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三、探索國有資產管理的新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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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國有資產必須加快由企業形態轉化為其他形態。但是,由於我國國有企業數量眾多,國有企業在近期乃至將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大量存在,而且,國有資產形態轉化本身也是需要管理和規劃的工作,因此,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刻不容緩。

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個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製形式,另一個是國有資產的管理模式。同時,由於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中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一個新生的和比較重要的角色,我們將之單列出來進行專門的討論。

1.國有資產的所有製形式

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所有製形式是中央所有,分級管理。這種所有製形式將所有權與管理權人為地割裂為兩個部分,產生了很多問題。於是就出現了這樣的現象:對於某個國有企業,地方政府已經談妥了價錢,準備把它賣掉,而中央部委卻不同意,因為它才是所有者。我國國有資產數量眾多,各個地區、各個行業的狀況千差萬別,這樣僅僅由中央一家所有統一行使所有者的職能其實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實現的。

我們認為比較恰當的方式是建立分級所有,或者中央委托地方所有的國有資產所有製形式。劃分原則是:由中央財政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為中央政府所有;由省級財政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為省級政府所有;市、縣、鄉級以此類推。初始投資較為複雜難以認定的國有資產,由上一級政府根據其規模影響、所在地等因素指定適當的所有者。每一級政府對於其所擁有的國有資產具有完整的所有權,包括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國有資產分級所有,也是國外的普遍做法。如美國的土地除私有的部分外,就分別有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市政府所有的土地等。可見,國有資產的分級所有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