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記

通賊才能成“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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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是中國古代的一種職業,“四大名捕”之類的說法常見於國產古裝劇。

一名真實的古代捕快,要如何才能成為“名捕”?

一、捕快出現於明清

在維護地方基層治安方麵,曆代建立有不同的緝盜製度。

秦漢時期,基層設有“鄉”和“亭”,鄉中的“遊徼”、亭裏的“亭長”,都負責維持治安。遊徼是縣的屬吏,巡視鄉裏;亭長則在轄區內,帶領亭佐、亭卒等“以禁盜賊”。①

在唐代,分管司法的縣尉,及其下屬的“不良人”(或稱“捉不良”),負責維持治安。②馬伯庸所著《長安十二時辰》的主人公張小敬,即曾是管理萬年縣不良人的“不良帥”。

宋代在縣尉之外,增設“巡檢”,負責治安巡邏。北宋中後期,巡檢數量不斷增多,往往一個縣就有六七十名。當時,縣尉的下屬是“弓手”,巡檢則統領廂軍、土兵。“四大名捕”的故事被溫瑞安設定在宋代,其實那時衙門裏還沒有捕快這個名詞。③

晚至明清時期,捕快才在衙門中出現。

所謂“捕快”,是捕役和快手這兩種衙役(做衙役是古代的一種徭役,理論上的期限是3年)的合稱,其中快手又包括配備馬匹的“馬快”和徒步公幹的“步快”。按照日本學者整理的《六部名詞注解》的說法,捕役是“捕拿盜匪之官役”,快手乃“動手擒賊之官役”,職能上差別不大。

二、捕快的待遇很差

清代衙役種類繁多。其中,快手、捕役等被列為“賤民”,他們自己及子孫都不準參加科舉或獲取官銜。充當捕役者,通常是一無所有的貧民,及有意改邪歸正的盜賊,受到士紳、百姓的歧視。

清代官員何耿繩說:“捕快一項,在各役內最為卑賤,充斯役者,大率皆窮極無聊之輩,例給工食,為數無多,不足以為養贍。”

曾任縣令的楊懿說:“各役之中,狡猾至捕役一項盡矣,當斯矣者皆屬下賤,非多年積賊,則遠方無賴。”

這些話,充分說明了捕快地位的低下。

捕役、步快的年薪很少,通常在白銀6兩左右;馬快需飼養馬匹,工資稍高,最多也不過白銀12兩。

由於地方政府沒有專門用於捕盜的經費,州縣官員往往不得不自己給捕快發放補貼(每年約數百兩),一方麵幫他們解決生計問題,另一方麵拿來報銷給線人的獎勵、押送犯人的差旅費等。這些補貼通常僅夠捕役、快手們勉強糊口。④

按照規定,馬快和步快的主要工作是外勤,在督撫衙門負責傳遞公文、催辦公務;在州縣衙門則要下鄉催繳稅款。遇有案件,快手要負責傳喚嫌疑人、證人等,並協同捕役押解犯人。相比之下,捕役的職責更加明確,主要就是治安巡邏和緝捕盜賊。⑤

州縣官員為讓捕役盡職辦事,給他們製定了種種規範。比如,當過平湖縣令的劉默園曾訂立規則,要求涉案金額在20兩以下的盜竊案,捕役必須在一月內偵破,逾期受罰;相應的,捕役破獲不同級別的盜竊案,能拿到8—24千文的獎賞。如果某捕役轄區內,一年都沒有發生盜竊案,那麽他將能得到“銀十兩、細布袍褂料二件,並賞花紅”。⑥

州縣官恩威並施,一些捕役不得不“盡心辦案”。清人陸長春《香飲樓賓談》中記有一則“顧捕役”的故事。說是江蘇武進接連有富戶被盜,縣令將捕役的妻兒收押入獄,命他們限期破案。顧捕役懷疑是“莊氏三虎”所為,但沒有證據。當天晚上,他偷偷進到莊家,伏於暗處,發現仆人們靠著一口棺材,臉上充滿笑容,毫無悲傷之意。

第二天,顧捕役假扮乞丐,再次來到莊家,打聽死者身份,仆人說是莊氏兄弟的叔叔。顧捕役向鄰居求證,得知莊家半月前確實有一名老人去世,但早已入土。顧捕役判斷,那口棺材定有問題,於是向縣令請兵,搜查莊家。

縣令親自帶兵趕到,顧捕役要求開館察驗。開棺後,人們看到裏麵確實躺著一名白發老者。莊氏兄弟隨即發難,一起上前毆打顧捕役。顧捕役堅持認為屍體可疑,趁**向衣衾,發現下麵藏滿金銀。經過審訊,莊氏兄弟招認,那些金銀即是贓物。⑦

故事中的顧捕役,在家人被縣令抓為人質的情況下,先是夜探匪穴,再是假扮乞丐,最後破案立功,算得上有勇有謀。

不過,這種捕役,是少之又少的。

三、通賊才能當“名捕”

大多數檔案、筆記中出現的捕役,都和貪贓枉法相聯係。

首先,捕役靠敲詐勒索斂財。捕役奉命捉賊前,往往要向事主索取酒食、路費,案件如果沒破,事主就不免蒙受雙重損失。很多捕役還會選擇鄉中曾有前科的富戶,先誣陷他們形跡可疑,再詐取錢財;富戶要是拒絕,就會被扭送衙門,屈打成招。

其次,捕役時常貪墨贓物。清代法律規定,抓獲盜賊後,州縣官員要命幾名捕役共同起獲贓物。捕役們或者借起贓為名,隨意闖入百姓家中,翻箱倒櫃,搜刮民財;或者不等事主認領,就先行瓜分贓物,致使贓物“繳官者不過十之二三,餘俱幹沒。”⑧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捕役和盜賊沆瀣一氣。嘉慶年間的官員卓秉恬說,“捕役藉盜賊以漁利,盜賊仗捕役為護符”;同治年間,曾國藩在直隸總督任上也發現,“捕役之能幹者,強半通賊,本不願於破案”。捕役為了交差,往往抓百姓充數,《老殘遊記》裏就說,曹州“各縣捕快捉來的強盜,不是老實鄉民,就是被強盜脅了去看守騾馬的人”。

在清代,有能力的捕役往往對境內賊情了如指掌。雍正帝的寵臣田文鏡曾上奏說:

獨捕役一項,較他役為最黠,原係積年慣盜改惡複良,則充為捕……彼其平素,原與賊通,賊之窩線,彼無不知;賊之風聲,彼無不曉……且彼既為捕役,則臨邑、鄰府、鄰省之捕役,亦無不聲應氣求,彼此照應……各能暗地通知,稟官關會。即賊之去向下落,知者必告……此所以捕役緝賊如探囊取物……⑨

大意是,在各類衙役中,捕役最為狡猾。他們原本都是盜賊,後來改邪歸正,當了捕役,自然了解本地賊窩所在。同時,捕役不免和相鄰地區的同行互通消息,往往能輕易獲知盜賊的下落。這就是為什麽捕役捉賊像探囊取物一樣簡單。

捕役有此人脈,一方麵固然便於捉賊破案,另一方麵也有利於和盜賊勾結。嘉慶年間,有官員上奏,稱山東捕役和盜賊狼狽為奸,“平日分贓,臨時送信”。

對捕役來說,勾結盜賊是成為“名捕”的必備能力。文學家袁枚在多地任過縣令,他曾一語道破“名捕”真相:“彼養盜者,名捕也。能養之,必能擒之。今能充捕者,乞丐類也。不能養盜,而盜亦不屑供養之。”⑩

這話翻譯過來就是說,名捕要有保護盜賊的能力,這樣需要立功時,就能立刻把他們捉拿歸案。如果充當捕役的都是乞丐之流,就不可能和盜賊建立聯係。

捕役與盜賊蛇鼠一家,是時人的共識。為改善此種弊政,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曾國藩在他寫的《直隸清訟事宜十條》中提了一個辦法,“嗣後各州縣,皆宜厚養捕役,工食之外,另給月薪,恣其所為”,同時設立嚴格的獎懲措施,希望通過“大利在前,峻法在後” ?,督促捕役盡職工作。

劉衡曾在廣東四會、四川巴縣等多地任知縣,被譽為“劉青天”。他在《庸吏庸言》中提過一個讓百姓代替捕役的建議:“愚以為彌盜之道,用捕不如使民自捕,蓋捕與賊近,賊之蹤跡捕知之;民亦與賊近,賊之行徑民亦微窺之,然捕甘賊之利,故匿之惟恐不深;民苦賊之害,除之惟恐不盡,則與其使捕捕賊,似不如聽民捕賊,且許其送賊……”?

劉衡的意思是說,之所以讓捕役捉賊,是因為他們接近盜賊;百姓通過秘密窺探,也同樣能獲知盜賊的藏身之處。捕役出於個人利益,惟恐盜賊被人發現;百姓不同,他們受到盜賊的直接傷害,除賊之心堅決。因此,鼓勵百姓捉賊的效果會比任用捕役更好。

曾國藩所提辦法,很多州縣都有實行,因不能遏製捕役謀求私利的貪念,效果不佳。劉衡的建議更不具可操作性,捉賊畢竟是一件極為專業,且危險的事,普通百姓很難勝任。

“與盜賊勾結才能成為名捕”這類製度性問題,直到清末也未能解決。

參考資料

①關榮波.漢代鄉裏社會治安考略[D].長春:吉林大學,2006.

②高淑靜.唐代盜賊問題研究[D].西安:陝西師範大學,2017.

③鄭迎光.宋代地方社會治安問題初探[D].保定:河北大學,2007.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4-108.

⑤吳吉遠.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4:295-296.

⑥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製度研究[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398-399、459.

⑦華東政法學院語文教研室.明清案獄故事選[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3:158-159.

⑧譚琪.清代州縣治安製度研究[M].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2015:163-164.

⑨田文鏡.撫豫宣化錄[M].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72-73.

⑩袁枚.袁枚全集新編第6冊[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294.

?曾國藩.曾國藩全集[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16:170-171.

?劉衡.庸吏庸言[M].武漢:湖北辭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