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

二、企业影响政府的两种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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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影响政府的能力是很强的,企业可以想尽各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政府,最终达到发展自身利益的目的。但是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同,对社会、对企业自身以及对其他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我们根据企业采取的手段以及产生的影响,是否有利于全社会的福利提高,是否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是否合法的标准,将企业可能采取的所有渠道分为两大类:一个是企业影响政府的“阳光轨道”,另一个是企业影响政府的“黑色轨道”。

1.企业影响政府的“阳光轨道”

所谓企业影响政府的“阳光轨道”是指企业通过一些合法的、以不损害其他企业利益为前提的手段,在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以使整个社会的福利得到帕雷托改进,最终达到影响政府决策目的的轨道。这种轨道的存在对于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而且是在法律框架保护之下的,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所有的企业以及政府都是比较欢迎这种影响方式的。企业选择这种轨道,既不用担心其他企业的排挤和阻挠,也不用担心政府有意找麻烦,可以大大方方地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自身的要求,而不是偷偷摸摸地采取地下行为,因此是一种在“阳光下”的轨道。

企业影响政府的“阳光轨道”,在现实中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影响国家对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调整,从而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充分利用法律这个武器,企业可以在“阳光下”实现影响政府决策的各种要求。对于企业来说,法律制度是生存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外部环境,企业所采取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合法的行为才可以得到保护,而不合法的行为随时都承担着被处罚的风险,即使已经获得了很高的收益,也会整天提心吊胆,因为可能有一天这些收益将不再属于企业。所以企业要想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改变自身所处的法律环境。一方面企业要为自身的经营行为争取有利的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还要为自身对于政府决策的影响提供合法的渠道。企业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就可以使法律成为企业影响政府决策的桥梁,将企业可能采取的正常影响轨道统一在一起。

谈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能,但政府在其中有很大的作用,比如说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就是由政府参与制定,最终由人大通过实施的。国家在制定和调整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并不是闭门造车,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下,会更加注重对于各方意见的收集。在这种法律制度形成机制下,就天然地存在着一条企业影响政府决策的正常渠道,即通过影响国家制定和调整法律的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企业对于政府的各种要求最终都可以通过这条渠道得以实现。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的企业往往会忽略掉这条轨道的存在,还有的企业虽然注意到了这条轨道的存在,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偏离了轨道的方向。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条轨道中企业可能采取的正确途径进行一下总结。

第一,企业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国家反映自身要求。国家在制定和调整法律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向社会各界广泛地征求意见,企业要做的是通过正常的途径将意见反映到政府官员手中,而不是采取一些贿赂政府官员的方法达到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专家学者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对于大部分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企业可以联合其他企业一起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同时请一些专家学者从理论的高度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一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改革方案提交给政府,政府面对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就会认真思考现有的问题,组织各方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一套解决方案,将讨论成熟的部分写入法律。企业通过这种正常的渠道影响政府的决策,对于社会中的大部分企业都是有益的,应该大力提倡。企业不应该受到“一人种树,大家乘凉”想法的影响,也不应该总等着其他企业出头自己“搭便车”,这些都不是积极的态度,所有企业都应该主动通过正常途径来影响政府的决策。

第二,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参政议政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地进入到立法系统中,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调整。企业是税收和就业机会的提供者,政府运行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资金几乎都是由企业提供的,因此政府的存在就要代表和反映企业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这种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密切关系反映得尤为突出,每一个总统、议会议员的背后都代表着一个甚至几个企业利益集团,这些政府官员一旦上台就会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企业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虽然政府官员的产生方法与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同,政治体制也完全不同,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同样是非常密切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有了参政议政的机会,他们可以选择进入各个地区甚至全国的人大和政协,或者是进入具有政府性质的民间组织,比如说工商联。这种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的方式是非常好的,是我国政府给企业提供的可以更加直接反映企业要求的机会。因此,企业的经营者们应该非常珍惜这个机会,充分发挥在人大、政协或工商联中的作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但是,现在一些企业经营者们对于自身的参政议政机会有些错误的理解。他们并不把进入人大或政协当作为企业说话的机会,却认为是一种走入仕途当官的机会,整天想着如何当大官而不再考虑如何搞好企业,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和有害的。我们要提醒企业的经营者们,争取参政议政的机会是好的,但不要忘了自己的目的是什么,做企业的就要好好做企业,利用一切机会为企业办实事。

第三,企业应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企业在影响政府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主动反映自身的要求,争取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还要注意对于政府已经承诺的事进行监督,督促政府认真办好每一件事。政府答应企业改善法律环境的要求,只能说是企业完成了影响政府过程中的第一步,至于后面的路还很长,今后的每一步都需要企业付出更大的努力。企业需要不断的引导政府按照所承诺的法律法规办事情,加强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一旦政府或政府官员出现了违背法律的事情,企业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将出问题的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送上法庭接受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才可以保证政府在今后的行为中不再超越法律。

2.企业影响政府的“黑色轨道”

所谓企业影响政府的“黑色轨道”是指企业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迫使政府为其提供特殊服务,以损害社会和其他企业的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的轨道。这种轨道的存在对大多数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害的,而且超出了法律框架的保护,是大部分企业和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官员所抵制的影响方式。只有使用非法手段的企业和提供非法便利的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才可以从这条轨道中受益。所以,那些试图利用这条轨道影响政府的企业,既要逃避大多数企业和政府的注意,又要躲避相关法律的制裁,在整个过程中都不可能正大光明地采取措施,只能私下达成一些交易,因此是一种见不得人的“黑色轨道”。

企业影响政府的“黑色轨道”,在现实中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钱权交易”的寻租行为。无论在哪一种经济形态中,只要政府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力,就会产生寻租行为,因为寻租行为对于寻租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交租,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特殊保护,比如说阻止其他企业的进入,逃避相应法律的制裁等,从而维护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进而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例如房地产界的一些企业之所以暴富,就是因为以便宜的价格获得了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当一些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具有了特殊的行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划拨权等行政权力时,就具有了“设租”和“收租”的能力。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可能是自身的薪水、权力、地位和提升机会的最大化,而不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或者整个社会的效率最大化。这时他们就会牺牲一些社会的公平来换取自身的利益。因此,虽然“黑色轨道”是大多数企业、政府和社会所不接受的方式,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是有很多企业选择了这条轨道,同时也有很多政府中的腐败分子接受了企业的这种“黑色”影响。应该说,巨大的利益**是某些企业和政府官员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根本原因。

企业通过“黑色轨道”影响政府的行为,虽然给寻租企业和收租政府带来了一定的收益,但给整个社会、政府、寻租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采取的“黑色轨道”不仅扭曲了企业自身的行为,同时也扭曲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对于寻租企业来说,他们虽然获得了暂时的收益,但却是以牺牲自己在同行业中的诚信以及触犯法律为代价的,企业今后的行为将被深深地烙上曾经进行过寻租行为的烙印,在未来的某一天可能会受到其他企业的还击或者是法律的制裁,企业的行为也将因为发生过寻租行为而产生扭曲。寻租行为给社会资源配置带来的扭曲就更加明显了,政府和企业之间原本就存在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并不会把所有的信息都提供给政府,这就造成了政府决策的失误。这时还有一些企业通过寻租行为,给政府传递虚假或错误的信息,就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使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受到严重影响。举一个许可证制度的例子。一些企业为了从政府那里获得许可证的批件,就向政府的有关部门主动交租。这些企业在得到许可证以后,为了维持经营的特权排斥其他企业的进入,会一直进行交租。这样的话,企业虽然得到了经营权却扭曲了自身的经营行为。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交租行为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同时产生了腐败,使很多原本应该属于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价值转移到寻租者手中,改变了正常的资源配置方式。

第二,企业采取的“黑色轨道”会造成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寻租企业来说,通过向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交租,取得了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获得了超额收益,它们为了维持现有的地位,就会一直向政府进行交租,甚至不惜加大租金的数额。而对于欲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来说,为了打破已有寻租企业的不平等地位,或者是取代现有寻租企业的地位,也会考虑采取“黑色”的竞争手段,通过“游说”、“收买”、“搞关系”的方式进行寻租行为。这样一来,市场中的企业就展开了一场“黑色”竞争,为了获得稀缺的机会,想尽各种办法进行寻租,企业进入一种恶性竞争的状态,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将很难发挥积极的作用。缺少了企业的正常影响,政府本身又缺乏内在的改革动力,当面对企业争相交租时,已经收租的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会变得越来越贪婪,没有收租的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也会逐渐抵挡不住各方面的**,开始“设租”、“收租”,市场秩序将进一步恶化。

第三,企业采取的“黑色轨道”会对法律体系产生冲击,造成法律的失效。对于寻租企业来说,当他们需要一定的法律保护时,想到的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影响法律的制定和调整,而是通过找关系、送贿赂等“寻租”方法,找有很大特权的政府官员开特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谁也不考虑法律,而总是琢磨将谁摆平”的问题。企业采取这种“黑色”的手段寻求法律保护,不但不能使法律向有利于所有企业发展的方向完善,还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一些政府官员控制的、为寻租企业提供特殊服务的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样的话,就会使更多的企业通过寻租的方法,凌驾于法律之上,造成整个市场法律环境的混乱。

总之,企业通过“黑色渠道”影响政府的行为,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达到自身发展的目的,却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社会中的其他企业会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或者是“黑色”手段对这些企业进行还击。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任何一个企业通过“黑色轨道”获得的收益都是暂时的,企业如果一味地依靠“黑色轨道”,终将逃脱不了作茧自缚的命运。当然,有时企业选择这种“黑色轨道”,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迫于无奈,因为没有“阳光轨道”,政府中某些官员的腐败欲望太重了,不搞权钱交易企业无法生存,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仅指责企业,而是要深层次地考虑我国的政府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