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懸疑必讀書(全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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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叫紀燦,男,今年14歲,孤兒,在這座怡孟公園已經流浪有一年多。根據公園知情人及他本人的口供,我們知道紀燦跟死者周慕武生前關係密切。周慕武今年16歲,本地人,父母離異,並不怎麽關心他,三年前他輟學,到處遊**,大概是今年四月來到這座公園,並跟紀燦成為好朋友。”我們三人剛到命案區域的派出所,一名警察就上前跟我們匯報案情,“根據我們的調查,紀燦符合吳隊所描述的嫌疑人特征。”

“怎麽個符合法?”大象問。

“是孤兒啊,絕望人士。關於仇人情況,我們對紀燦進行審問,但他給出否定的回答,目前我們還在篩查中,但大致可以猜測,他去世的雙親很可能就是他的仇人之一。比如從小虐待他,容易激起他的叛逆心理。”

“他的父母是死於意外嗎?”我問。

“不是,都是病死。”警察說,“但他爸爸是心髒病發死亡的,完全有理由猜測,這很可能是外力所致,對吧?”

我發出嗤笑,剛想反駁“不可能”,沒想到大象點了點頭,先我一步說道:“有這個可能。”

根據法醫推斷,周慕武的死亡時間在6月19日的淩晨三點左右。雖案發現場是公共場所,但淩晨三點已經閉園,除北麵有一條河外,公園外其他方向都是大路,如果那時作案後出逃,勢必被路麵監控拍到,因此當晚身處公園的人都有犯罪嫌疑,總共是24人,其中包括流浪漢、商販、公園的工作人員。經過這些天警察的層層排查,這24人裏麵,最多有10人符合大象圈定的兩個犯罪條件,說“最多”,是因為表麵的特征——不管是絕望、患絕症還是迷信體質——易查,但關於個人錯綜複雜的交際網中是否存在仇人,並且這個仇人遭遇過嚴重的意外,這個隱藏的信息調查起來需要時間和精力。

我們到達昆明時,已經是6月27日,離命案發生已經過了8天。10個嫌疑人,最終被警方篩減成5人。

加上紀燦,總共有6位嫌疑人。

“紀燦不是有不在場證明嗎?”我質疑,“是有在現場找到不利他的證據嗎?沒有的話,僅憑犯罪前提項,而罔顧他不可能犯罪的現實,將他列作嫌疑人,這不太合理吧。”

“他確實有不在場證明,但這個不在場證明並非無懈可擊。”警察說道,“他打點滴的醫院其實算是一家私人診所,完全有機會利用走廊的監控死角,溜出醫院,實施犯罪之後,再回到醫院。犯罪時間淩晨三點左右,醫院距離公園二十分鍾車程,做到無人注意完全有可能。”

“紀燦是有可能犯罪的。”大象對我說,“周昊提過‘行為不對稱’,一個人在每件事情上所應對的行為跟他的身份是密切相關的,單單鬧肚子,就去診所做檢查,打點滴,收據顯示總共花了五百多,這跟紀燦的流浪兒身份是不對稱的。縱使他病情嚴重到需要看醫生的程度,他第一選擇的,難道不是街邊那些平價診所嗎?為什麽專門趕去離公園那麽遠的私人醫院?”

“我還是覺得裏麵有些說不通。”

“包括他的口供所說,他們平時賺錢的途徑是給各種各樣的攤販遊戲解套,用獲得的獎品再去換錢,其中就提到一項氣槍射氣球的遊戲。案發當晚,淩晨兩點左右,公園中幾處關鍵的監控都遭受到顏料塗抹,鏡頭前一刻還好好的,突然發生震**,然後糊成一片,經過我們的勘查,這些監控設備都安裝在高處,周圍沒有依附,隻有一種可能,那就是有人用裝上特製的顏料子彈射擊鏡頭導致,紀燦平時玩槍練就的射擊本領,此時派上用場。”警察附言。

“這麽說,當晚身處公園的氣槍攤主也有嫌疑,他的射擊水平也完全能做到這種程度。”我隨即說。

“但是攤主的身份完全不符合吳隊所畫的嫌疑人特征啊。”警察解釋,“他即是安分人,又有一個美滿家庭,女兒剛剛考上重點大學。”

“問題就出在這裏,犯罪前提項是用來事後佐證凶手的,而不是以此為依據,用來指定凶手。這樣做是有罪推定!破案最主要的,難道不是找到犯罪的證據嗎?”我說,“況且萬事無絕對,假如這起案件中的凶手,恰恰不符合這個嫌疑人特征呢?”

“阿雷,”大象看我,冷靜地說道,“這個絕對不可能。”

眼看氣氛惡化,周昊插嘴道,“打住,我們現在不就是在定位嫌疑人嗎?一個個排查,但最終定罪的,還是要靠證據,有什麽好爭的?”

“是的,但紀燦就是此案中嫌疑最大的人,我來回答你為什麽?”大象看我,“事後在湖裏撈出的作案工具中,就有一把氣槍。假如真的是氣槍攤主所為,他用完之後會將槍放回原位。在這些嫌疑人當中,槍法準,熟悉周慕武,摸透公園環境,不在場證明可疑的,就隻有紀燦一人符合。現在隻欠缺他犯罪的證據,但我會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