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初,又二:(午)初,明福德因緣;次,明緣會則生。
(午)初,明福德因緣。
“須菩提!於意雲何?若有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是人以是因緣,得福多不?”“如是,世尊!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
世界寶施,前曾說過,就已說者發明緣生之義,有微旨焉。蓋示上來所說一切法相,皆應以緣生義通之。《中論》雲:“因緣生法,即空即假。”當知不但所生法,即空即假也,因緣亦複即空即假。因緣即空即假,故雖不著相,而應行布施。前所以言“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也。因緣即假即空,故雖行布施,而應不著相。前所以言“應布施不住於相”也。所生法即空即假,故雖當體是空,而緣會則生。前所以屢言“是名”也。所生法即假即空,故雖緣會則生,而當體是空。前所以屢言“即非”也。
此科是總明緣生之義。何謂總明?從布施因緣說到福德,福德即布施因緣所生法也。故布施,因也;福德,果也。因果並說,故曰總明。則下報身但約果言者,便可例知果必有因。法施一科似但說因,亦可例知因果無盡。蓋必能施、所施及聞法施者,各有因緣,且一齊聚會,乃有此法施之事發生。是此一法施,乃無數因緣聚會所生者也。而將來各各所得之果,則又由此一法施之因緣所生,豈非因果無盡乎!
布施等為佛門大事,尚不離緣生,不離因果,則其餘一切法可知矣。故約此數事言之,以示例焉。所謂總明者,複有一義。本科但泛言福德,而下科則言報身。證得報身,可謂福德多矣。本科泛言布施,下科複專約法施為說,皆無異為本科指實者。故亦可判本科為總明,判下報身法施兩科為別明。
前半部中,長老答辭,多言“不也”,即不答不也,亦從無答“如是”者。後半部惟開佛知見中,答“如是”最多(此外隻有答“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一處,言“如是”)。此經字字皆含深義,可知凡答“如是”,決非泛言,實承前已說者,表示諸法一如,一切皆是之義耳。前言一如皆是,是明融相會性。此諸法緣生所明之義,亦意在融相會性也。長老深解義趣,故先答“如是”,繼之曰“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正指示行人,應領會諸法緣生道理,以通達乎一切法皆是一如耳。蓋緣生道理,即空即假是也。觀照即空即假,以契入如實空如實不空,則融諸法之相,而會一如之性矣。
前雲“不住相布施,福德不可思量”,今雲“得福甚多”。“甚多”者,不可思量也。經旨趨重下科。此科所說,不過為下科作引案耳。故不住相一層,此中未言,而下科言之。
(午)次,明緣會則生。
“須菩提!若福德有實,如來不說得福德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
此科是佛正意。說上科,正為引起此科來。此科辭旨深細,須分數層明之。
上科已明福德是緣生法矣。既由緣會方生,豈得有實?有實,便非緣生矣。若非緣生。福德便無得之之路,以一切法,從無無端而得者也。故曰:“若福德有實,如來不說得福德多。”
“以”者,因也。“無”者,無實也,正對上文“有實”言。謂因為福德是緣生法,即空即假而無實之故,一切眾生但能布施六度,深植因緣,則因緣聚會,福德便生矣。聚會者,成熟之意也。故曰“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也。
經中兩“說”字,著眼。意顯表麵說福德,骨裏是說布施也。何以故?若執福德有實,是不知其為緣生法矣。不知為緣生,便不知在因上注重。若不修布施之因,那來福德之果乎?故“如來不說得福德多”也。殊不知正因福德當體即空而無實,乃是即空即假之因緣生法。故欲得果者,但修其因,若勤行布施,則福德自至矣。故“如來說得福德多”也。
如上所說,經中大旨已明。然猶未說徹也。何以故?隻說了得不得的關係,多不多的關係,尚未說著故。當知佛說緣生,重在令人徹了一切法即空即假,以通達乎無我,而融相會性耳。此層道理,須先說清源委,便易明了。
法法莫非因緣所生,故福德是緣生,布施亦是緣生。然則福德之因緣為布施,布施之因緣為何耶?當知布施之因緣,發心是也。發心小則布施小,福德亦小;發心大則布施大,福德亦大。然則發心雲何為大耶?不住相是已。心有所住,則有所束;無住,則無拘束,無範圍,故大也。故欲布施不住相,必先於福德不住相。若注意於福德,是以福德為實有也(“有實”,即實有之意),便住相矣。既於福德住相而行布施,是為福德行布施也,則布施亦住於相矣。蓋世尊之說此科,是將前來所說“不住相布施”之言,更加徹底發揮,無異對住相布施者,揭穿其病根所在。蓋布施之所以住相,無非為貪求福德耳。
文中“如來說”三字甚要,謂依如義而說也。蓋謂若於緣生之理,未能徹了,但知以布施因緣,能得福德,遂貪求福德以行布施,則大誤矣。殊不知佛說緣生,是令體會緣生之法,即空即假,而於諸法不執,銷歸一如之性耳。若以福德為實有,勢必貪求福德以行布施,而住於相矣。既住於相,是向外馳求而違性矣。則以布施因緣故,不無福德;而以住相因緣故,其所得者,無非三界內俗福,縱生頂天,終是苦因。故依如義不說得福德多也。
若其徹底明了緣生道理,觀一切法,即空即假,即假即空。並無福德之念。(文中明明一反一正,相對而說。反麵既以有實為言,正麵亦應有無實一義,故以無實釋無字。然經文究竟隻單言無,故應補出無念一義。無念義更徹底,宜於此處說之。)但為利益眾生,修離相之三檀,則是福慧雙修,悲智具足,必得不可思議不可稱量無邊功德,所謂無上菩提之果矣。依如義說,其得福德多矣哉。
觀此經旨,足見因果道理,必應徹底明了。若但知粗淺因果之說,而不徹明其理,因小果亦小矣。當知佛說之因果,絕不可與外道典籍世間俗書中所說因果等視齊觀。佛經所說因果道理,是徹底圓滿的,是極其精微的,皆是用即空即假即中三諦之理來說明的,或用八不等二諦之理來說明的。必須二諦三諦道理明了,佛說之因果,乃能徹底明了。然後始知佛所說的因果道理,廣大圓妙,世出世法,所莫能外。然後始知因果可畏。少起一念,便落因果矣,何必待之行事哉。然後始知佛法為人人所必需。不但學佛者應明了佛理,即欲成一人格,亦不能不明佛理;欲真明了世間法,亦不能不先明佛理。然後始知離相離念,關係重大。決不致漠視,決不敢畏難。乃能發大心、修勝行、證妙果也。
現今有心人,多知昌明因果之說,搜羅事實,印送書籍,以期救陷溺之人心,挽危險之世運。此是最好之事,且為極要之事。但往往有人不願寓目,以為太淺,則何不向大乘佛法中求之?如二諦三諦等道理,皆佛說因果之真詮也,乃因果之第一義也。明得少分,有少分益;明得多分,有多分益。總之,佛說之因果,能令人成世間善人、賢人、聖人乃至成菩薩、成佛,其廣大圓妙為何如哉!
(巳)次,明報身。分二:(午)初,明色身非性;次,明相好非性。
(午)初,明色身非性。
“須菩提!於意雲何?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不也,世尊!如來不應以色身見。何以故?如來說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流通本作“不應以具足色身見”,此句中唐人寫經無“具足字”,可省也。
“具足色身”,及下科“具足諸相”,古人有種種說。或合色身諸相渾而言之曰丈六金身,則說為應身矣。或分指色身為八十種好,諸相為三十二相,此亦是作應身會者。或謂色身是報身,諸相是應化身。惟清初達天法師則曰色身諸相,應約報身說。此說最精,應從之。蓋經中既於色身諸相,皆曰“具足”。“具足”者,圓滿之義。其指功行圓滿萬德莊嚴之報身言,確鑿無疑。因丈六金身三十二相等之應化身,與功行具足莊嚴具足之義不合也。
身相分說,含有要義。蓋色身名為具足者,正因其諸相具足耳。故色身為所莊嚴,諸相為能莊嚴。分而說之,意在顯其有能有所,正是緣生法耳。若本具之性,惟一空寂,既非色相,那有能莊嚴所莊嚴之別?
“不也”,活句,謂亦可亦不可也。蓋法身報身,不一不異。若會歸不異之性,則可見;若執著不一之相。則不可見也。故接言“如來不應以色身見”。上言“不也”,下言“不應”,正相呼應。意顯無所謂可不可,但不應耳。曰“如來”,曰“以”,皆含精義。說一“以”字,執相之意顯然。“如來”者諸法如義,乃不異之性。色身為不一之相,豈應執不一之相,見不異之性?言下含有若其泯相,則可見性矣。
“何以故”下,明不應之義也。“如來說”者,約性而說也。約性而說具足色身,則色身乃多劫修因所現之果報耳,是緣生法也。緣生非性,即假即空,故曰“即非具足色身”。然而既是本性隨緣,所現修因克果之相,雖當體是空,而即空即假,名相儼然,故曰“是名具足色身”。下科“具足諸相”之“即非”、“是名”,亦如此釋之。總以明報身是緣生法,即假即空,即空即假。若不明即假即空之義,勢必執相而昧性,則性相隔別而不一矣,何能見性?若不明即空即假之義,又必執性而廢相,性相亦隔別而不一矣,則所見者,實非無相無不相之全性,亦何能謂之見性乎哉?故必深解緣生道理,體會具足色身等,乃是即假即空,即空即假,而兩邊不著,然後性相圓融而不異,則見相便見性矣。其所見者,乃是無相無不相,亦即如實空,如實不空之全性矣。
如來之勝報身,尚是緣生,可知一切法,莫非緣生。故一切法皆不可執。執則必墮一邊矣。執者,所謂取著也。心有所取,由其動念故也。故欲一無取著,惟有離念而已。當知佛說諸法緣生之宗旨,在令人體會即假即空,即空即假道理,知一切法本無可執,亦不必執,以離念耳。所以令離念者,修離念之因,必獲無念之果,仍不外乎緣生法也。無念者,所謂佛智也,真如也。由此足見世法出世法,莫非緣生,即莫非因果。無智慧者,以惡因招惡果,以善因招善果,以小因招小果,以有漏因招有漏果。若開佛知見,則能以殊勝因招殊勝果。何謂殊勝?無念是已。總之,法法皆是緣生,故法法皆是即空即假。故於世出世法,皆應二邊不著。而欲不著之徹底,惟有離念。又複世出世法,皆是緣生。故世出世間,不外因果。故離念為因,便證無念真如之果也。
凡以前以後說即非是名處,皆是為明此義者,皆當以上來所說者通之。以前尚未明說諸法緣生之義,故不能如此暢發,而今則應如是通達之也。當知此經體例,是從散說到整,先演繹而後歸納。故以前所說,得以後所說者證之,其義愈明。此所以令菩薩通達,謂當以後義通達前義也。講說全部經文,必須依順淺深次第,隨文而說。故講前半部時,隻可含攝後半部之大義,斷不能將後說之義,在前說中痛說。何以故?前文有前文命意。若隻顧說大義,而不顧其線索,便將經義本來井井有條者,說得雜亂無章,反令聞者莫名其妙。然說至後義時,若不將前說者貫串歸納,便成散沙。不但前說者毫無歸著,即後說者亦不見精彩,聞者亦複莫名其妙也。
注家若犯此病,則讀之惝恍迷離,不得頭緒。頭緒未清,欲求深解,難矣。總之,此經之難講,前後不異,而前後所以難講處,則又不一。前之難講,難在要義多在後文,講時往往犯手,隻能帷燈取影,不能暢所欲言。後之難講,難在理深境細,言語不易形容,且處處應顧到離名絕相一層,雖可暢所欲言,卻不可說煞一字,塞人悟門也。會中頗有發大心欲弘揚此經之善知識,此理不可不知也。
(午)次,明相好非性。
“須菩提!於意雲何?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不也,世尊!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何以故?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諸相具足。”
好者,相之別名。謂隨其形相,更細別其相之種種好也。故曰隨形好。今曰“具足諸相”,便攝有好在。若其無好,不能稱諸相具足也。尋常所說三十二相,八十種好,是應身相好。若報身相好,如《華嚴經相海品》中所說。如來頂上,有三十二寶莊嚴相;眉間、眼、鼻、齒、唇、頸,各有一莊嚴相;舌有四相;口有五相;右肩二相;左肩三相;胸前一相,即吉祥卍字相也;胸左右共有十相;左右手共十三相;陰藏一相;兩臀、兩髀、兩脛共六相;汗毛一相;兩足共十三相。以上共九十七種妙相,名曰大人相。欲知其名稱相狀,可檢經文。然此尚是略說。若具足說,則有十華藏世界海微塵數大人相。蓋報身相好,無量無邊也。今雲“具足”,指此而言。《華嚴》雲:“一一身分,眾寶妙相以為莊嚴。”由此經意,可知具足色身之名,正因具足諸相而稱者也。故前雲諸相為能莊嚴,色身為所莊嚴。餘義同前。凡上科所說即非是名等義,皆與此通,勿庸贅言。諸相具足,即是具足諸相。佛之色身相好,所以稱為殊勝第一者,即在“具足”二字,故顛倒言之以見意。
自開經至此,舉身相問答,共已三次,而每次所明之義不同。今分三層,匯而說之,以便通達,一層深一層也。
(一)初次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但言“身相”二字,是一切身相皆說在內,不專指佛之身相。“如來”亦通指自性,非專指佛。第二次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是專約佛說,然是說應身也。此次問辭曰具足色身、具足諸相,是約佛之報身說矣。
(二)初次問答,正承“不應住相”之後。故但曰“身相即非身相”,而不說“是名”以顯相皆虛妄,故不應住之義。第二次問答,因正明不壞假名,故“即非”、“是名”並說,以顯約性則非,約相則是,兩邊不住之義。此次正明諸法緣生,故亦“即非”、“是名”雙舉,以顯緣生之法,空有同時之義也。
(三)前兩次問辭曰:“可以身相見如來不?”“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如來”者,性德之稱,見如來猶言見性。當知相不應住者,為見性也。性真實,相虛妄。逐妄便違真。故欲見性者,不應住相。然初次約身相以明不應住者,因身相與性最為密切。身相尚是虛妄,諸相可知矣。身相尚不應住,諸相之不應住可知矣。然所謂不住者,謂應於相上即見其非相,便是不住,便能見性,非謂壞相而後見也。身相如此,諸相皆然。此初次問答所明之義也。
第二次不壞假名,是說在離名字相離言說相之後,故約三十二相之名言,以明離相之真實義。意謂真如之性,離念境界,不可以名名,不可以言言,不可以相相。故應離名言相以自證。然所謂“離名言相”者,謂應知性非名言之所及,非謂無名、無言、無相也。但於名言之假相,心不取著,便是離矣,便見性矣。如來之應化身,不明明有三十二相之名言乎?而此相實如來之所顯現。故於相不著,即見如來。知得應化身三十二相之名言,應如何離,則知一切法相之名言,應如何離矣。此第二次問答所明之義也。
此次初問“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次問“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或曰“佛”,或曰“如來”,皆具精義。且初問隻應言佛,次問隻應言如來,不可移易。何以故?當知佛為果德之稱,具足色身,則為果報之身。故說具足色身,應說佛名,以顯此身,正是證果成佛者報得之身也。如來為性德之稱,具足諸相,為性德圓明顯現之相。故說具足諸相,應說如來名,以顯此相,正是證真如性者顯成之相也。故前之佛與具足色身同說者,所以明因果非虛;次之如來與具足諸相同說者,所以明性相一如。
我前屢言羅什大師之譯此經,一字不濫下,字字皆含精義,字字不可忽略。觀此數科,益足證明。然則此身既是佛果之報身,為何不應以此身見乎?當知佛可以色身見,佛性何可以色身見耶?見佛當見佛性,豈但見佛身而已耶。故不曰佛不應以色身見,而曰如來不應以色身見者,為此。佛可以色身見不之問,正是探驗見地如何。蓋問能知見法身佛乎?抑僅知見色身佛乎?
具足諸相,既為性德圓現,為何不應以諸相見乎?當知性相雖一如,然言相則非性,所謂圓融中有行布,不可儱侗顢頇也。故若泯相而觀性,則既無相之觀念,何嚐不可見性?若執相以見性,則但有相之觀念,性又何可得見?故不曰如來不可以具足諸相見,而曰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者,為此。而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之問,亦是探驗見地如何。蓋性相雖不一而實不異,雖不異而實不一。能於性相,深知義趣,而大開圓見,不執一,不執異乎?
又複此次兩問之辭,與前兩次問辭大不同,故明義遂大不同。蓋前兩次問辭,是問可以身相或三十二相見如來不,皆是約見者邊說,即是約因位說。此中兩番問辭,是問佛如來可以具足色身諸相見不,是約佛如來邊說,即是約果位說也。故當約果位以明義。雲何明耶?當知佛之證果,亦由緣起,何況色身。如來性光,照而常寂,那有諸相,故皆曰“即非”也。即複當知,既因圓而果滿,遂有具足色身。雖照寂而寂照,不無具足諸相,故皆曰“是名”焉。即非者,顯其是即假之空也。是名者,顯其是即空之假也。豈止二邊不著,而且二邊俱融矣。此之謂圓中。通達無我法之菩薩,應如是知也。
不但此也。當知諸相圓滿,為性德圓明之顯現,豈可執謂離諸相外,別有法身乎?故曰“是名”。然亦豈可執緣生之諸相,便是法身?故曰“即非”。然則尚不應執如來現起之諸相,以見如來。則執一切緣起之法相者,其不能見如來也,明矣。其皆不應執也,亦可知矣。當知具足色身,乃究竟覺果之勝報,豈可執謂離色身外,別有佛性耶?故曰“是名”。然亦豈可執緣起之色身,即為佛性?故曰“即非”。然則尚不應執莊嚴報身,見清淨法身。則執緣起之五蘊苦報身者,其不能見自性法身也,又明矣。其更不應執也,愈可知矣。
總之,言是名,令其不可執異也;言即非,令其不可執一也。不執一異,是為圓見。見圓則知亦正。知正則見亦圓。若知一切法莫非緣生,則見一切法不一不異矣。見其不異而不妨不一,故本一如也,而緣生諸法;見其不一而不礙不異,故雖諸法也,而皆是一如。當如是通達也。
上言福德,凡屬善果,無論大小,皆福德也。此言勝報身,乃福德中最大最勝者。然無論大小勝劣,皆是約果明義。約果明義者,明其莫非緣生也。佛說緣生之要義,茲更概括為三種言之,層層深進。(一)令知世出世法,一切皆空,惟因果不空。何以故?皆緣生法故。所以因果可畏。所以要修勝因,克勝果(克者,克期取證之意)。(二)既一切皆空,而因果不空,故一切法即空即假。以即假故,所以因必有果,因勝果必勝。以即空故,所以因果雖勝,亦行所無事。此之謂深明因果。(三)佛說一切法緣生者,意在明其本不生也。若二六時中,世法亦隨緣做,出世法正隨緣起,卻一眼覷向一切法本不生處看之,亦不自以為能看。但於世出世法,正隨緣時,正如是看。正看時,正如是隨緣,可許他是一個伶俐漢。內而三際心,歸之不可得。外而一切法,歸之本不生。我法有藏身處麽?真乃一了百了,天下太平。本師教我們這些抄直路的法門。我們要一擔擔起,力奔前程。不見道,是日已過,命亦隨減,如少水魚,斯有何樂。若仍舊拖泥帶水,一步三搖,雖日日看經聞法,曉得些理路,有何益處?要防他所知障生,比煩惱障更壞也。開快步,走。
(辰)次,約法施明體空。分三:(巳)初,明無法可說;次,明聞者性空;三,明無法可得。
於福德勝報之後,接說法施一大科,正以顯示一切法皆是緣生也。蓋必有布施六度之因緣,乃能發生福德勝報之事相。故福德勝報,是約果說,即是約所生之法說。此法施一科,則是約因說也。約因說者,欲以顯示緣生無窮,因果無盡之義也。何以言之?當知一言布施,便有三方麵:一布施者,二受布施者,三所施之物也。故此法施一大科,即開為三科。初明無法可說一科,約布施者說也。次明聞者性空一科,約受布施者說也。三明無法可得一科,約所施之物說也。佛所說法,皆是說其所證。故無法可得,是約所施之法說也。而就布施者言,雲何知行此施,又雲何能行此施,其因緣至不一矣。又就受施者言,何以成眾生,又何以能聞法,其因緣亦複甚多。再就所施言,此物雲何生,複雲何得,因緣複有種種。約此三方麵之因緣,已千差萬別,說之無盡。何況三方麵,倘不聚會於一時一處,仍無此一法施之事發生也。雲何而得聚會耶?又非緣不可矣。由此可知,一切事莫非因緣所生者。
不但此也。既有此一法施之緣,又將發生種種之果。果複成因,因又成果。果因因果,自此以往,千差萬別,永永無盡。可見世出世間種種事相,所謂諸法者,更無他物,隻是不斷之因果果因,於眾生心目間顯現變幻而已。眾生不知深觀其趣,遂為此相所迷,指而名之曰:此某法,此某法。殊不知指之為因,卻是前因之果。名之曰果,實乃後果之因。所謂因法果法,其本身無一固定者也。既不固定,便非實在,豈止刹那之間,皆成陳跡而已。然則苦苦分別,牢牢執著,某法定某法,豈非癡乎?不但認事相為實有者,癡也,若認事相為實無,亦何嚐非癡?何以故?一切法不過因因果果,次第演變,眩人心目。初不能刹那停住也。乃執為有實,自生纏縛,不得自在,其為癡絕,固不待言。然而法雖非實,卻是自無始來,遇緣即起,因果果因,刹那相續,曾不斷絕。乃一味執空,不知隨順緣生之理,托殊勝因緣,獲殊勝果證。遂致既不能證本非緣生之性,超然於一切緣生法之外,以自解纏縛之苦,得自在之樂;更不能利用緣生事理,隨機感緣,示種種法,以拔眾生之苦,予眾生以樂。其不能超出者,勢必墮落。何以故?惡取空故。(因不執實有,並因果亦不相信者,謂之惡取空。明其勢必造惡也。)縱不惡取空,但偏於空者,雖能超出緣生,而不能利用緣生,則沉空滯寂,成自了漢。(此類但修小因證小果,不知托殊勝因緣,獲殊勝果證。故雖能超出,自證本具之性,而不能利用隨緣以度眾生。如二乘是也。)故世尊嗬之曰:焦芽敗種,墮無為坑。此兩種執空之病,雖苦樂不同,升沉迥別,然無智慧則一。
佛說此科,意在使人洞知緣生事理,以免執有執空之病。而令發菩提心修菩薩行者,當通達即空即假即假即空之緣生法,而廣為布施,俾自他隨順此理,空有不執,既超以象外,複得其環中,便成悲智具足之菩薩矣。何以故?不執有,則人我空。不執空,則法我空。我、法雙空,便是洞徹三空之般若正智,便證空有同時之般若理體,成佛且不難,豈第成菩薩而已乎!故曰: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如上所說,可知布施者、受施者、布施物之三方麵,既皆因緣生法,則皆當體是空。故名為三輪體空。喻三方麵為輪者,因輪之為物,回轉不停。又他物為輪所輾,便破壞無存。以喻因果果因,更迭演變,曾無休息。且以喻財施破慳貪,無畏施破苦惱,法施則能開正智、破三障也。上來所說,皆本科要旨。先為說明,入文較易領會。
(巳)初,明無法可說。分二:(午)初,對機則說;次,本無可說。
(午)初,又二:(未)初,示說法無念;次,釋有念即執。
(未)初,示說法無念。
“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莫作是念。
此下數科,理趣幽深。言其深而且隱,不易見得。且正麵是明如來說法之義,而骨裏卻是教菩薩應如何離念,所謂言在此而意在彼也。茲先將正麵之義,分層說明,再說其言中之旨。
上一“念”字,約如來邊說,觀文可知。“莫作是念”之“念”,則是約長老邊說,謂汝不應作是念也。此“念”字,躡上文“謂”字來。謂者,言說也。作是言,由於作是念,故以“莫作是念”誡之。作是言念,其過何在?在作念、我當四字也。而作是言念,便是謗佛。故誡以莫作如是言念。此何理耶?下文“何以故”下,正明其故。當於下文詳之。
(未)次,釋有念即執。
“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所說故。
“何以故”者,問何故不應作是言念。“有所說法”者,謂心中存有所說之法,即作念我當之意。一說此言,其罪甚大,必墮無間。何以故?即為謗佛故。此所以不應作是念,作是言也。何以即為謗佛耶?經文似未明言,其實已暗示在“如來”二字之中矣。圓證本性,方稱“如來”。空寂性中,那得有念?那複有我?凡作念我當如何如何,惟妄想未寂,我執未空之凡夫則然。乃謂如來如是,是視如來同凡夫矣,非謗而何?當知說法是報化佛,並非法身如來。然必證得法身,方成報化身。故報化身與法身,雖不一而不異。故法身無念無說,報化身雖有說而實無念。經文特舉“如來”為言者,意在顯此,以示切不可疑佛有說法之念。一有此疑,無異疑佛性不空寂,未證法身矣。亦即無異謂並未成佛矣。故曰“即為謗佛”也。
又複佛之說法,無非對機。機者,機緣。對機之言,正明說法亦是緣生。緣生體空,故法本無法。如來已證體空,故說即無說。豈得謂有所說法耶?佛何以能不起念隨緣說法?前所謂修因時悲願熏習之力是也。此理,十卷《金光明經》說之最為詳明,不可不知。茲引而說之。經曰:“佛無是念,我今演說十二分教,利益有情。”“十二分教”,謂三藏。詳開三藏為十二部分也。此言佛說經律論三藏,利益眾生,初不作念我當如是也。經又曰:“然由往昔慈善根力,於彼有情,隨其根性、意樂、勝解,不起分別,任運濟度,示教利喜,盡未來際,無有窮盡。”此言雖不起念我當說法度眾,然能隨彼眾生根性、意之所樂、所解者而說之。且雖如是善應機緣,盡未來際,開示教化,利益一切,皆令歡喜,說法無盡,然亦並無分別機緣之念,乃是不起分別而自然合度,所謂任運是也。何故能如此耶?由於往昔在因地時,悲願具足,深觀緣生,熏習成種(善根也)之力使然耳。然修因時,一麵觀緣生之假有,一麵複應觀本具之真空。(本經開正知中,先說心行叵得,即是令觀真空。次說諸法緣生,乃是令觀假有。)若不證得真空之性,雖悲願具足,深觀緣生,亦不能隨緣現起也。故經又曰:“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能於自他利益之事,而得自在成就。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而說種種佛法,乃至聲聞法。”此言證性而後二智成就。依此二智,一切自他兩利之事,皆得自在成就。不但能自在說種種法而已。不必起念分別自然而成,是為自在。“法如如”者,“法”謂法性,“如”謂真如,次“如”字謂一如也。蓋言與法性真如而一如。此根本智之異名也。“如如智”者,初“如”字一如也,次“如”字謂真如,“智”謂根本智。蓋言與真如根本智一如。即後得智之異名也。
根本智即是性體,後得智乃為性用。得體而後起用,故他經譯為“後得智”。對後得而明根本,故亦名之曰“智”。其實隻是性體。故本經譯為“法如如”而不曰“智”。各有取義,皆無不可。蓋根本智言其照真,後得智言其照俗。照真則惟一空寂之性光,不謂之智可也。然既性光朗照,謂之曰智,亦何不可?照俗則鑒別千差萬別之事相,稱之曰智固宜;然雖曰鑒別,並非起念分別也,故曰如如智耳。經又以喻顯其理曰:“譬如無量無邊水鏡,依於光故,空影得現種種異相,空者即是無相。”水、鏡皆喻性。“水”喻清淨,“鏡”喻圓滿。“無量無邊”,喻性之遍虛空周法界也。“光”喻二智,智乃光明義故。“空”喻性體空寂。“影”喻妄念。“異相”喻差別事相。“無相”喻無念。“空者即是無相”句,正明空影之義,且明雖現種種相,其中仍然無相,故謂之空。總謂水鏡無塵而發光,依於此光,故能於空無塵中現種種相。佛性亦然,無念空寂,則智光圓遍。依此智光,故空寂無念中,而得種種之事自在成就。可見自在成就,正由無念空寂而現智光。
今謂如來作念我當說法,便同凡夫,豈是如來?既不空寂,又豈能說法自在?正所謂以輪回見,測圓覺海,無有是處。當知說法如穀響,謂如空穀傳聲,有感斯應,初無容心也。又如桴鼓之相應,大扣大鳴,小扣小鳴,適如其分,自然而然者也。佛之說法,如是如是。此所以不應作此言念也。然則何故作此言念乎?世尊推原其故曰:無他,不能解我所說故耳。
或曰:前來世尊曾以“如來有所說法不”為問,長老明明答曰“如來無所說”矣,何以此中,規誡長老不應作“如來有所說法”之言念,且曰不解所說。不知所不解者果何說耶?當知長老是當機,對長老言,意在規誡大眾耳。觀初曰“汝勿謂”,繼曰“若人言”,何嚐克指長老乎?所謂不解者,若約本經言,蓋防聞前來無有定法如來可說,及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應如是布施諸說,未能圓解,則於如來無所說之言,勢必錯會。其他諸說,亦必不能貫通矣。將謂菩薩尚應利眾行施,何況乎佛?佛之出世,原為說法利生者也。且今正熾然說此金剛般若,則如來無所說之言,蓋謂說了便休,不留一絲痕跡之意。前不雲乎?無有定法如來可說,可知但無定法可說耳,豈一無所說?說了,無所說耳。正說時,豈能無所說?有所說法,雖非無念,然他念皆可離。說法之念若離,何以度眾生耶?不度眾生,又何以稱佛耶?此其所以公然言曰: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而不知其為謗佛也。凡夫見解,往往如此。殊不知正與佛法相反。由此可見,解之關係大矣哉。因不解故,邪知邪見,既懷疑念而自誤矣。又作此言,以破壞他人信心,誤法誤人。所以謗佛,罪至墮無間也。何以知其不解者在此?觀下文所說,正是對其不解處痛下針砭,令其開解者,故知之也。
(午)次,本無可說。
“須菩提!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
“無法可說”,意顯本無可說也。何以本無可說?以本來無法故。既本無法,那有可說,故曰“無法可說”也。何以故?一切法莫非緣生故。前雲“無有定法如來可說”,正明其本來無法,但由緣會,假現幻相,故無有定。乃不知向緣生上徹底了解,生出種種誤會,謬矣。
法是緣生,說亦緣生,說法者亦是緣生。既曰緣生,非無法也,非無說也,非無說法者也。然而緣生無性,當體是空,故雖儼然有說法者,正當熾然而說,顯然有法之時,即複了不可得。此之謂無所說。言其說即無說也。若以為有所說,是不知其為緣生,而執以為實矣。解得緣生之義,便知法本無法,故說即無說。即說法者亦是即空即假,即假即空,決不致妄作言念,罪同謗佛。凡夫所以妄作言念者,其根本錯誤,無非以為既有說法者,必有所說法;若無所說法,便無說法者。如來應世,原為說法度眾,非明明有說法者乎?故妄曰如來有所說法。是全不解三身之義,誤認法身說法矣。(法身無說,報化身方有說。)即複以為既然說法,必有說法念。若無說法念,何以說法?故妄言曰:如來作念,我當有所說法。是又全不解因無念空寂,方能說法之義也。故文中不但曰“無法可說”,而曰“說法者無法可說”。兩句合言之,正所以破其凡情。何以故?既是說法者無法可說,其不能執為說法者明矣。尚且無法可說,那有說法之念乎?然而明明有說法者,明明有法可說,何耶?殊不知“是名說法”耳。“名”者,假名也。當知因是假名說法,所以雖名說法者,無妨無法可說;雖無法可說,無妨名為說法者。又複當知假名說法者,所以無法可說;正因無法可說,乃有說法及說法者之假名。(因空無念,乃成二智,能說種種佛法。如前所引《金光明經》。)若解得此義,疑念妄言,可不作矣。謗佛之罪,亦可免矣。前雲本經“是名”句,皆當作假名會,不可坐實。觀上來“是名為心”句,當可洞然。而此處“是名說法”句,更足證明。蓋若坐實說之曰“此之謂說法”,則是有所說法矣。一句如是,句句皆然,斷不能坐實說煞也。
以上正麵之義已竟。當知此開佛知見一大科,皆是說以令發覺者通達其理而除我見者。故此中“莫作是念”之言,是規誡菩薩不應起念,勿謂如來作念“我當”雲雲,是明說法尚不應有念,何況其他。且令觀照真如之性,本無有念。即複觀照諸法如義,空有圓融也。曰即為謗佛不解所說者,是明苟或起念,便違佛旨。苟謂佛有所說之法,豈非法性未淨?總之,不一不異之義未明,雖聞佛法,必難領解。勢必執有疑空,執空疑有,誤法誤人,造罪不知。故學佛第一要事,在於見圓知正,所謂開解是也。故複開示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之義,令其領會通達。若知得佛所說法,法本無法,則知一切法莫不如是。
知得法與言說及說法者,皆是緣生,即空即假,即假即空,有名無實,則知一切世出世法,一切言說,一切學法者,莫不如是。既說法者無法可說,則學法者當然無法可執。既說法無念,則學法者,便當觀照諸法緣生體空,會歸一如。觀力漸漸深,分別執著便漸漸薄,我見便漸漸除,念亦漸漸離矣。所謂通達無我法者,如是如是。菩薩應如是知也。此初明無法可說之旨趣也。
此下說明(巳)次明聞者性空一科加入之意。
此科經文,本為羅什大師譯本所無。乃後人據魏譯加入者。最初加入為唐時窺基師,然眾未景從也。其一唱眾和,遂成定本,則自南唐道顒師石刻始。或曰唐穆宗長慶二年奉敕所加者,非也。柳公權書寫此經,在長慶四年。柳為朝臣,既先兩年敕加,何柳書中無之?宋長水《刊定記》雲:“今見近本有此一段。”此語足為南唐始加之證。宋初距南唐時近,故曰近本也。加入何意?以《無著論》、《彌勒頌》皆有此義故。然謂秦譯漏脫三輪體空之義,似未盡然。蓋前文已有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應如是布施;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又說一切眾生,則非眾生一段。秦譯或以諸相非相中攝有能施所施之相,合之眾生非眾生,足顯三輪體空矣,故此處略去眾生一段,別顯能所雙亡之義耳。蓋上言“說法者無法可說”,是明能說者空;下言“無法可得”,是明所說者空。修功至極處,必應能所皆空,方能性光獨耀,迥脫根塵。此義即《心經》所說“無智亦無得”也。秦譯蓋有意略去,以顯進修之極功,決非脫漏。秦譯字字不苟,何獨於此義漏之?雖然,有此一科,義更圓滿。秦譯略去,不免千密一疏。故此番校本,一切皆依唐人寫經,獨於此科依道顒石刻者,意在於此。茲當詳說其應加之故。
清初達天師作《新眼疏》,分經文為信解行證四大科者,以經文明明具有此義故也。如生信科中,長者鄭重請問,“頗有眾生生實信不?”佛亦鄭重答曰:“有持戒修福者,能生信心。”而科尾複結之曰:“佛及無上菩提法,皆從此經出。”言“從此經出”者,指示學人當從此經入也。信為入道之門,故於本科之末,結顯此意。
開解一科,廣談果行以明因心。長老自陳深解義趣,正示人當如是深解也。佛複詳為印闡而結之曰:“當知經義果報,皆不可思議。”“當知”者,當解也。所以結深解之義也。
此進修一科,先明發心無法,繼令開佛知見。而佛見,則是不執一異。佛知,則是三際心不可得,一切法本無生。而歸結處複明言曰:“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且曰:“善法即非善法。”其指示學人應通達內心外境,即有即空,不執一異,無我無法,以為唯一之修功,意更顯明。蓋必修無我無法之因,方證平等法界之果也。
故第四大科中,明言於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成忍者,所謂證也。其餘所說,皆是平等法界諸法空相之義,則皆成證之義也。信、解、行、證,經文經義明明白白,現現成成。《新眼疏》獨見及此,為從來注家所未有,其疏名曰“新眼”,誠不誣也。故此次科判依之,但加標約心明無住、約境明無住兩總目,提挈綱領,俾前後兩半部明義不同之處,一目了然。
當知《華嚴經》,是以信、解、行、證,顯示圓融無礙之入道次第。彼經為佛初成道時,加被諸大菩薩,共說如來自證境界。其境界正是諸法一如,一切皆是。(不自說者,顯示法身無說也。)此《金剛般若》,是為不斷佛種而說,故一依《華嚴》信、解、行、證入道次第說之,俾聞者亦依此圓融次第而入道,以示衣缽相傳,燈燈無盡之意。《新眼疏》將此眼目標出,此其所以妙也。夫信、解、行、證,為入道之階,固已;然“信”字尤要。成始成終,唯一信心而已,豈止信為入道之門已哉!《華嚴經》曰:“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一切善根賴其長養,故事事法法不能離卻“信”字。即如本經,明明曰“信心清淨則生實相”,足見一個“信”字,貫徹到底。是故佛既開示如何而信、如何而解、如何而修、如何而證,聞者便當一一生信仰心,亦如是信、亦如是解、亦如是修、亦如是證。不然,便如數他家寶,自無半錢分也。
試觀生信科中,既說持戒修福能生信心,以此為實,以答長老之問矣,複曰:“一念生淨信者,得無量福德。”此正鼓舞聞能生信心之說者,便當起信以持戒修福,庶幾能生實信淨信耳。開解文中,於深解義趣後,說信尤多。如曰“信心清淨則生實相”,“信解受持第一希有”,“信心不逆其福勝彼”,“心則狂亂狐疑不信”。如是反覆言之者,皆以顯示深解之要也。亦即所以點醒學人,當於開解科中所明之義,生起信心,亦求開如是之深解也。開解即是明理。理明而後信真修實,乃有證入之可期,否則盲信盲修,枉用功夫矣。所以此科說信最多。第四成證文中,亦有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之言,以示如來平等法界,本非凡夫意想所及,斷不能用凡情測度。惟當篤信,方能隨順得入耳。由是觀之,信解證三大科中,既皆特特標顯“信”字,以為眼目,進修一科,不應獨缺。乃秦譯獨於此科無一“信”字。故應引魏譯此科之言信者(魏譯除此科外。亦別無“信”字),補入秦譯,以作點醒學人之眼目。使知凡此科開示之進修法門,皆當深信,依之而行。不但此也,前文諸相非相,眾生非眾生,雖足顯三輪體空,然此中兼言是名,既顯即空,複顯即假,義更完備。故雖有前文,亦不嫌複。蓋前文但言“即非”者,所以明布施應不住相;此文兼言“是名”者,所以明法施與眾生,皆緣生法,即空即假,應不住相而施,即假即空,應施而不住相,故不複也。又複諸法緣生之義,如但有福德、勝報兩科,而不約布施明義,是隻有約果之說,而無約因之說,義亦少有未足。且約三輪體空明義,便攝有能所雙亡義在。蓋能施人,與所施法,固為能所對待。而法施之人,與聞法之眾生,亦為能所對待。故說三輪體空,與能所雙亡之義,初不相妨。若但明能所雙亡,卻不攝三輪體空也。故於此科,獨不依原本而加入之者,意在於此。
(巳)次,明聞者性空。分三:(午)初,請問;次,遣執;三,釋成。
(午)初,請問。
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於未來世,聞說是法,生信心不?”
“爾時”,謂說前科甫竟之時。“慧命”,即長老之異譯。唐時則譯作“具壽”,名不同而義同也,皆年高德劭之稱。秦譯喜用舊有名詞,故譯為長老。唐譯喜新造,稱為具壽以表生命、慧命,兩皆具足之意。魏譯則作慧命,此名似但說一邊,然謂慧指法身,命兼生命說,亦無不可。“頗有”者,意中恐難多有也。長老意謂,現在許有。未來眾生,去佛愈遠,業深障重,未必多有。故曰“於未來世”。“是法”,渾括上說無法發心,乃至無法可說言。意謂發心修行,必須依法。今雲無法,且雲說法者無法可說。然如是種種之說,莫非法也。末世眾生聞之,深恐狐疑。故問曰:“聞說是法,生信心不?”當知如上所說,皆是於法不執,精修無我之妙法。長老問意,正是指示學人,應信此妙法,修無我行耳。
(午)次,遣執。
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
“彼”字,即指聞法之眾生。“非眾生”,約性言。“非不眾生”,約相言。意謂言其非眾生耶,然而非不眾生也。言其非不眾生耶,然而非眾生也。正顯即空即假,即假即空,一切眾生皆是緣生之義。
(午)三,釋成。
“何以故?須菩提!眾生眾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
此科釋明上言“彼非眾生非不眾生”之故也。“眾生眾生”重言之者,承上“非眾生非不眾生”說也。“如來說”,謂約性說。“名”,謂名相,意謂:頃言非眾生非不眾生者,蓋約性而說,本具佛性,非眾生也,故曰彼非眾生;但約名相,則是眾生耳,故曰彼非不眾生。此科合之上科,語極圓妙,義極深至,茲分三重說之。
(一)長老是問眾生聞如是法能否生信,而答語專就眾生說,於生信一層,不置一辭。豈不所答非所問乎?其實不然。問意已圓滿答覆矣,蓋不答之答也。何以言之?長老慮眾生於是深法未能生信者,由於認眾生為眾生,故不免為之耽心。然而誤矣,是執相而昧性矣。當知就相而觀,雖非不是眾生,然不過緣生之假名耳。緣生非性。其性則上等諸佛,本非眾生也。然則既具佛性,豈不能開佛正知?則聞是法者,豈無能信者耶!故“非眾生非不眾生”一語,便含有莫作是說之意在。
(二)佛說此科,無異教眾生以聞法生信之方便也。方便雲何?先觀自身是已。一切眾生應觀此五蘊眾法,但由因緣聚會,非生幻生,本來無生。若知此義,則於上說諸法緣生、即空即假、即假即空、發心修行、無法可執之義,自能生信矣。當知說法者尚無法可說,則依法發心修行者,那得有法可執乎!
(三)開示利益眾生行布施六度者,應即相離相也。蓋非不眾生者,是令體會眾生緣生即假,不無是名。應無所住而行布施。此前所以言“所有一切眾生之類,皆應滅度令入無餘涅槃”,菩薩應發此大悲也。非眾生者,是令體會眾生緣生即空,原非眾生。應布施而不住於相。此前所以言“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一眾生實滅度者”,菩薩應具此大智也。總之,緣生之義,貫通一切。此義信得,及其他諸義,便皆徹了而深信無疑矣。
(巳)三,明無法可得。分二:(午)初,陳悟;次,印釋。
(午)初,陳悟。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為無所得耶?”
上來初約福德,言其無實。無實者,所以明緣生性空也。福德之大者,莫過莊嚴報身。故次約具足身相,以明性空。現此身相,原為說法。故三約說法者無法可說,以明性空。說法原為度生,故四約眾生,以明性空。一層追進一層。追至此科,則一空到底,如桶底脫。何以言之?佛現具足身相,既原為說法度生。而佛之所說,原說其所得,所謂如語。今知莫非緣生,緣生之法,當體是空。故具足身相,有名非實。說法,亦有名非實。眾生,亦有名非實。然則豈非得即非得,佛即非佛,一往皆有名非實也耶?則一絲不掛,空寂之性,竟體呈露矣。此本科之要旨也。
長老前雲“佛於然燈佛所,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然尚以為在八地時,因其不存有菩提之法,故今成佛得菩提耳。今乃知所謂佛得菩提者,亦複得而無所得也。意深於前。故自陳初悟,說一“耶”字,正顯一空徹底,如夢初覺景象。此約事言也。若約理言,長老早與如來心心相印,今陳初悟者,正指示學人應如是窮究到底,不令有一絲法執存在。然後我空性顯,始覺合於本覺而成大覺耳。其故作疑問之辭者,又以指示學人,雖如是悟,當請明眼人為之證明也。上句先言“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明約修因證果說,非畢竟無得。下句始言“無所得”,是明若約法說,非畢竟有得。總明無得之得、得而無得之意。句中有眼,不可儱侗。
(午)次,印釋。
“如是,如是!須菩提!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兩言“如是”者,印可上言非畢竟無得,非畢竟有得,所悟不謬也。佛說之義更深。乃將長老說者,更推其原。猶言,何以無所得乎,因其本無少法可得故也。此意正承“我”字來。我無少法可得,正明我空也。因其我空,尚不見有少法,那有少法可得?既無少法可得,又那有得法之佛?言“乃至”者,正明其空之又空,一齊掃盡。正當爾時,一念不生,湛湛寂寂,性德圓明矣。總之,性空寂中,本無少法。使其見有少法,正是我見,尚何所得?惟其不見有少法可得,乃真得耳。
句言我於無上菩提,無少法可得,妙。我不見有少法可得耳。言下含有非竟無法,故接言“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意顯非無無上菩提之名言也。又以顯無上菩提,但名言耳,豈可著乎!故“無有少法可得”也。又以顯所謂法,所謂得,皆因緣所生。緣生體空,正當有如是名言之時,卻本來無有少法可得也。眼光四射,八麵玲瓏,前來無法得菩提之義,至此暢發無遺。則無法發菩提之義,更因而徹底洞了。正所以開菩薩之正知,俾得通達無我、法耳。
上來心行叵得一科,遣能執也;諸法緣生一科,遣所執也。然而能所對待,牽引愈多。故所執之諸法中,複有能所。如福德勝報,所生也;布施六度,能生也。而就布施之法言,法,所施之物也;說者,能施之人也。就布施之事言,說法者,能布施也;聞法之眾生,所布施也。更細別之,我,能證者也。法,所證者也。總之,一切事莫非對待,有對待便有能所,有能所便有分別,有分別便有執著。然而少有分別,便是第六識,所謂我相是也;少有執著,便是第七識,所謂我見是也。故一一明其皆是緣生,使知緣生體空,有名非實,必應步步觀空,層層遣除。其所以痛遣所邊之法者,正所以痛遣能邊之我,蓋二者本是對待相形而成,彼銷,此亦銷矣。而先說心行叵得,是直向能邊遣除。然我相我見之不易遣,多為外境所移。故於諸法更說得詳細也。由是可知用功之法矣。蓋遣能當遣所,遣所即遣能,遣能所即是遣分別,遣分別即是遣執著也。分別遣盡,則六識轉;執著遣盡,則七識轉。二識既轉,則我、法雙空,皆是一如矣。皆是一如,所謂平等也。故下接言“是法平等”,直顯性體焉。
(壬)次,結示。分三:(癸)初,直顯性體;次,的示修功;三,結無能所。
(癸)初,直顯性體。
“複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此結示一科,乃上說諸義之總匯。上來所說,若理、若事、若性、若修,千頭萬緒,盡歸結在此數行中。諸義若網,此數行文則網之總綱也。綱舉而後目張。故此數行之義,能洞徹於胸中,則諸義皆得以貫通,皆知所運用矣。若或不然,雖聞得多義,終覺零零碎碎,猶散沙也。道理若未能得要,修功又豈能扼要?然則此科之關係大矣。其應悉心領會,不待言矣。
“複次”者,別舉一義,以明前義也。下所雲雲,皆是說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者,故以“複次”二字標示之。“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句,正顯無上菩提。然而“是法”二字,切不可坐實在“菩提”上,不但“是名”二字,不應坐實已也。何以故?經旨正為執著菩提者遣其執實,況此處正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豈可將“是法”二字,坐實在無上菩提上講?若坐實講之,豈非菩提有法乎?雖《新眼疏》亦不免此病也。
惟肇公、智者兩注最佳。注雲:“人無貴賤,法無好醜,**然平等,菩提義也。”蓋謂凡好醜貴賤不平不等之觀念**然一空,則平且等矣。即此便是菩提之義也。此說既顯明其正是菩提,而又未曾說煞,極為盡理,妙契經旨。由是可知“是法”者,謂任是何法也,猶言一切法耳。
“無有高下”,正顯其平等。當知一切法有高有下者,由於眾生分別執著之妄見,見其如此耳。其實一切法性,平等平等,那有高下?既無高下,又那有無上菩提法?故曰“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蓋無以名之,假立此名耳。所以菩提無有少法可得也。若無上菩提有少法者,既曰無上,便高下之相儼然,豈平等性乎?佛之成佛,正因其證平等法性耳。故曰如來者諸法如義。故見一切法皆是佛法。故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實無虛。何以故?諸法一如者,是法平等故。一切法皆是佛法者,無有高下故。法性既平等一如,有何可得?故曰無實。正當無有少法可得時,平等一如之法性,圓滿顯現。故曰無虛也。
當知無有高下,則絕諸對待,無對待則成絕對,故假名曰無上。無高下則平等,故假名曰正等。何以無高無下如是平等乎?由其不同凡夫不覺,橫起分別執著之故。然亦並無能覺所覺之分也,故假名曰正覺。由是可知正因其不分別法,不執著法,且無法之見存,乃名無上正等覺耳。其無有少法也明矣。法性本來如是,佛惟顯此本來之性焉耳。其無有少得也,明矣。故曰“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也。
前半部令於一切法無住,遣其分別之我執者,無非為顯平等之性。後半部令於菩提法亦應無住,遣其俱生之我執者,亦無非為顯平等之性。迨說明諸法如義後,複以不可得義,空其能執之心。且以緣生義,空其所執之法。能所皆空,則平等性體遂顯。故標科曰直顯性體。可見所謂無上菩提法者非他,諸法一如之平等性是。若少有菩提法影子,豈能見性!何以故?性體空寂,所以平等。少有分別執著,便有所立,尚何空寂之有?少有所立,便見高下,尚何平等之有?菩薩應通達此理,盡遣分別執著而無我也。所謂一切法性,本無高下者。眼前事物,莫不如是。奈眾生不知觀照何!譬有一事一物於此,或見之以為可喜,或見之以為可厭。而其事其物,初非因人而異。足見一切法性,本無高下矣。蓋喜厭之異,異於其人。與事物無關也。
所以多愁者無往非愁,雖遇不必愁之境,而彼仍愁鎖雙眉。尋樂者無時不樂,雖有無可樂之事,而彼亦強開笑口。環境同,而人之所感,萬有不同者,由於所見之不同也。又如以水言之,人見之為水耳,魚龍則見為窟宅,修羅則見為刀杖,餓鬼則見為膿血。經言:此由業力所致。當知業力何以成此差別?正由當初分別執著之我見,各各不同,遂致造業不同耳。若二乘慧眼,見其本空,並水無之。菩薩法眼,不但見其本空,亦見水之種種差別事相。如是種種所見不同,而水初無如是高下之分也。佛眼則見一如。一如者,水性本空,故隨緣而現清濁等相。則雖現清濁諸相,依然水性本空。一切法莫不如是。是之謂“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當知所謂平等者,非將高者削之使下,下者增之使高也。此正分別執著之妄見,更令不平矣,更令不等矣。愈求平等,愈覺紛亂矣。佛言平等,是令去其分別,去其執著。任他高高下下,而平等自若。蓋其心既平,其心既等,則事相上雖有高下,亦自高高下下,各循其分,不相擾亂,則一切平等矣。此平等之正義也。故慕平等之風者,當自平其心始,等其心始。
(癸)次,的示修功。
“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上科既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直顯性體,而此之性體,人人本具,個個不無,但為妄想(即是分別)執著,不能證得。(此引《法華》成句。)佛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者,正為此一大事因緣也。佛說此經,亦為此一大事因緣也。從開經以來,千言萬語,橫說豎說,層層披剝,層層洗刷,就為的是洗幹淨一個本來麵目出來,令大眾體認。體認清楚,方知非照上來所說諸義克實真修,不能證得也。蓋性體雖是本具,卻被分別執著穢汙,而非本來麵目矣。非將高下之心、不平等之見去淨,豈見本來?
然經上所言,是書本上的,非自己的。夫欲舉步,不能不開眼。而開眼正為舉步。若不舉步,開眼何為?故既說“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八個字,直將性體顯示出來,俾大眾開眼認明。即複將修此證此之功夫,的的指出,令大眾舉步,方能達到目的也。欲全修之在性,必全性以起修。所以此經層層推闡,必令深解義趣。說至上科,更為直顯性體,俾眾體認者,誠恐未能深解,誤以生滅心為本修因耳。所以古德修行,必須先悟本性者,為此。古人證道比今人多者,其最要原因,實在於此。
依上說道理,故此科所說修功,皆是一一針對“是法平等,無有高下”下手的。眾生何故於一切法見有高下乎?無他,分別執著故耳。分別即是人我對待之相,執著便是我見。所以見有高下而不平等,所以便與性體相違,所以此經啟口便令發廣大心,降伏我人等相。“以”者,用也。用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猶言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也。“善法”,即上來所言布施。舉一布施,即攝六度。六度即攝萬行。故曰“一切善法”。言以無我修一切善法者,是明任是何法,平等平等。須以此平等心,觀一切法,隨應而修,不可存高下心也。合此兩句,即是開經時所說“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之意。應無所住者,應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也。住即是著。有所執著,便有分別。一有分別,所以執著。二事相應俱起,不相離也。行於布施,正所謂修一切善法。
“以無我”句,空也,不著有也,修慧也。“修一切善”句,有也,不著空也,修福也。如是二輪並運,亦即二邊不著,則宛合中道,平等平等。便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平等性相應。故曰“則得”。則得者,言其定得也。得者,證也。若分析言之。以無分別執著心,修一切善法,則合於諸法如義,成法身之因也。福慧雙嚴,成報身之因也。圓修一切,得方便智,成應化身之因也。既是稱性圓修,故能性德圓明,三身顯現,而成無上正等覺。故曰“則得”也。總明全性起修、全修在性之義耳。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之義,即攝前說“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及“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應生無所住心”諸句之義。即非、是名,皆所以闡發此義者也。則得無上菩提,亦即前說之信心清淨則生實相之義。不但此也,最初所說發離相心即是降伏一科,令發廣大願者,即是令“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也(重讀上句)。其次,複說不住於相即是正住一科,令行廣大行者,亦即是令“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也(重讀下句)。全部經文,實以最初兩科為主要。以後所說,皆是就此主要,或疏釋其理體,或顯明其修宗,或剖晰其隱微,或發揚其歸趣者也。
大抵前半部,是先令於境緣上一切法不住,如請示名持以前所說是也。其後,則令於起心動念時,一切法不住,已越說越緊矣。後半部,開章便令起心動念時,並無上菩提法,亦複不住。向後所說,皆專對此點遣除。迨說三際心不可得,使知能執者乃不可得之妄念,非真心也。更說諸法緣生,使知一切法莫非即假即空,當其萬象森羅,即複了不可得。並佛之果報身,乃至證得之菩提法,一切皆是幻有,一切了不可得。昔禪宗二祖請初祖示安心法。初祖曰:將心來與汝安。二祖惶然良久曰:覓心了不可得。初祖曰:吾與汝安心竟。何謂安心已竟耶?誠以眾生常住真心,久被了不可得者擾昏了。不知全由自己分別執著,以致攀緣不休,遂成昏擾擾相。所謂將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是也。若知昏擾擾相,本來了不可得,絕對不取,則當下清涼矣。故曰“吾與汝安心竟”也。此亦如是。覓菩提少法不得,則法法頭頭,皆是菩提,何必他覓。故即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語,直顯菩提焉。
此平等菩提,何以能顯耶?從上來所說能所雙空來也。能所何以雙空耶?從開經時所說發廣大願,行廣大行來也。發廣大願,則不取法。(發度無度相之願故,是不取法。)行廣大行,則不取非法。以取法取非法,皆著我人眾壽故。法與非法,既皆不取,則我人眾壽,四者皆無。四者皆無,則法與非法,了不可得矣。亦即分別執著之三際心,了不可得矣。亦即能修所修乃至能證所證,了不可得矣。如是種種了不可得,則常住真心,所謂“是法平等無有高下”者,便了了而得。前所謂“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是也。此之謂“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總之,此三句經文,乃開經來所說諸句歸結之義,俾得握此綱要,以通達從上諸說者。並非於從上諸說之外,別發一義也。應如是融會而觀照之。
且由上所說觀之,可見此經開口便是說事修。以後種種理性,皆是就事修上說的。不離事修而談理性,乃說法之要訣。何以故?即有明空,便是二邊不著故。此“即有明空”四字,括盡般若理趣,諸君緊記。依此而行,自合中道矣。此處所說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亦具此義。蓋謂當於修一切善法時而無我也。若不修一切善法而曰無我,險極!何以故?非惡取空,即偏空故。當如是知。
(癸)三,結無能所。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無上菩提,不可執實。一切善法,又何可執實?若執實者,與執實無上菩提何異。故更須遣之。一切善法,莫非緣生假有,即有即空。故依如義說,一切善法,當下即非,但有假名耳,何可執實乎?故曰“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上雲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此雲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若有所修之法,即有能修之念矣。有所有能,宛然對待之相,便是分別執著。有微細之分別在,則我相仍在;有微細之執著在,則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當知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者,因其是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所以便得菩提。蓋用此平等心修,則法即無法,修亦不存有能修所修矣。無修而修,乃能無得而得也。故此科所言,乃是起修時同時之事。即是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非善名善,使其心中見有善法,則正是我見,何雲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耶。換言之,此科正釋明上文“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之所以然者,非謂修一切善法後,重又遣之也。斷斷不可與上科看成兩橛。當如是知。
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結示一科,不但為本科舉果明因之結示,乃為開經以來諸義之結示。換言之,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為點明耳。
此經最初發大願、行大行兩科,是開章明義。以後約略計之,結示已有多次。第一次,即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第二次,為“應如是生清淨心”一段。第三次,為“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第四次,為“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今乃第五次矣。而前後五次,自有其淺深次第。
第一次兩句,是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不住相者,不應取法也。布施度生者,不應取非法也。第二次,是結示廣行六度應無所住者,為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淨心現前耳。第三次之結示,是明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並不著亦不應著。故曰“應生無住心”、“有住則非”等。第四次之結示,是約果位以示證得清淨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使知上說諸義無非為令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淨盡,乃能證佛所證耳。此第五次之結示,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但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麵目矣。前後五次,淺深次第,既絲毫之不紊,複點滴以歸源,細密之至,圓融之至。
(辛)三,顯勝結勸。分二:(壬)初,引喻顯;次,正結勸。
(壬)初,引喻顯。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一大千內,有十萬萬須彌山王。聚集七寶,其多等此。“如是”,指十萬萬言也。持如許之七寶,用作布施,其施可謂勝矣。福德之大,亦可知矣。此科是引喻,以顯下文受持廣說此經之福德更大也。
(壬)次,正結勸。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流通本作“受持讀誦”。原本無“讀誦”字,蓋攝在“受持”內矣。“於前福德”,於者,比較之意也。前,指上文以等於十萬萬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蓋謂如前布施者之福德,可謂大矣,然而以其福德之百分、千分、萬分、億分乃至算數不能算之分、譬喻不能譬之分,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也。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便由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乎!
前半部收結時,明言不具說。故後半部較量顯勝,今始一見。然較顯之命意,亦複與前大異其趣。須知此科說在直顯性體之後。顯性體即是顯法身。前曾以須彌山王喻報身,今卻以七寶聚如十萬萬須彌山王者用作布施,而其福德遠不及持說此經。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當知佛現報身等,原為利益眾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為喻,以顯證法身者,並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庚)次,究極無住以成證。分二:(辛)初,明平等法界,顯成法無我;次,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
此第四大科。(合全經言之,故為第四科。但約後半部言,則是第二科。)皆說如來境界,故曰究極。謂窮究無住,至此而極。所謂證者,證此也。此第四究極一科,又開為二:初明平等法界者,所以顯一切法性本無有我也。即以結成前科菩薩通達無我法之義。次明諸法空相,則歸結到不生不滅上。開經以來所以令離相離念以除我執者,無非為遣分別執著。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遣生滅心者,為證不生不滅之性體也。是為一部甚深般若之總結穴。故正宗分齊此而止。即昭明之第三十一分。其三十二分,則屬流通分矣。
(辛)初,又三:(壬)初,約度生明無聖凡;次,約性相明非一異;三,約不受福德結無我。
此三科,皆緊躡是法平等義來。意在教聞法者,當於法法頭頭上薦取平等之理,則可於法法頭頭上得見自性。初科明無聖無凡者,正顯無有高下也。一真法界,平等平等,豈有聖凡之別。此義就度生上說明最便,故約度生以明之耳。
(壬)初,又二:(癸)初,明度無度念;次,明本無聖凡。
(癸)初,又二:(子)初,標示;次,釋成。
(子)初,標示。
“須菩提!於意雲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此科大旨,與前無法可說一科相同。其不同者,不過前就所說之法言,今就所度之生言耳。然說法原為度生,度生便須說法,故大旨同也。前於無法可說中,所引十卷《金光明經》諸義,說明佛不作念之理由者,皆通於此。總之,佛不起心動念而能隨機應緣以度眾生者,不外二理。(一)因夙昔大悲大願熏習成種之力,故能有感斯應。(二)因具二智,成三身,如大圓鏡,光明遍照,故能所應不謬。
具此兩種理由,所以不同凡夫。凡有所作,必須作念。“莫作是念”,是普誡一切人,非專對當時會眾言也。蓋作是念,則以凡情測聖境,豈但謗佛,自己仍迷在妄想窠中,永無成聖之望矣。故切誡之。總之,“莫作是念”之言,非僅令不可以輪回見,測圓覺海,實令學佛人必當斷妄念耳。開經即令菩薩降伏此念,故曰“實無眾生得滅度者”,後半部亦開口便說“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今複就佛之度生言之,俾一切菩薩奉為準繩也。
上文雖曾兩說眾生非眾生,然是單約眾生說。今則約聖凡並說,以明平等法界,義不同前也。或曰:《法華》雲:“我始坐道場,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雲何而可度?”由是觀之,明明有聖有凡,何雲無聖無凡?且佛於度生及所說法,皆曾詳細思惟,而後說之。思惟即是念,何此經雲無念耶?當知有聖凡者,約相說也。無聖凡者,約性說也。所以此經說“即非”,又說“是名”也。至於思惟之義,當分兩層說明其理,以免懷疑。
(一)凡佛所說,有隨宜說者,此名權說,亦名不了義。有究竟說者,此名實說,亦名了義。如上所引《法華》中此等言句,即是隨宜權說。因觀知一切眾生,根鈍癡盲,著五欲樂,與佛證得之清淨智、微妙法不能相應。如斯之類,雲何可度耶?乃不得已,先為由淺而深,說三乘法。然說三乘,實為一乘,所謂開權顯實是也。本經此處,正明平等法界,皆是究竟如實之說,故言句多連“如來”二字說之。如來者,諸法如義。何謂如?真如是也。何謂真如?離念境界是也。豈能引權以證實說。且所謂權者,亦是即實之權,故雖曰思惟,實則即思惟而無思惟。凡讀佛經,第一當明此義。即如佛常自稱我矣,豈可因其隨宜之稱,而謂如來有我相我見?又如本經說此無上甚深之法,而著衣乞食,示同凡夫,豈可因此遂疑佛是凡夫?長老處處代眾生請問,亦豈可看呆,謂長老真不明般若。世間多有以觀世音菩薩是男身,是女身懷疑者。夫法身大士,本無有相,其所現身,皆是隨機應緣。所謂應以何身得度者,即現何身而救度之。《楞嚴》、《法華》詳說此義。豈可視同凡夫,局定為男為女?即以大士往因言,多劫勤修,何身不有,亦豈可舉一世之身,以概多劫之身乎!佛經中類此之事,以及兩相抵觸之言句,甚多甚多,皆當如是領會也。
(二)思惟者,作觀之義。作觀亦譯“思惟修”也。上所引《法華》兩頌(四句為一頌),是承其上文“我以佛眼觀”一句而來。兩頌所說,蓋謂觀照眾生根機耳。當知作觀之時,非無念,非有念。少知作觀者,便能了然此中境界,與思索妄想,絕不相同。豈可誤會思惟為作念乎!總而言之,有生可度,有法可說,是約相說。佛作此觀,正所謂寂而常照也。然而正當現如是事相時,即複了不可得。故又曰無法可說,無生可度,則是約性而說也。雖觀而亦無所觀也。照而常寂也。故將所引《法華》兩頌,與此中所說者,合而觀之,正是性相圓融,寂照同時之義。亦即即權之實,即實之權之義。當如是通達也。若執一疑一,便是執相疑性,執性疑相,執寂疑照,執照疑寂,此正凡夫知見,正所謂鈍根癡盲,與微妙第一之智慧不能相應者也。故學佛必須開佛知見。佛知即是知一切不可得,知一切即空即假。佛見即是不執一異。若執一疑一,正是執一執異矣。故欲通達佛法微妙之理,非將凡情俗見,一掃而空之,必不能入也。
(子)次,釋成。
“何以故?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如來則有我人眾生壽者。
“實無”略逗,此二字是徹底的,謂實無作念之理也。何謂實無是理?其義甚多,略說其四:
(一)若有度生念,便有所度之生,能度之我。能所者,對待之相也。便是分別,便是執著。佛證平等一真法界,故稱如來。若有分別執著,何名如來?故謂如來作是念,實無是理。此約平等法界明義,亦是約如來邊說。
再約眾生邊說之。
(二)何謂眾生?不過五蘊集合而已。是緣生法,緣生體空。若有度生之念,豈非不了緣生,執五蘊法為實有乎?有法執,便有我執,曾是如來而有我法二執乎?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緣生體空以明義也。
(三)眾生之所以成眾生,以有念故。眾生之所以得度,以無念故。是故度生雲者,惟令離念而已。若佛度生有念,則自尚未度,何能度生耶!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離念名度以明義。
(四)佛度眾生,不過為眾生之增上緣耳。而眾生自己發大心、行大行實為主因。若無主因,雖有增上緣,生亦無從度也。是故眾生得度,實眾生自度耳。佛無此見,是佛度眾生也。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因親緣疏以明義也。
總此四義,故有眾生如來度者,佛實無此念也。此句是順釋其故。“若”字下,複反言以釋其故。有者,謂有念也。若有此念,便落能所。能度,我相也。所度,人相也。所度不止一人,眾生相也。此念繼續不斷,壽者相也。苟有一念,四相具足。如來正令發心菩薩,除此四相,而謂如來有四相,其誣謗如來,可謂極矣。所以切誡莫作是念也。此中正破如來作是念之邪言。故但約如來邊(即前說四義中之初義),以明無能、無所、無我之義,意在令學人了然於平等法界,實無有我耳。
(癸)次,明本無聖凡。
“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則非凡夫。
流通本多“是名凡夫”一句。唐人寫經、南宋藏經及古德注疏中皆無之,大不應有。
此科是釋明無能度、無所度之所以然也。此中“我”字,若但作“我人”之“我”會,固無不可。然義淺矣。須知“我”字,正承上文“我當”之“我”來,蓋指佛言。我則非我,意顯平等法界,佛即非佛耳。正明無聖之意。蓋佛之稱,顯其證果耳。如來之稱,亦為顯其證性耳。一真法界,離名絕相,那有此等名字!且一真法界,一切諸佛、一切眾生,同體之性之異名也。因其同體,故曰“一如”,故曰“平等無有高下”。若此中有佛字者,便有高下,便非平等,便有名相,便非空寂。故依如義而說,所謂有佛有聖者,便非有佛有聖。但凡夫之人,隻知取相,不達一真法界,以為有佛有聖耳。平等法界,佛尚無存,豈有能度可說乎?且既是平等同體,不但無聖而已,又豈有凡?故所謂凡夫者,約如義說,便非凡夫也。凡尚無存,豈有所度可說乎?無高無下,平等平等,此之謂性體一如。(足見後人妄加“是名凡夫”句,真是畫蛇添足。)
無聖無凡,正是無有高下之所以然,故曰平等。性體本來如是平等。所以佛說上無佛道可成,下無眾生可度。蓋度即無度,成即無成也。所以說平等真法界,佛不度眾生。所以佛眼觀一切眾生本來是佛。此皆約性體平等義說也。
何故說平等義?為令發心菩薩通達此義。應以無能、無所、無法、無我之心,修一切善法,乃能如是而證也。由此可知修行人雖應發願轉凡成聖,然發願已,即須將凡聖之念拋開。若不拋開,聖凡永隔矣。何以故?聖之成聖,凡之成凡,正由一無念,一有念故。起念,便有高下,便非平等故。古人開示修行,有一句最好,曰“但驀直行去”。驀直者,絕無瞻顧之意。行人隻要明了道理,認準方向,便一直行去。轉凡不轉凡,成聖不成聖,以及一切生死利害等等,概不掛念。如此,便與道相應,與性相應,速能成就。否則反不能成也。古人又有警句曰“古廟香爐去”,謂應萬念灰冷也。聖凡尚不掛念,其他可知矣。
(壬)次,約性相明非一異。分二:(癸)初,總顯如義;次,別遣情執。
(癸)初,總顯如義。
“須菩提!於意雲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此約性相明非一異一科,為全經緊要眼目,而義蘊幽深,非逐層細剖,不易明了。
觀,與見不同。約如來現身言,曰見;約學人修觀言,曰觀也。問意蓋謂,可以觀想有相之應身,即是觀想無相之法身不?一有相,一無相,當然不可。然而應身原從法身顯現。無相之無,本非是畢竟無。所謂實相,無相無不相,是也。則又未嚐不可。雖然,若執以為可,未免取相,而有著有之過矣。故下有初遣取相明非一一科之文。然若執以為不可,又未免滅相,而有墮空之過。故下又有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之文也。試看長老所答,可以增長見地不少。再聞佛之所遣,更令人豁開心眼多多。須知開經以來層層遣**,屢說即非、是名,無非為防學人著於一邊。
此處明性相非一非異者,正是說明不應著於一邊之所以然也。
“於意雲何”,探驗見地之辭也。前已屢次探驗矣,今更探驗者,因此處不曰“見”,而曰“觀”,問意極細,迥不同前也。蓋正恐學人聞得諸法如義,及是法平等者,儱侗顢頇,未能深入精微,而自以為一如平等矣。則差之毫厘,謬以千裏。故更須探驗之,而開示之也。
欲說答辭,有二要義,必當先明。(一)般若會上,佛令長老轉教菩薩(見《大般若經》),可見長老久已與佛心心相印,般若義趣,早已深知。此經故示不知者,代眾生請法故也。(二)甚深之理,本無可說。今不得已,於無可說中而言說之。一人一時,不能說兩樣話,故寄於二人,用問答體說之,則甚深義趣,較易明顯耳。依上兩義,故長老所說,無異佛說。一切經中當機人,皆應作如是觀。不但此經為然。此是要義,不可不知。
“如是如是”句,若但作應諾之辭會,不但淺視長老,經中所含深旨,亦不顯而晦矣。何謂淺視長老耶?且如初次佛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長老即答身相即非身相。二次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又答即非是名。第三次問,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皆答以不應。何此中忽又執相如此?長老固是代表眾生,然而既明忽昧,於理不合。所以“如是”句,實非應諾之辭,乃是說理。
如者,諸法如義也。是者,一切皆是也。前不雲乎?前半部中,無一答“如是”者。後半部答“如是”處,皆表精義。如明五眼中,每答皆稱如是。此明肉眼非定肉眼,乃至佛眼非定佛眼。總之,五不定五,一不定一,不可執一也。正所謂諸法一如,一切皆是。意顯惟如則皆是,不如則皆非是。故每答皆稱如是。次問說是沙不,亦答稱如是者,此明如來說是沙,乃以如義說是,非同凡夫之說是也。再問福德因緣,亦答稱如是者,此明法法皆是緣生,體會得緣生性空,則法法皆如,法法皆是。故下接雲“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意顯惟其緣生,始有多福之可得。亦惟其緣生,應不執著緣生相,而會歸一如性。則雖法法皆是緣生,亦即法法皆是佛法矣。此外皆未答如是。至此,複答稱如是者,意亦同前。而兩稱之者,令人當重視“如”字。必其能“如”,而後方“是”耳。
其意蓋謂三十二相,亦諸法之一。諸法皆是真如,豈三十二相不是真如?但必應會得“如”義方“是”。何以故?若領會得性相一如,既不滅相,亦不執相,則觀三十二相應身,即是觀如來法身也。若違如義,勢必執相以觀性,否則滅相以觀性,則無一而是矣。“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應作一句讀之。總以明依照如義,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則是也。長老之意,蓋謂觀不同見。心中作三十二相觀時,本是無相之相。如來現三十二相,亦是相即非相。今了其無相之相而作觀,則既非取相,亦非滅相。正與實相無相無不相之義合。亦即與諸法如義合。亦即與如來合。故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意顯既一如矣,觀相即是觀性也。
長老答意,實是甚深,實是甚圓,實與佛旨相應。而下文如來更加破斥以遣**之者,以長老所明如義固是,但其中尚有微細之理,不可不認清辨明。否則勢必至於儱侗顢頇,未見謂見,認驢鞍喬為阿爺下巴矣。此義實關緊要,乃為一般學人最易含混者,故佛與長老一問一答,以顯明此隱微深旨,俾學人不致誤認耳。
(癸)次,別遣情執。分二:(子)初,遣取相明非一;次,遣滅相明非異。
(子)初,又二:(醜)初,破解示遣;次,說偈結成。
(醜)初,破解示遣。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則是如來。”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佛意蓋謂,汝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乍聆之甚是也。然而本源之地,若未認清,誠恐似是而非。何以故?三十二相,豈但如來現此相哉,轉輪聖王亦具有之。然而輪王之相,是由福業來,不同如來是由法身顯。今遽儱侗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然則輪王亦是如來矣,豈非大謬。當知佛言固是說所觀之相,意實開示能觀之人。蓋以業識未空之輪王,因福業故,亦有三十二相,足見相皆虛妄,不足為憑。然若觀者業識已空,豈但輪王之三十二相不能朦蔽,即觀眾生五蘊色身,亦能洞見法身,而不見有五蘊。苟或不然,雖與如來覿麵,亦但觀相,而不能觀見法身矣。
佛之言此,正因初發心修觀者,無明分毫未破,方在業識之中。若聞一如皆是,是法平等之說,不揣分量,遽謂觀相即是觀性。不知所觀者,正是識而非性也。一切學人應於此中細細勘驗。
雲何勘驗?(一)博地凡夫,自無始不覺自動以來,久已性相不一矣。何故不一,由於取相。何故取相,由於業識。故必須盡空諸相,剿絕情識,方足語於性相一如。(二)佛說如義,是令體認一真法界,除其分別執著而無我。故當自審:分別否?執著否?倘有微細分別執著,便是業識,何雲觀相即是觀性乎!
總之,一如平等,惟有諸佛方能究竟。必須既不執實,且虛相亦泯,直至一念不生,並不生亦無,方是一如而不異。故所謂諸法一如者,是隻見一如之性,不見諸法之相。不但此也,直須雖一如平等,而亦無所謂一如平等,乃為真一如,真平等。豈業識未空者,所能妄以自負。今雲“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明明存有能觀所觀,便是分別執著,業識宛然。乃雲“如是如是”,殊不知早已非如,毫無一是矣!古今多少行人,粗念稍息,便謂已證三昧。習氣仍在,輒雲任運騰騰。是皆以混濫為圓融,鮮有不墮落者。觀此經文,真是頂門上痛下一針。
世尊所破,長老原已洞明,故得機便轉。而前之所答,亦是懸知眾生之病,所以儱侗其辭,待世尊破斥之。俾一切眾生,皆得自勘自破,不致混濫耳。
凡標“須菩提白佛言”句,皆示鄭重之意。此中亦然。意在令學人於此番破解,不可忽略看過也。“解所說義”者,聞知輪王亦同此相,相不足據,便解得諸法一如,必須盡泯諸相而後可也。長老如是解,正令學人應如是解。“不應”者,意顯非絕對不可。若其情識已空,則有相等於無相,無相何妨有相,而非少有情識者所應混濫也。故曰“不應”。此語正是切誡學人者。
總之,佛說一如平等,是令一異皆不可執。今以相觀性,明明執一矣,尚得曰一如乎?
轉輪聖王者,以十善化世,不待兵戈,威伏四方,為人世第一大福德人,自然有七寶出現,隨意自在。第一曰輪寶,王乘此輪,巡行四方,因稱轉輪聖王。輪有金、銀、銅、鐵四種,得金輪者,曰金輪王,王四大洲。銀輪王,王東西南三洲。銅輪王,王東南二洲。鐵輪王,王一洲,即南閻浮提也。以福德力具三十二相,但欠清淨分明,因其是由有漏福業而成,不同佛之由無漏法身而現者也。
(醜)次,說偈結成。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爾時”者,破解甫竟之時。標此二字,是令學人應與上科同時體會。因偈中所說,正是所破所解之所以然故也。“色”字,統指一切色相,三十二相亦攝在內。兩“我”字,指如來言,即謂性也。“音聲”,賅說法音聲在內。正謂不可執取上來一如平等諸說,向文字音聲中求也。見色者眼識,聞聲者耳識,舉二識以概其餘也。總之,見聞覺知,雖其體是性,然眾生自無始來已變成識。今若以色見,以音聲求,顯然業識用事,執著六塵境相。乃欲以是見法身,以是求法身,明明是妄見,明明是向外馳求,其知見已大大不正,尚欲見法身如來乎。故斥之曰:“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以真如之性,非是分別執著之業識境界故也。結成欲觀一如,非盡空情識不可之意。
或曰:佛經中每令人觀佛相好,何也?須知此是方便。所謂方便,含有兩義:眾生處處著相,故令舍染觀淨,此一方便也。既知觀淨,即複令趨究竟,如此中所說,此二方便也。蓋步步引人入勝,是之謂方便。所以《十六觀經》中,最要者為“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數行文。明得一切唯心,則知雖觀相好而不執實。其分別執著之情識遣矣。所以念佛人雖觀見彌陀現前,極樂現前,亦不可著者,此也。何以故?相由心作故。自性清淨心,本來無相無不相,相不相更不必置念故。此理不可不知也。當知置念,便是分別矣,執著矣。
上來遣相已遣到極處,亦即後半部無法發心以來之總歸結處。蓋發心時,即不可取著菩提法者,因少有所取,便著色相。便是向外馳求,便非正知正見,便是法執我執。便與空寂之性相違。豈能見如來哉。所以令菩薩通達無我法者,此也。否則盲修瞎練,走入邪道,欲煮沙以成飯,永永不能達到目的。因修行是以見如來為目的故也。故應通達也。
然而遣相者,但為不可取著而已。若誤會是滅相,則又大非。故又有下一科文來。以下是(子)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文。今先說其要旨。
此一科,不但在後半部中,有萬鈞之重,即開經以來所說不應取非法,非非法,以及既說即非,又說是名等義,直至此處,方說明其所以然。故在全經之中,與上明非一一科,同為緊要關鍵。譬如千山萬壑,迤邐蜿蜓,行至此處,乃回轉環抱,團結起來,遂使前來無數峰巒起伏,莫不一一映帶,有情有勢焉。須知前半部是對初欲發心者說,所以空有皆令不著,以合中道。凡說即非、是名處,其語氣大都兩邊兼顧,既不可著有,複不可著空。所謂是名者,含有名相雖假,未嚐不是之意。
至後半部是對已經發大心、修大行,並能不取一切法相者說。但恐其獨獨取著菩提法相,則終為空寂之累,終不能證性。而此執甚細,最為難除。故後半部所說,皆向著有邊痛遣。雖有時即非、是名並說,然其語氣,多側重即非邊。含有法相雖是,終為假名,因是假名,所以即非之意。必待遣得一塵不染,一絲不掛,然後又掉轉頭來,說不應著空。故曰有萬鈞之重也。此正宗下所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之意。又曰:還要翻個筋鬥。翻筋鬥者,掉轉頭之謂也。且前半部所說不應著空,但說其當然。若無此中“於法不說斷滅相”句為之點醒。不但其理未明,亦無歸結,而全經精神亦不團聚矣。所以說上科與此科,為全經重要關節者,因其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之歸結處故也。雖然,後半部開章後,既專遣執有。上科雖為遣有之總歸結,義蘊幽深。然理本一貫,尚易說明。惟此科忽然轉舵,眼光四射。其語氣精神,直貫注到前半部。故一句之中,賅括多義。真如側看成峰,橫看成嶺。麵麵皆放光明,皆成異彩。不知從何說起。今欲說明一麵一麵的道理,宜先說其大旨。大旨明了,麵麵亦較易明了也。
當知性為一切法之體,相是表麵。所以修行者原為證性,故不應執著表麵之相。此一定之理也。然而有裏亦須有麵。若但有主體,而絕無其表,主體亦孤立而無所用。所以修行欲證性者,既不應執取相,亦不應斷滅相。此亦一定之理也。譬如造屋,梁柱是主幹,是體。門窗戶壁乃至磚瓦灰石等等,是表麵,是相。自然最先要注重梁柱。若但知取著外表之相,而不知注重主幹之體,如何其可?然若但有主幹之梁柱,絕無門窗戶壁,尚得名之為屋哉?造屋如此,修行亦然。觀此譬喻,其不應執相,亦不應廢相之理,可以了然矣。此佛說此科之最要宗旨也。
(子)次,遣滅相明非異。分二:(醜)初,標示切誡;次,結顯正義。
(醜)初,標示切誡。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如上所說,可知此遣滅相一科,義意之深廣矣。然而不但深廣已也,複多隱含之義,頭緒又繁,極不易說。說既不易,領會之難可知。然既為重要關鍵,斷不能不細心領會也。即如初標示切誡中,開口便奇。何謂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耶?當知表麵說具足相,實則隱含修福德之義也。因具足相,由修福德來也。佛經中此類句法甚多,所謂互相影顯是已。以文字言,如曰“莫作是念,如來不以修福德故,得無上菩提”,豈不直捷了當?今不如是說,而以“具足相”為言者,蓋有兩重深意:
(一)為引起下文不說斷滅相,以對上文之不執取相,顯明二邊不著之義也。且上言“如來”,下言“具足相”,可顯性雖無相,而亦無不相之義也。
(二)說一具足相,聞者可以領會句中影有修福德。若說修福德,聞者未必能想到是說具足相。是之謂善巧說。總之,如此一語雙關而說者,因上文說輪王亦有三十二相而是由修福來,既已破斥,恐人誤會證性者不必修福。又因上說以色見我,是行邪道,恐人誤會見如來者必須滅相。今如此立說,則兩種誤會俱遣,故曰善巧也。“汝若作是念”“是”字,指下文“不以具足相”等。正恐聞上言者,發生誤會,而作是念也。長老是當機,是眾生代表,隻得向長老發話。其實是普告一切人也。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句,影含多義,當逐層說之。(一)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義為無上正等覺。然亦攝有佛及如來之義。何謂攝如來義耶?如來者,平等法身也。無有高下,體絕對待,故曰無上;既是平等,故曰正等;不覺則不能證,故曰正覺也。何謂攝有佛字義耶?佛者覺也,故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