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四大突出矛盾主要涉及社会保障提供方式和公共财政支撑方式两个领域,而城乡三元结构和财政功能弱化构成了两个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因此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在这两个领域的相关经验对于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社会保障提供方式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社会保障的提供方式主要包含保障范围、保障结构和保障力度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首先,在社会保障的范围方面,“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公民权利、普遍性和统一性”三个原则为指针,提供了内涵丰富、覆盖广泛的保障服务。内涵上,芬兰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对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社会保险等内容的全方位覆盖;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则包括了养老保险(年金制度)、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和其他社会补贴等多项内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涵盖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多个方面。而在覆盖范围上,各国都以全民的社会保障为目标,以美国养老保险为例,经过由工业和商业企业工薪劳动者,到农业工人、小商贩和个体经营者,再到联邦政府公务员退休制度纳入这一逐步推进的过程后,已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目前美国共有1.2亿人参加了退休养老保险,约占全部就业人员的95%,几乎所有的社会劳动者都已纳入保险范围。由此可见,全面性和统一性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范围的基本特征。
其次,在保障结构方面,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英国通过鼓励私人保险,与私人医院签订合同,承包服务机构等方式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私人化”和“资本化”(刘伟明,2006);日本除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外,还设置了“国民养老金基金”、“农民养老金”,以及种类多、针对性强的个人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即使是福利制度最为普遍的北欧国家,其社会保障的“社会分担化”趋势也日益显著。在芬兰,政府财政投入占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重从1995年的45.8%下降到2002年的42.4%;而雇主缴费比例则由37.7%上升到39.2%;2005年芬兰社会保障资金预算为418亿欧元,其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只有148亿欧元,不到总预算金额的35%,而来源于雇主、个人和保险市场的资金投入则不断增加(于慧利、王淑婕,2006)。
最后,在保障力度方面,虽然基于财政压力,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程度进行了压缩,但其实际保障力度仍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其中政府的职责是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如基本医疗、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教育等。以养老金为例,为维持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美国对养老金水平进行了分段计算,低段工资基数的养老金支付比为90%,中段基数的支付比例为32%,高段基数的支付比例为15%,由此低收入者的养老金相当于原工资的70%左右,中等收入者相当于40%左右,高收入者相当于24%左右;芬兰的失业金发放标准达到平均总收入水平的45%左右,低收入人群领取失业金的数量可达到工资收入的90%,而高收入者则低于50%。这样的保障水平足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基本需求。
2.社会保障财政支撑方式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撑方式主要包括财政来源制度、财政给付制度、财政预算管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首先,从社会保障财政来源看,目前发达国家主要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投保资助型模式,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即以劳动者和雇主的社会保障税收和社会保险缴费作为主要财政来源,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补贴;二是纯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即所有社会保障资金均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来,并由国家全力承担;三是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实行完全的个人积蓄方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最为典型。实践中这三种财政来源模式互有优劣,投保资助型模式有利于以渐进方式形成覆盖全社会、政事分开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可能导致严重的“空心化”问题;纯福利型模式的保障供给充足,但容易导致个人激励不足和财政负担的加重;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虽然激励效应显著,但互济性小,难以达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从趋势上看,目前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财政来源制度纷纷向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结合的方向转换。如美国为应对社会保障金入不敷出的问题,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了改革,将现收现付制更改成部分积累制;瑞典在2001年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了改革,将原来完全的国家管理转变为国家管理和私人管理相结合,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芬兰从1990年开始建立了失业缓冲基金,以应付经济衰退时财政税收不足可能带来的冲击。
其次,从社会保障的财政给付制度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英国社会福利计划各项开支占到公共支出总额的50%,法国为30.6%,德国为30.5%,瑞典为32.5%,丹麦为30%,欧盟15国的平均水平也达到27.5%。另外,鉴于高福利的负向激励,发达国家又进行了财政给付方式的调整,将财政给付的重点集中在基本的社会保障需求满足方面,其他需求则交由社会保险和个人账户等方式加以解决。如芬兰为解决失业金支付过高问题,采用了政府财政支付和工会等组织发放相结合的原则;其他北欧国家则在养老金、失业金等福利项目之外更多领域的财政给付中采取了提供服务而非现金转付的方式,由此不仅节约了财政开支,还在医疗和教育等公共部门开辟出新的工作机会。在财政给付结构方面,发达国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如在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限于“老遗残”和最低生活保障项目,而更多的社会保险责任由州政府加以承担;而在北欧国家,中央财政给付主要涉及社会公共安全、职业健康和预防性、应急性社会政策和措施,并用于平衡地区差别,其余基本保障项目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最后,在社会保障的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发达国家主要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政府公共预算模式,即将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视同政府的经常性收支在政府公共预算中统一安排;二是专项基金预算模式,即将社会保障收入、支出与政府经常预算收支分开或相对独立,单独编列社会保障专项预算予以专门反映;三是不将社会保障纳入政府预算的模式,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实践中,第一种模式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第三种模式下的国家财政仍需承担预算系统之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业的直接拨款责任,并需对系统外的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援助(郑功成,2000),因此目前最为普遍的是专项社会保障预算模式。另外,为实现保值增值,各国也在逐步强化社会保障专项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如美国的社会保障税费由财政部国内工资局集中收缴,并转入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由社会保障署统一运营,同时还授权社会保障署进行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的选择;而瑞典则以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作为养老金的主要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收入型养老金中结余部分(缓冲基金)的投资和基金制养老金中个人委托管理的养老金的投资。由此可见,专项的社会保障预算和专业化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管理的两大基本特征。
总体而言,保障范围的普遍性和统一性、保障结构的多元化、保障力度的兼容性构成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提供的三大基本经验;而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的结合、财政给付中基本需求满足与给付方式结构优化的结合、专项社会保障预算和专业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结合构成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财政支撑的基本经验,由此也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转型的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