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樣的問題,斯圖呂貝爾(1877,第108頁以下)是這樣說的;因為心靈在睡眠時已脫離開外部世界,所以它不能對客觀感官刺激做出正確解釋,而且不得不根據多方麵不確定的印象構建錯覺。引用他的話是“隻要在睡眠中,由於外部和內部神經刺激而引起的一種感覺或一種感覺的複合物,一種情感或任何一種精神過程在心靈中產生並為心靈所感知,這個過程便從清醒狀態遺留給夢的經驗範圍內喚起各種感覺意象,即喚起了不是**裸的就是伴有適當精神價值的那些早期知覺。這一過程的周圍,似乎圍滿了或多或少的這類意象,並通過這些來自神經刺激的印象就取得了它的精神價值。在這裏我們談到的(正如我們在清醒的行為中所做的那樣)是睡眠的心靈在‘解釋’神經刺激所造成的印象。我們把這種解釋的結果稱之為‘源於神經刺激的夢’,就是說,夢是其組成成分根據複現法則受到產生精神作用的神經刺激所決定的。”[參看第29頁以下,第54頁及第58頁]
馮特[1874,第656頁以下]的說法與這一說法基本相同,他認為夢中出現的觀念至少大部分來源於感官刺激(特別是包括一般肌體感覺),因而,這些觀念主要是一些想象的錯覺,隻有很少一部分純粹記憶觀念因強化而變成幻覺。[參見第40頁以下]斯圖呂貝爾(1877,第84頁)曾據此做過一個適當的比喻來說明夢的內容與其刺激之間的關係,“就像一個不懂音樂的人用十指在鋼琴上彈奏。”[見第78頁和第122頁]。於是,根據這種觀點,夢就不是源於精神動機的心理現象,而是一種生理刺激的結果,這種生理刺激由於其所影響的機構找不到適當的其他表達方式,就以精神狀態表達出來。這裏也隱含了一個類似的預先假定,如梅耐特(Meynert)在試圖解釋強迫性觀念時所用的一個著名的比喻:“就如一個鍾麵上的某些數字比其餘的數字更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