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著中國通史

第19章 選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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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因為要達其目的,設立許多機關,這許多機關,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這些機關的人,用何法取得呢?這便是選舉問題。

選舉是和世襲對立的。按世襲之法,倘一個位置出缺,便有一個合法繼承的人,不容加以選擇。選舉之法則不然,他是毫無限製,可以任有選舉權者,選舉最適宜的人去擔任的。這是就純粹的選舉和世襲說;亦有從兩方麵說,都不很純粹的,如雖可選擇,仍限於某一些人之內之類是。但即使是不純粹的選舉,也總比純粹的世襲好些。

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國兩漢時代的曆史,和羅馬相比較,他說:凡羅馬衰亡的原因,中國都有的。卻有一件事,為中國所有,羅馬所無,那便是選舉。觀此,便知選舉製度關係之重大了。

選舉製度,在三代以前,是與世襲並行的。俞正燮《癸巳類稿》,有一篇《鄉興賢能論》,說得最好,他說:古代的選舉,是限於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這是什麽理由呢?第四章已經說過:元始的政治,總是民主的,到後來,政治才漸漸興起,如其一個國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組成的,高級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政治既興,掌握政權的人,也就漸漸的和群眾離開了。所以選舉僅限於士以下。

士以下的選舉乃係古代部族,政治尚未興起時的製度,留遺下來的。其遺跡略見於《周官》。據《周官》所載:凡是鄉大夫的屬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藝之責。三年****,則舉出其賢者能者,“獻賢能之書於王”。《周官》說:“此之謂使民興賢,入使治之;使民興能,出使長之。”俞正燮說:入使治之,是用為鄉吏(即比閭族黨之長,見上章);出使長之,是用為伍長;這是不錯的。比閭族黨等,當係民主部族固有的組織,其首領,都是由大眾公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