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英國精神分析學會1927年5月4日與18日。(1927)02
分析非常年幼孩童的經驗告訴我,即使是三歲的孩子,也有可能將俄狄浦斯情結發展的最重要部分遺忘在後。基於此因,透過潛抑與罪疚感的作用,他已遠遠地脫離了原先渴求的客體,而且與它們之間的關係也遭到扭曲轉化,因此現前的愛戀客體,其實是原始客體的意象。
因此,麵對分析師,兒童大可在所有基本而決定性的時刻,投入一段新的愛戀關係之塑造。於此,我們又遭遇到另一項理論性的駁難。安娜·弗洛伊德認為,當分析兒童時,分析師並非如同分析成人病患時一樣,“空虛、無我,宛若一張可任由病人抒發幻想的白紙”,得避免施加禁令及允準滿足。但是根據我的經驗,這正是兒童分析師在建構出分析情境後,既可能也應該持有的態度。這些動作隻是表象的,因為即使分析師全心投注於兒童的遊戲幻想之中,順從兒童特有的表達形態,其所做的事跟同樣期待著病患幻想的成人分析師並無二致。不過除了這一點以外,我不讚同對兒童病患施予任何私人的報償,不管是贈送禮物、給予撫慰或是在療程之外的私會等等。簡而言之,我大體上仍遵循著眾所認可的成人分析規則。我能給予兒童病患的是分析上的幫助與解脫,讓他們即使在對病情毫無所知的情況下,也多少能迅速地感受到這些回饋。此外,基於兒童對我的信任,他們也絕對可以仰仗我的真心與誠意。
無論如何,我還是必須對安娜·弗洛伊德的結論提出質疑。在我的經驗當中,全然的移情精神官能症的確曾發生於兒童身上,其狀況與成人大同小異。當我對兒童進行分析時,我觀察到他們的症狀時時改變,並隨著分析情境之進行而加重或減輕。他們的情緒宣泄與分析工作的過程緊密關聯,也和我不無關係。孩童焦慮的升高與阻抗反應的萌生與消耗,都在分析情境中完成。有些細心觀察孩子的父母常告訴我,一些消逝已久的習慣又再度浮現的情形,讓他們感到十分訝異。直至目前為止,我尚未見過兒童會像跟我在一起時一樣,於家中逐漸去除掉他們的阻抗症狀:通常這些都僅在分析治療時才會宣泄而出。當然這情形有時候仍會發生,尤其是當強烈的情緒倏然爆發,對那些與孩子相關的人而言,某些**會變得格外明顯,不過這通常不多見,即使在成人分析中,此一情況之發生亦在所難免。
因此針對這一點,我的經驗與安娜·弗洛伊德的觀察心得大相徑庭。關於我們之間的歧異,其因並不難窺見,畢竟她與我在處理移情的方式上,存在著極大的差別。讓我姑且就先前所述做一小結。安娜·弗洛伊德認為,對於所有與兒童相關的分析工作而言,正向的移情是必要條件,而對於負向的移情她則不表歡迎。她寫道,“就兒童而言,他們向分析師展露出的負向衝動——盡管在許多方麵來講仍具有啟發性——在本質上是棘手的,最好馬上處理掉。真正能帶來豐碩分析成果的,不外乎正向的依戀。”(第31頁)
我們知道,分析治療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對於移情的掌握。這除了應該按我們的分析知識援用正確的方法之外,也必須嚴謹、客觀地與現實事件相互呼應。移情是否獲得全麵解決,更是判定分析治療是否圓滿了結的指標之一。在這個基礎之上,精神分析已經衍生出許多重要的法則,其功效在各個案例中也幾乎都獲得證實,而安娜·弗洛伊德卻在兒童分析中棄這些法則而不用。盡管我們很清楚移情之於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她仍認為那不過是不確定且令人懷疑的觀念。她說道,分析師“或許必須與父母親分享孩子的愛與恨”,但我無法了解當我們“摧毀或修正”那些別扭的負麵傾向後,我們還能企求得到什麽。
在此,前提與結論成了循環辯證。假設分析情境不是由分析手法塑造而成,且正向與負向的移情並未被合理地掌握住,那麽我們既不可能得出移情精神官能症的結果,也無法祈求兒童能夠在麵對分析治療與分析師的過程中,自行獲得解脫。關於這一點,我稍後會更加詳盡地探討,在此我僅做一小結,說明為何我認為安娜·弗洛伊德傾全力誘引正向移情,同時減少對分析師反製性的負向移情之做法,不僅在技術上有所謬誤之外,事實上和我的方法比起來,也會對孩童父母更加不利,畢竟負向移情會自然地導向孩童日常生活中的聯想客體。
在第四篇演講文中,安娜·弗洛伊德提出了不少再度暴露出這種惡性循環的結論,而且特別明確。關於“惡性循環”一詞我曾解釋過,意指由某些前提推演出的結論,爾後又被用來當作印證的論證法。略舉其中一項看似謬誤的結論為例:安娜·弗洛伊德指出,在兒童分析中,欲克服兒童論說能力不足的障礙,是極不可能的。不過她也語帶保留:“至少直到我執業至今,若按照我所提過的那些技術來做的話。”然而緊接著,她卻附上了一段具有定理性質的說明,她解釋道,當我們分析成人時,對於早期童年時期的發現,“正是透過一些自由聯想與詮釋移情反應(transference-reactions)的方法所揭露出來,也就是那些在兒童分析中不管用的方式。”在書中好幾處,安娜·弗洛伊德強調,為配合兒童的心智,對兒童的分析應該改變方法。然而她卻在未經實務操作的測試下,對我研發的一些具有理論基礎的技術提出質疑。不過,我已經透過實際的應用,證實這個技術的確可幫助我們從兒童身上,擷取到比成人分析更為豐富的聯想元素,進而做到更深層的洞察。
從我自身經驗所得出的結果,讓我對安娜·弗洛伊德所提在成人分析中用以偵查病人早期童年的兩項技術(亦即自由聯想與移情反應之詮釋)並不適用於兒童分析的說法,不得不加以強烈駁斥。我甚至相信,正是兒童分析此特殊領域,尤其是針對幼童的研究,為我們的理論提供了有益的貢獻,因為唯有當兒童分析更加深入,許多在成人分析中晦澀不明的細節才得以見之於世。
安娜·弗洛伊德認為兒童分析師的處境,就跟民族學家一樣:“要是舍棄有教化的種族,而就原始人類進行研究,想必無法覓得通往史前曆史的快捷方式。”(第39頁)她這番與實際經驗背道而馳的論調,再度令我吃驚不已。事實上,無論是針對年長或年幼兒童的分析,隻要進行得夠深入,都可為他們成長的複雜性提供清楚的輪廓,同時也可展現出如同已經夠文明的三歲小孩,曾經且正在經曆的一些嚴厲的衝突經驗。套用安娜·弗洛伊德的比喻法,我必須說,若一位兒童分析師從這樣的研究立場出發,他將會碰上民族學家從未遇過的天賜良機,發現原始與文明的人種之間有著密切關聯,且借由該項罕見的連結關係,從而搜集到與前後時代相關的寶貴信息。
接著,我將針對安娜·弗洛伊德關於兒童超我的觀念,做更詳盡的檢視。她書中第四章的某些論點尤其令人玩味,不管是其涉及的理論問題,或是她從中得出的泛泛之論。
經過對兒童——特別是幼小孩童——的深入剖析,讓我對早期童年超我的刻畫,與安娜·弗洛伊德根據理論予以推斷的結果大異其趣。的確,兒童的自我與成人的自我並無法相提並論。相反地,其超我不但十分接近成人的超我,且不若自我般容易受到後續成長經驗的強烈影響。兒童對外在客體的依賴很自然地大於成人,所造成的結果也不容小覷,但我認為安娜·弗洛伊德過於高估了它們,因此她做出的詮釋不盡正確。因為,即使這些外在客體對超我的發展有所貢獻,它們絕對與兒童發展完成的超我不同。如此一來,我們終於了解,為何出現在三歲、四歲或五歲孩子身上的超我,經常會以嚴厲無比的方式對抗真實世界的愛戀客體,也就是他們的父母。以一名四歲男童的例子為證,他的雙親從未對他施以懲罰或威嚇,但他卻十分不尋常的溫順可愛。由此案例中(這隻是眾多的案例之一)自我與超我之間的衝突可看出,超我其實具有一種幻想式的嚴酷性。由於潛意識中那著名的公式作祟,孩童基於自己的食人與施虐衝動,不但期待、也不時活在如受懲罰、閹割、被碎屍萬段或吞食等等恐懼當中。介於他溫柔慈愛的母親與其超我的威嚇懲罰之間,其對比之強烈,正是促使我們必須找出被兒童內化的真實客體之原因。
安娜·弗洛伊德舉出一個她心目中的絕佳例子(第42至43頁),借以說明兒童麵對自我理想(ego-ideal)需求的脆弱與依賴。有一名即將進入青春期的男孩一直無法克製偷竊的衝動,爾後才發現原來背後最大的驅力是他對父親的畏懼感。安娜·弗洛伊德把這個案例當作是實際存在的父親仍可取代超我的例證。
在我看來,我們經常可在成人身上發現到類似的超我發展情形。許多人(幾乎終其一生)最後均是透過對象征“父親”形象的警察、法律、喪失社會地位等等的畏懼感,來克製他們的自我中心本能。同樣的情形亦發生在兒童身上,安娜·弗洛伊德稱之為“雙重道德標準”(double morality)。不僅是兒童才會對成人世界用一套道德規則,對自己和好朋友用另一套,許多成年人也是在獨處或與同輩相處時是一個樣,麵對長輩或陌生人時又是另一個樣。
我想關於這非常重要的一點,安娜·弗洛伊德與我意見相左的原因之一在於,借由超我,我認識到俄狄浦斯客體內化後發展出的機能(於此我完全認同弗洛伊德的論述),以及它在俄狄浦斯情結過後所呈現的持續不變形態。如同我已解釋過的,這項機能從萌生到成形的過程中,與剛開始誘發它的那些客體完全不同。當然,兒童(成人亦同)將會製造各式各樣的自我理想,建置五花八門的“超我”,但這都僅產生於較淺的層次,事實上在最深的底層,仍由根深蒂固、屹立不變的超我決定一切。安娜·弗洛伊德所想的那個超我雖然仍以父母之姿發揮作用,但那卻與所謂真切的內在超我不同,即使其影響力不容置疑。假使我們希望能觸及這個真正的超我,試圖加以影響並降低它的運作能力,唯一的方式便是進行分析,在此我指的是深入調查整個俄狄浦斯情結發展與超我架構的分析法。
讓我們再回到之前安娜·弗洛伊德所舉的例子,在那名以對父親的畏懼感當作抵抗本能利器的男孩身上,我們看到了一個很不成熟的超我,但我並不會很製式地以“幼稚”來形容它。舉另一個案為例:我曾提過一名四歲男孩,雖然擁有和藹可親的父母,他卻飽受具閹割與食人傾向的超我所折磨,顯然他的超我不是隻有一個而已。我在他身上發掘到不同的認同,雖與他真正的父母較為貼近,卻仍不是一模一樣。對這些外表友善仁慈的形象,他稱之為他的“好爸爸與好媽媽”。當他對我的態度呈正向反應時,他會允許我在分析治療中扮演“好媽媽”的角色,什麽話都跟我說。其他時候——尤其當負向移情再度出現時——我的角色轉換成壞媽媽,任何想得到的壞事都做得出來。當我是好媽媽時,他可以許下任何在現實中不可能實現的奇特要求或願望。在他的想象中,為了幫助他,我會在夜裏帶給他一件象征他父親陰莖的禮物,然後把它切開、吃掉。因為在他對“好媽媽”所許下的願望之一,便是他要和媽媽一起殺掉爸爸。當我變成“好爸爸”的時候,我們也會對他媽媽做同樣的事,而當他自己扮演爸爸、我變成兒子的時候,他不僅允許我和他的媽媽**,還不斷提供相關訊息、鼓勵我,向我示範父子如何同時與母親進行這幻想中的**。這一係列極度歧異、水火不容的認同,不僅從各種不同的層次與階段萌生而出,亦與真實事物大為迥異,但卻在孩童身上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超我,看起來既正常又發展良好。我之所以從幾個類似案例中挑出此例的原因,在於這名男孩原先是一個看起來完全正常的孩子,會接受分析治療隻是出於防範的考慮。但當分析治療進行了一段時間之後,關於俄狄浦斯情結發展的調查逐漸深入,我才分辨出這男孩之超我的完整架構與種種個別的元素。他顯現出的罪疚感反應,乃基於極高的道德水平。對於所有他認為不對或醜陋的事,他都加以譴責。雖然其方式符合兒童自我的表現,但卻和成人高倫理標準的超我之運作不相上下。
和成人的狀況雷同,影響兒童超我發展的因素有很多種,在此我不予以贅述。假設基於某些原因,其發展不完全、認同建構亦未成功,那麽作為超我形成之源的焦慮,便會開始活躍起來。
對我而言,安娜·弗洛伊德所舉的例子意義不大,但那樣的超我發展狀況確實存在。我不覺得它足以印證兒童發展的獨特性,因為我們同樣可在超我發展不全的成人身上看到相同的現象。故我認為她由此案例得出的結論是錯誤的。
安娜·弗洛伊德就此所提出的論述,令人感覺到她相信超我的發展、反向作用與屏幕記憶,大多是於潛伏期期間發生。然而,我的小小幼兒分析經驗,卻迫使我做出與她截然不同的結論。經過我的觀察,當俄狄浦斯情結升高時,這些機製才會因情結的引發而啟動。在此之前,它們事實上已經完成了基礎工作;接下來的發展與反應,其實都隻是一定型根基之上的上層架構而已。在某些時機,反向作用的過程會更為突顯,而再一次地,當壓力愈大,超我的運作就會更強而有力。
然而,這種種狀況並非是幼年時代才會發生的特異現象。
安娜·弗洛伊德將在潛伏期中及青春期前出現的現象視為超我與反向作用之延展,事實上,那不過是麵對外在世界的要求與壓力所呈現的表象應付行為,與真正的超我發展毫無關係。當兒童長大一點後,他們(跟成人一樣)便學習如何更熟練地掌握“雙重道德符碼”,不再像幼童般少不更事、一派天真無邪。
現在再讓我們來看看,安娜·弗洛伊德針對兒童超我的依賴性質,以及其雙重道德符碼與羞恥及嫌惡感之間的關係,所歸結出的論點。
在書中第45頁,安娜·弗洛伊德力陳兒童與成人不同之處在於:當兒童的本能傾向被帶入意識之中後,超我再也不應該為它們的走向負起完全的責任。因為她相信,此時獲得放任的兒童,隻能尋求“一條短捷且方便的路徑——那就是直接的滿足”。安娜·弗洛伊德不讚成——而且言之鑿鑿——應由負責訓練兒童的人,來決定用何種方式將他們的本能力量從潛抑中解放出來。因此她認為唯一該做的,是分析師“在此一重要節點上指引兒童”,為此她亦舉例說明了分析師進行教育指導的必要性。讓我們來看看她怎麽說。如果我對其理論主張的反對意見成立,它們定能通過實例的考驗。
我們即將討論的,是一個她在書中數處談及的案例:一名患有強迫式精神官能症的六歲女孩,這個孩子在接受治療之前呈現抑製與強迫症狀,後來則變得調皮、缺乏自製力。安娜·弗洛伊德便推斷,此刻她應該以一個教育者的身份介入。她以為那個孩子的肛門衝動從潛抑中獲得解放後,便在分析治療之外徑求滿足,這表示她的方法錯誤,不該太過信賴幼童自我理想的力量。因此她覺得分析師應該對那尚未發展完全的超我進行一點短暫的指導,否則將無法控製孩童獨立的衝動。
厄娜是個非常難管教的小孩,處處展現不合群的傾向。她患有嚴重的失眠、強迫性**、學習抑製、高度憂鬱、過度的煩躁與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病症。自她進行兩年的分析治療後,顯然效果不差,目前她已在一所原則上僅招收“正常兒童”的學校就讀一年多,接受生活的曆練。不消說,身為一個嚴重的強迫式精神官能症患者,厄娜飽受過度的抑製與深切的自責所苦。她有著典型的人格分裂現象,不是“惡魔與天使”,就是“好公主與壞公主”之分。當然,分析治療很自然地協助她釋放出許多情緒及肛門施虐衝動等等。她在治療時段裏,發生過許多目不暇接的宣泄行徑,譬如,對我房間裏如抱枕之類的東西大發脾氣;弄髒與破壞玩具;用水、黏土、鉛筆汙損紙張等等。在整個過程中,小女孩的行為看起來似乎不受抑製的鉗製,甚至十分樂在其中。但我發現,這並不是簡單的肛門固著中被抑製的滿足,裏頭必有其他具有影響力的因素在運作著。小女孩絕對不若一開始看起來那麽“快樂”,就像安娜·弗洛伊德對她舉出的案例所做的推斷一樣。在厄娜“缺乏自製力”的行為背後,極可能是焦慮與對懲罰的需求,迫使她不斷重複上述行為。而顯然地,這也是源自她在經曆如廁訓練時就已產生的憤恨與違抗心理。當我們將這些早期固著行為的分析與俄狄浦斯情結發展及罪疚感加以連結後,情況便完全改變。
如果我們再來檢視為何安娜·弗洛伊德會認為必須引用教育方法來取代分析方法,我們會發現小病人自己便已提供了不少精確的信息。在安娜·弗洛伊德明確地告知病童(第25頁),人們隻有對討厭的人才會那麽惡劣之後,小女孩卻回問“為何對她親愛的媽媽也會有這般的恨意”。這個問題問得恰到好處,也顯現出某些強迫症類型的小病人,對分析治療本質具有充分的了解。該問題指出了分析治療本該進行的方向,也就是更深一層地探索。然而安娜·弗洛伊德卻摒棄這條道路,並說:“對此我無法給出進一步的訊息,因為這已超過我的知識範圍。”之後反倒是這個小病人自己嚐試找出能引領他們更往前一步的方法。她不斷重複一個已經描述過的夢境,其意涵在於責怪母親總是在她最需要的時候不見人影。幾天後,她又做了另一個夢,明顯地反映出她對弟弟妹妹的嫉妒心理。
就在應該對小女孩對母親的恨意進行分析的節點上,也就是說,當整個俄狄浦斯情境最需要清除的時候,安娜·弗洛伊德突然喊卡,停止再將分析工作向前推進。我們看到,雖然她確實將部分的肛門施虐衝動解放而出,讓它們得以宣泄,但卻未循序將這些衝動與俄狄浦斯情結的發展進行連結。相反地,她僅將她的調查框限於膚淺的意識或前意識的層次,就像我們可從她書中看到的,對小女孩從嫉妒弟妹到對他們的潛意識詛咒,她似乎亦不願意做進一步的揣測。安娜·弗洛伊德的這項做法,應該也會同樣運用在處理小女孩詛咒母親的態度上。甚至在此之前,她一定也未分析小女孩對於母親的敵對態度,否則病人跟分析師應該早就對孩子的怨母之因略有所知。
在書中第四章,安娜·弗洛伊德借此案例說明:分析師應適時地以教育者身份介入的必要性,顯然她已注意到我剛才討論的分析治療中的轉折點。但我的看法如下:小女孩對自己的肛門施虐衝動已略有所覺,但卻無緣受惠於更進一步的俄狄浦斯情境分析,以獲得更廣泛而深切的解脫。在我看來,問題並不在於引導她忍痛掌控自潛抑釋放出來的衝動。更需要做的,其實是對這些衝動背後的動力,進行更深入而全麵的分析。
同樣的批評也適用於安娜·弗洛伊德所舉的其他病例上。她曾好幾次提過關於病人**的自剖,其中一名九歲小女孩所做的兩個夢(第20頁)不但令我覺得涵義深遠,而且非常重要。我認為她對火的懼怕,以及關於噴水器因為她的錯而爆裂,使她因此受罰的夢,很清楚地說明了她曾目睹雙親**的經驗。同樣的征象在第二個夢中亦十分明顯,例如“有兩塊不同顏色的磚頭”和一棟“就快著火”的房子。根據我的兒童分析經驗,這些幾乎都可以說是原初場景的反映。就這名小女孩所做的關於火的夢而言,情況正是如此;而在她畫出怪物“齧咬鬼”(安娜·弗洛伊德在第23頁曾提到)與巫婆扯掉巨人頭發的兩幅圖中,亦有類似的意涵。安娜·弗洛伊德將這兩幅畫詮釋為孩童的閹割焦慮與**的征象,的確一點也沒錯。但我可以很肯定地說,那位閹割巨人的巫婆以及那頭“齧咬鬼”怪物,代表著雙親的**行為在孩子眼中是一種閹割的施虐動作;甚至,當她有此印象,她便會萌生對抗父母的施虐欲望(如夢中因她而爆裂的噴水器)。此外,她的**與上述現象不無關聯,待與俄狄浦斯情結連結之後,罪疚感將會伴隨而生,重複的衝動與部分的固著亦會同時卷入。
安娜·弗洛伊德的詮釋到底忽略了什麽?她所遺漏的是所有可能導入深一層俄狄浦斯情境的線索。這意味她刻意不去談論引發罪疚感與固著現象的深層因素,因而無法減輕固著的問題。因此,我不得不提出與先前那個強迫式精神官能症小個案相同的結論:假如安娜·弗洛伊德願意對本能的衝動進行較徹底的分析,她就沒有必要再去教導小孩做自我控製,而且分析治療也會較為完備。我們知道,俄狄浦斯情結是精神官能症的核心問題,因此,假使分析治療不願去碰觸這個情結,那麽精神官能症並不能獲得解決。
既然分析治療應該是要義無反顧地探查孩童與父母以及俄狄浦斯情結的關係,那麽安娜·弗洛伊德不願意進行徹底分析的原因何在?針對書中的幾個段落,我們已經提出了不少批判,現在就讓我們加以總結,並思考其意義所在。
安娜·弗洛伊德覺得她不應介入兒童與父母之間,否則家庭訓練會相形困難。而且如果孩童對父母的反抗已在意識中形成,發生於小孩身上的衝突會更嚴重。
我想就是這一點,簡單明了地點出了我與安娜·弗洛伊德在觀念與方法上的分歧。她自己說道(第8頁),如果要她與身為雇主的孩童父母陷入一種對立的關係,她會感覺不自在。在一個案例中,一名保姆對安娜·弗洛伊德出現了敵對的態度(第13頁),安娜盡其所能地讓孩童對這位女性產生厭惡感,奪走所有與她相關的正麵情感,並將之移情到自己身上。然而當主角變成孩童父母的時候,她開始有所遲疑,這一點我完全同意。不過,我們觀點的歧異在於:我從不用任何方式鼓動孩童去憎厭所有與他們相關的客體。但如果其父母願意將孩子交付給我進行分析,不管是為了治療精神官能症或其他因素,我想我會理直氣壯地采取以下立場,因為這是對小孩最有益的不二法門:我指的是毫不保留地分析孩子與其他相關者的關係,特別是父母與兄弟姐妹。
安娜·弗洛伊德知道分析親子關係具有一些危險性,她認為那必定是兒童脆弱的超我所造成的。讓我略舉幾項借以說明——當移情被成功解決後,孩童再也無法回到其固有的愛戀客體上,而且可能被強迫得“重返精神官能症的道路,或者在分析治療的成功協助下,轉而尋求公然反抗的逆途”(第37頁)。或是,假使孩童父母運用他們的影響力對抗分析師,那麽“既然孩子在情感上對雙邊都有所依附”,結果會是“如同一場不快樂的婚姻一樣,小孩將淪為彼此爭鬥的物品”(第46頁)。再者,“如果兒童的分析治療難以切合地融入生命之中,而是像一個外來體般強行植入、擾亂孩子的其他關係,對孩子將造成更多治療無法解決的衝突。”(第50頁)
至此為止,安娜·弗洛伊德依然秉持著兒童的超我仍不夠堅強的想法,以至於她害怕當孩子擺脫精神官能症的困擾時,會再也無法配合教育與其他相關人士的要求。對此我的回應如下。
我的個人經驗告訴我,假使我們在進行兒童分析時,心中能摒除任何的成見,從孩子身上我們將會得出截然不同的圖像,隻因為我們能進一步深入那段兩歲之前的關鍵期。雖然正如安娜·弗洛伊德偶然發現的,小孩超我的嚴厲性因此更加彰顯,但我們發現此時需要做的,不是增強這個超我,而是使它更為柔和。我們不要忘了,即使分析師抱持著中立的第三者姿態,在分析期間教育的影響與文化的要求仍然未受抹滅。假若超我的力量強大到足以引發衝突與精神官能症,就算被我們在分析治療中一點一點地削弱,它仍然能夠維持一定的影響力。
我從未看過當我的分析個案結束時,這個超我的能耐有被大量削減掉的跡象;相反地,在許多個案做結時,我還希望它那誇張的力道能夠再降低一些。
安娜·弗洛伊德僅僅強調,假若我們確保正向的移情,孩童將會在合作方式與其他犧牲形式上更加努力配合。但我反倒認為,這誠然證實在超我的嚴厲性之外,一種對愛的渴求會帶來足夠的安全感,使得兒童願意配合合理的社會要求,隻要其愛的能力能經由分析治療而獲得解放。
我們別忘了,現實對成人自我的要求,遠比較脆弱的兒童自我所遇到的輕微要求還要來得沉重許多。
當然不無可能的是,假使孩童必須與缺乏領悟力、有精神官能症特質或對自身有害的人做連結時,結果也許是我們無法完全清除孩子個人的精神官能症,或者該症狀又被周遭的人再度喚起。但根據我的經驗,即使在這種情形下,我們依然能有效地緩和症狀,引導出更好的發展。更有甚者,這種故態複萌的精神官能症也較為輕微,未來較容易治愈。安娜·弗洛伊德認為接受過分析治療的兒童若仍處於與分析對立的環境中,由於已與愛戀客體脫離,將會產生更大的阻抗力,因而更易遭受衝突之苦。這樣的擔憂對我而言是種理論的想法,與真實經驗不符。因為即使當我遇到這類的情況,我發現兒童會因分析治療的鼓勵而自我調適得更好,因此也更能承受不快的環境,受到的傷害也比未經分析前少得多。
我也不斷地證實,當孩童的精神官能症狀減輕後,他們比較不會對周遭其他精神官能症者或缺乏領悟力者感到厭煩,在此情形下,分析治療隻會對他們的關係產生有利的影響。
過去八年來,我分析過為數眾多的兒童。就兒童分析而言,我的一些爭議性的發現,也已不斷地獲得證實。簡而言之,安娜·弗洛伊德所擔憂的危險性,即分析兒童對父母的負麵情感將會破壞他們之間關係的狀況,始終都沒有發生過,甚至正好完全相反。事實上,同樣的狀況亦發生在成人身上。針對俄狄浦斯情結進行的分析,不僅釋放了孩童對於父母及兄弟姐妹的負麵情感,而且也解除了其中的一部分,因而使正麵的衝動更能大大地增強。正由於對此一最早時期的分析治療,使得憎惡的傾向、衍生自早期口腔剝奪的罪疚感、如廁訓練,以及與俄狄浦斯情境相關的剝奪等現象,顯得更加明確,因而使孩童能從中獲得大幅度的解脫。而最終的結果,便是孩童與身邊人士的關係變得更深刻美好,而對於疏離感的擺脫更是不在話下。同樣的方式亦可沿用至青春期,隻不過此一特殊成長階段所需的脫離能力(capacity for detachment)與移情乃由分析治療強力強化。迄今為止,不管是治療結束後或治療期間,我都未曾接獲來自家庭的抱怨,說孩童與旁人的關係變差了。當我們回憶起當初那些矛盾的關係時,眼前這些狀況顯然要好上許多。另一方麵,我也經常接到關於孩童變得更加合群、更容易管教的肯定訊息。所以到最後,我其實是在改善彼此關係這個非常任務上,幫了父母及孩童一個大忙。
不可否認地,若孩童父母能夠在分析治療進行期間與結束後支持我們,絕對是令人歡迎且極有幫助的。不過我必須坦承,這樣美好的情況實在是少之又少:那是一種理想案例,我們不能當成操作的基礎。安娜·弗洛伊德說過(第50頁),“(分析治療的適用情況)並非僅僅限於兒童患有病症時。兒童之分析治療主要屬於分析的情境,目前仍應限於分析師的子女,或其他曾經有過分析治療經驗、對分析懷有一定信任與尊重者的孩子。”
針對此點,我的響應是:我們必須清楚地區分出身為父母者本身的意識與潛意識態度。同時我也一再發現,潛意識態度絕對與安娜·弗洛伊德所企求的情境有所出入。理論上,孩童的父母也許會完全相信分析治療的必要性,且欲盡其所能地幫助我們,盡管可能基於某些潛在的因素,他們的作為反而阻撓了治療工作的進行。另一方麵,我也經常發現那些對於分析治療一無所知的人——有時不過是一個對我信任有加的家庭保姆——由於他們潛意識中的友善態度,反而對治療工作大有幫助。盡管如此,根據我的經驗,任何進行兒童分析者,均需將保姆、女家庭教師,甚至是母親等人可能產生的敵意與嫉妒納入考慮,並且必須試著克服這些情緒,盡力完成分析治療的工作。最初這一切看起來似乎毫無可能,甚至在兒童分析中更是困難重重。然而在我接觸的大部分案例中,幾乎未曾有無法克服的情形出現。當然,我的假定是我們毋須“與孩童父母分享孩子的愛與恨”,但我們采用此方式來掌握正向與負向的移情,主要是為了建構分析情境並加以利用。令人欣慰的是,即使是極為年幼的孩童,隨後都會聰慧地以對協助的需求當作對我們的支持,而我們也能處理病童關係人所引起的阻抗現象。
因此,我的經驗讓我逐漸能夠在工作上盡可能擺脫這些人物的牽絆。也許當他們告訴我們一些孩童身上發生的重大變化、幫助我們看清真實的境況時,這些傳達的訊息有時候是有價值的,但我們仍須盡力不去仰賴它們。當然,我並非暗指孩童關係人的某些缺失將可能導致分析工作的失敗,然而我必須說明的是,既然父母已將孩子送來分析治療,我看不出為何隻因他們缺乏了解或其他不利的態度,分析工作就無貫徹到底的可能。
綜合我的所有論述,關於在各種不同案例中分析治療的適當性,我的立場在許多方麵明顯迥異於安娜·弗洛伊德。我認為分析治療不僅對顯明的心智錯亂與不良的發展有益,同時也是協助正常兒童降低適應困難的良方。也許此方式不盡直接,但我確定那絕對不會太艱難、太耗費心力或太過沉悶乏味。
在我論文的第二部分中,我意圖證明分析師不可能同時兼顧分析與教育的工作,而且我希望對其原因加以說明。安娜·弗洛伊德將這些功能(第49頁)描述為“兩種艱難且完全對立的功能”。此外她再次說道:“同時進行分析與教育,等於(分析師)必須同時準許與禁止,既放又收。”綜合我的諸多論述,我必須指出,實際上任一動作都是在消除另一項動作的作用。假使分析師隻是暫時地成為教育者,承擔了超我的角色,此時分析師已阻絕了本能衝動輸往意識的通道,變成了施壓者的代表。我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我的經驗中,對於兒童或成人,我們應做的不隻是利用分析技術來建構與維係分析情境,並克製任何直接的教育性影響;如果冀望治療能有所斬獲,一個兒童分析師更應秉持著與成人分析師同等的潛意識態度。這樣就可以使分析師真正願意隻從事分析,而不會試圖去影響或引導病患的心智。如果分析師的焦慮無法阻止他進行分析以外的事,他也勢必能靜待真正的問題出現,成果自然水到渠成。
假使分析師如此操作,將證實我用以反駁安娜·弗洛伊德的第二項原則,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對於兒童與其父母的關係以及俄狄浦斯情結進行徹底的分析,不帶任何保留。
後記(1947年5月)
在其新書的前言及第三部分中,安娜·弗洛伊德就她的技術提出了不少修正,其中有一些與我上述論文中處理的幾項論點不無關聯。
我們兩人觀念的歧異點之一在於,她在兒童分析中摻入了教育方法。她當初解釋道,即使是在潛伏期階段(唯一她認為兒童可以被分析的年齡),鑒於兒童尚未發展健全的脆弱超我,運用該項技術是絕對必要的。但她如今卻在序中指出,教育性層麵在兒童分析工作中已不再那麽重要(因為父母與教育權威早已變得開明許多)。而且分析師“除了少數的例外之外,現在終於可以專心地將精力發揮在純粹的分析層麵上”。
再一次地,當安娜·弗洛伊德於1926年發表著作時,她不僅批判遊戲治療技術(我針對幼小兒童的分析所發展出來的技術),同時亦反對為進入潛伏期以前的幼童進行分析。而如今,正如同她於序中所言,她已將年齡範圍“自原先所建議的潛伏期”,降低為“兩歲亦可……”。除此之外,她似乎亦於某種程度上,接受遊戲治療技術為兒童分析中必要的一部分。更有甚者,她已擴大診療範圍,不管是從年齡或是從病患的類型來看均然。另外,她現在亦認為“患有類精神分裂異常”(schizophrenic)的兒童是可以被分析的。
接下來的論辯較為複雜,因為我與安娜·弗洛伊德的論點即使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實則存在著重要的歧異。安娜·弗洛伊德在提到兒童分析的“前序階段”(introductory phase)時,指出她對自我防衛機製的研究,促使她發現“兒童分析中用以揭示與深入最初的阻抗行為之方法要領,因而使得治療的前序階段縮短,甚至在某些情況中,成為不必要的考慮。”從我在研討會發表的文章論述裏,略可顯示我對安娜·弗洛伊德“前序階段”的批判重心:假如分析師自一開始便以分析方法處理立即的焦慮與阻抗問題,移情情境會立即被建構,而其他除精神分析以外的方法亦無用武之地。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觀點不無相似,均認為如果分析方法與要領足以深入探討最初的阻抗現象,那麽前序階段便是不必要的(雖然安娜·弗洛伊德似乎僅對某些病例才允許這樣的態度)。在我於研討會發表的論文中,我主要從幼小兒童呈現劇烈焦慮反應的角度去切入處理這個問題。然而,如同我在《兒童精神分析》中所提出的許多例子,在焦慮問題較不急切的情形下,我一開始便會把重點放在防衛行為的分析上。事實上,欲分析阻抗行為的問題,若不進行防衛行為的分析是行不通的。盡管如此,即使安娜·弗洛伊德並未提及劇烈的焦慮分析,反而看似較專注於防衛行為的分析,但對於一開始便運用分析方法進行分析的可能性,我們兩人在這一點上的看法是不謀而合的。
我所舉出的這些安娜·弗洛伊德於觀點上的轉變,她個人之所以未多所著墨,應是歸因於她與我之間對於兒童精神分析的一些重要歧異已逐漸消弭之故。
另外我還必須提出一點,因為它攸關我個人對於早期分析的原則與技術之研究,相關心得在本書中都有所陳述。安娜·弗洛伊德提道:“梅蘭妮·克萊因與她的後繼者不斷地重複一項論調,就是借由遊戲治療技術的協助,兒童從最早的嬰幼期開始,幾乎在任何年齡都可以被分析。”(第71頁)我不知道她的這項看法從何而來。讀過我這本書與《兒童精神分析》者,勢必未曾看過足以證實這項說法的段落,遑論任何關乎小於兩歲到三歲又四個月兒童的分析方法論。我的確十分重視嬰兒行為的研究,特別是為了佐證我對於早期心智曆程的相關發現,但這類的分析性觀察與精神分析治療的進行,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在此我還要提醒一件事。在新版中(第69至71頁),安娜·弗洛伊德反複提到她二十年前對我個人技術的錯誤認知,因為她一直以為我非常仰賴象征的詮釋,且極少運用到——就算有的話——兒童的言說、白日夢或噩夢、故事、想象的遊戲、圖畫、情緒性反應及其與外在現實的關係,如孩童的家等等。此誤解已經被我在論文集一文中一一駁斥,至於為何自《兒童精神分析》與其他眾多文章發表以來,它仍持續延燒著,著實令人費解。