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三、收入差距的調節與個人所得稅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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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對於非法性收入差距過大我們必須要依法取締,但對於合法性收入差距過大,則要靠個人所得稅加以調節。通過個人所得稅來有效調節合法性的收入差距,涉及下述幾個問題。

1.個人所得稅的收繳體製問題

個人所得稅收繳體製的設置,可以有兩種模式供我們選擇。

第一種是事前模式。所謂事前模式,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講的代扣代繳模式,也就是說,凡是向個人支付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無論向何人支付,都必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收取個人所得稅,並將這些所得稅按時繳納到稅務部門。

第二種是事後模式。所謂事後模式,就是指無論任何人,都必須在取得收入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到稅務部門納稅。

上述這兩種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模式雖然各有特點,但最為有效的還是第一種模式。因為第一種模式可以從源頭上解決偷稅漏稅的問題,有利於稅務部門的監控,而且第一種模式比第二種模式更為方便和節約時間,更有效率。試想,當一個人無論取得多少超過起征點的收入都要去稅務部門納稅的話,那麽一個有多頭收入的人,將需要花費多大的時間去納稅?因而有人可能因為繁瑣和浪費時間而不願去納稅,或者有人因為稅額太小而不願去納稅,從而容易出現漏稅現象。

尤其應該看到的是人們往往有這樣一種心理狀態:當收入拿到之後,要從已拿到的收入中收稅,人們往往感到是從自己口袋掏錢,因而通常困難一些;而在收入未拿到的時候扣取稅收,人們往往感到不是拿自己的錢,因而通常比較容易一些。同時,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單位是非利益性的第三者,因而往往更能有力地執行代扣代繳製度。

因此,最為有效的稅收模式應該是第一種模式。

國際上目前實行的個人所得稅製度是第一種模式。我去國外講學時,邀請方在支付收入時往往給一個稅單,表明已代為收取了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