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懸疑必讀書(全4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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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戶主打電話報警,說自己家中的財物被盜,一般情況下,警方自然不會將他列為犯罪嫌疑人。因為‘偷自己的錢’顯然是一個悖論,如同一個人抱起自己一樣荒謬。”大象全然不顧我們的震驚反應,話鋒一轉,聊到了“盜竊”上。

“現在要將報案的‘失竊者’跟‘盜竊者’之間的畫上等號,有沒有可能?”大象看向我們,自問自答,“有,當這個‘失竊者’損失的財物並不屬於自己的情況下,這個等式就可以成立。符合這樣的‘失竊者’身份的有當鋪店長,銀行行長或者某位合夥公司的董事,他們失竊的財物嚴格來說不全屬於自己,但因為他們既是報案人又是受害方的身份,我們容易形成一種思維誤區,排除掉他們的犯罪嫌疑。”

“同理,一樁謀殺案中的‘凶手’和‘死者’是對立關係,那有沒有可能將這兩者之間畫上等號呢,在一種情況下,這種現象會發生,”大象說道,“當這個‘凶手’是恐怖、邪教分子的情況下,凶手也可能是死者,比如’911事件’,恐怖分子作案的真正動機,是傳播恐懼,假如自己的死亡會帶來這種恐怖效應,他們會毅然赴死。拱橋命案最奇特的地方,在於犯罪全程隻有一個人,他既扮演凶手,又扮演死者,為什麽要這麽做呢?因為如果隻是呈現自殺,會大大削弱恐怖效應,所以,此案中的凶手周慕武,必須千方百計將自己的死亡,布置成一樁謀殺案。”

一樁密室殺人案,一定存在凶手嗎?

美國推理小說家卡爾在“密室講義”的第四項類型中提到:這是自殺,但刻意布置成像是謀殺。

一樁密室殺人案,不一定存在凶手。但一樁謀殺案,必須是凶手和死者的組合。

“這就是周慕武要給我們看一個模糊身影的原因。他要讓我們篤定一個事實,就是這起命案中,存在一個凶手,他靠岸了,逃跑了,這是一起駭人聽聞的謀殺案。而且我們警方費了老大勁也不可能抓到這個幽靈人,可想而知,這起案件會成為曆史懸案,成為我推理生涯的滑鐵盧,而它自身所具備的恐怖效應會在社會中一圈圈放大。事實上,要不是阿雷和周昊的啟發,我可能一條道走到黑,甚至釀出冤案,逼迫紀燦承認犯罪——在那種心遭摧殘的境況下,紀燦完全有可能認罪,一了百了。還好,我沒有這麽做。”大象將水瓶剩下的一點水仰頭灑向麵部,又擰開一瓶水,喝了一口,對我們說,“你們有什麽疑問,現在可以提。”

人群發生**,不一會兒,有聲音響起:“按照你的推理,周慕武一個人是怎麽做到捆綁自己並使自己死亡的呢?”

“這是周慕武乘船靠岸後返回拱橋上的原因,也是為什麽會發出石頭落水聲的原因。”大象回答,“關鍵在那塊三十多斤的石頭上。他從南湖開船到拱橋洞,在牆上打釘,將繩套固定在橋底的釘上,然後再把繩子甩上拱橋。靠北岸後,他跑去西橋邊搬運巨石,來到拱橋上,先把繩子做出寬鬆的繩套,再把石頭綁牢,之後將一個繩套套在脖頸上,再反手反腳將四肢鑽進四個聯結的繩套中,這時他是一個躺倒的狀態,他先把手上的手套褪出,扔進湖中,之後推石落湖,重量將他拉下,瞬間手腳上的繩套被捆緊,脖子被勒斷,完成殺死自己的犯罪。”

“這也是為什麽要用改裝火藥射釘槍的原因,因為市麵上最好的射釘槍,也很難將掛釘射進這麽厚的大青石中,而且還要承受從高處墜落的一個人加一塊石的拉力,釘子必須確保穩固。死者周慕武右側身上沾有較多的灰塵,起初我們以為是他躺於船內所致,現在答案已經很明顯了,這是他死前在拱橋圍欄外的空地磨蹭所致。昨天我去太平間仔細嗅聞屍體身上灰塵中的味道,裏麵有細微的巧克力味,而拱橋圍欄外麵的地上有一根雪糕棍,是曾經有遊客吃完巧克力雪糕隨手扔下的,這個味道輾轉沾到了周慕武身上。”

“但我實在無法想通周慕武這樣做的動機,製造和傳播恐怖,他完全可以殺害別人,為什麽要自殺呢?”又有一人發問。

“阿雷前麵的推理,說凶手一開始本來計劃殺死紀燦,後來被周慕武發現,挺身而出,跟凶手做了交易,充當紀燦的替死鬼。”大象回答,“這就是真正的動機,隻不過在我的推理版本裏,我將凶手和周慕武合並為一個人。我們來回看周慕武跟紀燦一開始的認識,發現是周慕武主動先去認識紀燦的,那個時候慕武其實是在搜尋獵物,而紀燦是他綜合考量後合適的犯罪目標:孤兒、流浪少年、人際關係淡薄。隻不過在交往過程中,他愛上紀燦,舍不得將他殺害,但迫於要麽是必須犯罪的大局使命,要麽是自己無力違抗的犯罪命令。在犯罪期限到來時,他如期上陣,將自殺布置成疑團重重的謀殺案。死前為了不讓紀燦被警方懷疑,還將他弄到醫院去,實在難得。”

“這些,”負責這起案件的隊長問大象,“你有證據支撐嗎?”

“我希望有。”大象回身指著湖中剛才演示的遊船,“證據在那艘船上,麻煩大家幫我把那艘船拉上岸。”緊接著大象又吩咐其他同事去園中辦公樓大院搬來另一艘作案遊船。

日光下,兩艘一模一樣的遊船一前一後擺放在北岸的空地中。大象蹲下身細細查看船身,站起,說道,“在案發前幾天,天氣暴熱,滋生了湖麵綠藻,我問過公園的環衛工,他們是6月17日開始打撈綠藻,哪怕每天打撈六小時,也製止不了水藻瘋長的局麵。遊船行湖,這些綠藻會沾上船身,形成吃水刻度。我們來對比案發時和犯罪演示的這兩艘遊船,可以很明顯地看到,案發船的綠藻線比演示船低了大約兩厘米,這兩厘米的差別,就是載一個110斤的人和載兩個110斤的人和一塊30斤的石頭的重量差別。也就是說,案發時所使用的遊船,上麵自始至終隻有一個人,也就是周慕武。為了謹慎起見,我再向船主借一艘一模一樣未下水的遊船,讓一位110斤的同事從南湖到北湖走一趟,再對比這三艘船的綠藻線。”

三船身的藻線對比表明,案發時所用遊船,確實隻有一人所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