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可以看出,西爾伯勒現象構成了清醒思想影響夢的建構的第二個方麵,雖然與我們稱之為“潤飾作用”的第一個方麵相比,它的出現不那麽規則,其意義亦不那麽重要。現已證明,白天的注意活動部分地在睡眠狀態中持續著,並指向於夢,對夢實行監督和批評,並能阻斷夢的進行。看來有必要在精神動因中分辨出一種力量,它促使稽查員保持覺醒。關於稽查員,我們已認為,它對夢所采取的形式具有強大的約束力。西爾伯勒對此做出的貢獻是觀察到,在某些情況下,自我觀察在其中起著作用並影響到夢的內容。這種自我觀察動因也許在哲學家的心靈中尤為突出,它與精神的內部知覺、被監視妄想良心以及夢的稽查員等之間的關係,更適合於在別處加以討論。
現在我將嚐試對上麵關於夢的工作的長篇論述做一總結。我們麵對的問題是,在建構夢的過程中,我們的心靈是毫無保留地動用了其全部官能還是僅有限地用其某一部分的官能。我們的研究結果完全否定了這種提問方式,因為這一問題不適合所研究的事實。如果我們必須對這個問題就它本身的意義又做出回答,那麽我們隻能肯定兩種方式都是對的,雖然兩種方式看起來相互對立,在夢的建構過程中,我們可以區分出兩種不同的精神活動,即產生夢念的精神活動和將夢念轉換為顯夢的精神活動。夢念完全是合理的,其建構使用於我們能夠使用的所有精神能量。它們處於潛意識思維過程一我們的意識的思維正是通過某種變化產生於其中。不管夢念可能會含有多少有趣而令人不解的問題,這些問題總的來說都與夢沒有什麽特別的關係,而且不需要在有關夢的問題中加以解決。從另一方麵講,夢的建構過程中的第二種精神功能,即將潛意識思想轉換為顯夢的活動,是夢生活所獨有的特性。夢的工作與我們的清醒思維之間的分歧遠比我們所想象得要大,即使對夢的形成中的精神功能做最低估價亦如此。與清醒的思維相比,夢的工作並不隻是更粗心、更不合理、更健忘、更不完善,它們在性質上根本就完全不同並因而不可比。它並不做任何形式的思考、計算或判斷,它隻是給事物以新的形式。對於它要達到其結果必須滿足的各種條件,我們已給出充分的說明。它的結果就是夢,首先必須逃脫稽查作用,還要利用各種精神強度的移置作用,達到了對所有精神價值加以轉換的程度。夢念必須完全地或主要地以作為視聽記憶痕跡的材料加以再現,這就要求夢的工作在進行新的置換時做出具有表現力的考慮。夜間也許需要產生比夢念所能提供的更大的強度,對夢念各成分廣泛的凝縮作用正服務於這一目的。我們無需注意夢念的邏輯關係,這些關係最終以夢的某些形式特征而得到偽裝的表現。與其觀念內容相比,夢念中的情感較少變化。這種情感往往都是被控製著的,而當它們得到表現時,就與其原屬的觀念相分離,並與性質類似的情感結合起來。夢的工作隻有一個其活動不甚規則的部分,即以半清醒的思維對材料加以修正,才在某種程度上與其他一些作者試圖用於夢的建構的全部活動的觀點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