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講義

第11章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6)

字體:16+-

(巳)初,又二:(午)初,明福德因緣;次,明緣會則生。

(午)初,明福德因緣。

“須菩提!於意雲何?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

世界寶施,前曾說過,就已說者發明緣生之義,有微旨焉。蓋示上來所說一切法相,皆應以緣生義通之。《中論》雲:“因緣生法,即空即假。”當知不但所生法,即空即假也,因緣亦複即空即假。因緣即空即假,故雖不著相,而應行布施。前所以言“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也。因緣即假即空,故雖行布施,而應不著相。前所以言“應布施不住於相”也。所生法即空即假,故雖當體是空,而緣會則生。前所以屢言“是名”也。所生法即假即空,故雖緣會則生,而當體是空。前所以屢言“即非”也。

此科是總明緣生之義。何謂總明?從布施因緣說到福德,福德即布施因緣所生法也。故布施,因也;福德,果也。因果並說,故曰總明。則下報身但約果言者,便可例知果必有因。法施一科似但說因,亦可例知因果無盡。蓋必能施、所施及聞法施者,各有因緣,且一齊聚會,乃有此法施之事發生。是此一法施,乃無數因緣聚會所生者也。而將來各各所得之果,則又由此一法施之因緣所生,豈非因果無盡乎!

布施等為佛門大事,尚不離緣生,不離因果,則其餘一切法可知矣。故約此數事言之,以示例焉。所謂總明者,複有一義。本科但泛言福德,而下科則言報身。證得報身,可謂福德多矣。本科泛言布施,下科複專約法施為說,皆無異為本科指實者。故亦可判本科為總明,判下報身法施兩科為別明。

前半部中,長老答辭,多言“不也”,即不答不也,亦從無答“如是”者。後半部惟開佛知見中,答“如是”最多(此外隻有答“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一處,言“如是”)。此經字字皆含深義,可知凡答“如是”,決非泛言,實承前已說者,表示諸法一如,一切皆是之義耳。前言一如皆是,是明融相會性。此諸法緣生所明之義,亦意在融相會性也。長老深解義趣,故先答“如是”,繼之曰“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正指示行人,應領會諸法緣生道理,以通達乎一切法皆是一如耳。蓋緣生道理,即空即假是也。觀照即空即假,以契入如實空如實不空,則融諸法之相,而會一如之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