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規:明清的腐敗與反腐敗

第二節 理想與現實的夾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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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海瑞中舉。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他被授予福建南平縣儒學教諭,一個沒有多少油水的清水衙門。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五月,他升任浙江淳安知縣,這樣他就有了地方實權,成了一地的父母官。

明代的縣官其實是很難做的。因為這一職位處於上層社會與基層社會的夾縫地帶,事務繁雜,應酬眾多,想做到左右逢源,必須有超乎尋常的技巧。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二十七歲的袁宏道出任吳縣知縣。他在給友人的信中這樣描述做縣令的痛苦:“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穀則倉老人,諭百姓則保山婆。一日之間,百暖百寒,乍陰乍陽,人間惡趣,令一身嚐盡矣。苦哉!毒哉!”[1]在上司麵前像奴仆,接待路過的官員時如同妓女,管理錢糧像個賬房先生,對待百姓則像保人媒婆。這種痛苦在其他信件中同樣有所記載:“吳令甚苦我:苦瘦,苦忙,苦膝欲穿,腰欲斷,項欲落。嗟乎,中郎一行作令,文雅都盡。”[2]“上官如雲,過客如雨,簿書如山,錢穀如海,朝夕趨承檢點,尚恐不及,苦哉,苦哉!然上官直消一副賤皮骨,過客直消一副笑嘴臉,簿書直消一副強精神,錢穀直消一副狠心腸,苦則苦矣,而不難。唯有一段沒證見的是非,無形影的風波,青岑可浪,碧海可塵,往往令人趨避不及,逃遁無地,難矣,難矣。”[3]以海瑞那寧折不彎的性格,知縣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適合他的職務。

如此辛苦,還有那麽多人爭先恐後去做,是因為這裏麵有巨大的好處。地方官是最容易致富的職位,因為他們有直接稅收權。明代有一個政治術語,叫“守令之害”,也就是說,知府縣令這類的地方官,通常都是地方一害。明代政治家趙南星對皇帝描述守令之害時說:“臣伏處閭閻三十年,習見有司貪酷者甚多,……以致豺狼滿地,小民愁苦無聊,起而為盜。”[4]高攀龍則說,幾乎每一任地方官都是攜滿民脂民膏與百姓的咒罵而離去:“矻矻然朝夕之所望,與其父母妻子所以望之者,不過多得金錢。至去其官也,不以墨即以老疾。即去,其橐中裝已可耀妻兒,了無悔憾。而民之視其去也,如豺狼蛇蠍之驅出其裏,亟須臾以為快。”[5]因為好處巨大,所以明代早期進士們以分到各縣當縣令為恥辱,晚明時大家卻趨之若鶩,“而三甲進士綰墨綬出京者,同年翻有登仙之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