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

第二節 康熙反腐的兩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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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一朝在反腐懲貪方麵的第一個錯誤是力度不夠。

和所有明君一樣,康熙皇帝當然痛恨貪汙腐敗,也進行過多次吏治整頓。但是康熙整頓吏治有兩個局限,一是隻搞集中的運動式反腐,未能持之以恒;二是懲治貪腐的力度太弱。

康熙統治的六十一年期間,曾經進行過兩次規模較大的反腐運動。第一次是從康熙十八年到康熙二十六年(1679—1687年)。

清代的腐敗,並非起自中期以後。事實上,腐敗是傳統王朝終生攜帶的、無法治愈的病毒,往往在王朝初生之時,就已經有非常明顯的症狀。早在順治年間,很多地方官員就已經“貪汙成習”,以至“百姓失所”。所以當時有大臣上疏說:“方今百姓大害,莫甚於貪官蠹吏。”康熙登基後,地方腐敗較順治時又有所加重,有的地方官員盤剝百姓過甚,導致民眾大批逃亡,“朘削卑官,卑官虐害軍民,濫行科派,脂膏竭盡,甚至逃亡”[1]。親政之後不久,康熙曾經批評當時的吏治情形說:“貪官汙吏刻剝小民,百端科派,多加火耗,賄賂公行,道府庇而不舉,督撫知而不奏,吏治益壞,盜賊益多,民生益促,皆由督撫納賄徇情所致。”[2]

但是親政之後的十多年裏,康熙一直忙於熟悉政務,以及處理平定三藩等緊急事務,沒能騰出手來整頓吏治。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七月,北京發生了一場破壞力極強的大地震,“城垣坍毀無數,自宮殿以及官廨、民居,十倒七八”[3]。紫禁城中的養心殿、乾清宮等核心建築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傳統時代,地震一般都被視為上天震怒的表示,康熙皇帝也非常惶恐,他認真反省自己即位以來的為政得失,認為現在最大的缺失是吏治不清。他立刻下了一道罪己詔:“乃於本月二十八日巳時,地忽大震,變出非常。皆因朕躬不德,政治未協,大小臣工弗能恪共職業,以致陰陽不和,災異示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