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五、增加捐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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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是通过上述收入分配体系来实现。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来贴补低收入者,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进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种体系,存在一定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对高收入者来说,是一种强迫式的、非主动性的行为,一些不理解甚至抵触税收政策的人,不关心税收是否会帮助穷人,也不会自觉将纳税作为自身的义务。他们会想尽各种方法偷税漏税,这将导致国家蒙受损失,使收入再分配不能顺利进行。其实一些高收入者是愿意帮助低收入者的,我们经常可看到高收入者资助贫困儿童上学的例子,这就涉及所谓的社会捐赠问题。

社会捐赠,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词汇,但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1998年洪灾的捐赠会,大家应该都有所记忆。所谓社会捐赠,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将拥有处置权或所有权的财物交与他者使用或拥有。在西方,社会捐赠也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但社会捐赠在我国的发展还很落后。2004年,美国社会捐赠数额为2 400多亿美元,而中国的这一数字仅为10多亿人民币,相比之下,中国的社会捐赠实在太少。社会捐赠所处于的这样一种境地确实很让人尴尬,中国的企业和富人在这一个问题上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当然,除了主观的因素之外,捐赠相关法律政策的空白和捐赠渠道过少,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原因。

这里我们要首先注意到一个情况,那就是社会捐赠不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三个,一是为政府提供税收,二是为社会提供就业,三是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捐赠对于企业,只能算是道义责任。所谓道义责任,是属于道德性质的企业责任,它不像企业社会责任那样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而是企业的自愿行为,是意愿性责任。企业的道义责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社会捐赠,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慈善事业。所以有的机构在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时,将企业的慈善捐赠作为最主要的指标,这是不对的。企业责任分为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两大类,这两者绝对不能混同。

由于社会捐赠对于企业来说是道义性责任,所以对企业的捐赠要求不能强制而只能鼓励,对于高收入者,也只能采取自愿和引导的方式。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政府给予优惠的捐赠政策,开通多样化的捐赠渠道,让企业和高收入者高兴、自愿地拿出钱来帮助低收入者。一般来说,税收这种强迫性的调节手段,往往会受到反感,政府如果提供更多的非强迫性的捐赠渠道,供高收入者自己选择,往往有助于引导走向捐赠。事实上,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之所以热衷于福利事业,除了有利于提高社会声望外,也能获得不少经济上的利益以抵补捐赠的投入。我们的政府可鼓励企业和高收入者从事慈善事业、资助失学儿童、建立希望小学或建立敬老院等,还可鼓励他们拿出部分收入成立非营利性组织,完成一些针对低收入者的资助项目,对从事这些捐钱的高收入者,政府可考虑适当的减免税收等。这些方式在发达国家非常常见,形式多样,而在我国还比较少见,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其中比较好的方式,为企业和高收入者提供多样化的捐赠渠道,作为公民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第五条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