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業都是生存於一定的社會條件下的,因而企業必須處理和界定好自己同外部社會的各種關係,也就是要搞好自己的社會定位。企業的社會定位直接涉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因而企業社會定位同企業製度、企業戰略等問題一樣,也是企業的重大問題,所以企業改革當然包含了企業社會定位問題。一般來講,雖然企業同社會各方麵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企業也確實同社會各方麵存在著利益差別甚至矛盾。因而企業在協調自己同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的時候,強調自身的利益是對的,但絕對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而追求自身利益,也就是在追求自身利益中必須遵守法律與道德的基本準則,在同社會的和諧中獲得合法有德的自身利益。從我國企業改革三十年的實踐來看,企業在處理和界定自身與社會各個方麵的關係中,也就是確定自身的社會定位的時候,涉及企業與社會、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區、企業與市場、企業與宏觀經濟、企業與產業、企業與環境這些相關關係。
第一,企業與政府的關係。我國傳統體製下形成了政府過度幹預企業的政企不分的政企關係,因而改革開放以後我國企業改革的一個重點就是要調整和消除政府對企業的過度幹預,建立市場經濟基礎上的政企關係,例如,強調政府要為企業服務,要將過去政府對企業的審批製轉變成備案製,要使政企關係以法律為準則,等等。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在政企關係上,一方麵,政府對企業的調控要建立在現代宏觀經濟體製的基礎上,不能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行政幹預,確保企業能夠有效地進行獨立自主的經營;另一方麵,企業影響政府應該以法律為基礎,通過正當的渠道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和政治表達,並通過參與法律及政策的製定來獲得自己應有的經濟利益和滿足自身的政治意願。但是企業絕不能通過一些不合法手段而迫使政府為自身提供特殊服務,以損害社會和其他企業的利益來換取自身的利益。例如通過搞權錢交易的行賄方式而獲得自身的不合法利益。總之,在政企關係問題上,政府對企業的影響和企業對政府的影響,都應該以法治為基礎,形成“陽光影響渠道”,而不能搞“黑色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