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改革的若幹要點:1978—2008
企業改革是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曾經被稱之為是經濟體製改革的中心環節。企業改革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個是對傳統體製下形成的企業進行改革,包括對原有的國有經濟企業和集體經濟企業進行改革。但是因為傳統體製下的集體經濟主要存在於農村和農業上,並不是以企業形態出現的,因而企業形態的集體經濟在當時的中國實際上數量是相當少的,所以對傳統體製下形成的企業的改革,主要表現為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另一個是對改革開放後形成的各類非公有經濟企業進行改革。這些在改革開放中新形成的企業之所以也需要改革,是因為雖然這些企業與傳統體製下形成的企業相比,確實要有活力,但這種活力僅僅是相對性活力,也就是相對於缺乏活力的國有企業來說,這些企業具有活力,因而它們從根本上講還並不屬於現代企業。它們中的有些企業是因為作為其競爭者的國有企業嚴重缺乏活力,才得以生存和發展的,甚至有些企業是靠體製漏洞而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因而它們的自主創新能力實際上也嚴重不足,同樣也需要不斷進行改革。因而在改革開放中形成的非公有經濟企業的改革,也是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
企業改革的最根本目的,是使企業具有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從法律形式上的企業轉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大家知道,法律形式的企業的生存標準是企業必須符合《公司法》,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的評價準則是企業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對於創辦和經營企業的人來說,成為法律形式上的企業比較容易,隻要注冊成功就行了,最難的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當人們根據《公司法》在工商管理部門成功注冊了一個企業的時候,法律形式上的企業就誕生了,可以說,人們擁有了法律意義上的企業。但是這個企業能不能在現實中生存下去,就不僅僅取決於法律上是否允許它存在的問題了,更是取決於這個企業自身是否具有自主創新能力。任何一個企業若沒有自主創新能力,就必然會被市場淘汰,從這種意義上講,企業能否真正生存的關鍵性條件是自主創新能力,隻有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才能生存下去。由此可見,法律形式的企業的生存標準是企業必須符合《公司法》,而真正意義的企業的評價準則是企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因而對於創辦和經營企業的人來說,獲得法律形式上的企業一般來說比較容易,但獲得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則比較難,因為後者的關鍵是要形成強大的自主創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