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於事實本身,則均一致承認。
關於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誥》,《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敘述胡惟庸的罪狀,於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34)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布罪狀的演詞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將決,烈火之將然,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35)
於罷中書省詔中,亦隻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詔曰:“……丞相汪廣洋、禦史大夫陳寧晝夜**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以致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發露,人各伏誅……”(36)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隻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邇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於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37)
惟庸誅後七年,始於所頒《大誥》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誥於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將輔人亂,不寧於黔黎,誅及出幼子。”(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