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的理论中,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可以归于三个部门。第一部门是政府部门,主要是以公共服务为职能的政府机构;第二部门是市场部门,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机构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往往不执行产生利润的社会职能,专门提供那些不能由企业及政府充分提供的服务,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而存在的组织。
我们这里所说的完善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指的就是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形式,也就是所谓的第三部门组织,由于其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也可以称其为非营利性组织。完善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公民社会的客观要求。事实上,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主要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具体举例,包括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商会、工会等组织,都是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有些社会经济职能是政府和企业这两者都不可能高效完成的,甚至有些社会经济职能是企业和政府根本就不可能完成的,这些不能由政府或企业高效完成,甚至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社会经济职能,只能由非营利组织来完成。正规的非营利性组织,具备有很强大的职能,其中行业协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下面我们以行业协会为例,介绍一下非营利性组织的功能。
第一,维利功能。所谓维利功能,就是指行业协会实际上是本行业中的所有企业的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代言者,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构及政府反映本行业中的企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及愿望,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及制定,甚至参加政府同别国政府所进行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等活动。例如,我考察过一些国家的工业发展协会,它们几乎参与了国家所有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及政策的制定过程,而且参加了政府同别国所进行的有关经贸方面的谈判活动,从而使本行业中的企业的根本利益及整体利益得以反映。从现实状况来看,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及政策中,不可能面对众多的企业去一个一个地征求企业的意见,同时,为数众多的企业也不可能每个都直接找政府,向政府反映法律及政策方面的要求。而行业协会则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可以统一代表企业向立法机构及政府反映自身利益要求,或者向企业解释政府的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第二,沟通功能。所谓沟通功能,就是指行业协会注重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本行业的企业与新闻媒体、工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他行业的相互关系,在企业与社会的有关方面发生某些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与有关方面进行求同存异性的友好协商,求得共生共存,以维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三,服务功能。所谓服务功能,就是指行业协会为本行业的企业提供各种有关经营方面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展览服务、国际商务联络服务等。从我所考察过的国外行业协会来看,可以说,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极为齐全,而且非常周到。有些活动,例如员工培训,如果单个企业自己搞,可能成本太高,但是由行业协会来搞,则因为服务面广而成本很低,因而企业有些活动只能由行业协会来统一进行。
第四,协调功能。所谓协调功能,就是指当行业内各企业之间发生各种利益矛盾时,行业协会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以保证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竞争为基础的,但竞争也离不开协调,行会的协调作用是有效竞争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对竞争是极为有意义的。
第五,自律功能。所谓自律功能,就是指行业协会促进各个企业能遵守国家法律及各种政策,进行自律性管理。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既维护本行业中企业的整体利益,也通过各种方式清除那些“害群之马”。
第六,管理功能。所谓管理功能,就是指政府往往会将某些管理权力或功能授予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代替政府实行某些管理功能。例如,一些国家政府授权给工业行业发展协会,由工业发展协会为企业发放产品的原产地证书。也就是说,行业协会虽然并不是政府机构,但可以在政府的授权范围内,代行某些政府职能。
以上六点就是行业协会所具备的功能。其他非营利性组织,除了目的不一致以外,与行业协会的功能差异一般不大,可以参照理解。值得澄清的是,就算是非营利性组织,也是需要依法在政府登记备案的,不能将非政府组织与“非政府承认的组织”画等号。这些非营利性组织,不具有政府的功能,与政府没有任何上下级的管理关系,但是它却有着一种不同于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的社会管理作用,因而可以说它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机构,只不过是不同于政府的管理而已,是一种非政府的社会管理机构。我们认为非营利性组织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促进非营利性组织的形成。这个进程在我国还比较落后,比如我国就很不重视行会组织的建立,虽然也建立了一些行会,但这些行会基本上是有其名而无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会,甚至有的行会只是政府安排过剩干部的机构,只能增加财政负担而没有任何功能。特别是有些行会成为只向企业收费的机构,因而实际上成为企业的额外负担。
总之,为了更好地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利益群体在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组织形式,维护各利益群体的利益,最终实现公民社会的建设目标。这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第四条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