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中國:難點與路徑

五、增加捐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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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主要是通過上述收入分配體係來實現。通過對高收入者征收高額的個人所得稅,來貼補低收入者,實現收入的再分配,進而縮小高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這種體係,存在一定的先天缺陷,那就是對高收入者來說,是一種強迫式的、非主動性的行為,一些不理解甚至抵觸稅收政策的人,不關心稅收是否會幫助窮人,也不會自覺將納稅作為自身的義務。他們會想盡各種方法偷稅漏稅,這將導致國家蒙受損失,使收入再分配不能順利進行。其實一些高收入者是願意幫助低收入者的,我們經常可看到高收入者資助貧困兒童上學的例子,這就涉及所謂的社會捐贈問題。

社會捐贈,在我國目前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詞匯,但相信大家都並不陌生,1998年洪災的捐贈會,大家應該都有所記憶。所謂社會捐贈,指的是個人或組織將擁有處置權或所有權的財物交與他者使用或擁有。在西方,社會捐贈也是協調不同利益群體關係,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但社會捐贈在我國的發展還很落後。2004年,美國社會捐贈數額為2 400多億美元,而中國的這一數字僅為10多億人民幣,相比之下,中國的社會捐贈實在太少。社會捐贈所處於的這樣一種境地確實很讓人尷尬,中國的企業和富人在這一個問題上受到了很多的批評。當然,除了主觀的因素之外,捐贈相關法律政策的空白和捐贈渠道過少,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原因。

這裏我們要首先注意到一個情況,那就是社會捐贈不屬於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有三個,一是為政府提供稅收,二是為社會提供就業,三是為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捐贈對於企業,隻能算是道義責任。所謂道義責任,是屬於道德性質的企業責任,它不像企業社會責任那樣具有法製性和強製性,而是企業的自願行為,是意願性責任。企業的道義責任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社會捐贈,也就是人們所講的慈善事業。所以有的機構在評價企業社會責任時,將企業的慈善捐贈作為最主要的指標,這是不對的。企業責任分為社會責任和道義責任兩大類,這兩者絕對不能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