樣打著上天的指令,“天其永我命於茲新邑”,“肆上帝將複我高祖之德,亂越我家”,[6]意為是上天下令要我們遷到新的地方,上天將要恢複我祖上的功德,使商朝重新強大起來。
除了具有與神交通的本領,商王作為世俗之王,對國家擁有行政、軍隊、司法等一切大權,從而使神化的王權在現實世界中有了具體的體現。商王在國家行政方麵的權力表現為:(1)對職官的任免權。在商朝內的官吏,上自國王的輔佐大臣,下至一般官吏,都由商王任免。輔佐湯建國的重臣伊尹,就是湯提拔起來的。對於方國部落的君長,商王也有任免權,文丁時,任命周人首領為“牧師”,西周甲骨文中有“冊周方伯”的記載,就是商王對周人首領的任命。但是文丁又把周人首領季曆殺死,紂王也曾把周文王囚禁在羑裏的牢中,可見方國部落長的任免權也在商王手中;(2)對行政事務的處決權。在甲骨文中,常見有“王令”某人或“王呼”某人去做某種事情的卜辭,就是商王對國家行政事務發出的指令。如“王大令眾人曰:協田,其受年。”[7]“大令”就是廣泛地命令,“眾人”是商代的農業生產者,“協田”是協力耕種農田,這是商王直接幹預生產活動;(3)對臣僚的監察權。在甲骨文中有商王直接下令監察的卜辭,如“王其呼監”[8],“呼監”是商王下令進行監察之事。《尚書·盤庚》記載,盤庚對“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說“予其懋簡相爾,念敬我眾”,意為我將要考察你們關心我的民眾的情況。
此外,商王對軍隊擁有最高統帥權、指揮權。這種權力首先表現在商王是軍隊的組織者。卜辭雲:丁酉貞,貞王作三師右、中、左。[9]師是商代軍隊的最高編製單位,意為商王建立了三個師的軍隊。卜辭雲:今春王供人五千征土方。於辛巳王征召方。[10]表明商王直接指揮軍隊出征。
另外,商王擁有司法權和處決權。商王對臣民握有最高的司法權。《尚書·湯誓》記載湯對他的臣下說:“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爾,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賚是賞賜,孥戮是降為奴隸或將之殺死。可見,湯的誓言,就是商朝的法律。在甲骨文中,常見有商王親自主持對臣民的用刑卜辭,如“乙酉卜,王,貞餘辛朕老工”[11],餘、朕是商王的自稱,辛是動詞,學者認為是黥麵的黥刑;老工應是商朝的工匠。《合集》8207 記載“貞惟王自虎陷皿”,虎是地名,陷是陷埋,即活埋,皿是人名,意為商王從虎地趕往活埋皿的地方。這是商王握有對臣民生殺之權的明證。
商代的王權十分強大,但是商代缺乏製度方麵的規範與保障。至西周時期,情況發生了變化。
西周政權建立之時,社會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血緣家族。並且周人建國時,進一步地利用了血緣紐帶,如《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記載:“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這個記載反映出周代的分封,尤重同姓,有血緣關係者占絕對優勢。在重視血緣關係的基礎上,周人建立起一套製度、規範,國家的發展由此可以在製度的層麵上循序漸進,文化的發展積累也由此而進入到新的階段。關於西周國家政權的建立,王國維曾說:“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製度始矣。周人製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製,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製,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製,君天子臣諸侯之製,二曰廟數之製,三曰同姓不婚之製,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於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12]在王國維看來,自周人起,始有國家製度方麵的規範,周人從此有典章文物可據,這是周人大異於商人之處,有了製度方麵的保證,周之文化粲然可備,對華夏文化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西周國家製度的建立,最重要的是分封製和宗法製。《荀子·儒效》篇說“(周公)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周初所分封的主要諸侯國有衛、齊、魯、宋、晉、燕等。諸侯國對王室需盡義務,如按期納貢朝覲、出兵助王征伐,救濟王畿內的災患。分封的目的是拱衛周王室,共同抵禦外侮,正所謂“周之有懿德也,猶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懷柔天下也,猶懼有外侮。捍禦侮者,莫如親親,故以親屏周”[13],因此,周人的分封、封建是“封諸侯建藩衛”的政治措施。
與分封息息相關的是宗法製。宗法製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宗廟之法,與血緣有關。宗法製嚴嫡庶長幼之製,區別大宗、小宗地位。在宗法製度支配下,宗子有保護和幫助宗族成員的責任,而宗族成員有支持和聽命於宗子的義務。唯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對宗族組織起著支柱的作用,所以《詩經·大雅·板》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無俾城壞,無獨斯畏”,而小宗對大宗起著輔助的作用,正如《左傳》襄公十四年所說“是故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大夫有貳宗,士有朋友……以相輔佐也”,《左傳》桓公二年所記“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依照宗法關係,周王“惠於宗公”,“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14]而眾小宗則服從和拱衛王室、公室,成為大宗的屏障,在這裏,血緣關係不是被廢除,而是巧妙地用來維持政治上的安定。
西周、春秋間貴族的統治,就是以周天子為首的姬姓貴族為主,聯合其他異姓貴族的統治。周天子分封同姓諸侯之時,又封異姓諸侯,諸侯也封同姓和異姓卿大夫,由於實行同姓不婚製、貴族等級內婚製,異姓貴族都成為姬姓貴族的姻親,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為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為伯舅、叔舅,諸侯也稱異姓卿大夫為舅。周天子與諸侯,諸侯與卿大夫,固然有著政治上的組織關係,同時也存在著宗法和姻親的關係,以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和聯合。當時貴族為了加強內部團結和統治人民的力量,依據舊有習慣,加以改變和發展,製定了許多禮,用來維護宗法製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策命禮、覲禮等都是為了維護君權,加強貴族之間政治上的組織關係的。
綜合上述,夏商周時期,氏族時代解體,曆史進入早期國家時代。由氏族進入國家,是曆史進程中的大變革,但就中國的早期國家來說,由於血緣關係的大量存在,使得氏族時代的特征不能完全消失,早期國家與氏族社會仍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但是,商人王權的確立以及周之製度的建立,又使得早期國家與氏族社會迥然有異。因此,舊的與新的並存,新的借助於舊的獲得更高程度的發展,是這一曆史時期的特征之一。
2.中國早期國家特征
中國早期國家的特征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麵來概括:(1)從社會組織方麵來說,家族組織大量存在,構成了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2)從國家形式方麵來說,國家具有家長製家庭的色彩;(3)從社會文化觀念方麵來說,道德意識起源甚早。就這一方麵來說,主要表現為周人的天命觀念、憂患意識、敬的意識、德的意識的產生。《禮記·表記》說“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周人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這句話非常典型地說明了殷周文化觀念的區別,可說殷周之間存在裂變。然而,從另一個角度看,文化的承繼性又同樣十分突出。周人“德”(需要說明的是,這裏的“德”尚未發展至“內修諸己,外得於人”的境地)的意識並非陡然發生,其以“德”體察天命的方式也並非獨立創造,殷人已具備了初步的德的意識,他們對天命的思考予周人以影響。周人是在對殷商文化改造的基礎上,在更高的層次上發展了自己的文化。顯而易見,殷周文化之間,既有斷裂,又有繼承。
早期國家產生之際,社會生產力還十分低下,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社會內部階級分化並不明顯,血緣紐鏈並沒有被打破,因此,血緣關係的濃厚、血緣紐帶的長期存在,氏族或宗族在社會中長期發揮作用,便構成了中國早期國家的顯著特征。這種狀況在兩周時期仍有極其明顯的體現。
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述,氏族製度的前提是一個氏族或部落的成員共同生活在純粹由他們居住的同一地區中。對西周來說,這一前提在國中確實開始被破壞了,因為此時國中的居民已不限於周族一支。最典型的例證如伯禽封魯,同時分封有“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以法則周公”[15]。同時,為了符合國家政權的需要,西周國中還有裏的劃分,周初銅器《令彝》記“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於成周,告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僚:及諸尹、及裏君、及百工”。[16]這是劃分裏的較早記錄,裏是一個地域概念,所以周之建國置裏本身就表明政治和地緣關係已經出現,並開始在國人的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
但是,血緣關係大量存留,周代的分封,尤重同姓,有血緣關係者占絕對優勢。周人曾說“周之宗盟,異姓為後”[17]。在周人建國之時,血緣關係不是被廢除,而是巧妙地用來維持政治上的安定。顯而易見,西周王室、公室雖已有國家政權性質,但卻是從周族的氏族機構中脫胎而來,並盡量利用其舊的形式。所以,血緣關係不僅沒有被政治關係所取代,反而和政治關係相並存。
中國早期國家的特征還表現在:由於血緣組織的長期存留,早期國家具有家長製家庭的特征。這種特征的一個主要表現形式就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宗法製度的存在。宗族在西周時期的影響力自不待說,直到春秋時期,宗族仍然影響巨大。這裏可以晉國為例進行說明,《左傳》昭公五年載:“韓起之下:趙成、中行吳、魏舒、範鞅、知盈;羊舌肸之下:祁午、張髕、籍談、女齊、梁丙、張骼、輔躒、苗賁皇,皆諸侯之選也。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 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晉人若喪韓起、楊肸,五卿、八大夫輔韓須、楊石,因其十家九縣,長轂九百,其餘四十縣,遺守四千。”這個記載說明春秋後期晉國社會上最有影響的韓、趙、中行、魏、範、知、羊舌、祁等“大家”、“強家”,亦即大族、強族,這些強宗大族不僅經濟實力雄厚,而且擁有相當可觀的軍事力量,直令強大的楚國都不敢小覷。這種家族製度的存在,以及在這種製度下出現的子族、多子族大宗、小宗等家族結構,恰好是中國古代國家內部以血緣關係劃分社會等級的確證。總之,中國古代國家是在特定的曆史環境下,通過特定的方式形成的,由於原有的部落形態和家長製家庭沒有徹底打破,而是比較完整地保留了下來,並且在國家產生以後得到強化,原有的家庭結構生長成為政治結構的補充部分,成為早期國家的重要支柱。所以家長製家庭結構長期存留就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根本特點。因此,早期國家階段,家族的存在對於國家政體的形式有著深刻的影響。在西周初年的大封建過程中,作為周人家族組織的大家長,周天子成為天下共主,而周王的兄弟子侄則分別成為統治各諸侯國的國君,諸侯國君的兄弟子侄則受封為卿大夫。《左傳》桓公二年說“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實際上是對家長製家族組織國家化的說明。
中國早期國家的特點,表現在思想文化方麵,則是道德意識起源很早。較早地具有道德意識,與周人在建國之初變革殷人的天命觀有密切的聯係。
關於周人天命觀在中國文化發展曆程中的重要意義,曾有學者以周初的人文精神躍動來描述,說:“(周人)政權的根源及行為的最後依據,卻隻訴之於最高神的天命。並且因為由憂患意識而來的‘敬’的觀念之光,投射給人格神的天命以合理的活動範圍,使其對於人僅居於監察的地位。而監察的準據,乃是人們行為的合理與不合理。於是天命(神意)不再是無條件地支持某一統治集團,而是根據人們的行為來作選擇。這樣一來,天命漸漸從它的幽暗神秘的氣氛中擺脫出來,而成為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加以了解、把握,並作為人類合理行為的最後保障。並且人類的曆史,也由此而投予以新的光明,人們可以通過這種光明而能對曆史作合理的了解,合理的把握。因而人人漸漸在曆史中取得了某種程度的自主的地位。這才真正是中國曆史黎明期的開始。”[22]在這裏,學者高度評價了周人天命觀之於傳統文化的重要意義,並且指出由於周人將人事與天命聯係起來,提出“天輔明德”的觀念,從而造成殷周天命觀迥然有異。的確,周人變革殷人的天命觀念,在天命中注入德的因素,造成周人道德意識的極大提升。但考察周人的天命觀念,則可見與殷人的天命觀有其繼承性。
周人依靠智慧和武力推翻了殷商王朝,但他們不特意表彰自己的武裝和謀略,反而在周革殷之際,乃至在西周一代,特別強調天命對於革商的重要作用,說明那一時期,天命對於周人,有著不可或缺的重大意義;天命觀念影響深刻,人們仍然籠罩在傳統的天命觀念當中。
周人天命觀當中的突出內容,並由此而大異於商人天命論之處,諸家指出,為增加了道德方麵的因素,從而否定了天之於人的絕對意誌。這方麵的記載在傳統文獻中比比皆是,如“天不可信,我道惟寧王德延”[33],“肆王惟德用”[34],“明德慎罰”、“經德秉哲”等。其中“天不可信”的說法最為突出,最為典型的否定了天的命定性。但是周初的“德”所指內容是什麽,是否是倫理道德意義上的德,是否是今人所指的道德?
綜觀這幾篇銘文,可見德所包含的是一些具體的事項,如反省殷人之失國、勤於政事等,當然其中也蘊涵著一些觀念,如敬業、謹慎等等。這些內容是介於抽象的道德與具體的事物之間的一種狀態,它還尚未從具體的事項中抽象出來,變為純粹的觀念。因此,周人是將德的因素注入天命中,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德亦被注入天命方麵的內容。所謂的德,其中重要的內容是恪守天命,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人具有了更多的主動性,因為人是要以天為指導的。關於周人天命觀方麵的內容,前人總結說:王權受命於天代表了合法性,王者須用“敬德保民”來獲得證明;天命則以其德行臧否為轉移,所謂“皇天無親,惟德是輔”[35]。以德配天(命)遂成為周文化的一大特征,寓示了人文精神的自覺高漲。周人的新,就新在確立了“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的信念,周人天命觀的道德意願高於宗教意願。但是,如若從青銅銘文的角度來看,對周人天命觀的理解會有所不同。周人獲得政權,天命是其基礎,在周人看來,如果沒有天命的輪轉,周人是不可能獲取政權的。因此,天命對於周人來說,具有無上的重要意義。天命成為周人獲取本族以及異族支持的有力支柱,單從這一點來說,民眾並未從傳統的天命論中解放出來,否則,周人強調文武受天命就毫無意義。此外,周人在注重天命的同時,的確注重德,但從上麵分析可見,德並不是道德之德,它是一些行為準則,一些規條,這些規條,主要是周人在總結殷人衰亡教訓時,得出的一些規則,它尚未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另外,在西周時期人們所講的“德”中,敬畏天命是其重要內容。
這樣看來,將人事與天命聯係起來,並不完全是周人的發明。周人是在繼承殷人天命觀合理部分的基礎上,在實際政治中作了特別的發揮。因此,周人注重德的觀念,固然與周人對殷人天命觀的改造有關,但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說殷周文化之間存在繼承,周人是在更高的層次上發展了殷人天命觀念中的合理因素以及“德”的觀念,使得早期國家時代的文化發展中“德”的色彩十分濃厚。
(二)春秋戰國時期國家的轉變
春秋戰國時期國家的轉變,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麵來理解:從社會組織方麵來說,血緣家族逐漸削弱。各國不同程度的變法,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舊貴族,貴族政治趨於解體。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家族的解體,個體小農大量湧現,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成為國家的經濟命脈,編戶齊民成為國家控製民眾的有效方式;從社會群體方麵來說,士階層大量湧現。舊的貴族下降為士,庶人則通過各種方式上升為士,士階層的流動為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和交流提供了條件;從社會文化的發展來說,由於官學向私學的轉換,加之定於一尊的政權形式尚未出現,人們的思想處於活躍狀態,思想文化的發展在這一時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盛況。在總結三代文化的基礎之上,各家各派提出了不同的思想命題和思想主張,諸子百家的文化勝景就此形成;從民族融合的角度來說,各民族的融合步伐加快,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形成奠定了基礎。春秋戰國時期,可謂承前啟後的曆史時代。
1.從封建到郡縣
周族本是以涇渭一帶為根據地的蕞爾小邦,後取代“大邦殷”而成為天下共主。周人克商後,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統治大邑商。周人人少勢弱,殷遺人多勢眾,且不時有反叛跡象,如何使小邦周能夠穩固對大邑商的統治,是周初政治家麵臨的重要課題。周公東征,摧毀商及其同盟淮夷的殘餘勢力後,周初一批政治家通過宏觀政治決策,采取分封的策略,在全國要衝大封同姓、異姓和古帝王之後於新占領的地方,“以藩屏周”[37],鞏固周疆,這就是所謂的“封建製”。
周人施行封建製與其建國之時所麵臨的社會形勢有關,它是周人克商後為解決政治穩固而采取的策略,從實際效果看,周人的封建對於打擊、抑製商人力量,穩定周初政治形勢,起到了關鍵作用。
“封建”一詞最早見於《左傳》,謂“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周之有懿德也,猶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懷柔天下也,猶懼有外侮。捍禦侮者,莫如親親,故以親屏周”。[38]可以看出,古人所說的封建是指“封諸侯建藩衛”的政治舉措。
周初的分封,就其封建對象來說,可分為兩類:一是褒封,對象是先古聖王之後裔,屬於武王克商後的政治舉措。《史記·周本紀》記載:“武王追思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據《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何休注:“有土嘉之曰褒,無土建國曰封。”褒封有助於推行周人滅商後的新的政治觀,周人借助褒封先聖後裔所具有的內聚力,順理成章獲得其政權的正統性、合法性,也有助於在意識形態領域加強西周王朝的政治權威;二是實封,授民授土,分地建國,所封為周同姓親戚及部分異姓功臣謀士。《左傳》昭公九年記載:“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此類分封,主要集中在文、武、成、康四世。有關周初的封國數,或謂:“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39]或說:“(周公)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40]周初所分封的主要諸侯國,重要的有衛、齊、魯、宋、晉、燕等。
周初的封建,是要在全國建立一批大小不一的帶有武裝殖民性質的次等侯國,通過政治權力的層級分化,形成一個向最高政治中心周王朝匯聚的統治網絡。所以,周初的封建是一種武裝駐防事業,其目的主要在於作為王室的助手,監視被征服的民眾。周所封建的諸侯,對王室的義務有按期納貢朝覲、出兵助王征伐,救濟王畿內的災患。諸侯國的內政完全自主,而自武王成王之後,諸侯對王室的義務,也就成了具文。
與周之封建相表裏的,是宗法製度。宗法製嚴格區分嫡庶長幼,按照宗法製度,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強調和突出大宗、宗子的地位,以建立起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秩序,形成以大使小、據重馭輕的政治形勢,使之發揮以枝強幹的作用。
建立在宗法基礎上的分封製是周代社會最為基本的製度。周人利用氏族宗法組織擴大成國家統治機構,實行逐級的宗法分封,形成了貴族的等級製和對土地的世襲占有製。宗法製決定了分封製、等級製和對土地的占有製,而分封製、等級製和對土地的占有製又鞏固了貴族的宗法統治。宗法製和封建製的結合,使得周代國家自上而下建立起了較為嚴密而統一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製度,在周代社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開啟了周朝八百年的格局,直到秦統一後才由郡縣製代替。
然而,分封製導致的結果之一卻是天子、諸侯及卿大夫各據封土而相互疏遠,直至在諸侯勢力坐大之時,不斷挑戰天子的權威。秦始皇《琅邪刻石》中就曾說過“古之帝者,地不過千裏,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亂”[41],一語道破了封建製的先天缺陷。特別是當西周早期的大分封結束後,周天子持續的分封政策致使周王室直接控製的王畿地區不斷削減,也導致諸侯們的勢力日漸膨脹,嚴重地威脅了周天子的崇高地位。另外,周天子雖然在名義上是至高無上的,但他對天下的最高統治權僅僅行使至諸侯這一層次,而不能滲透到諸侯國內部、宗族內部,因此,周天子的權力在事實上是被分割的。
春秋時期,維係封建社會的宗法體係遭到破壞,等級製度削弱,大量人口脫離宗法血緣關係而走向個體獨立。各諸侯國為了增強國力,紛紛開拓疆土,於是出現了大片沒有經過周天子分封,但實際又掌握在各諸侯國君手中的土地。另外,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導致大量私田被開墾。同時,隨著諸侯國之間的兼並戰爭愈演愈烈,如何管理兼並戰爭中獲得的新增土地,也成為諸侯國國君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春秋時期,各個主要諸侯國內部都有由於血緣關係破壞而出現的大量自由人口,也出現了由於宗法家族崩潰而取得的大量土地,以及在戰爭中兼並而來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種新的統治機構——郡縣製應運而生。一般認為,郡縣製起源於春秋時期,形成於戰國,全麵推行於秦始皇統一天下。
早在春秋時期,一些諸侯國便設置了縣。《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隨後在秦武公十一年,“初縣杜、鄭”,秦人打敗邽、冀戎,將之變為秦國的“縣”,又在杜、鄭之地設縣。秦武公十年為公元前688年,秦國已經開始設立縣,但那時的縣應當隻是指國都以外的地區或城邑四周的地區,尚未發展至真正的郡縣之縣。
楚國也是較早設立縣的諸侯國之一。《左傳》哀公十七年記載,“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朝陳蔡,封畛於汝”,楚文王時代大概為前689—前677年,《左傳》中的這一記載說楚文王派出令尹管理申息之地,並以之作為縣,這有可能是楚國滅國置縣的開始。此後,楚莊王十六年楚國伐陳,以之為縣,雖然楚國曾一度恢複了陳國的社稷,但最終還是滅陳而將其地置縣。在這以後,楚開始大規模地滅國設縣,《左傳》昭公十一年記載“冬十一月,楚子滅蔡……楚子城陳、蔡、不羹,使棄疾為蔡公”,《左傳》宣公十二年甚至記載楚有“九縣”之稱。就總體情況來說,楚國主要是通過滅亡鄰國而設置縣,縣主要設置於邊邑地區。
與楚國相似,晉國也通過兼並和擴張取得不少土地,並將之設置為縣。但晉國不僅在邊地滅國為縣,而且在內地也改造一些大夫的采邑為縣,促進了縣邑向郡縣的轉化。《左傳》僖公三十三年記載,“晉侯敗狄於箕,卻缺獲白狄子”,晉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先茅之縣本來是先茅的采邑,因其絕嗣,將其地賞給胥臣,這是以采邑為縣。《左傳》宣公十五年記載“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士伯以瓜衍之縣”,同樣是將縣賞賜功臣作為采邑。可以肯定的是,這兩個例子中的縣都是在晉國內地。晉國還分割卿大夫的采邑為縣,如晉“遂滅祁、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42]。又如《左傳》哀公二年記載趙簡子誓師辭“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說明晉國的縣多是功臣、貴族的賞田或封邑,並且這些縣多在晉國內地。
據學者研究,晉、楚的滅國為縣以及在新領土上所設的縣雖然還不是後世的郡縣之縣,還沒有將縣境內的血緣組織改造成為什伍鄉裏,但已是國君的直屬地,縣的長官也由國君任命而不世襲,已開始具有了地方行政組織的萌芽。
封建製向郡縣製的普遍轉化,形成於戰國時期。春秋後期、戰國初期,諸侯國內外兼並的土地越來越多,縣製也更加普遍。戰國時期是中國曆史上關鍵性的重大變革和發展時期,其中,郡縣兩級的地方行政組織的形成正是這一時代的突出特征。
戰國時期郡縣製的推行,是與土地國有的進程相配合的。在這方麵,最為突出的例子是秦國。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商鞅所進行的田製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他把立足於村社土地的占有製,改變為普遍國有與私人占有兩種形式。他的主要舉措是,一是取消封侯製、采邑製,代之以縣製,並重新以新的軍功“名田宅”[43],並令宗室等無軍功者不得屬籍。秦自孝公以後,製約王權的貴族勢力終難坐大,以及大土地占有者不多,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在國家手中;二是在宗族解體的過程中,通過“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44]、“壹山澤”[45]等措施,完成了對村社土地所有權的集中和壟斷。在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上,由國家統籌“為國分田”[46],“製土分民”[47],使普通民眾擺脫了封君、村社等的控製,而直接成為國君的臣民,列為編戶。商鞅在變法的過程中,大力推行縣製,規定縣令、縣丞由中央政府任命,隻有管理權而無所有權,保證了君王的直接管轄權到達縣一級。在推行縣製之時,商鞅還將民眾組織起來,形成保甲製度。“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48]這樣就形成了以什伍製為基礎的基層地方組織,使縣不但擁有了比較完備的行政職能,還能夠承擔國家所交付的各種任務。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十裏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裏,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製也”。由此可見,商鞅變法之後設立的縣,不再是采邑,而完全是國君的直屬地;縣的長官不再世襲,而隨時或定期由國君撤換;縣的幅員或範圍多經過國家劃定,而不純粹是天然形成;縣以下還有鄉裏等更為基層的組織,以地緣取代了血緣,以行政設置代替了血緣組織,使縣具有了較完備的行政職能。縣級長官由國君任命,以年終上計為標準直接對國君負責,因此,縣已經成為中央政府直屬的管理地方的機構,失去了政治上的獨立性,為中央的君主集權製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關於郡的最早資料,可以追溯至晉趙鞅誓辭“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說明在公元前493年之前,晉國已經有了郡的設置,但郡的地位較縣為低。戰國時期,不少諸侯國中都設立有郡,如魏國“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49],楚國也設立有郡,“越國亂,故楚南塞厲門而郡江東”[50]。到戰國後期,郡的設置越來越多,諸如趙國雲中、雁門、代郡等,燕國上穀、漁陽、遼西等。
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滅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郡縣製作為一種製度被固定下來。秦始皇二十六年,有人曾提議分封,例如丞相王綰等言:“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唯上幸許。”針對此種觀點,廷尉李斯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製。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李斯認為建立在血緣基礎之上的封建製,當血緣關係逐漸疏遠後,政治利害關係超越了血緣關係,封建製就無法有效運作了。秦始皇聽從了李斯的建議,認為:“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複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51]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九郡),郡置守、尉、監。建立起了一整套從中央到地方的政治製度和行政製度來維持國家機器的運行。秦國的郡縣製維係了大一統局麵,開二千多年封建王朝地方行政製度的先河。
與郡縣製相對應,國家政府中的貴族政權在戰國時代也變成了官僚政權。這是和傳統的世族世官製相對而言的新的政治製度,官吏的選拔任免不再以宗族血緣關係為依據,而是代之以個人的能力。入仕的官僚不再是終身製和世襲製,和國君之間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俸祿取代了采邑,和宗法體製下的官僚形成了區別。新舊官僚在行政事務上也有很大的區別。戰國以前,宗法政權體製是軍政合一的,周王室和各諸侯國的卿大夫集行政權和軍事權於一身。戰國以後,各國官僚體製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將相的分離,將相權力的分離和相互牽製,更有利於君主的集權。
郡縣製作為當時先進的政治製度,為社會穩定和發展,為國家的統一和強大起到了重要作用。秦始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郡縣製,奠定了中國地方政治行政體係的基礎,構建了兩千多年中央集權封建王朝的基本框架,而與其相配合的大一統觀念也深入人心。
2.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變化
春秋戰國時期為社會大變動時代,就社會結構而言,家族的解體以及編戶齊民的出現,是最為引人矚目之事。由社會結構以及生產力方麵的變化,推動著社會在方方麵麵的變動。然而,就是在這個社會大變動的時代,民族融合的腳步加快了,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提高,勞動組合規模已經朝著小型化的方向發展,生產力對家族直接產生著分化瓦解的作用。同時,財富無孔不入地滲透到家族內部,對家族財產地爭奪,也導致有些大家族衰落。其次,各大家族之間為相互爭奪利益而互相爭鬥,也使得一些家族削弱下去。複次,有些家族為獲得更多的利益,遠徙他鄉求取富貴,使家族力量減弱,家族間的分化加劇。家族的遷徙,尤其帶來了地緣關係的進步。私有製的成長使族間及族內矛盾日益擴大,從而進一步導致血緣關係向地緣關係的轉化。伴隨著現實社會中血緣關係的削弱,有的人在思想上、觀念上就把至高無上的親親原則看得淡漠起來。例如宗主原是家族之本,而宋之華亥卻欲“喪其宗室”,華臣也“暴其宗室”,樂大心又“卑其大夫而賤其宗”,[52]齊之盧蒲癸公然宣稱:“賦詩斷章,餘取所求焉,惡識宗?”[53]血緣團體的裂痕既已撕開,便難以再完全彌合。
這個時期,社會上開始出現不屬於宗族的人士。最早遊離出宗族的可能是一批文化知識的擁有者亦即士人。例如春秋時期楚樂師鍾儀被囚於晉,晉景公“問其族”,鍾儀回答說“泠人也”[54]。樂師不回答其宗族名稱,而以“泠人”——樂官這種職業作答,可見鍾儀(甚至包括其先輩) 已經脫離了本族而專職司於樂官之業。關於春秋戰國時期脫離了家族的人的生活狀況,文獻中有所記述:“黃鳥黃鳥,無集於穀,無啄我粟,此邦之人,不我肯穀。言旋言歸,複我邦族。黃鳥黃鳥,無集於桑,無啄我粱。此邦之人,不可與明。言旋言歸,複我諸兄。黃鳥黃鳥,無集於栩,無啄我黍。此邦之人,不可與處。言旋言歸,複我諸父。”[55]“問國之棄人何族之子弟也?問鄉之良家,其所牧養者幾何人矣?問邑之貧人債而食者幾何家?問理園圃而食者幾何家?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士之身耕者幾何家?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問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貧從昆弟者幾何家?餘子仕而有田邑,今入者幾何人?子弟以孝聞於鄉裏者幾何人?餘子父母存,不養而出離者幾何人?”[56]這兩例材料,《小雅·黃鳥》當是春秋時代的作品,《問》篇的著作時代蓋在戰國中期。[57]東周時期是一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從社會結構的角度看,這正是氏族(宗族) 與國家並存的典型時期。族既是普通社會成員的保護傘,又是一種束縛。上麵這兩條材料表明社會普通成員擺脫族的努力和處境之尷尬。離族出走者被稱為“國之棄人”,可見其受到歧視,甚至要查問他是“何族之子弟”。這樣的人在外麵沒有辦法生活,隻得“複我邦族”,返回到保護傘下。但是擺脫束縛畢竟是時代潮流,從春秋後期開始,士人逐漸登上社會曆史舞台,他們既與自己出身的氏族(宗族) 有聯係,又服務於社會,可以遠走他鄉,也可以服務於鄉裏。孔子提出士人應當達到的基本標準就是“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58]。從擺脫族的束縛並由此而引起社會結構變革的角度看,可以說“士”是勇敢的先行者。
宗族時代在戰國時期已臨近尾聲,《管子·問》篇似為當時的一篇戶口統計提綱,它所統計的各類人員,典型地反映了當時社會人員的複雜麵貌,既有自耕農民,又有氏族中人。就農民而言,既有“開田而耕者”,又有“士之身耕者”,還有“理園圃而食者”。其中提到的“國子弟之遊於外者”,應當同於《小雅·黃鳥》詩中所說到他“邦”謀生的人。這樣的複雜局麵應當就是戰國時期各國大變法前夕的社會情況。
戰國時期是中國古史的氏族時代結束的時期,也是由氏族時代邁向編戶齊民時代的過渡階段。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大規模展開,授田製日益普及,孟子曾經這樣向魏惠王說到其所希望的農民的情況:“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59]這個目標可以說在授田製之下基本上實現了。農民已不再完全是氏族(宗族) 的成員,而是國家戶口登記簿上的民眾。商鞅主張治理國家應當做的大事就是“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無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60]。“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 者著,死者削”[61]。統計和管理戶口隻是手段,目的在於實行授田製。農民所耕種的田地由國家授予,並且由此而向國家繳納賦稅,提供勞役。農民與國家的經濟關係是直接的,中間沒有了氏族(宗族) 這個層次。氏族(宗族) 對農民的保護傘的作用已經大為削弱,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加強自己的力量而從氏族(宗族) 那裏將勞動者歸於國家統治管理,直接從勞動者那裏取得賦稅,乃是勢所必行的事情。隨著授田製和戶口管理製的實行,在戰國後期,編戶齊民已經邁向社會曆史舞台。
“編戶”之稱顧名思義乃是編入國家戶籍的民戶,民戶如果隱匿而不納入國家戶籍,就要受到懲罰。據《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載,這種情況被定為“匿戶”。按照秦國法律的定義,即“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62]。登記戶口的做法在戰國末年秦國稱為“傅”。《雲夢秦簡·編年記》載“今元年,喜傅”[63],指秦王政元年,名喜者的戶口登於國家的戶籍。從商鞅變法中,可以看到當時實行了嚴格的什伍製度,“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為了增加納賦稅的戶數,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64]秦漢以降,編戶之民成為最普通的社會成員,《淮南子·俶真訓》謂:“夫鳥飛千仞之上,獸走叢薄之中,禍猶及之,又況編戶齊民乎?”類似的感歎也出自司馬遷之口:“千乘之王,萬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編戶之民乎?”[65]普通勞動者的保護傘——氏族(宗族),在戰國中期被強勁的變法之風吹飛了,國家通過編戶製度將其牢牢地捆綁在自己的戰車之上。這時候的民眾不再單純是某一氏族(宗族) 的成員,而更重要的已經成為國家的人口——“齊民”。所謂“齊民”,當取義於整齊劃一,在國家戶籍上,民眾皆整齊而一致,對於國家而言,大家都是老百姓,誰也不比誰高一頭。在統治者看來,“齊民”乃是其統治的主要對象。《管子·君臣》下篇即謂:“齊民食於力作本,作本者眾,農以聽命。是以明君立世,民之製於上,猶草木之製於時也。”趙武靈王胡服騎射的時候,曾用“齊民與俗流,賢者與變俱”[66]之語來說明變服易俗的道理。漢初呂後執政時,大臣們曾經稱頌她“為天下齊民計所以安宗廟社稷甚深”[67]。這些都表明從戰國後期到漢代,“齊民”已經是社會認可的普通民眾名稱。
“編戶齊民”之稱最早蓋見諸《淮南子》,而《史記》則稱為“編戶之民”。這並非偶然的事情,因為漢代社會上編戶齊民已經是最普通的勞動者的稱謂,難怪《淮南子》的作者們和司馬遷對他們的命運多舛感而慨之了。編戶齊民或稱為“編戶民”,據《漢書·高帝紀》記載,西漢初年呂後即有“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之說,顏師古注謂“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西漢昭帝時代的鹽鐵會議上,文學之士謂“宋、衛、韓、梁,好本稼穡,編戶齊民,無不家衍人足”[68]。可見這時候的編戶齊民主要指努力於本業——農業的編入國家戶籍的民眾。這應當是很長曆史時期裏的“編戶齊民”的定義。
當秦王政以金戈鐵馬統一天下的時候,“氏族時代”已經是明日黃花了。若從社會結構的變化而言,秦的統一即標誌著一個與“氏族時代”相對應的“編戶齊民時代”的開始。然而,作為一個曆史時代,它是不會一下子就從傳統中銷聲匿跡的。氏族(宗族) 以及宗法觀念在秦漢以降很久,還深深地影響著我國社會,影響著文化觀念。
在編戶齊民時代,普通勞動群眾往往身兼“齊民”與氏族(宗族) 成員兩種身份。在國家政權與宗族權力之間,前者更有權威性,《荀子·大略》篇載:“一命齒於鄉,再命齒於族,三命,族人雖七十,不敢先”,證明編戶齊民與宗族共存在戰國後期就已經奠定了基本格局。秦漢以降,民眾有鄰裏鄉黨比鄰而居者,亦有聚族而居者。宗族往往成為國家政權的補充力量,領導宗族者多為年長德高望重者,稱為“族長”或“族正”。清代規定:“聚族而居,丁口眾多者,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該族良莠,實令查舉。”[69]這類“族正”,與官府之下的地方基層小吏有著類似之處。[70]然而,宗族的有些基本原則也有不變者,同族之人相互幫助義務就是長期堅持的一項。同族之人,有喪事時,依血緣關係的親疏服喪,墓地多聚族而葬。[71]宗族世代繁衍,則立族譜排比世係。為了防止假冒,南北朝時期還曾有專門官員負責進行族譜及族人身份的核查事宜。顏之推《顏氏家訓·風操》篇謂:“同昭穆者,雖百世猶稱兄弟。若對他人稱之,皆雲‘族人’”,同族之人有著自然親近的情感,名門大族往往以高貴的族望而自詡。與國家政權基層機構並存的宗族,由於它是穩固國家統治的一個因素,所以國家政權在一般情況下,並不對世家大族采取敵對措施。有些曆史時期的國家政權甚至建立在世家大族支持的基礎之上,東漢和魏晉南北朝時期是為典型。《白虎通·宗族》篇謂:“上湊高祖,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其中所講的族人中這種友愛聯係不唯漢代如此,而是在我國古代長期存在的現象,它是傳統文化觀念的重要支柱。
春秋戰國時期的另一大變化,是華夏族的形成。這一時期是華夏民族融合的關鍵時期,西周以來的比較固定的民族分布格局、族群關係被打破。民族融合表現為兩個方麵,一方麵是諸夏與少數族的爭鬥,史載“南夷與北狄交侵,中國不絕若線”[72],一方麵則是交流與融合,諸夏與少數族通婚的例子屢見不鮮。《國語·周語中》記載“王(周襄王)德狄人,將以其女為後”,雖然周襄王此舉遭到大夫富辰的反對,但周襄王以狄女為後的做法,無疑說明諸夏與諸少數族的融合、交匯。又如晉文公在繼位之前,逃亡至狄時,“狄人伐廧咎如,獲其二女:叔隗、季隗,納諸公子。公子取季隗,生伯修、叔劉,以叔隗妻趙衰,生盾。將適齊,謂季隗曰:‘待我二十五年,不來而後嫁。’對曰:‘我二十五年矣,又如是而嫁,則就木焉。請待子。’處狄十二年而行。”[73]廧咎如是狄之一支,重耳(即以後的晉文公)娶狄女,其隨從之士,著名的趙衰亦娶狄女。晉由於地理原因之故,與狄接觸甚多,在頻繁的接觸、交往中,在晉人的觀念中,已沒有富辰那樣嚴格的“內外”觀念。而重耳所娶的季隗,從其言辭中,可見受華夏文化影響甚深,表明華夏族與少數族融合達到一定程度。
在與諸少數族的鬥爭中,以夏商周三族為主體的華夏文化逐漸形成。春秋時期,五霸中的齊、晉與北方的戎狄進行鬥爭,又成功地牽製了南方楚國的力量,在客觀上有利於三代文化的積澱與蓄積,為華夏文化主幹的進一步鞏固創造了條件。春秋時期,齊國的齊桓公采納臣下管仲的建議“尊王攘夷”。當時,戎狄勢力很盛,對華夏族威脅很大。公元前661年,狄伐邢(邢台)。邢國為周公之胤,雖為小國,然為周文化的正統。公元前660年,狄又破衛,衛人棄城而逃。衛國也是周初分封的重要國家之一,是周文王兒子的封國。衛懿公由於昏庸無能,根本無力抵擋狄人的進攻,被狄人打得落花流水。逃往的衛人渡過黃河後,得到宋桓公的幫助,總共隻剩下男女老少七百多人。邢與衛幾到亡國滅祀的邊緣。這時,“(齊桓公)使公子無虧帥車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僖之元年,齊桓公遷邢於夷儀。二年,封衛於楚丘”。齊桓公幫助兩個周室正統小國複國,避免了絕姓滅祀的後果。史書記載,齊桓公救助的作用好極了,使得“邢遷如歸,衛國忘亡”[74]。當邢衛遭夷狄進攻之時,管仲力勸桓公救邢存衛,結果,齊國的拯救一方麵使得周之邦國免於戎狄的**,另一方麵也提高了齊國在中原諸國中的威信。齊國一麵抗擊北方的戎狄,一方麵抵擋南方楚國對中原的進攻。楚在春秋已是文化發展水平很高的民族,應屬華夏族之一部。但楚地處南方,受群蠻、百濮包圍,衣服語言具有南方民族特色,不同於中原,所以自稱“我蠻夷也”[75]。春秋時期,楚國在南方休養生息,逐漸強大之後,意欲北進,成為齊國的對手。齊國與楚國的爭鬥不可避免。《左傳》僖公四年記載:“四年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君處北海,寡人處南海,唯是風馬牛不相及,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楚人又說:君若以德綏諸侯,誰敢不服?君若以力,楚國方城以為城,漢水以為池,雖眾,無所用之。”齊楚兩國勢均力敵,大的戰爭會導致兩敗俱傷。後來,兩國舉行了召陵之盟。這次盟會,齊國雖未能完全壓服楚國,但在事實上遏製了楚國北進的勢頭。關於齊桓公之於華夏文化的貢獻,顧頡剛先生曾指出:“為了周平王的微弱,鄭莊公的強暴,使得中原諸國化作一盤散沙,而楚人的勢力這般強盛,戎狄的馳騁又這等自由,夏商周以來積累了千餘年的文化真動搖了。齊桓公處於如此艱危的時局,靠著自己的國力和一班好輔佐,創造出‘霸’的新政治來,維持諸夏的組織和文化,使得各國人民在這均勢小康的機構之下慢慢作內部的發育,擴充智慧,融合情感,整齊國紀,畫一民誌,所以霸政行了百餘年,文化的進步真是快極了,戰國時代燦爛的建設便是孕育在那時的。這真是中國曆史上一個該注意的人物!……可憐桓公一死,中原諸國依然是一盤散沙。……齊桓公的霸業已全部倒壞了。在這間不容發的時候,黃河上遊的唯一姬姓大國而且有大才幹的君主晉文公就接從齊桓公而起,擔負了第二度尊王攘夷的責任。”[76]
晉文公稱霸之前,楚國勢力北上,狄人南下,這種形式較齊桓公稱霸時,更加險惡。晉文公執掌國政後,史書記載他“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這樣的政策有利於生產的發展,使“政平民阜,財用不匱”[77],為霸業打下了基礎。晉文公之時,國力強盛,打退了狄族,對於狄人的南下起到了抵擋作用。晉文公稱霸中原時,楚國的國力也很強盛。楚國北上,勢必與晉為敵。公元前632年,晉人聯合秦、齊、宋,出兵車700乘,與楚國在城濮展開了決戰,楚師敗績。城濮之戰是春秋前期最大的一次戰爭,楚國在擴張中遭到嚴重打擊。關於晉文公在保護華夏文化中的作用,顧頡剛先生說:“晉文公的主要功績是城濮之役遏住了楚國,使他們不得向北發展。晉襄公的主要功績是崤之役遏住了秦國,使他們不得向東發展。有了他們父子,春秋時的中原諸國才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才漸漸孕育了後來諸子百家的燦爛文化。而且秦晉兩國又有同樣的成就,秦的成就是融化了西戎,晉的成就是融化了狄人……秦晉兩國都費了長期的心思和勞力去經略他們,名義上是把這些部落一個個的剪滅,而實際上卻是把全部戎狄民眾的文化提高了,好使他們和中原民眾站在平等的地位。到戰國時就再沒有所謂‘華夏’和‘戎狄’的區別了。”[78]
諸夏內部文化的交流、匯合,加之諸夏與其他少數族文化的融合,使得一個並非單純的夏、商、周,也非單純的蠻夷戎狄,而是融合了所有諸族的華夏族逐漸形成。
戰國時期的民族融合,其程度更深,其範圍更廣。春秋時期的五霸至戰國時期演變為齊、魯、燕、韓、趙、魏、秦七個大國。不斷的爭霸戰爭,在客觀上造成了民族大遷徙、大交流,華夏族與其他少數民族接觸頻繁,從而密切了華夏族與其他各族的聯係。例如,戰國時期趙國與周邊少數族的關係既有爭鬥又有融合。趙國被中山、燕、林胡、樓煩、東胡等少數族國家包圍。特別是中山國,本為白狄之一支,戰國時期力量強大,為趙的心腹之患。趙武靈王即位(公元前325年)後,他的目標是“兼戎取代,以攘諸胡”,但情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在繼位18年後,他放棄了中原傳統的衣冠製度和作戰形式,開始學習北方遊牧族軍事上的優點,推行“胡服騎射”,改中原地區的寬袖長袍為短衣緊袖、皮帶束身、腳穿皮靴的胡服,適應了騎戰的需要。趙武靈王決心施行胡服騎射之時,曾谘詢臣下的意見,肥義即以“昔者舜舞有苗,禹袒裸國”[79],古代的聖賢舜禹亦不以正宗自矜而吸收少數族文化,采納少數族禮俗來鼓勵靈王推行改革。趙武靈王及其臣下在眾人反對的情況下,能夠對中原正統文化進行改革,吸收少數族文化因素,實是戰國時期民族文化融合的典型範例。
隨著各民族交往聯係的頻繁,相互學習,相互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獲得了發展,各族融合,形成了以秦、楚、晉、燕、齊等為中心的融合區域。當時東夷族多融於齊與魯,東北諸族則融合於燕,而中原的韓、趙、魏則吸收了居住於黃河流域、乃至北方的少數族。南方的楚國與西部的秦國,在諸侯角逐中發展壯大,楚先後打敗、征服長江流域的諸蠻、群濮以及淮河流域的夷人,將其融入自己的族群係統中。雄踞西方的秦國,本為文化落後而為中原各國所鄙視,在經過一係列的變革中,蛻變為最為強大的國家。在與西方諸戎的爭鬥中,不斷吸收戎族的力量而壯大自我,成為西戎融合的中心,為後代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
從春秋初的上百個邦國,到戰國時期而為十幾個大國,表明地區性的統一已經完成。這種區域性的融合,為華夏族的整體融合,提供了可能。在爭鬥與融合中,一個新的民族華夏民族形成了。
在現實的層麵上,華夏民族的融合已然完成,但各族屬之間在心理上、觀念上的相互認同更為重要。唯有心理上、觀念上的相互認可,地域的融合、統一才能夠穩固,才能夠禁得起曆史風雨的考驗。春秋戰國時期在古史記述領域出現了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將本不相幹的族屬重新組織、編排,使得他們看上去好像原本就是一個統一體。具體來說,就是春秋戰國時期的古史將原本不相統屬的各個族屬的始祖追溯為一家,從而造成所有不同族屬皆有共同祖先的事實。在這一方麵,戰國時期所造成的兩大始祖就是顓頊和帝嚳,進而在他們之上,又有共同的祖先——黃帝。共同始祖的追認,在事實上為各族群心理方麵的認同提供了最大的可能。經過戰國時人的改造,兩大係統基本劃清,屬於顓頊係統的有楚、秦、趙、越、匈奴、齊,屬於帝嚳一係的則有商、周,如是,融合的任務基本完成。“但他們還覺得不滿意,以為這兩枝必須並到一幹上才好”[80],即兩個始祖還不完善,必須歸於一個祖先才算完滿。於是,黃帝應運而生。與孔門七十子及其後學密切相關的《五帝德》中,記載孔子的學生宰我向老師詢問顓頊和帝嚳,孔子說:“顓頊,黃帝之孫,昌意之子也。”這是黃帝生昌意,昌意生顓頊的一支;帝嚳則是“元囂之孫,蟜極之子也”。《帝係》又說“黃帝產元囂,元囂產蟜極,蟜極產高辛,是為帝嚳”。這是黃帝生元囂,元囂生蟜極,蟜極生帝嚳的另一支。這樣,“顓頊和帝嚳就成了同氣連枝的叔侄。兩千餘年來,大家都自以為是黃帝的子孫,原因就在這裏”。兩大係統終於合二為一,全部出於黃帝這個共同的祖先了。不但如此,戰國時人還“把四方小部族的祖先排列起來,使橫的係統變成了縱的係統……這樣一來,任何異種族異文化的古人都聯串到諸夏民族與中原文化的係統裏”。[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