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閥孫殿英有民國第一盜墓賊之稱。1928年7月,他的部隊用炸藥盜挖了清東陵的慈禧、乾隆墓,引起舉國嘩然。但在事後,孫殿英並未受到任何懲處。何以如此?
一、文強的說法
流行的說法出自文強。
此人20世紀40年代在軍統局擔任過要職。晚年撰寫文史資料《孫殿英投敵經過》時,文強稱孫殿英盜墓後,為了逃脫法律製裁,曾將乾隆脖子上“最大的兩顆朱紅的”的朝珠送給戴笠做見麵禮,又將一把“有9條金龍嵌在劍麵上,劍柄上嵌了寶石”的九龍寶劍委托戴笠送給蔣介石或者何應欽,還委托戴笠將一顆翡翠西瓜送給宋子文,將一顆“夜間在百步之內可照見頭發”的夜明珠送給宋美齡,將“兩串朝鞋上的寶石”送給孔祥熙夫婦。①
不過,文強的說法有一個致命的漏洞。那就是:孫殿英盜挖清東陵的時間,是1928年7月;同年8月,事跡敗露,孫的部下譚溫江被捕,國民政府成立特別軍事審判法庭處理此事;至1930年中原大戰,孫殿英投靠閻錫山、李宗仁一派參與反蔣,譚溫江等人被釋放,孫盜挖東陵一案不了了之。而孫殿英與戴笠相識,卻是在1933年,此時的孫早已從盜墓案中擺脫。
1933年,馮玉祥在張家口組織“察哈爾抗日同盟軍”,與南京國民政府對立。孫殿英是馮的重點拉攏對象,也是南京方麵的重點策反對象。據孫殿英部中校參謀王任之回憶,“何應欽三次派藍衣社頭子劉健群來沙城遊說孫殿英”②,查戴笠檔案也能見到,該年戴笠與蔣介石有多封往來電函,談及如何拉攏孫殿英。此外,文強自己也在回憶文章中說,戴笠與孫殿英相識於1933年,見麵時孫送了兩顆紅寶石給戴做見麵禮,戴回南京後將之上交了。
也就是說,孫殿英確實賄賂過戴笠(這符合他一貫的行為模式),也很可能確實通過戴笠向國民政府的其他軍政要人送過從清東陵裏盜出來的東西。但賄賂的時間是1933年,晚於他從盜墓案中脫身(1930年)。
二、“高等軍法會審處”裏的玄機
孫殿英盜發慈禧、乾隆之墓,被媒體報道之後,舉國嘩然,要求嚴懲的輿論極盛。因案件主犯是現役軍人,非普通法院能夠審理,遜清宗室、文化名流以及北平總商會等機構,均曾請求組織特別法庭,且要求參加陪審。
最終,因孫殿英牽涉到諸多政治派別的利益,國民政府決定組織封閉的“高等軍法會審處”審理此案。
當時的孫殿英部,在名義上屬於蔣介石的第一集團軍。
孫部原為張宗昌的直魯聯軍的一分子。1928年夏,孫向北伐軍“投誠”,接受了蔣介石第一集團軍的番號。同年7月,蔣介石倡議整理全國軍隊,欲將現有的200個師減至50個。這個倡議被認為是蔣欲借機削弱非嫡係部隊,遭到了閻錫山、李宗仁等人的極力抵製。按蔣的計劃,孫殿英部也將裁員過半,由軍改旅。孫對部隊裁員之事極為抵製,對蔣的觀感很不好;但蔣派在北平的代表何成濬立場強硬,對孫明言:若不肯整編裁兵,則將停發孫部的糧草與餉彈。
孫殿英鋌而走險去盜發皇陵,正發生在各方勢力因裁軍之事而互相角力期間。當時主政北平的,是擔任北平衛戍總司令的閻錫山。盜墓案發生後,很自然地成了蔣、馮、閻、桂四大集團軍之間的一個重要博弈點。③
組織特別軍事法庭,是閻錫山的主張。代閻錫山坐鎮北平的朱綬光(衛戍司令部參謀長),最初擬定的審判官人選,包括了楊傑(第一集團軍總參謀長)、冷遹(第一集團軍第四軍團總指揮部總參議)等人。這些人全部屬於蔣介石的第一集團軍。
閻錫山如此安排,是欲將蔣介石推入一種進退維穀的困境。若審判結果對孫殿英有利,蔣必然會受到輿論的猛烈攻擊;若審判結果對孫殿英不利,閻錫山等人也樂見孫殿英銜恨蔣介石,與之分道揚鑣。
南京方麵洞悉了閻的這一用心。所以,在接到朱綬光關於審判官人選的報告後,立即以中央政府的名義,指示須“由各集團軍派員充審判官”。
於是,最終方案就變成了蔣、馮、閻、桂四個集團軍各出一名審判官。審判長由閻錫山派係的商震擔任,理由是事情出在閻第三集團軍的控製地區。④
三、孫殿英逃脫法律懲罰
民國將領丁治磐,早年與孫殿英同屬直魯聯軍,比較了解直魯聯軍內部的一些事情。
據他披露,1928年6月份,蔣介石派了何成濬,前去與直魯聯軍的高級將領徐源泉接觸,試圖促成徐接受第一集團軍的番號,投入蔣的陣營。徐源泉表態同意,但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他與孫殿英等人腳踩兩隻船,同時也在與閻錫山接觸,且決定“暫時先接受閻錫山的第三集團軍第十一軍團的番號”。直到1928年7月何成濬抵達北平,丁治磐部與孫殿英部,才轉而正式接受第一集團軍第六軍團的番號,被置於徐源泉的麾下。隨後就發生了裁軍事件與盜墓案。
這種腳踩兩隻船的做法,給了孫殿英很大的活動空間。據丁治磐講,“高等軍法會審處”成立後,孫送了很多珍奇珠寶給馮、閻等人,“但有無送給徐源泉,因我在軍中帶兵,並不清楚”。徐源泉身為孫的直接上司,當日多次替孫向外界辯解,稱盜墓者是土匪,孫的寶物是“剿匪所獲戰利品”。但是,徐也曾命令孫向北平衛戍部交出“金銀器物珠玉玩具等二十七包”。這讓孫對徐很不滿,覺得“徐源泉未盡力保護他”。
不過,孫的這些活動不可能生效。原因也很簡單,對馮、閻等人來說,判孫無罪,至多不過是讓孫率部投靠自己;而判孫有罪,同樣也能做到這一點——因為最終的判決書,會呈送給南京國民政府核定,才能正式生效。而對孫殿英來說,南京國民政府等同於蔣介石的第一集團軍。
1929年6月,“高等軍法會審處”對外界釋放消息,宣布已完成東陵案的終審,卷宗及判決書被送往南京。據《申報》當日的報道,該判決書“主張判決主犯孫殿英等七人以死刑,無期徒刑者二人,其餘悉處有期徒刑。”
也許是早已預料到了“高等軍法會審處”會做出這樣的判決,1929年春徐源泉部奉命南下時,孫殿英率部選擇了離開。據丁治磐回憶:
我部在北方過冬後,就於民國十八年春調回南方,……由於孫殿英仍存離心,我們對孫殿英部嚴加注意。……當時我們和孫部分東西兩路走,令孫從東路走到山東禹城附近渡河,意思是說你若願意跟我們到南方來就渡河,不來就算了。結果孫就停在山東平原不渡河,雙方即在此分道揚鑣。⑤
徐源泉讓孫殿英部與主力部隊分開行軍,做出“你若願意跟我們到南方來就渡河,不來就算了”這樣的暗示,大體可以理解為刻意給孫留下一條活路。否則的話,徐大可以主力部隊挾持孫部一同南下,而孫部南下進入第一集團軍控製區域的結果,必然是被分割瓦解,待“高等軍法會審處”作出判決後,孫殿英大概率難逃一死。讓孫殿英部與主力部隊分開行軍,既是為了便利孫部的脫離,也是為了在孫部脫離後可以比較好地向南京方麵交代。
孫殿英脫隊的時間是1929年春,“高等軍法會審處”將審判的卷宗與判決書送往南京的時間是1929年6月。此時,蔣、馮、閻、桂之間已是劍拔弩張,第一次中原大戰即將爆發。留在北方的遊軍孫殿英部,成了各方力量拉攏的目標。南京方麵不願刺激孫,使其徹底倒向閻、馮、桂陣營,所以對判決書遲遲沒有做出的核定。被關押在北平陸軍監獄、參與盜墓的孫殿英部將領譚溫江等人,也在閻錫山等人的授意下被悄然釋放。⑥
民國第一盜墓賊,就此逃脫了法律的製裁。
參考資料
①文強.孫殿英投敵經過[A].中國政協文史館.文史資料選輯[C].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00.
②王任之.孫殿英與抗日同盟軍[A].中國政協文史館.文史資料存稿選編[C].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99.
③李寶明.“國家化”名義下的“私屬化”:蔣介石對國民革命軍的控製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52-99.
④佚名.東陵案軍法會審,將由各集團軍派員充審判官[N].申報,1928-9-10.
⑤劉鳳翰,張力.丁治磐先生口述曆史[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33-36.
⑥蔣介石日記1929年12月10 日記載:下午,得徐克成電,稱:“孫殿英在自由縣,截我洛陽部隊之歸路。”1930年8月21日又記載:孫殿英派員謁投誠,蔣評價“匪性反複,姑試允之,以觀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