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三、加速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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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麵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就是建立法治社會。從協調利益群體關係的角度出發,主要是在法律承認的基礎上,通過立法的手段來進行協調。立法的方向,一方麵,需要進一步充實我國的法製體係;另一方麵,則需要加強對現行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首先是進一步充實我國的法製體係。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的法製體係,到目前為止,僅僅經曆二十多年的時間,所以現行的法製體係還不是很完善,一些比較重要的法律處於缺失的狀態,比如物權法和反壟斷法等經濟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都還沒有頒布。最近討論的比較多的反壟斷法草案,實際上在1994年就已經被列入立法規劃,但主要由於反行政性壟斷的內容是否納入反壟斷法這一關鍵問題而長期難產。再比如前麵提到的非公經濟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雖然對憲法做了修改,承認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將非公經濟的法律保護重點放在民法上還是不夠的,其結果必然會造成法律上的歧視效應,使非公經濟得不到完整的法律保護。因此,必須從完善新生代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出發,進一步充實刑法和民法體係。總的來說,要進一步充實我國的法律體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其次是加強對現行法律的修訂和完善。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由於經濟的迅速發展和新經濟現象的不斷出現,國家頒布了很多臨時性、過渡性的法律法規,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入,很多法律法規都需要進行調整。“個人所得稅法”就修訂了三次,最近的一次是2005年8月,將起征點從800元上調至1 500元,同時對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目前還有許多的法律,都需要做類似的調整。比如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問題,就是近期各界關注的焦點。在原有的內外資區別所得稅的情況下,外資的名義稅負是15%,實際稅負是11%;內資的名義稅負是33%,實際稅負是23%。僅稅負一項,內資企業就比外資企業高出一倍以上,還不包括外資在稅基方麵所擁有的巨大優勢。這樣的一種政策,將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置於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之下,實際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所以內外資稅法的統一是勢在必行的,必須通過“兩法合並”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