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内容中已经论述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在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必然会存在差异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努力对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协调。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这种有效协调也具有不同的形式。也就是说,经济利益和谐,也就是经济利益差异的有效协调,在不同条件下,必然具有不同的形式,协调方式本身就有差异,因而不同条件下的和谐也有不同的状况。而且,任何和谐都是条件限制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和谐的,但随着条件变化,就会又出现新的不和谐,从而要求进行新的调节以实现新的和谐。因此,经济利益的和谐就应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没有绝对的经济利益和谐。相对的经济利益和谐,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利益和谐的衡量标准是相对的。经济利益和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利益和谐的标准可以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政策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与之相对应的衡量经济利益和谐的标准就是: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在当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的发展,收入差距过大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经济利益和谐的衡量标准也就可以适当地调整为:扭转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不同的衡量标准下,所达到的和谐状态肯定也是不同的。
第二,经济利益和谐的实现形式是相对的。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会层次、不同的产业结构,经济利益和谐的实现形式可以不一样。例如,现在有的地方,工业基础比较扎实,相应的就可以让工业补助农业更多一些;而有的地方正好相反,农业基础比较好,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就可以弱一些,这些不同的形式都可以达到经济利益和谐。因此,经济利益和谐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我们只有在具体条件下,从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上,反复摸索才能找到好的方式,因而实践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第三,经济利益和谐的结果是相对的。也就是说,任何和谐都是有条件的,都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不变的和谐。因此,只要条件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和谐社会被打破,从而就需要对经济利益进行新的调节,以实现新的和谐。例如,在1998年以前,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和现在没有太大的差别,甚至还没有现在好,但是人们对此并没有太大的意见,因为当时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还表现在温饱及家电等方面,因而当时的和谐度还比较高,但1998年以后,人们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就逐渐将目标转向公共产品方面,需要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的公共产品供给,因而不和谐的情况似乎日益增多。这就要求政府更多地关注民生,加大公共产品供给,把公共产品的增加和均等化,作为协调经济利益的重点,从而实现新的和谐。总之,和谐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