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二章作為社會總資產的一個特殊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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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作為維持國家資本支出的貨幣

在本書的第一篇我曾指出:因為商品的生產和上市,曾經使用勞動、資本與土地,所以大部分商品的價格都分解為三個部分: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土地地租。誠然,有些商品的價格僅由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兩部分構成;甚至還有極少數商品的價格僅由勞動工資一部分構成。但無論如何,每種商品的價格必須包括上述三個部分中的一個、兩個或者全部。其中的每一部分不是支付地租或者工資,就必然是支付某人的利潤。

就每一個個別的商品孤立地來說,情形已如上述,那麽就構成每個國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全部商品,總括論述,情形也必然如此。一國年產物的總價格或總交換價值必然要分解為這三個部分而分配於國內各居民,或作為勞動工資,或作為資本利潤,或作為土地地租。

每一個國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全部價值就是這樣分配給各居民,而構成其收入的。如同個人私有土地的地租可以分為總地租和純地租一樣,國內全部居民的收入,亦可分為總收入和純收入。

私人地產的總地租包括農場主支付的所有;在總地租中,減去管理、修繕和所有其他必需的費用之後,剩餘可供地主支配的部分,稱為純地租。或者說所謂純地租,就是在不對地主地產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留供他直接消費的資產,即他可以用於他的膳食、車馬、房屋和家具的裝飾,個人的享受和娛樂的資產。地主的真實財富不是與他的總地租,而是與他的純地租成比例的。總地租是農場主支付的全額,純地租是留給地主自由支配的部分。

一個大國全體居民的總收入,包含他們土地和勞動的全部年產物。在總收入中減去維持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費用,其餘留供居民自由支配的所有便是純收入。或者說所謂純收入,是在不蠶食他們資本的前提下,他們能留著直接消費,或用於他們生活、便利品和娛樂上的資產。國民的真實財富亦不是與他們的總收入成比例,而是與他們的純收入成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