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的末尾,我們已經看到“關係”之類的實體似乎是存在的,隻是其存在方式不同於物理客體,也不同於心靈和感覺材料。在本章中,我們必須討論這種存在的性質是什麽,以及有哪些客體具有這種類型的存在。我們先從後一個問題開始。
我們現在所談的是個非常古老的問題,因為它是柏拉圖帶進哲學領域的。柏拉圖的“理念論”(theory of ideas)就是嚐試解決這一問題的。在我看來,柏拉圖所做的乃是迄今為止最成功的嚐試之一。下文所要提出的理論大部分來自柏拉圖,隻是因時代變化而對表現形式做了些必要修改。
對柏拉圖來說,這個問題出現的方式大概如後文所述。讓我們來考慮一下諸如“正義”這個概念。如果我們自問何為正義,很自然地就會從這種、那種或者其他正義行為來考慮,以發現它們的共同之處。它們必然在某種意義上具有某種共同的性質,而這種共同性質存在且隻存在於正義事物中。就這種共同性質而言,由於它們都是正義的,而這種共同的性質就是正義本身,是純粹的性質,它與日常生活的一些事實混合在一起,就產生了正義行為的多樣性。任何其他可能適用於常見事實的詞也與之類似,例如說“白”,這個詞適用於許多特定事物,是因為它們都具有一種共同的性質或本質。這種純粹的本質,就是柏拉圖所說的“理念”(idea)或“理型”(form)。(雖然柏拉圖所謂的“理念”可以被心靈所理解,但我們不能認為柏拉圖所謂的“理念”存在於心靈之內。)正義這個“理念”並不等同於任何正義的事物,它是不屬於特定事物但又為特定事物所共有的東西。因為它不是特殊的,所以它本身不能存在於感覺世界中。此外,正義不像感覺的事物那樣稍縱即逝或變化不定;正義本身是恒久、不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