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這似乎是一個有普遍有效性的發現。的確,在第三章中我們所舉出的例子中,有一些夢毫無偽裝地表示一種願望滿足。但在那些願望滿足不易認出的夢例中(即已偽裝了的)則一定存在著一種提防這種願望表達出來的意向。而且,由於這種提防,除非以偽裝的形式,否則願望便不能加以表達。我試圖在社會生活中尋找一個與這種心靈深處的事件相對應的情況。那麽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到哪兒去尋找這類似的偽裝呢?隻有當兩人彼此有關係時,其中一人有一定權力,而第二個人又非得依靠這種權力時,這種情況的第二個人就可能偽裝他的實際行為,或我們可以說,將做一些掩飾。我每天所表現出來的禮貌謙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這類偽裝的一種。當我向我的讀者解釋我的夢時,我也不得不做類似的偽裝。詩人抱怨這種偽裝的必要性:
能貫通的最高真理,卻不能對學生直說出來。
那些要寫一些令當局不願看到的事實真相的政論作家也會遇到同樣的困難,如果他們不做一些掩飾,那麽當局就會壓製他的言論,如果他是口頭發表則事後要受到製裁,如果是以印刷形式則不等它出版就被封殺掉。作家必須警惕這種稽查(censorship)。因此他必須語調溫和,所表達的手法也必須經過一番改裝。他發現不得不根據稽查作用的寬嚴、敏感程度來約束自己進攻的方式,有時用暗喻而不用直接推論,有時還必須采取故作天真的姿態,以避免製裁。例如,他可以以兩個中國滿清官員在爭辯的形式暗指本國兩位官員的爭辯,而明眼人一讀就會心領神會。稽查作用越嚴厲,其偽裝手段就越應廣泛,而讓讀者體會真意的手段也就越要高明。
稽查現象和夢的偽裝在細節上相同這一事實向我們證明,它們是受相同因素決定的。我們可以因此假定,個體的夢都是由兩種精神力量的作用而賦予它們的形式(這兩種精神力量我們也可以描述為流或係統)。其中之一構成夢所表達出來的願望,而另一種力量對夢願望施行稽查,而正是這種稽查的使用迫使夢在表達願望時采用偽裝的形式,仍有待於追問的是行使這種稽查作用的第二種力量的性質如何。我們還記得,在對夢做分析之前,潛隱的夢念是不被意識到的,而夢所顯示的內容是有意識的、被記憶的,因此,如果假定第二因素所享有的特權是允許思想進入意識之中,這似乎是合理的。看來,不通過第二種因素,什麽東西也不可能從第一個係統進入到意識中去。而第二個因素又行使自己的權利,把尋求進入意識的思想改變為它認為合適的形式。這樣,我們對意識的“實質”也就取得了明確的概念:我們把事物變成意識的過程看成是一種特殊的精神活動,它有別於、並獨立於形成表象或觀念;我們把意識看作一種感觀,它感知來自別處的資料。可以看出,這些也是心理病理學所不能缺少的基本假定,對此,我們將於下文詳加考察。(見第七章,尤其是第六節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