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三、自比性和谐与互比性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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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人们在分析自身的经济利益状况的时候,通常会选择两种方法来判断。一种是将自身现在的经济利益和以前的经济利益作比较,与将来的经济利益作比较,当感觉到自己的经济利益是不断增长时,就会因此而比较满足。当公众都有这种感觉时,这时表明人们在经济利益上是和谐的。而另一种则是自己的经济利益和他人的经济利益相比较,如果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增长同他人经济利益增长是协调的,就会有满意感,自我满足度比较高,当公众都有这种感觉时,这时说明人们在经济利益上是和谐的。对前一种比较方式所达到的经济利益和谐,可称之为自比性和谐,而后一种则称之为互比性和谐。

经济利益的比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对比过程。不但要考虑个人所获得的具体经济利益,还要看个人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所付出的劳动。只有这样,才可能对有差异的经济利益具有认同感,从而实现和谐。但是很多人在比较经济利益的时候,却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自己的劳动付出,从而就简单地认为经济利益差距大是不和谐的。这是没有考虑到经济利益的自比性和互比性所产生的问题。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可能比较容易的被外界知道,但是个人付出了多少劳动、什么样的劳动,具体的劳动强度多大,以及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和以前的劳动积累相关等情况,这些外界就很难知道了。前段时间,网上对国内某知名大学副教授的工资收入展开了很激烈的讨论,很多人认为该副教授4 000多块钱的月收入已经是很高了,超过了很多普通老百姓的收入。表面上看,似乎一个国内一流大学副教授的收入确实是比一个普通工人的收入高出很多,但仔细考虑一下就会发现,这个副教授工作8小时所付出的劳动和普通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根本不具可比性,而作为副教授所具备的十几年的知识积累和劳动积累也不是普通工人所能比的。所以,只是简单的比较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就认为经济利益不和谐观点,是不合理的。

另外,在对经济利益进行相互比较时,人们往往仅仅关注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而忽略引发经济利益差异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政策环境。随着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社会成员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也会发生显著的变化。此时,经济利益的相互比较(互比)容易出现偏差,难以得到关于经济利益是否和谐的正确结论。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采用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农产品的价格相对偏低,农民收入也比城市居民的收入来的低,这是当时的我国为了加快发展工业的具体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而现在政府决定提高农民收入,工业反哺农业,力图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像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说,到底是城市居民收入较高的时候,经济利益是和谐的,还是农民收入较高的时候,经济利益是和谐的。

因而,要比较经济利益,就应该比较自己在不同时段所获得的收入,在不同劳动付出下所获得的收入,才可以得到正确的比较结果,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和谐;而仅考虑互比性的结果,则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影响经济利益和谐。所以,对于经济利益,我们更应该强调自比性和谐,而不是简单的互比性和谐。

一般来讲,和谐作为人的自我满足感,人们应该将自身利益增长状况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只要自身经济利益增长了,就应该满足,因而不能老是盯着别人的经济利益变动状况,把别人的利益增长状况作为自己满足度的衡量指标,尤其是不能认为只有自己利益增长比别人快,才感到满足,才有幸福感,而自身利益增长没有别人快,就认为不公平,就有情绪,就认为不和谐。我国有的人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他们总是把别人的利益变动情况作为自己满足度的衡量指标,见不得别人的利益增长比自己的快。别人的利益增长比自己的增长快,就有意见,而不管别人是不是比自己贡献大,似乎只有别人的利益没有自己的增长快才感到满足。这种盲目地简单追求利益平衡的倾向,并不是好倾向。人在经济利益问题上,应该重点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增长状况,只要自身经济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而有增长,就应该满足,就应该以和谐心态对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