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將來這個世界,有不有這種職業,我不敢說。
自古以來,有政治即有法律,可知政法是並行的。孔子說:“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那是進一步的說法。到後來政日以繁,法日以紛,法學家遂有立法、司法之分。因為人民都有昧於法律的,於是就有律師出現了。我不諳西方曆史,不知西方的律師,始於何時,若在中國,不過數十寒暑而已。寫此稿時,現在中國大陸已無律師,將來恐怕也未必有律師。但在上海這數十寒暑林林總總的律師群,其現象亦頗可觀感呢。
我先從辛亥革命以前清代的司法界說起:凡是訴訟刑罰事件,第一級總是知縣官,上一級便是知府,因為他們是地方親民之官。再上一級便是按察司(俗稱臬台),再上一級便是刑部了。他們無所謂律師製度,以為做了官,應當知道法律,若是做官而有什麽過失罪愆,那就要說他“知法犯法”了。但是真的都能明了法律嗎?未必盡然,於是有輔助之的,是為幕府。譬如知縣官衙門裏的幕府,即有兩種人才,一曰錢穀,一曰刑名,而刑名就是佐理縣官法律事宜的人。
佐理知縣官刑名的幕府中人,雖不是律師,但是民間的稱呼,一向稱之為刑名師爺。在舊中國當刑名師爺的以紹興人為最多,於是約定俗成,改呼之為“紹興師爺”。現在南方有呼律師為師爺者,可見今之律師,與昔日之所謂紹興師爺原是二而一者,隻不過名稱之不同而已。這種紹興師爺,往往為民間所不滿,說他們舞文弄法。隻要看許多戲劇中,常有穿插一紹興師爺出現,總是以醜角演之。一口紹興話,形容絕倒,常以智囊自詡,罵之者則呼之“門角落裏諸葛亮”。我們據父老所傳,史傳所載,不能謂其必無誣陷良善,然而由他們平反冤獄,亦是有之,不能將之一筆抹煞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