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種普遍印象,即認為我們所相信的一切事物,都應該是能夠被證明的,或者至少能表明被證明的可能性很高。許多人覺得,無法給出理由的信念乃是不合理的信念。這種觀點大體上是正確的。我們幾乎所有的共同信念,都是從別的信念中推演出來的,或者能夠從別的信念中推演出來,而這就可以被視為信念的理由。但是,通常情況下這種理由會被遺忘,甚至我們腦海中從未有意識地想到過它們。例如,我們很少有人會問自己:有什麽理由能假定我們正吃的食物不會變成毒藥?然而,如果有人如此質問,我們覺得可以找到一個完美的理由,哪怕當時沒有現成的理由。我們的這種信念通常能被證明是合理的。
但是,讓我們試想有一位固執的蘇格拉底,不管我們給他什麽理由,他都繼續要求用另一個理由來解釋這個理由。他這樣尋根究底,也許不用過多久,我們最終會被逼到這樣一個境地:我們再也找不到任何一個更進一步的理由了,而且幾乎可以肯定,在理論層麵甚至也找不到任何進一步的理由。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信念為起點,我們可以從一個點退回到另一個點,直到得出某個普遍原則,或者得到普遍原則的某個實例,這個原則似乎光鮮自明,而它本身卻不能從任何更為自明的東西中推導出來。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問題上,例如食物是否真的有營養而且無毒,我們都要回到第六章中討論過的歸納法原則。但除此之外,似乎沒有繼續倒退一步的餘地了。該原則本身不斷地被用於我們的推理中,有時是有意識的,有時是無意識的。但是沒有任何推理能從更簡單的自明原則出發,如此便引導我們以歸納法原則作為其結論。對其他邏輯原則也是如此。邏輯原則的真理對我們而言是自明的,我們用它們來構建證明;但是它們自身或至少其中有一些是無法被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