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罪疚與修複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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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

1947年附注:以下的報告是我個人就兒童分析的問題所進行的一些探討,其中有不少論點乃針對安娜·弗洛伊德於1927年在維也納所出版的《兒童精神分析技術入門》(Introduction to the Technique of the Analysis of Children)一書所提出。在她1946年於倫敦出版的增訂版《兒童精神分析治療》(The Psycho-Analytical Treatment of Children, Imago Publishing Co.)裏,她做了一些修正,某些看法逐漸趨近我的觀點。相關討論將於本文後記中呈現,這些意見日後仍代表我個人所抱持之立場(頁數參照1946年Imago的印行版本為準)。

第一位展開係統性之兒童分析而備受尊崇的分析師胡格-赫爾姆斯,不但將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帶入她的分析工作裏,而且還貫徹始終。在經過四年的執業之後,她發表了一篇名為《兒童分析的技術》(On the Technique of Child-Analysis, 1921)的文章,清楚地陳述了她所采用的原則與技術。她在文中表明不讚成分析年紀過小的幼童,同時亦認為“局部的成功”已然足夠,而且對兒童並不適宜做太深入的分析,因為那會過於擾亂他們受到潛抑的傾向與衝動,或過度要求了他們的同化能力(powers of assimilation)。

根據胡格-赫爾姆斯博士的這篇文章以及其他文章的論述,不難看出她對深入俄狄浦斯情結的退卻態度。她的另一項假定是,在兒童分析的案例中,分析師除了分析治療外,另亦肩負著教育者的影響力。

早在1921年時,我已於我的第一篇著作《兒童的發展》中提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根據我對一名五歲又三個月的男孩之分析,我發現(如同日後的分析所印證),不但絕對可以深入俄狄浦斯情結,亦值得鼓勵,至少借此所獲得的結果與成人分析相去不遠。但在進行的同時,我察覺到,若采取此法,分析師並沒有必要去發揮教育者的角色,否則將會與分析法有所抵觸。我將這些發現列入我的工作指導原則之中,並在我所有的著作中極力倡言。它們促使我後來將焦點轉向三到六歲的幼齡兒童,除了令我在治療結果上大有斬獲之外,亦進一步發掘其無窮的發展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