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論人生·修養

第2章 正 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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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是勞動所得的一種。在田野上耕種,在水澤裏捕魚,或者發現沒有主人的土地並占有它,這些都屬於先占的權利,雖然這些事情的難易程度不同,卻沒有一件是可以不勞而獲的。因此先占的權利,也是以勞動為基礎的,而勞動就是一切財產權所產生的根源。

凡是不需要勞動就能獲得的,即使這件物品是人生存的必需品,卻不能稱之為財產。例如空氣籠蓋著大地,任人呼吸,用之不竭,因此不可以成為財產。至於山禽野獸,本來就不是由人畜養或放牧的,因此不屬於任何人,然而一旦有人捕獲了它,就可以將其據為私有,因為這是他勞動的結果。其他像耕種收獲糧食,製造得到器皿,都需要通過勞動才能獲得,這一點不言而明,而一切的財產權,都是遵循這個道理。

財產提供我們生活資料,這使我們得以盡力完成公私兩方麵的基本義務。而我們如何處置自己的財產,以及由此財產而獲得贏利,都可以自由決定,這就是所謂的財產權。財產權是否明確,是判斷國家文明與野蠻的標誌。如果財產權不確立,那麽橫征暴斂、暴力掠奪的事情就會在社會上公然發生,這樣不但無法維持社會秩序而使社會進入幸福階段,而且足以阻斷人民勤勞的意念,而使得社會最終墮落下去。

財產權的規定雖然要依靠法律,然而如果不是人人各守自身的權限,不妄圖侵犯他人所擁有的財產,也不可能自然就確定下來,這就是之所以還要有道德約束的原因。

人既然有擁有財產的權利,就也有權利來積蓄財產和將財產贈送遺留給他人,這是很自然的道理。積蓄財產,不僅僅是為自己考慮,也是為子孫後代考慮,這是人性寬厚的一種表現。如果沒有積蓄,不但無法應付意外的需要,與自己和子孫的關係重大;而且假使人人都這樣,那麽社會事業將不能由有能力的人來處理,社會的進步也就沒有希望了。遺贈財產的權利,也不過是實行他所擁有的權利而已。這是因為,人用自己的財產遺贈給他人,無論是在生前或是死後,都不外乎是處置財產的一種表現,而家產的世襲製度,道理也是一樣的。人如果不為子孫考慮,那麽他所經營積蓄的財產夠自己一輩子使用就足夠了,不必再過多地去追求,而人之所以畢生勤勤懇懇,大量的積蓄卻舍不得使用,好像不知道滿足,無非是為子孫的長遠考慮而已。假使其所積蓄的財產不能留給子孫,誰又願意做一個勤勞簡樸的人呢?這就是要有遺贈財產權利的原因,而其他接濟親友、捐助社會的事情,可以以此為例進行推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